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京 客 隆 2024-2025 年 市 场 化 售 电 项 目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第 一 部 分 磋 商 邀 请 函致:(供应商)有关:京客隆2024-2025年市场化售电项目,现我司诚意邀请贵司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 号 内 容 说 明 及 要 求 备 注1 项 目 名 称 京 客 隆 2024-2025年 市 场 化 售 电 项 目2 采 购 人 采 购 人 : 北 京 京 客 隆 商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采 购 人 地 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新 源 街 45号 楼采 购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 646405253 项 目 地 点 京 客 隆 各 门 店 及 其 分 支 机 构4 采 购 方 式 竞 争 性 磋 商5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竞 争 性 磋 商 邀 请 函 发 出 时 间 : 2023年 9月 26日投 标 文 件 开 始 接 收 时 间 : 2023年 9月 26日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 2023年 10月 15日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 日 历 19天递 交 地 点 : 京 客 隆 总 部 资 产 管 理 中 心递 交 邮 箱 : zhangmin jkl.com.cn6 投 标 文 件要 求 1.投 标 文 件 正 本 1 份 , 装 入 档 案 袋 内 予 以 密 封 , 应在 封 口 上 骑 缝 加 盖 法 人 印 章 ( 不 符 合 本 项 规 定 的 文件 视 作 无 效 ) , 并 须 在 密 闭 袋 正 面 标 明 磋 商 供 应 商单 位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 注 明 标 段 ) 字 样 。2.内 容 齐 全 , 图 文 清 晰 , 笔 迹 端 正 , 装 订 成 册3.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后 概 不 退 还 。7 评 审 方 法 综 合 评 分 法 , 采 购 人 将 从 产 品 报 价 产 品 质 量 资质 维 保 服 务 等 方 面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综 合 评 审 , 其中 报 价 权 重 50 , 产 品 业 绩 权 重 20 , 服 务 权
重 30 。8 供 应 商 资质 要 求 1. 企 业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自 然 人 的身 份 证 明 , 开 户 许 可 证 等 2. 企 业 需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3.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专 业 资 质 是 经 销 商 或者 代 理 商 的 , 应 提 供 制 造 商 的 授 权 书 或 者 代 理证 4.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5. 项 目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 提 供 其 符 合 特 殊 要 求 的 证明 材 料 或 者 情 况 说 明 。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10 其 他 包 括 但 不 局 限 于 以 上 资 质无论贵司接受邀请与否,请于收到本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贵司意见以书面形式(纸质或者邮件)回复我公司 顺颂商祺采购人: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23年9月26日
第 二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1 适 用 范 围 : 本 磋 商 文 件 仅 适 用 于 京 客 隆 2023-2024 年 度 配 电 箱 年 度 采 购项 目 。2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包 括 : 磋 商 邀 请 函 投 标 人 须 知 综 合 评 分 表 项 目需 求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竞 争 性 磋 商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六 个 部 分 。3 供 应 商 应 当 按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编 制 竞 争 性 磋 商 响 应 文 件 ( 以 下简 称 投 标 文 件 ) 。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提 出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做 出响 应 。4 合 格 供 应 商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8条 供 应 商 资 质 要 求 。5 供 应 商 最 终 报 价 在 服 务 没 有 重 大 提 高 的 情 况 下 , 一 般 不 允 许 高 于 第 一 次报 价 , 否 则 , 磋 商 小 组 有 权 拒 绝 该 磋 商 报 价 并 不 再 给 予 报 价 补 救 机 会 。6 采 购 人 将 根 据 本 次 竞 谈 项 目 的 特 点 , 组 建 3人 磋 商 评 审 小 组 。7 投 标 报 价 按 照 国 家 及 北 京 市 现 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工 程 造 价 计 价 办 法 和
规 定 , 结 合 供 应 商 自 身 情 况 报 出 市 场 报 价8 本 项 目 的 合 同 应 在 磋 商 中 选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30日 内 签 订 。 中 选 供 应 商 非 因不 可 抗 力 因 素 未 能 按 本 文 件 磋 商 结 果 及 其 响 应 文 件 要 求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 作自 动 放 弃 成 交 资 格 处 理 。 放 弃 资 格 供 应 商 将 从 京 客 隆 集 团 供 应 商 库 永 久 删 除 。9 评 标 方 法 : 磋 商 评 审 小 组 将 对 有 效 的 投 标 文 件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进 行 评 审和 比 较 。 详 细 评 分 条 件 和 分 值 见 综 合 评 分 表 。10 磋 商 评 审 小 组 将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法律 规 定 的 有 关 评 审 要 求 , 以 及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和 条 件 进 行 评 审 。 对 所 有 供应 商 的 投 标 文 件 采 用 相 同 的 标 准 进 行 评 审 , 综 合 评 审 得 分 第 一 名 为 中 选 供 应 商 。11 无 论 本 次 磋 商 过 程 和 磋 商 结 果 如 何 ,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须 自 行 承 担 与 磋商 有 关 的 一 切 费 用 。12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少 于 三 家 的 , 废 标 , 重 新 竞 谈 。13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 视 同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 不 进 如 评 标 :(1)投 标 文 件 文 件 未 按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予 以 密 封 的 , 或 者 未 按 照 要 求 发
送 至 指 定 邮 箱 的 (2)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投 标 函 未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企 业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的 , 或 者 其 委 托代 理 人 没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委 托 书 ( 原 件 )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印 章 的 (3)投 标 文 件 的 关 键 内 容 字 迹 模 糊 无 法 辨 认 的 (4)投 标 文 件 逾 期 送 达 的 。14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1)投 标 人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 报 价 承 诺 函 , 报 价 文 件 (2)法 人 授 权 书 , 近 三 年 主 要 业 绩 (3)组 织 机 构 , 拟 用 于 本 项 目 的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4)投 标 技 术 或 者 服 务 方 案 , 拟 用 于 本 项 目 的 主 要 设 备 或 者 技 术 情 况 介 绍 (5)其 他 需 要 提 供 的 文 件 。
第 三 部 分 综 合 评 分 表本 次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 百 分 制 第 四 部 分 项 目 需 求一 项 目 概 况1 项 目 名 称 : 京 客 隆 2024-2025年 市 场 化 售 电 项 目2 项 目 地 点 : 京 客 隆 各 门 店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3 项 目 内 容 : 市 场 化 售 电4 实 施 范 围 : 京 客 隆 各 门 店 及 其 分 支 机 构5 实 现 功 能 或 者 目 标 : 降 低 电 费 价 格二 项 目 质 量 技 术 服 务 要 求应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和 甲 方 要 求 。
第 五 部 分 合 同 条 款市 场 化 购 售 电 合 同
购电方: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售电方:
目 录第 1 章 定 义 和 解 释第 2 章 双 方 陈 述第 3 章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第 4 章 电 能 交 易第 5 章 供 电 方 式第 6 章 电 能 计 量第 7 章 合 同 违 约 和 解 除
第 8 章 不 可 抗 力第 9 章 争 议 的 解 决第 10 章 适 用 法 律第 11 章 合 同 生 效 与 期 限第 12 章 其 他
本 购 售 电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合 同 ) 由 下 列 双 方 签 署 :甲 方 名 称 : 北 京 京 客 隆 商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联 系 人 : 徐 容 哲电 子 邮 件 : 2878335381 qq.com电 话 : 64640525传 真 : 010-64611370邮 政 编 码 : 100027通 讯 地 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新 源 街 45号 楼
乙 方 名 称 :联 系 人 :电 子 邮 件 :电 话 :传 真 :邮 政 编 码 :通 讯 地 址 :
鉴 于 :( 1) 甲 方 在 北 京 地 区 拥 有 并 经 营 管 理一 家 用 电 电 压 等 级 为 千 伏 ( kV) , 总 用 电 容 量 为兆 瓦 ( MW) 或 变 压 器 容 量 为 千 伏 安 ( KVA) 的 用 电 企 业 。( 2) 乙 方 位 于 北 京 市 , 注 册 资 本 667761 万 元 , 是 一 家 具 有 法人 资 格 的 售 电 企 业 , 其 电 力 市 场 主 体 交 易 资 格 已 经 通 过 相 关 部 门 审核 , 并 允 许 其 参 与 市 场 交 易 。双 方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按 照 经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审 定 的 直接 交 易 方 案 , 本 着 平 等 自 愿 诚 信 的 原 则 , 经 协 商 一 致 , 签 订 本 合同 。
第 1章 定 义 和 解 释1.1 定 义1.1.1计 量 点 : 指 经 甲 乙 双 方 及 输 配 电 服 务 方 确 认 的 本 合 同 中 直接 交 易 购 售 电 能 计 量 装 置 关 口 表 安 装 位 置 。1.1.2合 同 电 量 : 指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 由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直 接 交 易电 量 。 1.1.3 工 作 日 : 指 除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及 法 定 节 假 日 以 外 的 公 历 日 。1.1.4 不 可 抗 力 ( 视 情 况 选 择 适 用 ) : 指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并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 包 括 : 火 山 爆 发 龙 卷 风 海 啸 暴 风 雪 泥
石 流 山 体 滑 坡 水 灾 火 灾 来 水 达 不 到 设 计 标 准 超 设 计 标 准 的地 震 台 风 雷 电 雾 闪 等 , 以 及 核 辐 射 战 争 瘟 疫 骚 乱 等 。
1.2 解 释1.2.1 本 合 同 中 的 标 题 仅 为 阅 读 方 便 , 不 应 以 任 何 方 式 影 响 对本 合 同 的 解 释 。1.2.2 本 合 同 附 件 与 正 文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1.2.3 本 合 同 对 任 何 一 方 的 合 法 承 继 者 或 受 让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但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遇 有 本 款 约 定 的 情 形 时 , 相 关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必 要 的 通 知义 务 及 完 备 的 法 律 手 续 。1.2.4 除 上 下 文 另 有 要 求 外 , 本 合 同 所 指 的 日 月 年 均 为 公
历 日 月 年 。1.2.5 合 同 中 的 包 括 一 词 指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第 2章 双 方 陈 述2.1任 何 一 方 在 此 向 对 方 陈 述 如 下 :2.1.1 本 方 为 一 家 依 法 设 立 并 合 法 存 续 的 企 业 , 有 权 签 署 并 有能 力 履 行 本 合 同 。2.1.2 本 方 签 署 和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需 的 一 切 手 续 ( 包 括 办 理 必 要的 政 府 批 准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等 ) 均 已 办 妥 并 合 法 有 效 。
2.1.3 在 签 署 本 合 同 时 , 任 何 法 院 仲 裁 机 构 行 政 机 关 或 监管 机 构 均 未 作 出 任 何 足 以 对 本 方 履 行 本 合 同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判决 裁 定 裁 决 或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2.2 本 方 为 签 署 本 合 同 所 需 的 内 部 授 权 程 序 均 已 完 成 , 本 合 同的 签 署 人 是 本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即 对 合 同 双
方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2.3如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监 管 机 构 出台 有 关 规 定 规 则 , 合 同 双 方 应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规 则 予 以 调整 和 修 改 。 第 3章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3.1 甲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3.1.1 甲 方 的 权 利 包 括3.1.1.1 按 照 本 合 同 购 买 并 使 用 乙 方 提 供 的 电 量
3.1.1.2 查 阅 与 履 行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关 口 计 量 数 据 3.1.1.3 根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向 乙 方 收 取 违 约 金 和 赔 偿 金 。3.1.2 甲 方 的 义 务 包 括 :3.1.2.1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用 电 管 理 规 定 和 技 术 规 范 运 行 维 护 有关 用 电 设 施 3.1.2.2 应 乙 方 要 求 , 向 乙 方 提 供 有 关 用 电 负 荷 用 电 计 划 等信 息 3.1.2.3 发 生 紧 急 情 况 时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调 整 电 量 计 划 3.1.2.4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购 买 乙 方 提 供 的 电 能 3.1.2.5 根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向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和 赔 偿 金 , 并 根 据
首 都 电 力 交 易 中 心 相 关 规 则 向 电 网 企 业 支 付 直 接 交 易 电 量 电 费 及 乙方 所 得 服 务 费 。3.2 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3.2.1 乙 方 的 权 利 包 括 :3.2.1.1 获 得 甲 方 与 履 行 本 合 同 相 关 的 生 产 计 划 和 检 修 计 划
信 息 3.2.1.2 查 阅 与 履 行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关 口 计 量 数 据 3.2.1.3 根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向 甲 方 收 取 直 接 违 约 金 和 赔 偿 金 。3.2.2 乙 方 的 义 务 包 括 :3.2.2.1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向 甲 方 提 供 电 量 3.2.2.2 应 甲 方 要 求 , 向 甲 方 提 供 与 履 行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信 息 3.2.2.3 发 生 紧 急 情 况 时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调 整 电 量 计 划 3.2.2.4 根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和 赔 偿 金第 4章 电 能 交 易
4.1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将 甲 方 年 全 年 用 电 量 完 全 委 托乙 方 代 理 。4.2 乙 方 保 证 足 额 足 量 满 足 甲 方 交 易 电 量 需 求 , 并 承 诺 给 予 甲方 交 易 电 价 不 高 于 北 京 区 域 电 力 市 场 同 行 业 用 户 交 易 均 价 。4.3 乙 方 承 诺 在 绿 电 政 策 允 许 条 件 下 ,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 电 量 电 价 开 展 绿 电 交 易 。4.4 甲 方 用 电 单 元 信 息以 北 京 市 电 力 交 易 中 心 公 示 信 息 为 准 。4.5 甲 乙 双 方 同 意 按 照 首 都 电 力 交 易 中 心 和 当 地 政 府 相 关 政 策及 规 则 约 束 , 进 行 电 力 交 易 工 作 。
第 5章 供 电 方 式5.1 双 方 经 协 商 同 意通 过 国 网 北 京 电 力 有 限 公 司 千 伏 ( kV) 线 路 供 电 。
第 6章 电 能 计 量6.1本 合 同 电 量 以 甲 方 与 所 在 电 网 企 业 签 订 的 供 用 电 合 同 中所 注 明 的 计 量 点 关 口 表 计 量 的 电 量 信 息 为 准 。6.2本 合 同 的 电 能 计 量 装 置 电 能 计 量 装 置 校 验 要 求 和 计 量 装 置异 常 处 理 办 法 按 甲 方 与 所 在 电 网 企 业 签 订 的 供 用 电 合 同 约 定 执 行 。第 7章 合 同 违 约 和 解 除7.1 任 何 一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条 款 视 为 违 约 , 合 同 其 他 任 一 方有 权 要 求 违 约 方 赔 偿 违 约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
7.2 违 约 的 处 理 原 则7.2.1 违 约 方 应 承 担 支 付 违 约 金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和 采 取 补 救 措施 等 责 任 。 在 支 付 违 约 金 继 续 履 约 或 者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后 , 仍 给 对 方造 成 其 他 损 失 的 ,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7.2.2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之 前 , 任 何 一 方 明 确 表 示 或 者 以自 己 的 行 为 表 明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 另 一 方 可 在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前 解 除合 同 , 并 要 求 对 方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7.2.3 一 方 违 约 后 , 另 一 方 应 当 采 取 适 当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的 扩大 。 如 果 该 方 没 有 采 取 适 当 的 措 施 致 使 损 失 扩 大 的 , 则 其 不 得 就 扩 大的 损 失 要 求 违 约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7.4 除 本 合 同 其 他 各 章 约 定 以 外 , 双 方 约 定 :甲 方 应 当 承 担 的 违 约 责 任 还 包 括 : - /- 。乙 方 应 当 承 担 的 违 约 责 任 还 包 括 : - /- 。
7.5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 一 旦 发 生 任 何 一 方 未 能 履 行 本 合 同 项 下 的任 何 义 务 的 情 况 , 非 违 约 方 将 向 违 约 方 发 出 有 关 违 约 的 书 面 通 知 , 如果 在 通 知 发 出 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 违 约 方 仍 未 纠 正 其 违 约 行 为 的 , 应承 担 违 约 责 任 。7.6 合 同 解 除任 何 一 方 发 生 下 列 事 件 , 另 一 方 有 权 在 发 出 解 除 通 知 后 解 除 本合 同 : ( 1) 除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外 , 一 方 未 及 时 支 付 或 预 付 本 合 同 项 下 的任 何 到 期 应 付 款 项 , 且 未 能 收 到 另 一 方 书 面 通 知 后 30日 内 得 到 纠 正 ( 2) 乙 方 持 续 30日 不 能 按 照 本 合 同 提 供 电 量 甲 方 持 续 30 日
未 能 按 照 本 合 同 正 常 用 电 ( 3) 一 方 被 申 请 破 产 清 算 或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4) 一 方 与 另 一 实 体 联 合 合 并 或 将 其 所 有 或 大 部 分 资 产 转 移给 另 一 实 体 , 而 该 存 续 的 企 业 不 能 合 理 地 承 担 其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所 有义 务 。 7.7 甲 乙 双 方 均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如 果 因 甲 方 原 因 导 致 合 同 解除 , 则 甲 方 应 赔 偿 乙 方 因 此 而 遭 受 的 损 失 。 如 果 因 乙 方 原 因 导 致 合 同解 除 , 则 乙 方 应 赔 偿 甲 方 因 此 而 遭 受 的 损 失 。第 8章 不 可 抗 力
8.1 若 不 可 抗 力 的 发 生 完 全 或 部 分 地 妨 碍 一 方 履 行 本 合 同 确 定的 任 何 义 务 , 则 该 方 可 暂 停 履 行 其 义 务 , 但 前 提 是 :8.1.1 暂 停 履 行 的 范 围 和 时 间 不 超 过 消 除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影 响 的合 理 需 要
8.1.2 受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的 一 方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本 合 同 项 下 未 受 不可 抗 力 事 件 影 响 的 其 他 义 务 , 包 括 所 有 到 期 付 款 的 义 务 8.1.3 一 旦 不 可 抗 力 结 束 , 该 方 应 尽 快 恢 复 履 行 本 合 同 。8.2 若 任 何 一 方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不 能 履 行 本 合 同 , 则 该 方 应 尽 快书 面 通 知 另 一 方 , 并 在 3 日 内 以 书 面 方 式 正 式 通 知 另 一 方 。 该 通 知 书应 说 明 不 可 抗 力 的 发 生 日 期 和 预 计 持 续 的 时 间 事 件 性 质 对 该 方 履行 本 合 同 的 影 响 及 该 方 为 减 少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受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的 一 方 应 在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之 日 ( 如 遇 通 讯 中 断 ,则 自 通 讯 恢 复 之 日 ) 起 30 日 内 向 另 一 方 提 供 一 份 由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地公 证 机 构 出 具 的 证 明 文 件 。
8.3 受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的 双 方 应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 以 减 少 因 不 可抗 力 事 件 给 一 方 或 双 方 带 来 的 损 失 。 双 方 应 及 时 协 商 制 定 并 实 施 补 救计 划 及 合 理 的 替 代 措 施 以 减 少 或 消 除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如 果 受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的 一 方 未 能 尽 其 努 力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减 少 不可 抗 力 的 影 响 , 则 该 方 应 承 担 因 此 而 扩 大 部 分 的 损 失 。8.4 如 果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 则 双 方 首 先 应 努 力 调 整 当 年 余 下 的 发电 和 生 产 计 划 , 尽 可 能 使 当 年 的 结 算 电 量 接 近 当 年 的 年 合 同 电 量 。8.5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的 解 除如 果 任 何 不 可 抗 力 阻 碍 一 方 履 行 其 义 务 持 续 超 过 30日 , 双 方 应协 商 决 定 继 续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条 件 或 解 除 本 合 同 。 如 果 自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后 50 日 内 , 双 方 不 能 就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的 条 件 或 解 除 本 合 同 达 成 一 致意 见 ,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书 面 通 知 另 一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 并 报 各 自 所 在 地 电力 监 管 机 构 备 案 。 第 9章 争 议 的 解 决
9.1 凡 因 执 行 本 合 同 所 发 生 的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双 方应 协 商 解 决 , 也 可 提 请 电 力 监 管 机 构 调 解 。 协 商 或 调 解 不 成 的 , 双 方同 意 提 请 甲 方 所 在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解 决 。第 10章 适 用 法 律10.1 本 合 同 的 订 立 效 力 解 释 履 行 和 争 议 的 解 决 均 适 用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第 11章 合 同 生 效 与 期 限
11.1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 2024 年 1 月 1 日 至 2025 年 12 月31 日 止 。 第 12章 其 他12.1 保 密双 方 保 证 对 从 另 一 方 取 得 且 无 法 自 公 开 渠 道 获 得 的 资 料 和 文 件予 以 保 密 。 未 经 该 资 料 和 文 件 的 原 提 供 方 同 意 , 另 一 方 不 得 向 任 何 第三 方 透 露 该 资 料 和 文 件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 但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12.2 合 同 全 部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构 成 双 方 就 本 合 同 标 的 达 成 的 全 部 协 议 , 并 且取 代 双 方 在 此 之 前 就 本 合 同 标 的 所 进 行 的 任 何 讨 论 谈 判 协 议 和 合同 。 12.3 交 易 规 则 执 行本 合 同 全 部 关 于 交 易 规 则 按 照 2022年 北 京 电 力 交 易 中 心 等 相 关机 构 发 布 并 已 执 行 的 电 力 交 易 规 则 文 件 执 行 。 如 有 相 应 规 则 变 化 ,
如 输 配 电 价 的 变 动 等 , 甲 乙 双 方 应 另 行 约 定 补 充 。12.4通 知 与 送 达任 何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通 知 文 件 和 合 规 的 账 单 等 均 须 以 书 面 方式 进 行 。 通 过 挂 号 信 快 递 或 当 面 送 交 的 , 经 收 件 方 签 字 确 认 即 被 认为 送 达 若 以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发 出 并 被 接 收 , 即 视 为 送 达 。 所 有通 知 文 件 和 合 规 的 账 单 等 均 在 送 达 或 接 收 后 方 能 生 效 。 一 切 通 知 账 单 资 料 或 文 件 等 应 按 照 约 定 的 联 络 信 息 发 给 对 方 , 直 至 一 方 书 面通 知 另 一 方 变 更 联 络 信 息 为 止 。12.5 不 放 弃 权 利任 何 一 方 未 通 过 书 面 形 式 声 明 放 弃 其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任 何 权
利 , 则 不 应 被 视 为 其 弃 权 。 任 何 一 方 未 行 使 其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任 何 权利 , 均 不 应 被 视 为 对 任 何 上 述 权 利 的 放 弃 或 对 今 后 任 何 上 述 权 利 的 放弃 。 12.6 本 合 同 中 有 关 解 除 仲 裁 和 保 密 的 条 款 在 本 合 同 解 除 后 仍然 有 效 。12.7 未 尽 事 宜 , 由 双 方 协 商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补 充 协 议 与 本 合 同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12.8 本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4份 , 甲 方 执 2 份 , 乙 方 执 1 份 , 送 首 都电 力 交 易 中 心 1 份 备 案 。
甲 方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乙 方 ( 盖 章 )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签 订 地 点 :
第 六 部 分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一 ) 报 价 承 诺 函 ( 参 考 格 式 ) :报 价 承 诺 函致 : 北 京 京 客 隆 商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根 据 贵 公 司 京 客 隆 2024-2025年 市 场 化 售 电 项 目 的 邀 请 , 我 方 愿 意 响 应 ,并 参 加 磋 商 及 报 价 。为 此 , 我 方 作 如 下 郑 重 声 明 :1.我 方 愿 意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所 有 要 求 , 提 供 所 需 的 项 目 方 案 和 服 务 措 施 ,响 应 文 件 中 所 有 关 于 报 价 资 格 的 文 件 证 明 陈 述 均 是 真 实 准 确 有 效 的 。 若
有 违 背 , 我 公 司 ( 单 位 ) 愿 意 承 担 由 此 而 产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2.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 本 次 提 供 产 品 的 含 税 总 价 为 : 万 元 , 即 ( 大写 ) , 工 期 ( 天 ) 。 详 见 报 价 表 。3.我 方 正 式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份 。4.磋 商 供 应 商 已 详 细 审 查 全 部 竞 争 性 磋 商 响 应 文 件 , 包 括 修 改 文 件 ( 如 有的 话 ) 以 及 全 部 参 考 资 料 和 有 关 附 件 。 我 们 完 全 理 解 并 同 意 放 弃 对 这 方 面 有 不 明误 解 的 权 利 。6.我 方 同 意 提 供 按 照 贵 方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其 磋 商 有 关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资 料 , 理解 贵 方 不 一 定 要 接 受 最 低 报 价 或 收 到 的 任 何 报 价 。7.我 方 的 报 价 文 件 在 正 式 报 价 后 天 内 有 效 。
8.我 方 同 意 本 文 件 合 同 条 款 及 设 定 的 付 款 及 售 后 服 务 条 件 。9.我 公 司 ( 单 位 ) 参 加 本 次 京 客 隆 2024-2025年 市 场 化 售 电 项 目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在 行 业 内 从 事 相 关 工 作 未 受 到 政 府 部 门 给 予 不良 记 录 或 行 政 处 罚 没 有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投 标 资 格 被 取 消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破 产 状 态 及 没 有 被 暂 停 或 者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近 三 年 没 有 骗 取 中 标 和 严 重 违 约 问题 。 10.与 本 次 磋 商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通 讯 请 寄 :响 应 单 位 全 称 :地 址 : 联 系 人 :电 话 : 邮 箱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及 盖 公 章 :
( 二 ) 供 应 商 报 价 表 : 供 应 商 报 价 表供 应 商 名 称 ( 盖 章 )序号 类 别 参 数 名 称 约 定 取 值 取 值 范围 单 位1 甲 方 性 质( 必 填 ) 向 第 三 方 终 端 用 电 主 体收 取 或 疏 导 电 费 是 或 否 2 常 规 电 力( 必 填 ) 固 定 服 务 价 A
常 元 /兆 瓦时3 承 诺 购 电 价 P0 元 /兆 瓦时4 效 益 分 摊 系 数 K1 0 K1 1 5 效 益 分 摊 系 数 K2 0 K2 1 6 绿 电 ( 选 填 ) 绿 电 固 定 服 务 价 A
绿 元 /兆 瓦时7 偏 差 共 担( 必 填 ) 甲 方 偏 差 共 担 比 例 G 0 G 1 8 购 售 电 服 务价 格 上 下 限( 必 填 ) 购 售 电 服 务 价 格 上 限 F上 F上 0或 不 限制 元 /兆 瓦时9 购 售 电 服 务 价 格 下 限 F
下 F下 0或 不 限制 元 /兆 瓦时10 绿 证 ( 选 填 ) 甲 方 绿 证 购 买 意 向 数 量 取 整 数 张( 三 ) 资 格 证 明1.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如 果 有 )2.营 业 执 照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3.相 关 专 业 资 质 文 件4.其 他 相 关 证 书5.其 他 相 关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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