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退现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意外综合保险磋商采购公告
苏州市吴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退现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意外综合保险磋商采购公告
退(现)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意外综合保险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网上报名)”―“苏州市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12月15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ZCH2023-WZ-C-003
项目名称:退(现)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意外综合保险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
人民币(小写):¥1,580,000.00
采购需求:
(一)保障方案
A退役军人(约*****人)
保险责任 | 保险责任及赔付比例 | 每人保险金额 |
意外身故 |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评定为烈士 | 20万元 |
因公牺牲 | 20万元 | |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 10万元 | |
意外残疾 | 因意外导致残疾,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按比例赔付,既往伤残除外 | 10万元 |
意外医疗 | 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限医保用药),在获得社保等医疗费用补偿后,保单赔偿其余额部分。免赔额100元/次,按80%赔付 | 2万元 |
见义勇为险 | 被保险人因见义勇为行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保险人按照《人身保险伤残鉴定标准》按比例一次性给付。见义勇为行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部门认定 | 10万元 |
抢险救灾险 | 被保险人因抢险救灾行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 10万元 |
定期寿险 | 因疾病身故(含既往症)给付保险金 | 3000元 |
疾病住院 | 因疾病(不含既往症)导致住院,社保统筹结算后社保范围内用药100%赔付(仅限重大疾病医疗) | 2000元 |
保费 | 31.5元/人/年 |
备注: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的疾病或伤害导致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社保统筹结算后社保范围内的部分,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3000元为限。索赔时需提供相应医嘱和退役军人事务局的相关证明。
B现役军人(约500人)
保险责任 | 保险责任及赔付比例 | 每人保险金额 |
意外身故 |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评定为烈士 | 20万元 |
因公牺牲 | 20万元 | |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 10万元 | |
意外残疾 | 因意外导致残疾,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按比例赔付,既往伤残除外 | 10万元 |
见义勇为险 | 被保险人因见义勇为行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保险人按照《人身保险伤残鉴定标准》按比例一次性给付。见义勇为行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部门认定 | 10万元 |
抢险救灾险 | 被保险人因抢险救灾行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 10万元 |
疾病住院 | 因疾病(不含既往症)导致住院,社保统筹结算后社保范围内用药100%赔付 | 3000元 |
保费 | 98元/人/年 |
C立功优抚对象,指荣获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荣立平时个人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的优抚对象(约100人)
保险责任 | 保险责任及赔付比例 | 每人保险金额 |
意外身故 |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评定为烈士 | 20万元 |
因公牺牲 | 20万元 | |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 15万元 | |
意外残疾 | 因意外导致残疾,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按比例赔付,既往伤残除外 | 15万元 |
意外医疗 | 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限医保用药),在获得社保等医疗费用补偿后,保单赔偿其余额部分。免赔额100元/次,按80%赔付 | 5万元 |
定期寿险 | 因疾病身故(含既往症)给付保险金 | 6000元 |
疾病住院 | 因疾病(不含既往症)导致住院,社保统筹结算后社保范围内用药100%赔付 | 3万元 |
保费 | 130元/人/年 |
D重点优抚对象,含享受专项慰问金的企业退休两参人员(约900人)
保险责任 | 保险责任及赔付比例 | 每人保险金额 |
意外身故 |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评定为烈士 | 20万元 |
因公牺牲 | 20万元 | |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 12万元 | |
意外残疾 | 因意外导致残疾,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按比例赔付,既往伤残除外 | 12万元 |
意外医疗 | 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限医保用药),在获得社保等医疗费用补偿后,保单赔偿其余额部分。免赔额100元/次,按80%赔付 | 3万元 |
定期寿险 | 因疾病身故(含既往症)给付保险金 | 5000元 |
疾病住院 | 因疾病(不含既往症)导致住院,社保统筹结算后社保范围内用药100%赔付 | 2万元 |
保费 | 120元/人/年 |
E一般优抚对象(约1000人)
保险责任 | 保险责任及赔付比例 | 每人保险金额 |
意外身故 |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评定为烈士 | 20万元 |
因公牺牲 | 20万元 | |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 10万元 | |
意外残疾 | 因意外导致残疾,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按比例赔付,既往伤残除外 | 10万元 |
意外医疗 | 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限医保用药),在获得社保等医疗费用补偿后,保单赔偿其余额部分。免赔额100元/次,按80%赔付 | 2万元 |
定期寿险 | 因疾病身故(含既往症)给付保险金 | 3000元 |
疾病住院 | 因疾病(不含既往症)导致住院,社保统筹结算后社保范围内用药100%赔付 | 1万元 |
保费 | 80元/人/年 |
(二)保险责任介绍
1、意外身故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中所列的伤残条目,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最低为10级伤残,给付比例为10%,伤残等级每上升一级,赔付比例提高10%,以此类推,一级伤残给付保险金额比例为100%。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3、意外医疗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所引起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4、定期寿险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5、疾病住院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不含严重既往症)住院要直接用于治疗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社保统筹结算后社保范围内用药100%赔付。
(三)服务要求
1、承保服务
(1)采用纸质和电脑数据相结合的建档方式,按区域建立健全客户档案资料库,供相关部门参阅。
(2)指定专门的客服人员,接受各方咨询,解释相关保险内容。
(3)定期走访项目专员,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4)如有需要每季度按时向吴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部门汇报上季度的理赔情况。
2、人员配备
(1)保险公司对本采购项目须设立专项小组。其中项目经理1名,负责按照本次保险的有关要求为各被保险人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该项目的日常服务工作,客户服务专员:至少配备2名,其中有1名应为项目专职承保人员,1名应为项目专职理赔人员,协助项目经理提供保险服务(提供专项小组名单)。
(2)根据相应文件内容,配合投保人完成核保与出单事宜,并在收到投保单和保费五个工作日内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派专人送达投保人。
3、理赔服务
(1)保险服务基础标准:
①统一实行24小时接报案;
②统一实行24小时查勘;
③统一实行24小时救援;
④统一实行8小时全年无休理赔工作;
⑤统一实行24小时投诉服务;
⑥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电脑录音系统和查勘调度系统保证畅通无误,及时准确。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本项目客户服务专员。
(2)设立专人专门窗口负责受理赔款案件,实行一站式服务,确保理赔、财务、信息技术等环节的高效畅通。
(3)接到报案后应详细的告知被保险人注意事项、承保范围、保障内容及理赔时需要准备的材料等,不得欺骗、误导被保险人。
(4)配合被保险人了解、熟悉理赔流程,指定专人上门收取索赔单证,并在约定的时间内上门收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上门服务。
(5)保险公司上门收取理赔资料时,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
(6)在收到理赔材料后,简化理赔手续,应在规定时间内告知被保险人赔偿金额,除外金额或不予赔偿的理由,超过规定时间的,视为同意赔偿。
(7)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资料齐全后10工作日内确定赔偿金额。
(8)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同意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
(9)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没有按规定时间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则按保险责任处理。
(10)每半年度向吴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部门提交《保险服务报告》,年终向吴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部门提交《年度服务综合报告》。
(四)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合同履行期限:2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单所载为准。
本项目接受多个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磋商,若以联合体响应,联合体最多不超过2家。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磋商供应商具有中国保监会核发的《保险许可证》。
(2)本项目仅允许法人企业或其授权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进行响应,如磋商供应商注册地不在苏州市,磋商供应商在苏州市须有注册的下属分支机构(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如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进行响应的,须提供总公司的授权书。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8日(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网上报名)”―“苏州市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供应商”。
方式:
已经申领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专用CA证书的供应商进行网上注册及资料填报后,携带CA证书至苏州CA服务网点开通吴中区区级政府采购项目网上报名功能模块即可。
2、登录报名。供应商进入“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区级网上报名)”系统,插入CA 证书登录后选择具体项目并点击“报名”按钮报名。报名后,系统会显示报名确认单,供应商须打印以供参与项目使用。供应商报名成功后不可撤销报名。
3、依法获取采购文件。
供应商进行网上报名后在报名系统中自行下载采购文件,报名日期视同为依法获取采购文件日期。
注:供应商打印、保留“网上报名确认单”,质疑时与质疑函一并提交。
未依照采购公告要求实行网上报名的供应商,视为未参与该项政府采购活动,不具备对该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质疑的法定权利,但因供应商资格条件或报名时间设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原因使供应商权益受损的除外。
4、制作电子响应文件:
本项目采用电子网上招投标,请使用“苏州市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制作电子响应文件,操作方法详见《苏州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电子版)。电子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请于磋商时间截止前上传提交,否则视为放弃参加该采购项目。
5、咨询电话
(1)注册咨询:0512-********
(2)CA办理及咨询:0512-********
(3)系统使用指导与咨询:
客服qq:**********,*********
咨询电话:139*****964
(4)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政府采购部:0512-********
信息管理部:0512-********
(5)签章使用问题:
客服qq:**********、**********、**********
咨询电话:**********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3年12月15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楼五楼)。
五、开启
时间:2023年12月15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楼五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1、本采购信息公告媒体:苏州市政府采购网、江苏政府采购网。
2、苏州市吴中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电话:0512-********。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如不同投标(响应)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则投标(响应)无效。
5、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等服务的供应商:无。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苏州市吴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大道1173号人民防空办公室8楼
联系方式:150*****702(董雨)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竹辉路477号咨询大厦2楼
联系方式:0512-********、051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沈川渝、张萱
电话:0512-********、0512-********
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日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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