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所技术研发基地桩基工程检测招标公告
中金所技术研发基地桩基工程检测招标公告
1.1 招标条件
中金所技术研发基地项目(以下称“本项目”)已经相关部门批准立项,并办理报建手续,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桩基工程桩基检测进行公开招标。
1.2 工程概况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金融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交易与结算的公司制交易所。上海唐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银公司”)是中金所的全资子公司。唐银公司作为“中金所技术研发基地项目”的建设主体,全面负责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为保障自身发展需要和生产安全运行所需,中金所规划建设自用生产机房、行业托管机房和相应配套设施,即“中金所技术研发基地项目”。项目是加快构建中金所“两地三中心”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举措,将有效提高我国金融期货信息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同时,将为行业提供大量托管机柜,有效缓解金融市场托管机柜短缺的现状。项目已于2015年2月经上级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批准。
本项目位于唐镇工业小区B2-5地块,东至顾唐路、南至顾家浜、西至已建地块、北至上丰路,用地面积约5.38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9.6万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7.35万平方米,地下面积2.25万平方米。项目建设内容为数据机房区域8万平方米(含自用机房1.9万平方米,托管机房1.9万平方米,兄弟交易所灾备机房0.2万平方米,机房配套区4万平方米),业务操作区域0.35万平方米,后勤辅助区域1.25万平方米。本项目总投资146600万元。
1.3 招标方式
经研究,招标人决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通过招标择优选定专业单位承担本项目桩基工程桩基检测任务。对报名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单位,招标人将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进行资格验证,不符合报名条件者,不予接受报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具有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涵盖地基基础工程);
2. 具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
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5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2月24日-2月29日每日9:00-11:00,13:00-16:00至浦东新区浦明路1229弄底楼西大厅带好下述报名资料领取招标文件。逾期不领取招标文件者,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参加本项目投标权利。招标文件及资料费每套售价人民币 500元,售后不退。
投标人需携带报名资料:
1、投标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投标人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涵盖地基基础工程)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投标人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1.6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 3月17日09时30分,地点为浦东新区浦明路1229弄5楼(会议室见当天会务安排)。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1.8 联系方式
招标人:上海唐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1600号
业主代表:杜建江
电 话:********
招标代理公司: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浦东新区浦明路1229弄5楼
联 系 人:张长赢
电 话:***-********-****2
传 真:***-******** 电子信箱:189*****952@189.cn">189*****952@189.cn
附件一:保密承诺函
保密承诺函
上海唐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承诺人”)拟参加中金所技术研发基地项目桩基工程检测(以下合称为“本项目”)的投标,特出具本保密承诺函:
1. 本承诺函提及的“保密信息”是指招标人为进行本次招投标,以任何媒介方式(包括口头、书面及其他方式)提供给承诺人的所有数据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拷贝、设计图纸、市政规划、政策信息及其他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任何数据。
2. 承诺人保证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直至保密信息非因承诺人的原因且以招标人认可的方式为公众知晓或进入公众领域的期间,严格遵守以下承诺:
1) 承诺人保证对保密信息妥善保管,仅为完成本次招投标之目的而正当使用,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保密信息作出任何其他目的的披露、使用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人泄露、扩散,向各类媒体(包括但不限于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站、论坛等)或于公开场合透露或公布等。
2) 承诺人保证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应尽到如保护自己保密信息一样的勤勉职责保护招标人的保密信息,并且只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确有必要知晓该信息的承诺人的雇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且该等人士已事先同意受本承诺函条款的约束。
3) 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招标人可随时取消承诺人投标或中标资格。承诺人需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投标人因此给招标人的造成的损失的,投标人应赔偿招标人的实际损失。
3. 本承诺函的签署或招标人及其代理人对保密信息的披露,不得被解释为招标人及其代理人作出了任何关于知识产权使用的许可或作出了任何与之相关的暗示,也不得被解释为招标人及其代理人有义务向承诺人提供信息。
4. 本承诺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并且承诺人已经为出具本承诺函获得一切必要授权。
5. 本承诺函自承诺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效力直至保密信息非因承诺人的原因且以招标人认可的方式为公众知晓或进入公众领域之日终止。
承诺人(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二〇一六年 月 日
(一)提交保证金的方式
1、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以银行电汇、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方式通过基本账户向招标代理单位支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整。逾期不交者,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本项目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户名: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银行蓝村支行
账号:****************5
2、投标保证金的付款人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企业,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不得委托分支机构代为提交。
3、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足额投标保证金,不得超额提交,更不得提供虚假、无效的票函。
(二)退还保证金的方式
1、各投标人在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时:
1)应出示招标代理单位收取保证金时开据的收据(退款联)原件;
2)各投标人应向招标代理单位开据收据,并在收据上盖好投标人的账号章。投标保证金统一以贷记凭证的形式将保证金划到投标人公司账户上。
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
3、未中标人在接到未中标通知书后,应在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内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4、投标单位应按要求及时领回投标保证金。
(三)投标保证金退还须知
1、如中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或者违反保密承诺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3、如果投标人拒绝按照招标人的请求延长投标书有效期的,则招标代理单位应在投标人书面拒绝招标人的延期请求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之内将投标保证金返还投标人。
标签: 桩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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