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14期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14期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14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近期抽检发现的5批次不合格食品,分别是:(一)乐东大安梅兰蔬菜摊销售的辣椒,经检验,该辣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二)乐东志仲洪燕妮水产品摊销售的泥鳅,经检验,该泥鳅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三)乐东大安卢丽水产销售摊销售的泥鳅,经检验,该泥鳅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四)乐东大安卢定水产品摊销售摊销售的泥鳅,经检验,该泥鳅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五)乐东大安丽娟水产摊销售的泥鳅,经检验,该泥鳅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乐东大安梅兰蔬菜摊销售的辣椒
1.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辣椒的《检验报告》(№:TS*******)和《食品监督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乐东综执市监食〔2023〕5号)送达卢梅兰,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辣椒。当事人所经营的不合格辣椒是2023年5月18日乐东县城的摊位和大安农贸市场其他摊位购进的,总共购进了14斤。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的辣椒,未留存购进凭证,未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2.产品控制情况。已在农贸市场零售完,未能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500元的罚款。
(二)乐东志仲洪燕妮水产品摊销售的泥鳅
1.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泥鳅的《检验报告》(№:TS*******)和《食品监督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乐东综执市监食〔2023〕12号)送达当事人,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泥鳅。当事人所经营的不合格泥鳅是2023年5月18日从乐东县城第一集贸市场的摊位购进的,总共购进了8斤。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的泥鳅,未留存购进凭证,未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2.产品控制情况。不合格泥鳅已在农贸市场零售完,未能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500元的罚款。
(三)乐东大安卢丽水产销售摊销售的泥鳅
1.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泥鳅的《检验报告》(№:TS*******)和《食品监督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乐东综执市监食〔2023〕9号)送达当事人,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泥鳅。当事人所经营的不合格泥鳅是2023年5月18日从乐东县城第一集贸市场的摊位购进的,总共购进了6斤。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的泥鳅,未留存购进凭证,未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2.产品控制情况。不合格泥鳅已在农贸市场零售完,未能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500元的罚款。
(四)乐东大安卢定水产品摊销售摊销售的泥鳅
1.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泥鳅的《检验报告》(№:TS*******)和《食品监督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乐东综执市监食〔2023〕8号)送达当事人,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泥鳅。当事人所经营的不合格泥鳅是2023年5月18日从乐东县城第一集贸市场的摊位购进的,总共购进了5斤。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的泥鳅,未留存购进凭证,未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2.产品控制情况。所购进的泥鳅全部用于抽检。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500元的罚款。
(五)乐东大安丽娟水产摊销售的泥鳅
1.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泥鳅的《检验报告》(№:TS*******)和《食品监督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乐东综执市监食〔2023〕7号)送达当事人,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泥鳅。当事人所经营的不合格泥鳅是2023年5月18日从乐东县城第一集贸市场的摊位购进的,总共购进了10斤。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的泥鳅,未留存购进凭证,未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2.产品控制情况。不合格泥鳅已在农贸市场零售完,未能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500元的罚款。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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