关于长沙市雨花区廖雨华鱼粉馆行政当场处置决定书
关于长沙市雨花区廖雨华鱼粉馆行政当场处置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长沙市雨花区廖雨华鱼粉馆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街道韶山中路55号(原潇影实验剧院综合楼一楼)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廖裕华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6****2988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元(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处)
□ 当场缴纳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收款单位:长沙市雨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长沙农商行雨花支行,账号820*****001******,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唐斌、陈永进
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廖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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