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泸水分局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泸水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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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泸水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31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怒江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标标准(试行)》(怒政办发〔2023〕4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泸水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向社会公布。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泸水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序号 |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
1 | 编制或调整需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规划 |
2 | 制定或调整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3 | 决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
4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
标签: 重大行政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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