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客隆集团电子秤设备采购及日常维修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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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 客 隆 集 团 电 子 秤 设 备 采 购 及 日 常 维 修 服 务 项 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第 一 部 分 邀 请 函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致 : ( 供 应 商 名 称 )有 关 : 京 客 隆 集 团 电 子 秤 设 备 采 购 及 日 常 维 修 服 务 项 目 , 现 我 司 诚 意 邀 请 贵 司 参 加本 次 竞 争 性 磋 商 。序 号 内 容 说 明 及 要 求 备 注1 项 目 名 称 京 客 隆 集 团 电 子 秤 设 备 采 购 及 日 常 维 修 服 务 项 目
2 采 购 人 采 购 人 : 北 京 京 客 隆 商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采 购 人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新 源 街 45号 楼采 购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 曹 益 民 646405253 项 目 概 况 为 保 证 京 客 隆 集 团 及 分 支 机 构 的 秤 设 备 正 常 使 用 ,对 京 客 隆 集 团 下 属 门 店 提 供 电 子 秤 采 购 维 修 巡 检 项目 服 务4 采 购 方 式 竞 争 性 磋 商5 控 制 价 665000元
6 采 购 文 件获 取 方 式 1.时 间 : 2023年 11月 20日 至 2023年 11月 25日 ,每 天 上 午 9:00 至 16:00( 北 京 时 间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2.地 点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新 源 街 45号 楼3.方 式 : 现 场 报 名 /线 上 报 名报 名 材 料 :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 法 定 代 表人 及 被 授 权 人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法 定 代 表人 授 权 书 ( 均 需 加 盖 公 章 ) 。4.售 价 :7 投 标 文 件递 交 1 .竞 争 性 磋 商 邀 请 函 发 出 时 间 : 2 0 2 3 年 1 1 月 2 0 日2 .投 标 文 件 开 始 接 收 时 间 : 2 0 2 3 年 1 2 月 1 日 9 :0 03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 2 0 2 3 年 1 2 月 9 日 1 7 :0 0
4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 8 日 历 天 ( 从 递 交 截 止 之 日 起 算 )5 .递 交 地 点 : 递 交 地 点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新 源 街 45 号楼 6 .邮 箱 : zhangmin jkl.com.cn8 投 标 文 件要 求 1.投 标 文 件 正 本 1 份 , 副 本 0 份 , 装 入 档 案 袋 内 予 以 密 封 ,应 在 封 口 上 骑 缝 加 盖 法 人 印 章 ( 不 符 合 本 项 规 定 的 文 件 视 作 无效 ) , 并 须 在 密 闭 袋 正 面 标 明 磋 商 供 应 商 单 位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注 明 标 段 ) 字 样 。2.内 容 齐 全 , 图 文 清 晰 , 笔 迹 端 正 , 装 订 成 册
3.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后 概 不 退 还 。4.线 上 投 标 电 子 版 标 书 文 件 需 清 晰 ( 扫 描 分 辨 率 高 于 等 于600)9 评 审 程 序 发 布 公 告 /邀 请 初 次 响 应 磋 商 最 终 报 价 评审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10 评 审 方 法 综 合 评 分 法 , 采 购 人 将 从 维 保 价 格 维 保 技 术 时效 服 务 等 方 面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综 合 评 审 , 其 中 维 保 价格 权 重 30 , 维 保 技 术 权 重 40 , 时 效 权 重 20 ,服 务 权 重 10 。
11 供 应 商 资质 要 求 1. 企 业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自 然人 的 身 份 证 明 , 开 户 许 可 证 等 2. 企 业 需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3.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专 业 资 质 是 经 销商 或 者 代 理 商 的 , 应 提 供 制 造 商 的 授 权 书 或 者 代 理证 4.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12 其 他无 论 贵 司 接 受 邀 请 与 否 , 请 于 收 到 本 函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贵 司 意 见 以 书 面 形 式 ( 纸质 或 者 邮 件 ) 回 复 我 公 司
顺 颂 商 祺 采 购 人 : 北 京 京 客 隆 商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日 期 : 2 0 2 3 年 1 1 月 2 0 日第 二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1 适 用 范 围 : 本 磋 商 文 件 仅 适 用 于 京 客 隆 集 团 电 子 秤 设 备 采 购 及 日 常 维 修 服 务 项目 。 2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包 括 : 谈 判 邀 请 函 投 标 人 须 知 评 审 方 法 项 目 需 求 合 同主 要 条 款 竞 争 性 磋 商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六 个 部 分 。3 供 应 商 应 当 按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编 制 竞 争 性 磋 商 响 应 文 件 ( 以 下 简 称 投 标文 件 ) 。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提 出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作 出 响 应 。 投 标 文 件报 价 不 得 高 于 控 制 价 ,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4 合 格 供 应 商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1条 供 应 商 资 质 要 求 。5 供 应 商 最 终 报 价 在 服 务 没 有 重 大 提 高 的 情 况 下 , 一 般 不 允 许 高 于 第 一 次 报 价 , 否则 , 采 评 小 组 有 权 拒 绝 该 报 价 并 不 再 给 予 报 价 补 救 机 会 。6 采 购 人 将 根 据 本 次 竞 谈 项 目 的 特 点 , 组 建 3人 ....采 评 小 组 。
7 投 标 报 价 按 照 国 家 及 北 京 市 现 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工 程 造 价 计 价 办 法 和 规 定 , 结合 供 应 商 自 身 情 况 作 出 报 价 。8 本 项 目 的 合 同 应 在 磋 商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30 日 内 签 订 。 成 交 供 应 商 非 因 不 可 抗力 因 素 未 能 按 本 文 件 谈 判 结 果 及 其 响 应 文 件 要 求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 作 自 动 放 弃 成 交资 格 处 理 。 放 弃 资 格 供 应 商 将 从 京 客 隆 集 团 供 应 商 管 理 平 台 永 久 删 除 。9 评 标 方 法 : 采 评 小 组 将 对 有 效 的 投 标 文 件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10 采 评 小 组 将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的 有关 评 审 要 求 , 以 及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和 条 件 进 行 评 审 。 对 所 有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文 件 采用 相 同 的 标 准 进 行 评 审 , 综 合 评 审 得 分 第 一 名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11 无 论 本 次 磋 商 过 程 和 磋 商 结 果 如 何 , 供 应 商 须 自 行 承 担 与 竞 争 性 磋 商 有 关 的 一切 费 用 。
12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少 于 三 家 的 , 废 标 , 重 新 开 始 竞 争 性 磋 商 。13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 视 同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 不 进 入 评 标 :(1)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照 要 求 予 以 密 封 的 , 或 者 未 按 照 要 求 发 送 至 指 定 邮 箱 的 (2)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投 标 函 未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企 业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的 , 或 者 其委 托 代 理 人 没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委 托 书 ( 原 件 )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印 章 的 (3) 投 标 文 件 的 关 键 内 容 字 迹 模 糊 无 法 辨 认 的 (4) 投 标 文 件 逾 期 送 达 的 。14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1) 投 标 人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 报 价 承 诺 函 , 报 价 文 件
(2) 法 人 授 权 书 , 近 三 年 主 要 业 绩 (3) 组 织 机 构 , 拟 用 于 本 项 目 的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4) 投 标 技 术 或 者 服 务 方 案 , 拟 用 于 本 项 目 的 主 要 设 备 或 者 技 术 情 况 介 绍 (5) 其 他 需 要 提 供 的 文 件 。第 三 部 分 评 审 方 法
本 次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 百 分 制类 别 评 审 因 素 分值 评 分 标 准 得 分 备注维 保 价 格 低 价 30 价 格 分 统一 采 用 低 价 优先 法
维 保 技 术 符 合 国 家标 准 40 日 常 运 行维 护 费 用 较 低
节 能 等 。 优 秀30-40, 良 好20-30 分 , 一 般10-20 分时 效 性 响 应 时 间 2个 小 时 20 少 于 2 小 时2 0 分 多 于 2 小 时
少 于 3 小 时 1 5分多 于 3 小 时 1 0分服 务 服 务 承 诺 10 售 后 服 务措 施 和 服 务 承诺 体 系 完 善 明确 , 培 训 计 划 及内 容 详 细 周 全 可 行 得 10 分 售 后 服 务措 施 和 服 务 承
诺 体 系 一 般 , 培训 计 划 及 内 容较 完 善 , 能 够 满足 要 求 得 8 分 售 后 服 务措 施 和 服 务 承诺 体 系 不 明 确 ,培 训 计 划 及 内容 欠 合 理 , 不 能
够 满 足 要 求 得 5分
第 四 部 分 项 目 需 求一 项 目 概 况1 项 目 名 称 : 京 客 隆 集 团 电 子 秤 设 备 采 购 及 日 常 维 修 服 务 项 目2 项 目 地 点 数 量 : 京 客 隆 集 团 下 属 所 有 门 店 电 子 秤 设 备 ( 京 客 隆 社 区 门 店 : 127台 京 客 隆 超 市 门 店 : 824台 )3 项 目 内 容 : 为 保 证 京 客 隆 集 团 及 分 支 机 构 的 秤 设 备 正 常 使 用 , 对 京 客 隆 集 团 下 属门 店 提 供 电 子 秤 采 购 维 修 巡 检 项 目 服 务 , 具 体 采 购 内 容 : 条 码 秤 , ai 智 能 条 码 秤 公 平 秤 地 秤
4 实 施 范 围 : 京 客 隆 集 团 下 属 门 店5 实 现 功 能 或 者 目 标 : 京 客 隆 集 团 电 子 秤 设 备 设 施 正 常 运 行 。二 项 目 质 量 技 术 服 务 要 求1 质 量 : 项 目 质 量 应 达 到 国 家 北 京 或 专 业 的 质 量 检 验 标 准 设 计 标 准 。2 安 全 : 电 子 秤 设 备 设 施 正 常 运 行 , 不 带 病 工 作 。3 技 术 :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范 和 要 求 派 专 业 人 员 对 系 统 定 期 检 查 , 测 试 , 保 养 , 维 修 ,确 保 设 备 正 常 运 行
4 服 务 :响 应 时 间 : 贵 司 对 我 方 报 修 信 息 的 响 应 时 间 为 2个 工 作 小 时 响 应 速 度 : 贵 司 承 诺 在 接 到 我 方 报 修 信 息 后 的 1个 工 作 日 以 内 到 达 现 场 恢 复 时 间 : 贵 司 承 诺 在 接 到 我 方 报 修 信 息 后 的 3个 工 作 日 以 内 恢 复 故 障 机 器 的 正常 使 用 状 态 ( 非 缺 少 备 件 情 况 下 ) 。5 其 他 : 无
第 五 部 分 合 同 条 款京 客 隆 XXXX项 目 合 同甲 方 : 北 京 京 客 隆 商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 传 真 : 邮 编 :手 机 :
乙 方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 邮 编 :手 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甲 乙 双 方 经 充 分 协 商 , 同 意 按 照 以 下 条 款签 订 并 履 行 本 合 同 。
1. 1 甲 方 (本 合 同 项 下 甲 方 包 括 甲 方 甲 方 子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 向 乙 方 采 购的 设 备 范 围 及 具 体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设 备 型 号 配 置 价 格 等 ) 详 见 附 件 一 设备 清 单 。1.2 甲 方 于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若 拟 采 购 设 备 应 提 前 通 过 微 信 短 信 传 真 电 子邮 件 等 方 式 向 乙 方 发 送 订 单 , 订 单 格 式 见 附 件 二 。甲 方 采 购 的 设 备 价 格 以 设 备 清 单 中 标 明 的 价 格 为 准 。 如 乙 方 设 备 价 格 有变 动 , 应 提 前 7 个 工 作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甲 方 并 告 知 变 动 原 因 , 双 方 另 行 以 书 面
形 式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确 定 。 本 合 同 项 下 设 备 清 单 列 明 的 价 格 应 包 括 设 备 本 身 及 必 要 配件 备 件 等 的 价 格 , 除 此 之 外 , 甲 方 无 需 另 行 支 付 配 件 费 备 件 费 。 本 合 同 项 下 设
备 适 用 税 率 为 13% , 若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 国 家 对 税 率 进 行 调 整 , 则 本 合 同 含 税 价 款随 税 率 变 化 而 作 相 应 调 整 。3. 1 乙 方 提 供 货 物 外 包 装 必 须 小 心 恰 当 及 坚 固 , 适 合 长 途 运 输 需 要 , 并 具 有防 潮 防 湿 防 锈 防 蚀 和 防 震 动 的 作 用 。3.2 乙 方 须 在 每 件 货 物 外 包 装 表 面 的 适 当 位 置 以 不 褪 色 颜 料 标 明 合 同 编 号 收 货 单 位 及 地 址 箱 号 毛 重 /净 重 小 心 轻 放 此 边 向 上 勿 近 潮 湿 等 明 显 标 志 。
3.3 乙 方 应 在 每 件 物 品 木 包 装 和 纸 包 装 上 分 别 配 备 倾 倒 装 置 。4. 1 交 货 时 间 : 按 照 订 单 要 求 时 间 交 货 , 如 乙 方 变 更 交 货 时 间 应 征 得 甲 方 书面 同 意 并 按 照 甲 方 要 求 的 时 间 完 成 交 货 。4.2 交 货 地 点 : 甲 方 指 定 地 点5. 1 本 购 货 合 同 以 人 民 币 结 算 。5.2 鉴 于 本 合 同 涉 及 甲 方 甲 方 子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 故 乙 方 结 账 前 须 询 问 甲
方 开 票 要 求 并 按 照 甲 方 指 示 及 甲 方 提 供 的 发 票 相 关 信 息 向 甲 方 开 具 具 有 一 般 纳 税人 资 格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甲 方 在 收 到 乙 方 提 供 的 相 应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且 设 备 经甲 方 以 书 面 形 式 验 收 合 格 后 3 个 月 内 , 据 实 向 乙 方 支 付 货 款 。 若 乙 方 未 按 本 合 同 约定 提 供 符 合 甲 方 要 求 的 等 额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则 甲 方 有 权 拒 付 至 乙 方 开 具 相 应 增 值税 专 用 发 票 止 且 不 承 担 任 何 逾 期 支 付 的 法 律 责 任 。6. 1 由 于 乙 方 原 因 未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交 货 时 间 交 货 , 每 延 迟 一 天 , 乙 方 应 按照 应 交 货 物 总 金 额 的 千 分 之 一 向 甲 方 支 付 逾 期 交 货 滞 纳 金 。
6.2 乙 方 发 生 第 六 条 第 6. 1 款 违 约 行 为 时 , 除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滞 纳 金 外 , 还 应以 书 面 方 式 向 甲 方 说 明 迟 交 原 因 及 预 计 交 货 时 间 。
6.3 乙 方 迟 交 货 达 十 天 时 ,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 甲 方 并 可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标准 及 乙 方 实 际 迟 交 天 数 要 求 乙 方 支 付 滞 纳 金 并 要 求 乙 方 按 照 订 单 总 金 额 的 30%向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6.4 如 乙 方 将 货 物 送 至 交 货 地 点 后 甲 方 在 开 箱 验 货 时 , 发 现 设 备 不 全 损 坏 设 备 为 旧 货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的 情 形 , 应 视 为 未 交 货 , 直 至 上 述 情 形 已 得 到 有效 补 救 为 止 。6.5 设 备 验 货 备 忘 录 不 是 确 认 设 备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的 最 终 证 明 。 对 于 设 备 安 装测 试 中 发 现 的 质 量 问 题 及 其 他 内 在 缺 陷 , 只 要 在 保 修 期 内 , 甲 方 仍 有 权 要 求 退 换设 备 。
6.6 设 备 的 所 有 权 及 毁 损 灭 失 风 险 自 甲 方 以 书 面 形 式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由 乙方 转 移 至 甲 方 , 但 此 后 如 设 备 本 身 存 在 缺 陷 的 , 仍 应 由 乙 方 负 责 。7. 1 设 备 运 抵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后 ,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确 认 安 装 调 试 时 间 , 乙 方 派 遣工 程 师 并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时 间 完 成 安 装 调 试 工 作 , 双 方 共 同 检 查 设 备 是 否 符 合 质量 证 书 所 表 明 的 要 求 并 确 保 设 备 可 正 常 运 行 无 任 何 故 障 , 视 为 验 收 合 格 , 甲 乙 双 方共 同 签 订 验 收 备 忘 录 。7.2 设 备 安 装 调 试 前 ,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提 供 有 关 安 装 设 备 的 环 境 标 准 , 甲 方 应按 乙 方 提 供 的 环 境 标 准 , 进 行 场 地 准 备 。
7.3 乙 方 安 装 前 应 对 甲 方 安 装 环 境 进 行 验 收 , 对 于 不 合 格 的 环 境 , 乙 方 应 提出 改 进 建 议 。7.4 对 于 不 合 格 的 环 境 , 乙 方 有 权 拒 绝 安 装 调 试 , 但 在 甲 方 将 安 装 环境 改 善 合 格后 , 乙 方 应 尽 快 安 排 安 装 调 试 。7.5 乙 方 应 自 行 承 担 因 安 装 调 试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 如 派 遣 工 程 师 或 其 他 工 作人 员 的 开 支 以 及 安 装 调 试 所 需 设 备 能 源 辅 助 材 料 等 方 面 的 费 用 。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确 认 , 质 量 保 证 金 共 计 元
9. 1 本 合 同 项 下 设 备 保 修 期 详 见 附 件 一 设 备 清 单 。 设 备 保 修 期 自 甲 方 安装 调 试 并 经 甲 方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以 书 面 形 式 验 收 合 格 之 次 日 起 算 , 保 修 期 内 乙 方应 当 在 接 到 甲 方 通 知 后 二 日 内 维 修 完 毕 并 保 证 有 关 设 备 正 常 使 用 。 保 修 期 内 , 乙方 应 免 费 为 甲 方 进 行 维 修 更 换 。9.2 保 修 的 范 围 和 方 式 依 据 设 备 原 厂 的 服 务 手 册 之 规 定 9.3 乙 方 为 甲 方 甲 方 子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 具 体 店 铺 明 细 详 见 附 件 1 门 店 明 细 ) , 提供 电 子 秤 设 备 维 修 维 护 及 换 件 服 务 , 具 体 包 括 :1 乙 方 按 照 附 件 2 维 修 维 护 服 务 项 目 及 费 用 明 细 向 甲 方 提 供 相 应 上 门 维 修 维 护 服 务 。
2 乙 方 对 甲 方 电 子 秤 设 备 零 部 件 配 件 进 行 维 修 或 换 件 , 包 括 现 场 维 修 及 返 厂 维 修 :( 1) 现 场 维 修 : 乙 方 根 据 甲 方 报 修 或 在 提 供 维 护 服 务 中 发 现 的 故 障 设 备 零 部 件 配 件 ,在 甲 方 条 件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现 场 维 修 , 如 涉 及 支 付 费 用 的 , 应 事 先 征 得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 2) 返 厂 维 修 : 因 各 种 原 因 无 法 在 现 场 排 除 故 障 时 , 在 征 得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并 办 理 必 要 手 续后 , 乙 方 工 程 师 将 把 机 器 带 回 并 优 先 安 排 维 修 , 修 复 后 在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送 回 。有 关 维 修 备 件 名 称 规 格 及 价 格 信 息 详 见 附 件 3 备 件 费 用 明 细 表 。1
10. 1 现 场 初 级 培 训 : 乙 方 负 责 为 甲 方 进 行 现 场 培 训 , 人 数 不 限 , 培 训 时 间另 行 商 定 。10.2 高 级 培 训 : 根 据 甲 方 的 实 际 需 要 另 行 商 定 。10.3 培 训 环 境 及 费 用 : 甲 方 负 责 提 供 培 训 环 境 , 培 训 人 员 差 旅 费 食 宿自 理 。 乙 方 负 责 提 供 教 员 教 材 , 甲 方 无 需 承 担 教 员 旅 差 费 食 宿 费 。11. 1 乙 方 保 证 所 提 供 设 备 与 甲 方 当 前 的 系 统 联 网 后 能 投 入 正 常 运 行 , 保 证 设备 符 合 国 际 标 准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出 厂 标 准 以 及 本 合 同 项 下 甲 方 合 理 的 商业 目 的 要 求 。
11.2 乙 方 负 责 向 甲 方 免 费 提 供 乙 方 产 品 的 软 件 升 级 及 相 关 技 术 资 料 与培 训 。
11.3 对 甲 方 提 出 的 应 用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 乙 方 应 及 时 派 遣 技 术 人 员 与 最 终用 户 故 障 所 在 地 取 得 联 系 并 提 供 解 决 意 见 如 需 现 场 服 务 , 乙 方 应 按 甲 方 要 求 的时 间 内 赶 到 现 场 排 除 故 障 。11.4 乙 方 保 证 提 供 充 足 的 零 配 件 , 以 确 保 设 备 维 修 所 需 更 换 的 零 配 件 。11.5 乙 方 现 场 工 程 师 应 持 证 上 岗 , 现 场 服 务 时 应 出 示 相 应 证 件 。11.6 服 务 指 标 :1 响 应 时 间 : 乙 方 对 甲 方 报 修 信 息 的 响 应 时 间 为 4 个 工 作 小 时
2 响 应 速 度 : 乙 方 承 诺 在 接 到 甲 方 报 修 信 息 后 的 1 个 工 作 日 以 内 到 达 甲 处 3 恢 复 时 间 : 乙 方 承 诺 在 接 到 甲 方 报 修 信 息 后 的 3 个 工 作 日 以 内 恢 复 故 障 机 器 的 正 常 使 用状 态 ( 非 缺 少 备 件 情 况 下 ) 。4 没 有 备 件 的 情 况 下 拆 机 维 修 或 现 订 购 配 件 在 5 到 10 天 可 以 修 复 。5.保 修 期 外 配 配 件 价 格 见 附 件12. 1 乙 方 保 证 按 合 同 交 付 给 甲 方 的 货 物 均 是 全 新 未 经 使 用 的 设 备 , 并 配 有 相
应 的 随 机 备 件 和 技 术 资 料 , 产 品 质 量 技 术 指 标 符 合 生 产 厂 家 的 出 厂 质 量 标 准 国际 技 术 标 准 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 乙 方 应 保 证 所 交 货 物 为 原 厂 正 品 。12.2 乙 方 保 证 其 提 供 的 设 备 材 料 零 部 件 及 软 件 等 在 生 产 工 艺 和 产 品 质 量方 面 均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的 各 项 技 术 指 标 。 乙 方 在 此 声 明 在 交 付 之 前 , 存 在 乙 方 不 知道 在 软 件 中 存 在 任 何 具 体 的 安 全 漏 洞 或 其 他 缺 陷 或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法规 国 家 标 准 或 行 业 标 准 要 求 的 设 计 或 内 容 , 并 保 证 在 交 付 之 后 , 一 经 知 晓 将 立即 通 报 甲 方 并 负 责 加 以 解 决 。12.3 乙 方 保 证 甲 方 有 权 在 所 购 设 备 上 永 久 使 用 该 设 备 的 相 关 软 件 及 技术 。
12.4 乙 方 保 证 其 提 供 的 专 业 服 务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 乙 方 还 需 履 行 签订 本 合 同 之 前 对 甲 方 作 出 的 服 务 承 诺 书 。
12.5 乙 方 保 证 甲 方 合 法 有 权 处 分 设 备 (包 括 软 件 ) , 保 证 甲 方 不 受 任 何 打 扰地 完 整 地 享 有 设 备 的 所 有 权 和 设 备 附 属 软 件 的 使 用 权 。 乙 方 保 证 甲 方 对 设 备 及相 关 软 件 的 占 有 使 用 和 处 分 不 会 引 起 任 何 第 三 方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包 括 但 不 限 于著 作 权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技 术 秘 密 ) 及 其 他 相 关 权 益 的 争 议 。 如 因 此 产 生 任 何针 对 甲 方 的 争 议 索 赔 诉 讼 , 乙 方 应 提 供 协 助 并 承 担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包 括 律师 费 ) 并 补 偿 甲 方 在 败 诉 和 解 或 其 他 情 形 中 遭 受 的 全 部 损 失 。13. 1 货 物 开 箱 时 , 如 发 现 数 量 短 缺 供 货 不 全 或 残 破 的 , 乙 方 应 承 担 违 约 责任 , 及 时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 并 且 在 甲 方 指 定 时 限 内 补 齐 缺 货 ,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13.2 双 方 签 署 验 货 备 忘 录 后 , 甲 方 如 发 现 产 品 因 质 量 低 劣 工 艺 不 合 格 使用 劣 质 材 料 制 造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损 坏 或 故 障 ,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进 行 免 费 退 换 货 等进 行 补 救 ,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退 还 相 应 货 款 并 赔 偿 甲 方 由 此遭 受 的 全 部 损 失 。13.3 乙 方 收 到 补 救 通 知 后 , 应 在 通 知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补 救 。 如 乙 方 未 按 时 完 成 补救 (损 害 赔 偿 除 外 ) , 甲 方 可 要 求 退 货 并 获 得 全 部 合 同 价 款 , 并 要 求 乙 方 赔 偿 由 此 产生 的 损 失 。
14. 1 如 缔 结 合 同 的 一 方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 例 如 战 争 严 重 火 灾 台 风 地 震或 其 它 自 然 灾 害 , 而 未 能 如 期 履 行 合 同 , 可 将 履 行 合 同 的 日 期 适 当 延 长 , 双 方 不必 为 此 等 延 误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损 坏 负 责 。14.2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而 无 法 履 行 合 同 的 一 方 , 须 于 事 发 后 尽 快 以 电 子 邮 件 通 知对 方 , 并 在 发 出 后 的 4 日 内 , 用 快 递 方 式 向 对 方 提 供 由 有 关 当 局 签 发 的 书 面 证 明 。14.3 如 不 可 抗 力 产 生 的 影 响 延 续 期 限 较 长 , 双 方 须 尽 快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决 定 进一 步 履 行 合 同 的 方 案 。
15. 1 本 合 同 到 期 后 即 终 止 。
15.2 在 违 约 方 收 到 非 违 约 方 要 求 纠 正 违 约 的 书 面 通 知 并 要 求 在 合 理 期限 予 以 纠 正后 , 仍 未 能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进 行 有 效 补 救 时 , 非 违 约 方 可 无 条 件 单 方 解 除 本 合同 。 15.3 本 合 同 任 何 条 款 , 如 其 性 质 属 于 在 本 合 同 终 止 后 继 续 的 , 应 继 续 有 效 直至 完 全 履 行 为 止 。16. 1 有 关 本 合 同 的 争 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16.2 与 本 合 同 及 其 执 行 有 关 的 任 何 纠 纷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予 以 解 决 。 如 果 协
商 未 果 , 应 将 争 议 提 交 本 合 同 签 署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予 以 解 决 。若 一 方 要 求 修 改 合 同 条 款 , 应 提 前 10 天 通 知 另 一 方 , 经 双 方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后 ,签 署 相 应 文 件 后 予 以 修 改 。18. 1 乙 方 及 乙 方 人 员 在 本 合 同 订 立 和 履 行 过 程 中 , 应 遵 守 甲 方 工 作 场 所 在 保密 安 全 人 员 出 入 等 方 面 的 管 理 规 定 , 除 非 已 经 为 公 众 知 晓 , 对 于 所 接 触 到 的 甲方 的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甲 方 或 其 客 户 的 资 料 统 计 数 据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资 料 等 ,
均 构 成 甲 方 的 商 业 秘 密 除 非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或 事 先 取 得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 乙 方 及乙 方 人 员 不 得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披 露 或 泄 露 。18.2 乙 方 及 乙 方 人 员 的 保 密 义 务 不 因 本 合 同 的 终 止 而 终 止 , 永 久 有 效 。 本 合同 解 除 或 终 止 后 , 乙 方 及 乙 方 人 员 仍 然 负 有 保 守 甲 方 商 业 秘 密 的 义 务 如 果 发 生披 露 或 泄 密 , 无 论 披 露 /泄 露 人 是 乙 方 还 是 乙 方 雇 用 的 或 者 聘 用 授 权 的 人 员 , 无论 该 人 员 泄 密 时 是 否 仍 在 为 乙 方 工 作 , 乙 方 均 应 对 因 披 露 或 泄 密 而 产 生 的 全 部 损失 承 担 责 任 。
本 协 议 有 效 期 为 自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 本 合 同 经 双 方 授 权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 并 加 盖 甲 方 及 乙 方 公 章 /合 同 专 用 章 后 生 效 。 合 同 期 满 后 , 若 双方 有 意 向 继 续 合 作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可 另 行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 本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四 份 ,
甲 方 乙 方 各 执 两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本 合 同 附 件 是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 与 本 合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合 同 附 件 : 附 件 一 设 备 清 单 附 件 二 附 件 三 维 修 配 件 清 单 附 件 四 保 密 协 议 (以 下 无 合 同 正 文 )
甲 方 : 北 京 京 客 隆 商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乙 方 :授 权 代 表 : 授 权 代 表 :签 订 时 间 : 年 月 日 签 订 时 间 : 年 月 日附 件 一 : 设 备 清 单
备 注 : 合 同 期 内 , 若 上 述 设 备 价 格 发 生 变 动 , 则 双 方 应 另 行 以 书 面 形 式 确 认 。
序 号 设 备 名 称 品 牌 型 号 税 率 含 税 单 价( 元 / 台 ) 质 保 生 产 厂 家 备 注

附 件 二 : 收 件 人 : :
附 件 三 : 维 修 维 护 服 务 项 目 及 费 用 明 细 序 号 维 修 维 护 服 务 项 目 名 称( 保 修 期 之 外 收 取 费 用 , 保 修 期 内 无 费 用 ) 含 税 价 格
备 注 1: 上 述 备 件 费 用 适 用 税 率 为 13% 若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 国 家 对 税 率 进 行 调 整 , 则 本 合 同 含 税价 格 随 税 率 变 化 而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备 注 2: 维 修 费 用 按 照 电 子 秤 大 小 型 号 等 不 同 而 在 上 述 价 格 区 间 内 变 动 。 上 述 维 修 维 护 服 务费 适 用 税 率 为 13 % 若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 国 家 对 税 率 进 行 调 整 , 则 本 合 同 含 税 价 格 随 税 率 变 化 而 进 行 相应 调 整 , 过 保 修 期 后 使 用 乙 方 提 供 秤 纸 可 提 供 免 费 维 修 。
注 : 此 单 为 京 客 隆 正 式 订 货 通 知 单 , 供货 厂 商 凭 此 单 进 行 供 货 。
附 件 四 : 保 密 协 议 保 密 协 议
甲 方 : 北 京 京 客 隆 商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乙 方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鉴 于 :1 甲 乙 双 方 合 作 开 展 项 目 (下 称 : 项 目 )。
2 在 项 目 合 作 过 程 中 ,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供 所 需 保 密 性 数 据 (下 称 : 保密 数 据 ) , 且 该 保 密 数 据 属 甲 方 掌 握 。3 双 方 均 希 望 对 本 协 议 所 述 保 密 数 据 予 以 有 效 保 护 。经 双 方 协 商 , 达 成 本 协 议 。1 本 协 议 所 称 保 密 数 据 是 指 项 目 合 作 过 程 中 , 甲 方 在 本 协 议 签 署 之 前或 之 后 披 露 给 乙 方 的 非 公 开 的 数 据 , 无 论 该 等 信 息 上 是 否 标 注 有 商 业 秘密 或 保 密 信 息 等 字 样 。甲 方 对 乙 方 披 露 的 保 密 数 据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1) 甲 方 传 给 乙 方 的 任 何 企 业 相 关 数 据 。 包 括 发 展 战 略 及 规 划 业 务 资
产 人 事 等 企 业 信 息 研 究 开 发 程 序 算 法 数 据 数 据 分 析 模 型 设计 以 及 专 有 技 术 等 技 术 信 息 SKU 数 据 市 场 调 查 数 据 市 场 热 点 营 运 营销 计 划 内 部 分 析 模 型 客 户 产 品 及 定 价 等 经 营 信 息 (2) 双 方 在 业 务 需 求 沟 通 中 涉 及 的 任 何 企 业 非 公 开 相 关 数 据 , 包 括 甲方 专 有 的 任 何 带 有 秘 密 机 密 绝 密 字 样 的 文 件 及 各 项 规 章 制度 等 (3) 甲 方 已 经 获 得 或 正 在 申 请 的 知 识 产 权 项 下 的 任 何 信 息 , 或 其 他 未公 开 的 技 术 信 息 (4) 甲 方 为 进 行 合 作 事 项 而 达 成 的 任 何 合 同 协 议 约 定 或 在 进 行 合作 事 项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任 何 会 议 纪 要 会 谈 记 录 等
(5) 通 过 参 观 甲 方 任 何 设 施 获 得 的 信 息 。2 上 述 保 密 信 息 无 论 以 何 种 形 式 存 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数 据 图 表 胶
片 光 盘 文 件 计 算 机 媒 介 和 网 络 ) , 也 无 论 是 否 以 口 头 文 件 演 示 或 其 他 形 式 提 供 , 也 无 论 是 否 记 载 或 标 注 为 保 密 信 息 (1. (2) 条 款 除外 ) , 均 不 影 响 其 在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保 密 性 质 。 但 上 述 保 密 信 息 不 包 括 :(1) 在 不 违 反 本 协 议 的 情 形 下 , 已 为 公 众 所 知 的 信 息 (2) 在 甲 方 向 乙 方 披 露 该 等 保 密 信 息 时 , 乙 方 已 经 知 悉 该 等 保 密 信 息且 对 此 无 保 密 义 务 (但 甲 方 表 示 乙 方 必 须 就 该 等 保 密 信 息 予 以 保 密 的 除 外 ) (3) 乙 方 合 法 地 从 第 三 方 处 得 知 的 信 息 , 并 且 该 第 三 方 向 乙 方 作 出 的披 露 并 不 违 反 任 何 其 应 当 承 担 的 保 密 义 务 (无 论 该 保 密 义 务 是 基 于 协 议 /合同 的 约 定 产 生 , 还 是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所 产 生 ) (4) 甲 方 明 确 表 示 该 信 息 已 不 属 于 其 保 密 范 围 之 内 。
参 与 本 次 合 作 事 项 及 接 触 保 密 信 息 的 人 员 , 均 对 保 密 信 息 负 有 保密 责任 , 双 方 同 意 将 接 触 合 作 事 项 及 保 密 信 息 的 人 员 控 制 在 最 小 范 围 内 ,保 密 人 员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各 方 的 董 事 高 管 人 员 雇 员 (无 论 服 务 期 为 长 期 短 期 还 是 临 时 )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其 聘 请 的 为 本 次 合 作 事 项 提 供 服 务 的 顾 问(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财 务 顾 问 法 律 顾 问 和 会 计 师 ) , 上 述 人 员 合 称 代 表 。1 任 何 保 密 信 息 的 获 得 并 不 意 味 着 授 予 乙 方 任 何 有 关 甲 方 所 有 的 专 利权 或 版 权 , 也 不 意 味 着 授 予 乙 方 有 关 对 方 保 密 信 息 的 任 何 权 利 , 乙 方 保 证该 保 密 数 据 仅 用 于 与 项 目 有 关 的 用 途 , 除 为 执 行 项 目 目 的 外 , 乙 方 不 得 对保 密 数 据 进 行 复 制 备 份 。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将 保 密 信 息 披 露给 任 何 第 三 方 。
2 乙 方 保 证 对 保 密 数 据 予 以 妥 善 保 管 , 并 对 保 密 数 据 在 乙 方 期 间 发 生的 以 下 事 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因 此 造 成 甲 方 损 失 的 , 乙 方 应 负 责 赔 偿 :(1) 保 密 数 据 被 盗 泄 露 ,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的 泄 露 (2)任 何 根 据 本 协 议 有 权 从 乙 方 获 得 保 密 数 据 的 雇 员 (包 括 但 不限 于现 有 雇 员 及 从 前 雇 员 ) 股 东 董 事 顾 问 和 /或 咨 询 人 员 等 对 保 密 数据 未 经 授 权 的 披 露 。
3 乙 方 保 证 对 保 密 数 据 按 本 协 议 约 定 予 以 保 密 , 并 至 少 采 取 不 低 于 对乙 方 保 密 数 据 的 保 护 手 段 进 行 保 密 。 如 乙 方 保 管 不 善 导 致 数 据 外 泄 , 并 造成 数 据 上 联 系 人 的 权 利 遭 受 侵 犯 , 乙 方 需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全 部 责 任 4 乙 方 保 证 仅 为 执 行 项 目 的 目 的 向 乙 方 确 有 知 悉 必 要 的 雇 员 股 东 董事 顾 问 和 /或 咨 询 人 员 披 露 保 密 数 据 , 且 对 保 密 数 据 的 披 露 及 利 用 符 合 甲方 的 利 益 。 在 乙 方 上 述 人 员 知 悉 该 保 密 数 据 前 , 应 向 其 说 明 保 密 数 据 的 保密 性 及 其 应 承 担 的 义 务 , 保 证 上 述 人 员 同 意 接 受 本 协 议 条 款 的 约 束 , 并 对上 述 人 员 的 保 密 行 为 进 行 有 效 的 监 督 管 理 。 一 旦 上 述 人 员 违 反 本 协 议 所 规定 的 保 密 义 务 , 应 视 同 于 乙 方 对 本 协 议 的 违 反 , 并 应 由 乙 方 承 担 本 协 议 所
约 定 的 违 约 责 任 , 另 外 , 乙 方 如 发 现 保 密 数 据 泄 露 , 应 第 一 时 间 采 取 有 效措 施 防 止 泄 密 进 一 步 扩 大 , 并 及 时 告 知 甲 方 。5 项 目 终 止 后 , 乙 方 应 及 时 将 承 载 保 密 数 据 的 介 质 原 件 及 复 制 件 全部返 还 甲 方 , 最 迟 不 得 超 过 甲 方 发 出 交 还 通 知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上 述 限 制 条 款 不 适 用 于 以 下 情 况 :(1) 在 依 本 协 议 披 露 之 时 , 该 保 密 数 据 已 以 合 法 方 式 及 途 径 属 乙 方 所有 或 由 乙 方 知 悉 (2)在 依 本 协 议 披 露 之 时 , 该 保 密 数 据 已 经 公 开 或 能 从 公 开 领 域 获
得 (3)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对 外 披 露 , 但 仅 限 于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的 范 围 方 式且 遵 循 书 面 同 意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前 提 条 件 (4) 乙 方 或 乙 方 代 表 在 不 违 反 本 协 议 的 前 提 下 独 立 开 发 的 (5) 乙 方 应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其 他 政 府 要 求 披 露 的 数 据 (但 乙 方应 在对 外 披 露 前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 并 向 甲 方 提 供 政 府 或 相 关 部 门 的 证 明 材 料 ,以 便 甲 方 能 以 保 密 为 抗 辩 理 由 或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 ) 。
6 如 果 乙 方 拟 以 本 协 议 第 三 条 第 5 款 第 (3) 项 第 三 条 第 5 款 第 (5) 项 为依 据 作 出 披 露 的 , 应 至 少 于 实 际 披 露 行 为 作 出 前 五 个 工 作 日 通 知 甲 方 , 说 明其 拟 根 据 上 述 约 定 披 露 有 关 的 保 密 数 据 , 并 就 披 露 对 象 和 披 露 范 围 方 式等 作 出 说 明 , 并 征 得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7 甲 方 不 保 证 保 密 数 据 的 精 确 性 与 合 理 性 , 但 由 此 导 致 项 目 运 行 过 程中 出 现 问 题 的 , 产 生 的 合 理 损 失 由 甲 方 自 行 承 担 , 乙 方 存 在 过 错 的 , 应 承 担部 分 赔 偿 责 任 。8 如 果 乙 方 通 过 第 三 方 获 得 任 何 保 密 数 据 , 则 应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 并向 甲 方 提 供 掌 握 的 所 有 相 关 情 况 。
9 甲 方 保 密 信 息 部 分 公 开 的 , 则 乙 方 应 仍 有 义 务 对 保 密 信 息 的 未 公 开部 分 履 行 保 密 义 务 。10 若 乙 方 与 第 三 方 合 并 被 第 三 方 兼 并 或 被 第 三 方 直 接 或 间 接 控 制 , 则该 第 三 方 仍 将 承 担 乙 方 对 甲 方 的 保 密 承 诺 。11 各 方 一 致 认 同 , 对 于 本 协 议 签 订 及 履 行 过 程 中 项 目 的 商 谈 及 合作 过 程 中 所 接 触 到 的 甲 方 关 联 公 司 的 保 密 数 据 , 乙 方 应 依 据 本 协 议 约 定 履行 保 密 义 务 承 担 责 任 。12 在 甲 方 根 据 主 合 同 (若 有 ) 的 约 定 提 出 合 理 请 求 或 合 作 事 项 终止后 , 乙 方 应 根 据 甲 方 的 要 求 , 向 甲 方 返 还 相 关 保 密 信 息 的 所 有 书 面 及
电 子 形 式 的 文 件 记 录 资 料 (包 括 其 副 本 和 复 制 品 ) , 或 者 销 毁 上 述文 件 记 录 资 料 并 提 供 有 效 书 面 销 毁 证 明 。1 保 密 义 务 同 样 适 用 于 甲 方 有 关 未 经 注 册 或 未 被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发 明 的文 件 和 信 息 。2 对 本 协 议 所 指 保 密 信 息 的 使 用 而 直 接 或 间 接 产 生 的 知 识 产 权 方 面 的权 利 归 属 于 甲 方 。
3 任 何 保 密 信 息 的 获 得 并 不 意 味 着 乙 方 获 得 任 何 有 关 甲 方 所 有 的 专 利权 或 著 作 权 等 知 识 产 权 , 也 不 意 味 着 乙 方 获 得 保 密 信 息 的 任 何 权 利 。1 自 本 协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上 述 保 密 信 息 进 入 公 开 领 域 止 。2 本 协 议 保 密 条 款 独 立 存 在 , 不 因 双 方 任 何 其 他 协 议 的 解 除 而 失 去效 。一 旦 乙 方 违 反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无 论 故 意 过 失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承 担
下 述 各 项 违 约 责 任 :(1) 立 即 停 止 违 反 本 协 议 的 行 为 (2) 第 一 时 间 采 取 一 切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保 密 信 息 泄 露 范 围 继 续 扩大 (3) 若 甲 方 发 现 相 关 保 密 信 息 在 保 密 期 限 内 因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信 息泄 漏 ,力
则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人 民 币 元 (大 写 : 元整 ) , 同 时 , 乙 方 应 赔 偿 由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全 部 损 失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由 此发 生 的 诉 讼 费 律 师 费 第 三 人 索 赔 及 甲 方 因 调 查 违 约 行 为 支 出 的 合 理 费 用等 )。 1 本 协 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2 所 有 因 本 协 议 引 起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任 何 争 议 将 通 过 双 方 友 好协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向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解 决 。1 本 协 议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本 协 议 签 署 前 , 甲 方 已 经 向 乙 方提 供 或 披 露 的 本 协 议 范 围 内 的 保 密 数 据 也 受 本 协 议 约 束 。2 本 协 议 一 式 肆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贰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3 如 果 本 协 议 的 任 何 条 款 在 任 何 时 候 变 成 不 合 法 无 效 或 不 可 强 制 执行 而 不 从 根 本 上 影 响 本 协 议 的 效 力 时 , 本 协 议 的 其 它 条 款 不 受 影 响 。4 本 协 议 各 条 标 题 仅 为 提 示 之 用 , 应 以 条 文 内 容 确 定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
5 本 协 议 替 代 此 前 双 方 所 有 关 于 本 协 议 事 项 的 口 头 或 书 面 的 纪 要 备忘 录 合 同 和 协 议 。6 对 协 议 内 容 做 出 的 任 何 修 改 和 补 充 应 为 书 面 形 式 , 由 双 方 签 字 盖 章后 成 为 协 议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7 双 方 因 履 行 本 协 议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通 知 都 必 须 按 照 本 协 议 中的 地 址 , 以 书 面 信 函 形 式 或 双 方 确 认 的 传 真 或 类 似 的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 采 用信 函 方 式 的 应 使 用 挂 号 信 或 者 具 有 良 好 信 誉 的 特 快 专 递 送 达 。 如 使 用 传 真
或 类 似 的 通 讯 方 式 , 通 知 日 期 即 为 通 讯 发 出 日 期 , 如 使 用 挂 号 信 件 或 特 快专 递 , 通 知 日 期 即 为 邮 件 寄 出 日 期 并 以 邮 戳 为 准 。
(以 下 无 正 文 , 为 本 协 议 签 字 盖 章 页 )甲 方 (盖 章 ) : 乙 方 (盖 章 )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签 约 日 期 : 签 约 日 期 :
第 六 部 分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一 ) 报 价 承 诺 函 ( 参 考 格 式 ) :报 价 承 诺 函致 : 北 京 京 客 隆 商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根 据 贵 公 司 京 客 隆 集 团 电 子 秤 设 备 采 购 及 日 常 维 修 服 务 项 目 的 邀 请 , 我 方愿 意 响 应 。为 此 , 我 方 作 如 下 郑 重 声 明 :1.我 方 愿 意 按 照 文 件 的 所 有 要 求 , 提 供 所 需 的 项 目 方 案 和 服 务 措 施 , 响 应 文件 中 所 有 关 于 报 价 资 格 的 文 件 证 明 陈 述 均 是 真 实 准 确 有 效 的 。 若 有 违 背 ,
我 公 司 愿 意 承 担 由 此 而 产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2.按 照 文 件 规 定 , 本 次 提 供 产 品 的 含 税 总 价 为 : 万 元 , 即 ( 大 写 ) ,工 期 ( 天 ) 。 详 见 报 价 表 。3.我 方 正 式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份 , 副 本 份 。
4.我 方 已 详 细 审 查 全 部 竞 争 性 磋 商 响 应 文 件 , 包 括 修 改 文 件 ( 如 有 的 话 ) 以及 全 部 参 考 资 料 和 有 关 附 件 。 我 们 完 全 理 解 并 同 意 放 弃 对 这 方 面 有 不 明 误 解 的 权利 。 6.我 方 同 意 提 供 按 照 贵 方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本 次 采 购 有 关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资 料 , 理解 贵 方 不 一 定 要 接 受 最 低 报 价 或 收 到 的 任 何 报 价 。7.我 方 的 报 价 文 件 在 正 式 报 价 后 天 内 有 效 。8.我 方 同 意 本 文 件 合 同 条 款 及 设 定 的 付 款 及 售 后 服 务 条 件 。9.我 公 司 ( 单 位 ) 参 加 本 次 京 客 隆 集 团 电 子 秤 设 备 采 购 及 日 常 维 修 服 务 项 目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在 行 业 内 从 事 相 关 工 作 未 受 到 政 府部 门 给 予 不 良 记 录 或 行 政 处 罚 没 有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投 标 资 格 被 取 消 财 产 被接 管 冻 结 破 产 状 态 及 没 有 被 暂 停 或 者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近 三 年 没 有 骗 取 中 标 和
严 重 违 约 问 题 。10.我 方 承 担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与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所 涉 及 的 一 切 费 用 , 无 论 结 果 如何 , 采 购 人 对 上 述 费 用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与 义 务 。11.与 本 次 谈 判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通 信 请 寄 :响 应 单 位 全 称 :地 址 : 联 系 人 :电 话 : 邮 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及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二 ) 供 应 商 报 价 表
供 应 商 设 备 报 价 表供 应 商 名 称 ( 盖 章 ) 年 月 日序 号 名 称 品 牌 规 格 型 号 单 价 数 量 金 额 备 注123
供 应 商 维 修 备 件 报 价 表
( 三 ) 资 格 证 明1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如 果 有 )2 营 业 执 照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3 相 关 专 业 资 质 文 件4 其 他 相 关 证 书( 四 ) 维 保 技 术 方 案( 五 ) 近 三 年 主 要 业 绩( 六 ) 组 织 机 构 及 人 员 情 况( 七 ) 拟 用 于 本 项 目 的 人 员 情 况
( 八 )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45 合 计序 号 零 部 件 名 称 品 牌 规 格 型 号 单 价 维 修 费 备 注1
2345 合 计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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