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采投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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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宁财采投处[2023]6号
投诉人:哈尔滨市南岗区合弘千家具经销部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街29号1层4号
被投诉人1:宁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宁安市政务大厅4楼
被投诉人2:宁安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地址:宁安市西关路火车道口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宁安市动物防疫指定通道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ASC[CS]********,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保定小全科技有限公司》不满足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条)相关法律规定,投标无效。
投诉事项2:中标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中标单位提供的制造商《北京爱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为销售型企业,不能作为制造商供货。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投诉事项1.保定小全科技有限公司,有社保(五险)及纳税记录,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四)“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北京爱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长期致力于畜牧兽医技术开发和产品服务,其经营范围不仅有销售,还包括技术开发等。此次招标的动物防疫指定通道就是委托爱牧兽医器械保定有限公司加工生产,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均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 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驳回投诉。
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恢复该项目采购活动。
如对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在6个月内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安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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