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口县灾害信息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口县灾害信息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湖口县灾害信息员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口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湖口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6日

湖口县灾害信息员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灾害信息员队伍管理,切实提升“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灾情统计报送和核查评估能力水平,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掌握和管理各类灾情,全面做好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灾害信息员主要承担灾情统计报送、台账管理以及评估核查等工作,同时兼顾灾害隐患排查、灾害监测预警、险情信息报送等任务,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紧急生活救助等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

第四条灾害信息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四)群众认可、相对稳定、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凡被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确定的灾害信息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确定与调整

第六条乡镇、村(社区)两级灾害信息员需及时向县减灾办进行备案,同时在全国应急信息员管理系统中进行信息录入更新。

第七条县级灾害信息员由县应急管理局确定;乡镇灾害信息员由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确定;村(社区)灾害信息员由所在社区确定,一般由村(居)委会“两委”成员担任。

第八条乡镇、村(社区)原则上至少确定1名灾害信息员,确保发生灾害后能够及时到岗到位,第一时间掌握和报送灾情。

第九条各地要选择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服从领导、身体健康、反应机敏、熟悉本地基本情况且在本地持久生活,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原则上在55岁以下的村“两委”成员作为村级灾害信息员,业务上接受乡镇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

为了确保灾情管理工作的质量,各地应保持灾害信息员队伍的稳定性,原则上不宜频繁更换灾害信息员。灾害信息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承担相应工作任务的,所在单位应及时调整,确定新的合适人选并上报县减灾办备案。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予以调整。

(一)工作开展不力、未能履行好灾情核查上报、灾害隐患调查、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等工作职责的。

(二)玩忽职守、未能将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灾害威胁群众的。

(三)灾情未能及时上报,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四)违法乱纪,传递虚假信息或上报虚假灾情的。

(五)因参与非法活动被追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的。

第三章职责与任务

第十一条认真履行灾情统计报送、台账管理以及评估检查等工作职责,主动参与灾害隐患排查、灾情监测预警、险情信息上报工作,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紧急生活救助等工作。

第十二条接到灾害预警信息后,及时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广播、鸣锣、上门告知等多种方式,将预警信息第一时间传递至群众,并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做好防灾避险工作。必要时,根据预案安排,配合乡镇、村(社区)紧急转移安置危险地带人员。

第十三条严格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村(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辖区灾情统计、汇总上报乡镇,乡镇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县减灾办,县减灾办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反映本辖区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汇总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含分乡镇数据),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完成初报;在灾情稳定之前,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在灾害发展过程中,每24小时须至少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情过程结束,完成续报;灾情稳定后,村(社区)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上报乡镇,乡镇在1日内汇总上报县减灾办,县减灾办应在5日内将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报市应急管理局,完成核报。对因灾死亡(含失踪)人口或房屋大量倒塌、城乡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各级灾害信息员需立即电话上报初步情况,随后动态报告全面灾害情况。

第十四条灾情稳定前,实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接到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各级灾害信息员应及时反馈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反馈详情。原则上,电话反馈应在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完成,书面反馈(包括传真、微信、短信等方式)应在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完成。

第十五条 对因灾害死亡(含失踪)人员和房屋倒塌情况,按照灾情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填报《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加强台账管理。

第十六条 灾情稳定后,各级灾害信息员要及时做好本地灾情核查核定。对于可能达到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级别的重大灾情,要及时报请报请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灾情会商核定,确保各涉灾部门灾情数据准确、口径一致。

第十七条认真学习自然灾害基础知识、灾情统计报送、灾情核查核定、灾害应急处置等相关法规制度和知识,积极主动参与省、市、县组织的业务培训,熟练掌握灾情查报各项流程。县灾害信息员要积极参加应急管理干部网络培训班,按期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八条强化值班值守,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讯畅通,确保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掌握和报送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相关保密制度,及时、主动、准确报告灾情,避免发生迟报、漏报、虚报、谎报、瞒报灾情。

第四章 管理与培训

第二十条县减灾办负责本单位、本地区乡镇、村(社区)两级灾害信息员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各级灾害信息员的培训采用集中和分散、以会代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方式进行,具体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县减灾办应当每年度组织本县乡(镇)级和村级灾害信息员开展专题培训。

第二十二条各级灾害信息员所在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为本级灾害信息员配备灾害预警预防、查灾核灾报灾等必需的工具及装备,保证灾害信息员人身安全。

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三条县减灾办按照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认真负责、作用发挥明显的灾害信息员,对灾害信息员所在的乡镇年度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对在一次性灾情核查上报、灾害隐患排查、灾情监测预警等过程中作用发挥充分、职责履行到位的村(社区)灾害信息员,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优秀灾害信息员的先进事迹。

第二十四条对因玩忽职守、工作开展不力,造成灾情迟报、漏报等重大工作失误,或故意虚报、谎报、瞒报灾情造成恶劣后果和严重不良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县减灾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标签: 制度 员工 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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