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入围项目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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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入围项目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二 二 三 年 十 二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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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 2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及 前 附 表 ...................................................................................................................4第 三 章 资 格 审 查 评 标 办 法 及 标 准 ...................................................................................................1 3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1 9第 五 章 采 购 需 求 ...................................................................................................................................2 9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3 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入围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2023swhy-001)

项目所在地区:上海市
一 招标条件
本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入围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
为其他资金/,招标人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
开招标。
二 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拟入围 3 家供应商,为公司总部及所属分支机构 营业网点的
工程 货物 服务类采购提供 2024-2025 年度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详见招标文件。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入围项目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 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入围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投标人应具有国
内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
范围应明确包含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业务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投标人未被列入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
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5)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
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 不允许 联合体投标。
四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 2023 年 12 月 05 日 09 时 00 分到 2023 年 12 月 12 日 17 时 00 分
获取方式:通过邮件形式,将获取招标文件时应提供的加盖企业公章的资料(营业执照
复印件 法人授权委托书 报名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扫描件发送至邮箱
zhengxiao swhysc.com 邮件主题为:项目名称 投标人单位名称,验证通过后将发送招标
文件电子版给投标人。
五 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 2023 年 12 月 26 日 13 时 00 分
递交方式: 上海市徐汇区常熟路 239 号 3 楼会议室纸质文件递交
六 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 2023 年 12 月 26 日 13 时 00 分
开标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常熟路 239 号 3 楼会议室
七 其他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入围项目招标公告,详见招标文件。
八 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
九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 址: 上海市徐汇区常熟路 239 号
联 系 人: 郑肖
电 话: 021-33389384
电子邮件: zhengxiao swhysc.com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电子邮件: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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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及 前 附 表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序 号 内 容1 项 目 名 称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代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入 围 项 目2 招 标 人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常 熟 路 2 3 9 号联 系 人 : 郑 肖联 系 电 话 : 0 2 1 -3 3 3 8 9 3 8 4投 诉 电 话 : 0 2 1 -3 3 3 8 8 4 5 5 0 2 1 -5 4 0 4 7 8 2 5
3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1 )投 标 人 应 具 有 国 内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具 有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有 效 的 企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的 经 营 范 围 应 明 确 包 含 招 标 代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业务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3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4 )投 标 人 未 被 列 入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 www.creditchina.gov.cn) 失 信 被 执 行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5 )近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是 指 供 应 商 因违 法 经 营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 较 大 数 额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 ) (6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不 得 同 时 参 加本 项 目 的 投 标 (7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4 投 标 人 要 求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时 间 : 应 于 投 标 截 止 15 天 前 以 书 面 方 式 发 送 至 招标 人 邮 箱 zhengxiao swhysc.com。招 标 文 件 澄 清 发 出 的 形 式 :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
5 投 标 保 证 金 : 本 项 目 不 收 取 。6 投 标 有 效 期 : 从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算 起 90个 日 历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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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投 标 文 件 的 套 数 : 1套 正 本 3 套 副 本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文 档 1 份 (以 U盘 形 式递 交 ,须 单 独 密 封 )8 投 标 项 目 名 称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度 招 标 代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入 围 项 目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常 熟 路 2 3 9 号 3 楼 会 议 室9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2 0 2 3 年 1 2 月 2 6 日 1 3 : 0 010 开 标 时 间 : 2 0 2 3 年 1 2 月 2 6 日 1 3 : 0 0地 点 : 同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点11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12 根 据 各 有 效 投 标 的 综 合 得 分 排 序 情 况 推 荐 3 名 中 选 候 选 人
13 中 标 选 候 选 人 公 示 媒 介 :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www.cebpubservice.com) 14 本 次 招 标 是 对 招 标 代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项 目 入 围 单 位 的 确 定 , 招 标 人 有权 在 所 有 入 围 单 位 中 选 择 所 属 及 托 管 项 目 单 项 委 托 的 供 应 商 , 并 签 订 单 项 委托 合 同 。15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 工 程 货 物 服 务 ) 报 价 : 按 照 国 家 发 改 委 招 标 代 理 服 务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计 价 格 2002 1980号 ) 下 浮 报 价 , 不 得 上 浮 。 单 个 项目 最 低 收 费 由 投 标 人 自 主 报 价 。 服 务 费 向 中 标 人 收 取 。16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收 费 报 价 : 按 照 上 海 市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物 价 局 关 于发 布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服 务 和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沪建 计 联 ( 2005) 834 号 沪 价 费 ( 2005) 056 号 下 浮 报 价 , 不 得 上 浮 。 单 项结 算 审 核 工 作 收 费 标 准 按 此 执 行 。单 个 ( 包 含 编 制 工 程 量 清 单 招 标 控 制 价 和 结 算 审 核 工 作 ) 项 目 最 低 收 费 由
投 标 人 自 主 报 价 。17 解 释 :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权 属 于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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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人 须 知一 总 则1 .适 用 范 围本 招 标 文 件 适 用 于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所 列 项 目 的 招 标 。2 .招 标 人 合 格 投 标 人 服 务 期 限 采 购 单 位 数 量2 .1 招 标 人 系 指 组 织 本 次 招 标 的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2 .2 投 标 人 系 指 向 招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 且 符 合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规 定 的 企 业 。
2 .3 只 有 在 法 律 和 财 务 上 独 立 , 根 据 商 业 法 规 运 作 , 不 是 招 标 人 附 属 机 构 的 企 业才 可 以 参 与 本 次 项 目 投 标 。2 .4 服 务 期 限 : 2 年 , 服 务 期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至 2 0 2 5 年 1 2 月 3 1 日 止 如 在 2 0 2 5年 1 2 月 3 1 日 有 项 目 未 完 成 的 , 则 服 务 期 限 延 长 至 项 目 结 束 。2 .5 采 购 入 围 单 位 数 量 :3 家3 .投 标 费 用投 标 人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编 写 和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有 关 的 费 用 , 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 招标 人 和 招 标 代 理 方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二 招 标 文 件
4.招 标 文 件 的 构 成招 标 文 件 包 括 :(1)招 标 公 告 (2)投 标 人 须 知 及 前 附 表 (3)资 格 审 查 评 标 办 法 及 标 准 (4)合 同 条 款 (5)采 购 需 求(6)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章 节 条 款 格 式 附 表 和 附 件 。 如 果 投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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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 或 者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 则 属 于 投 标 人 的 风 险 , 没 有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将 被 拒绝 。 5.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任 何 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投 标 人 , 均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4项 规定 的 时 间 之 前 按 招 标 公 告 中 的 通 讯 地 址 以 书 面 形 式 (如 传 真 和 电 子 邮 件 等 )向 招 标 人提 出 , 招 标 人 对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4项 规 定 的 时 间 之 前 收 到 的 任 何 澄 清 要 求将 进 行 统 一 答 复 , 答 复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放 给 每 个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 答 复 中 包 括所 问 问 题 , 但 不 包 括 问 题 的 来 源 , 逾 期 不 复 。6.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6.1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日 前 , 招 标 人 可 主 动 地 或 在 解 答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澄 清 问 题时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6.2对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放 给 所 有 购 买 招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 并 对 其 具 有 约 束 力 , 如 果 发 出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日 ,招 标 人 应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并 在 书 面 文 件 中 予 以 明 确 。6.3为 使 投 标 人 在 编 写 投 标 文 件 时 有 充 足 的 时 间 对 本 须 知 第 6.1款 所 作 的 修 改 进行 研 究 , 招 标 人 可 以 酌 情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期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7.投 标 语 言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招 标 人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 均 应 使用 中 文 。 投 标 人 可 以 提 交 用 其 他 语 言 打 印 的 资 料 , 但 有 关 的 段 落 必 须 翻 译 成 中 文 , 在有 差 异 和 矛 盾 时 以 中 文 为 准 。8.投 标 文 件 的 构 成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标 文 件 ,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来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 并 保 证 所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是 真 实 有 效 和 准 确 的 , 以 使 其 投 标 可 以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且 这 种 响 应 是 唯 一 的 。 否 则 其 投 标 有 可 能 被 拒 绝 。 投 标 文 件 至 少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投 标 函 ( 2)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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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4) 报 价 表 ( 5) 商 务 合 同 条 款 偏 差 表 ( 6)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 7) 投 标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8) 投 标 人 业 绩 一 览 表 ( 9) 服 务 方 案 及 能 力 ( 10) 获 奖 及 证 书 情 况 ( 11) 投 标 承 诺 书 (12)投 标 人 认 为 必 要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9.投 标 文 件 的 格 式 及 要 求9.1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填 写 , 招 标 文 件 没 有 规 定 格 式的 , 则 由 投 标 人 自 拟 。10.投 标 保 证 金10.1本 次 招 标 不 收 取 投 标 保 证 金 。11.投 标 有 效 期11.1所 有 的 投 标 应 从 投 标 人 须 知 规 定 的 开 标 之 日 起 , 并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附 表 所 规 定 的 以 日 历 天 计 算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有 效 。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非 响 应 标 而 予 以 拒 绝 。11.2特 殊 情 况 下 , 在 原 投 标 有 效 期 截 止 之 前 , 招 标 人 可 要 求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 这 种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如 传 真 和 电 子 件 等 )。 投 标 人 可 以 拒 绝招 标 人 的 这 种 要 求 。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 其 投 标 自 原 投 标 有 效 期 届 满 时 失 效 。 同 意 延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既 不 能 被 要 求 也 不 允 许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12.投 标 文 件 的 式 样 和 签 署12.1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的 要 求 , 准 备 投 标 文 件 1套 正 本 3套 副 本 ,每 套 文 件 均 须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 一 旦 正 本 和 副 本 内 容 不 符 , 将 以 正 本内 容 为 准 。12.2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A4纸 幅 ), 并 编 制 目 录 且 逐 页 标注 连 续 页 码 。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及 投 标 文 件 副 册 的 封 面 应 为 普 通 软 质 纸 质 封 面 , 不 得 采 用精 装 硬 皮 封 面 ,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和 所 有 副 本 均 应 打 印 或 用 不 退 色 墨 水 书 写 , 并 由 投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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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正 式 授 权 并 对 投 标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 由 授 权 代 表 签 署时 , 须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加 附 法 人 代 表 授 权 书 , 其 格 式 应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的 规 定 。投 标 文 件 应 采 用 胶 装 方 式 装 订 ,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夹 装 订 , 否 则 , 招 标 人 对 由 于 投 标 文 件装 订 松 散 而 造 成 的 丢 失 或 其 他 后 果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12.3除 投 标 人 对 错 漏 之 处 做 必 要 修 改 或 补 充 外 ,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得 有 随 意 的 行 间插 字 涂 改 和 增 删 。 如 确 有 错 漏 之 处 确 需 要 手 工 修 改 或 补 充 , 则 必 须 由 投 标 人 法 定 代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在 修 改 或 补 充 之 处 签 字 和 盖 章 。12.4投 标 文 件 副 本 的 上 述 签 名 及 盖 章 之 处 既 可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代 表 亲 笔 签 署 , 也 可 以 通 过 复 印 将 上 述 签 名 及 盖 章 复 制 到 副 本 上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3.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标 记 和 发 送13.1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包 装 , 封 口 处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其 授 权 委 托 人 印 章 。13.2密 封 包 装 封 面(1)标 明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注 明 的 投 标 项 目 名 称 , 并 注 明 在 (投 标 人 须 知前 附 表 所 述 的 开 标 时 间 )前 不 得 开 封 的 字 样 (2)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8项 中 说 明 的 地 址 发 往 或 送 往 指 定 地 点 。13.3如 果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第 13条 要 求 密 封 和 加 写 标 注 , 招 标 人 对 误 投 或 过 早 启 封概 不 负 责 。 对 由 此 造 成 提 前 开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将 予 以 拒 绝 , 并 退 回 投 标 人 。14.投 标 截 止 期
14.1招 标 人 收 到 投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不 得 迟 于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8项 中 规 定的 截 止 日 期 和 时 间 。14.2招 标 人 可 以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的 规 定 , 通 过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适 当 延 长 投 标 截止 期 。 在 此 情 况 下 , 招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之 间 受 投 标 截 止 期 制 约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均 应 延长 至 新 的 截 止 期 。15.迟 交 的 投 标 文 件招 标 人 将 拒 收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到 的 任 何 投 标 文 件 。16.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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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后 , 可 以 修 改 或 撒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 但 必 须 在 规 定 的投 标 截 止 期 之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方 。16.2投 标 人 的 修 改 或 撤 回 通 知 书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的 规 定 进 行 密 封 标 记 和发 送 , 并 应 在 内 层 信 封 上 加 注 修 改 或 撤 回 字 样 。16.3在 投 标 截 止 期 之 后 ,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做 任 何 修 改 。16.4根 据 投 标 人 须 知 的 规 定 , 在 投 标 截 止 期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至 招 标 人在 投 标 人 须 知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期 满 之 间 的 这 段 时 间 内 , 投 标 人 不 得 撤 回 其 投 标文 件 , 否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 五 开 标 与 评 标
17.开 标17.1招 标 人 将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公 开 开 标 。 投 标人 可 委 派 代 表 参 加 , 参 加 开 标 的 代 表 应 签 名 报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17.2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的 规 定 , 提 交 了 可 接 受 撤 回 通 知 的 投 标 将 不 予 开封 。 开 标 时 , 将 当 众 宣 读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开 标 一 览 表 内 容 修 改 或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的 书面 通 知 , 以 及 招 标 人 认 为 合 适 的 其 他 内 容 。17.3招 标 人 将 做 开 标 记 录 , 开 标 记 录 应 包 括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规 定 在 开 标 时 宣读 的 全 部 内 容 。18.评 标 过 程 的 保 密 性18.1公 开 开 标 后 , 直 至 向 中 标 方 授 予 合 同 为 止 , 凡 与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有 关 的 资 料 以 及 授 标 意 见 等 , 均 不 得 向 投 标 人 及 与 评 标 无 关 的 其 他 人 透露 。 18.2评 标 过 程 中 , 如 果 投 标 人 试 图 在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比 较 及 授予 合 同 方 面 向 招 标 人 施 加 任 何 影 响 ,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19.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为 有 助 于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评 价 和 比 较 ,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分 别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其 投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 有 关 澄 清 的 要 求 和 答 复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如 传 真 和 电 子 邮 件 等 )提 交 ,但 不 得 要 求 允 许 对 投 标 价 格 或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内 容 做 任 何 更 改 。20.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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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开 标 后 , 招 标 人 将 审 查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完 整 , 有 无 计 算 上 的 错 误 , 文 件 的 签署 是 否 合 格 ,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大 体 编 排 有 序 。 招 标 人 检 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响 应 招 标 文件 的 情 况 , 并 将 汇 总 情 况 递 交 评 标 委 员 会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就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实 质 性 响 应招 标 文 件 做 出 书 面 评 价 。20.2详 细 评 标 之 前 , 招 标 人 要 审 查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要 求 。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应 该 是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全 部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格 相符 , 没 有 重 大 偏 离 或 保 留 。 所 谓 重 大 偏 离 或 保 留 是 指 对 招 标 要 求 条 件 条 款 产 生 实质 性 影 响 , 偏 离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 而 对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招 标 人 的 权 利 或 投 标 人 的 义 务造 成 实 质 性 限 制 , 纠 正 这 种 差 异 或 保 留 将 会 对 提 交 了 实 质 上 响 应 要 求 的 投 标 书 的 其 他投 标 人 的 竞 争 地 位 产 生 不 公 正 的 影 响 。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投 标 文 件 的 影 响 性 只 根 据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的 内 容 , 而 不 寻 求 外 部 的 证 据 。20.3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 认 为 投 标 文 件 在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该投 标 文 件 将 不 进 入 商 务 及 技 术 评 标 ,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销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偏 离 或保 留 , 而 使 其 投 标 成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20.4投 标 人 复 制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服 务 要 求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 将 有 可 能 导致 投 标 文 件 被 否 决 。20.5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拒 绝 被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 投 标 人不 能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销 不 合 要 求 的 偏 离 或 保 留 从 而 使 其 投 标 成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 如果 发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其 投 标 将 被 否 决 :(1)超 出 经 营 范 围 投 标 的
(2)投 标 文 件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须 知 及 其 他 有 关 要 求 签 署 的 (3)投 标 文 件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须 知 及 其 他 有 关 要 求 密 封 标 记 和 送 交 的 (4)未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相 关 文 件 (5)投 标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6)构 成 投 标 文 件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其 他 情 况 。21.投 标 文 件 的 评 价 和 比 较21.1招 标 人 将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的 规 定 , 只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求 的 投 标 进 行 评 价 和 比 较 。21.2详 细 评 标 办 法 详 见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资 格 审 查 评 标 办 法 及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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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授 予 合 同22.合 同 授 予 标 准22.1招 标 人 将 把 合 同 授 予 根 据 投 标 人 须 知 规 定 所 产 生 的 中 标 单 位 。23.招 标 人 接 受 和 拒 绝 任 一 或 所 有 投 标 的 权 利招 标 人 保 留 在 授 标 之 前 的 任 何 时 候 接 受 或 拒 绝 任 一 投 标 宣 布 招 标 程 序 无 效 或 拒绝 所 有 投 标 的 权 利 , 对 受 影 响 的 投 标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也 无 义 务 向 受 影 响 的 投 标 人解 释 采 取 这 行 动 的 理 由 。24.中 标 通 知 书24.1在 投 标 有 效 期 期 满 之 前 , 招 标 人 将 以 书 面 通 知 的 形 式 通 知 中 标 单 位 。
24.2中 标 通 知 书 将 成 为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25.签 订 合 同25.1中 标 单 位 按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要 求 的 时 间 地 点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框 架 协 议 书 。26.重 新 招 标26.1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招 标 :(1)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3人 的 (2)评 标 委 员 会 否 决 全 部 投 标 的 。26.2如 中 标 候 选 单 位 放 弃 中 标 因 不 可 抗 力 提 出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 或 者 被 查 实 存在 影 响 入 围 结 果 的 违 法 行 为 等 情 形 , 不 符 合 入 围 条 件 的 , 招 标 人 将 根 据 排 名 顺 序 依 次确 定 其 他 投 标 人 为 中 标 候 选 单 位 , 也 可 重 新 招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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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资 格 审 查 评 标 办 法 及 标 准1.资 格 审 查评 标 委 员 会 按 附 表 一 资 格 审 查 表 所 列 标 准 , 对 投 标 人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 以 确 定 投 标人 是 否 具 备 投 标 资 格 , 投 标 人 未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 其 投 标 无 效 。2.符 合 性 审 查评 标 委 员 会 按 附 表 二 符 合 性 审 查 表 所 列 标 准 ,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对招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 以 确 定 是 否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作 出 响 应 。 投 标人 须 满 足 附 件 二 符 合 性 审 查 表 的 全 部 内 容 , 否 则 其 投 标 无 效 。
3.评 标 方 法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总 分 值 100分 ,其 中 价 格 分 20分 ,商 务 技 术 分 80分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 按 照 本 章 规 定 的 评 分 标 准 进 行 打分 , 并 按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或 根 据 招 标 人 授 权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 但投 标 报 价 低 于 其 成 本 的 除 外 。最 终 分 值 由 高 到 低 排 名 前 三 名 的 投 标 人 为 本 次 中 标 候 选 人 ( 入 围 供 应 商 不 多 于 3家 ) 。 全 体 评 委 评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综 合 评 分 相 等 时 , 以 商 务 技 术 部 分 得 分 高 的 优 先 , 商 务 技 术 部 分 得 分 相 等 的 , 以价 格 分 得 分 高 的 优 先 , 价 格 分 也 相 等 的 , 由 评 委 投 票 决 定 。 具 体 评 分 标 准 详 见 附 表 三
附 表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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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一 资 格 审 查 表序 号 评 审 内 容 评 审 合 格 标 准1 投 标 人 名 称 与 投 标 报 名 营 业 执 照 一 致 ( 符 合 法 定 工 商 变 更 程 序 除 外 )2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提 供 了 有 效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 自然 人 的 身 份 证 明3 具 有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提 供 了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或 本 年 度 基本 开 户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4 企 业 经 营 范 围 营 业 执 照 经 营 范 围 明 确 包 含 招 标 代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业 务5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1.提 供 了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时 间 内 的 缴 纳 增 值 税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的凭 证 ( 银 行 出 具 的 缴 税 凭 证 或 税 务 机 关 出 具 的 证 明 的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 或 免 税 证 明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2. 提 供 了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时 间 内 的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缴 纳 记 录 ( 专用 收 据 或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清 单 ) 或 免 缴 纳 证 明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章 )3.提 供 了 投 标 人 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核 心 成 员 近 三 个 月 的 社 保 缴纳 证 明6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提 供 了 有 效 的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7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查 询 记 录 未 被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列 入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和 /或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的 供 应 商 。提 供 查 询 截 图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截 图 日 期 自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至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8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 提 供 了 投 标 人 关 联 企 业 情 况 声 明 。 各 投 标 人 之 间 不 存 在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情 形结 论
以 上 表 格 中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要 求 , 结 论 为 不 合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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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二 符 合 性 审 查 表序 号 评 审 项 目 评 审 标 准1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盖 章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在 规 定 位 置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和 ( /或 ) 有 法 定 代 表 人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加 盖 人 名 章 的 2 附 加 条 件 投 标 文 件 不 含 有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附 加 条 件 3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4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投 标 文 件 按 规 定 的 格 式 填 写 , 内 容 完 整 且 关 键 字 迹 清 晰 5 备 选 方 案 投 标 人 不 得 提 交 两 份 或 者 多 份 内 容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 或 者 在 同 一 份投 标 文 件 中 对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有 两 个 或 者 多 个 报 价 6 投 标 内 容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服 务 无 实 质 性 遗 漏
7 技 术 响 应 ( 服 务 标 准 ) 符 合 采 购 需 求 要 求 , 无 重 大 偏 差 ( 满 足 星 号 条 款 要 求 )8 服 务 期 和 服 务 地 点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9 付 款 方 式 招 标 文 件 不 允 许 偏 差 时 , 投 标 文 件 无 负 偏 差 结 论以 上 表 格 中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要 求 , 结 论 为 不 合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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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三 价 格 评 分 表
评 分 规 则 :1 价 格 分 满 分 2 0 分 ( 其 中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报 价 分 值 1 0 分 ,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报 价 分 值 1 0 分 ) , 最 低收 费 价 格 分 和 下 浮 率 价 格 分 分 别 占 价 格 总 分 权 重 的 4 0 %和 6 0 %。2 评 标 基 准 价 各 投 标 单 位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的 平 均 价 ( 即 各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的 最 低 收 费 报 价 平 均 值 为最 低 收 费 评 标 基 准 价 , 平 均 下 浮 率 为 基 准 下 浮 率 ) 。3 报 价 上 浮 者 , 价 格 分 整 体 为 0 分 。
序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说 明 分 值1 招 标 代 理 服务 费 报 价 1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确 定 : 以 所 有 有 效 报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作 为 评 标基 准 价 。2 最 低 收 费 标 准 分 值 占 比 40%, 下 浮 率 分 值 占 比 60%。3 评 审 方 法 : 报 价 等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时 , 报 价 评 分 得 满 分 报 价每 高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1%, 减 去 0.2 分 , 扣 完 为 止 报 价 每 低 于评 标 基 准 价 的 1%, 减 去 0.1 分 , 扣 完 为 止 ( 实 际 计 算 按 直 线 插入 法 计 算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4 报 价 不 得 上 浮 , 否 则 报 价 不 得 分 。 10 分
2 造 价 咨 询 服务 费 报 价 1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确 定 : 以 所 有 有 效 报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作 为 评 标基 准 价 。2 最 低 收 费 标 准 分 值 占 比 40%, 下 浮 率 分 值 占 比 60%。3 评 审 方 法 : 报 价 等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时 , 报 价 评 分 得 满 分 报 价每 高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1%, 减 去 0.2 分 , 扣 完 为 止 报 价 每 低 于评 标 基 准 价 的 1%, 减 去 0.1 分 , 扣 完 为 止 ( 实 际 计 算 按 直 线 插入 法 计 算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4 报 价 不 得 上 浮 , 否 则 报 价 不 得 分 。 10 分合 计 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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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四 商 务 技 术 评 分 表序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说 明 分 值1 服 务 实 施方 案 根 据 服 务 实 施 方 案 的 完 整 性 可 行 性 针 对 性 等 进 行综 合 评 审 后 酌 情 给 分 , 最 高 不 超 过 15分 :( 1) 服 务 方 案 内 容 全 面 , 得 0-5分 ( 2) 重 难 点 阐 述 明 确 恰 当 , 应 对 措 施 合 理 有 效 , 得0-5分 ( 3) 质 量 进 度 控 制 等 措 施 合 理 可 靠 , 得 0-5分 投 标 文 件 中 未 陈 述 的 不 得 分 。 0 15分 15 分
2 人 员 配 备 ( 1)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条 件 :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综 合 管 理能 力 强 , 须 具 有 高 级 工 程 师 且 具 有 一 级 造 价 工 程 师 执业 资 格 , 得 5 分 , 否 则 不 得 分 在 上 述 资 格 基 础 上 同时 具 备 下 述 工 程 类 执 ( 职 ) 业 资 格 证 书 之 一 ( 招 标 师 监 理 工 程 师 一 级 建 造 师 一 级 建 筑 师 ) ,每 有 一 项 加0.5 分 , 最 多 加 2 分 。 说 明 : 证 明 材 料 应 提 供 上 述 证书 复 印 或 扫 描 件 。 0-7分 12 分( 2) 拟 派 项 目 团 队 人 员 : 各 专 业 人 员 配 备 合 理 , 人 员专 业 能 力 及 综 合 素 质 强 , 分 工 明 确 责 任 清 晰 , 最 高得 5 分 。说 明 : 证 明 材 料 应 提 供 证 书 复 印 或 扫 描 件 。 0-5分3 服 务 承 诺 服 务 承 诺 及 奖 罚 措 施 : 措 施 平 平 , 奖 罚 条 例 不 明 确 ,得 1 分 措 施 尚 可 , 奖 罚 条 例 明 确 , 操 作 性 一 般 , 得3 分 措 施 完 善 , 奖 罚 条 例 明 确 合 理 , 操 作 性 强 ,
得 5 分 , 投 标 文 件 中 未 陈 述 的 不 得 分 。 0-5分 5分4 项 目 业 绩 2020年 11月 1日 以 来 完 成 的 项 目 业 绩 (须 提 供 每 个 业 绩 的 中 标 通知 书 或 合 同 关 键 页 的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并 须 能 够 体 现 金 额 , 否 则不 予 认 可 ) 12 分( 1) 完 成 的 招 标 代 理 项 目 中 标 金 额 在 人 民 币 1000 万元 及 以 上 的 业 绩 ( 不 包 含 中 国 大 陆 以 外 项 目 业 绩 ) 每提 供 一 项 得 2 分 , 最 多 得 6 分 。 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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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完 成 的 造 价 咨 询 项 目 造 价 金 额 在 人 民 币 1000 万元 及 以 上 的 业 绩 ( 不 包 含 中 国 大 陆 以 外 项 目 业 绩 ) 每提 供 一 项 得 2 分 , 最 多 得 6 分 。 0-6分
5 获 奖 及 证书 情 况 近 三 年 获 省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省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和 省造 价 协 会 优 秀 单 位 先 进 单 位 称 号 或 通 报 表 扬 的 , 得2分 获 省 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省 辖 市 造 价 管 理 机构 和 省 辖 市 造 价 协 会 优 秀 单 位 先 进 单 位 称 号 或 通 报表 扬 的 , 得 1 分 最 高 得 4 分 。 0-4分 16 分提 供 有 效 的 省 级 及 以 上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行 业 协 会 信 用 评价 证 书 , 信 用 等 级 为 AAA级 的 得 3 分 , 信 用 等 级 为 AA的 得 2 分 , 信 用 等 级 为 A 级 的 得 1 分 , 其 他 级 别 和 无信 用 等 级 证 书 的 不 得 分 。 0-3分提 供 有 效 的 质 量 环 境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每 项 证 书 得 1 分 , 最 高 得 3 分 。 0-3分近 三 年 获 得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部 门 颁 发 的 守 合 同 重 信 用 企 业 证 书 , 每 一 年 度 得 分 2 分 , 最 高 6 分 。 0-6分6 业 务 辐 射能 力 根 据 投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的 辐 射 能 力 经营 网 点 的 覆 盖 情 况 等 进 行 打 分 , 最 高 分 15分 。
应 提 供 有 效 的 证 明 文 件 并 加 盖 企 业 公 章 。 0-15分 15 分7 现 场 方 案介 绍 根 据 投 标 人 代 表 现 场 方 案 介 绍 的 内 容 质 量 , 以 对 服务 内 容 的 理 解 和 认 识 为 重 点 , 酌 情 给 分 0-5 分 。 未 参与 现 场 方 案 介 绍 的 不 给 分 。 0 5 分 5 分合 计 8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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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委 托 人 ( 甲 方 ) :受 托 人 ( 乙 方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及 适 用 法 律 法 规规 定 , 委 托 人 委 托 受 托 人 就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代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开 展 业务 。 受 托 人 愿 接 受 委 托 人 的 委 托 , 按 照 委 托 人 的 要 求 和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工 作 。 委托 人 与 受 托 人 双 方 本 着 平 等 自 愿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经 协 商 一 致 ,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一 委 托 范 围 及 内 容1.委 托 范 围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代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服 务2.委 托 内 容 : 工 程 类 货 物 类 服 务 类 的 招 标 代 理 以 及 造 价 咨 询3.协 议 期 限 : 2年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至 2025年 12月 31日 止 , 如 至 协 议 期 限 结 束 时仍 有 未 完 成 之 工 作 , 则 服 务 结 束 期 自 动 延 续 至 该 项 工 作 完 成 之 日 。二 委 托 事 项委 托 人 委 托 受 托 人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一 ) 招 标 代 理 业 务1.根 据 委 托 人 的 委 托 内 容 , 受 托 人 进 行 并 完 成 包 括 委 托 人 本 部 及 所 属 各 单 位 办 公 室 及
营 业 网 点 等 的 工 程 货 物 服 务 类 的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2.提 供 包 含 公 开 招 标 邀 请 招 标 竞 争 性 谈 判 竞 争 性 磋 商 询 价 采 购 单 一 来 源 采购 等 各 种 采 购 形 式 在 内 的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 具 体 采 购 方 式 以 单 次 项 目 委 托 函 规 定 为准 3.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关 规 定 项 目 需 求 等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4.根 据 相 关 政 策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图 纸 , 现 行 的 预 算 及 取 费 定 额 及 有 关 造 价 管 理规 定 等 , 编 制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控 制 价 5.依 法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6.接 受 潜 在 投 标 人 报 名 并 发 出 招 标 文 件 7.根 据 委 托 人 要 求 发 出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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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协 助 委 托 人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9.组 织 招 标 项 目 的 开 标 及 评 标 工 作 10.对 中 标 结 果 进 行 公 示 11.向 中 标 人 和 未 中 标 人 分 别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招 标 结 果 通 知 书 12.配 合 委 托 人 处 理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的 投 标 人 或 利 害 相 关 方 提 出 的 合 格 的 质 疑 或 异 议 13.配 合 招 标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投 诉 事 项 的 调 查 工 作 14.协 助 委 托 人 与 中 标 人 进 行 最 终 的 合 同 谈 判 商 议 承 包 合 约 及 合 同 条 款 的 草 拟 15.招 标 工 作 完 成 后 按 照 委 托 人 要 求 提 供 完 整 的 招 标 资 料 一 套 ( 包 含 书 面 资 料 及 电 子版 资 料 ) , 协 助 委 托 人 进 行 相 关 手 续 的 备 案 和 资 料 归 档 等 16.为 完 成 整 个 招 标 工 作 受 托 人 须 向 委 托 人 提 供 的 其 他 配 合 协 助 及 咨 询 建 议 等 工 作 。
( 二 ) 造 价 咨 询 业 务1.造 价 咨 询 服 务 主 要 指 根 据 委 托 人 的 委 托 内 容 , 受 托 人 进 行 并 完 成 包 括 委 托 人 本 部 及所 属 各 单 位 办 公 室 营 业 网 点 各 项 目 的 造 价 咨 询 工 作 , 并 向 委 托 人 提 交 正 式 工 程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2.编 制 招 标 清 单 及 招 标 控 制 价 3.施 工 阶 段 全 过 程 造 价 控 制 : 包 括 制 定 造 价 控 制 实 施 流 程 , 对 承 包 人 报 送 的 工 程 预 算进 行 审 核 , 编 制 资 金 计 划 表 , 参 与 工 程 例 会 , 对 施 工 单 位 报 送 的 进 度 款 进 行 审 核并 为 委 托 人 提 供 付 款 建 议 书 , 设 计 变 更 及 现 场 签 证 等 费 用 的 审 核 , 动 态 成 本 预 警 ,分 阶 段 完 工 的 工 程 结 算 , 提 供 与 造 价 控 制 相 关 的 人 工 材 料 机 械 设 备 等 造 价 信息 和 施 工 过 程 中 需 协 助 委 托 人 的 其 他 咨 询 服 务
4.工 程 造 价 审 核 : 根 据 承 发 包 合 同 和 相 应 的 建 设 工 程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规 范 和 定 额 招 投 标 文 件 施 ( 竣 ) 工 图 纸 及 其 他 结 算 相 关 资 料 , 审 核 工 程 造 价 5.其 他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 主 要 指 委 托 人 在 项 目 实 施 的 各 个 阶 段 遇 到 的 涉 及 到 造 价 方 面 的问 题 , 受 托 人 充 分 利 用 其 资 源 和 专 业 知 识 , 及 时 为 委 托 人 提 供 专 业 的 咨 询 建 议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工 程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咨 询 政 策 咨 询 价 格 咨 询 建 议 协 助 委 托 人 处理 与 业 务 相 关 的 问 题 等 。三 委 托 人 权 利 和 义 务1.委 托 人 有 权 要 求 受 托 人 参 照 行 业 标 准 进 行 质 量 控 制 , 并 有 权 基 于 委 托 事 项 , 对 受 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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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进 行 检 查 和 监 督 , 包 括 对 受 托 人 提 出 对 相 关 委 托 工 作 底 稿 等 资 料 的 检 查 2.对 咨 询 服 务 过 程 出 现 的 不 当 行 为 , 委 托 人 有 权 要 求 乙 受 托 人 在 委 托 人 书 面 规 定 的 时间 内 予 以 整 改 如 受 托 人 未 完 成 前 述 整 改 , 则 委 托 人 有 权 解 除 本 协 议 如 前 述 不当 行 为 已 造 成 委 托 人 及 /或 第 三 人 人 身 及 /或 财 产 损 失 , 则 受 托 人 应 向 委 托 人 及 /或 第 三 人 赔 偿 , 赔 偿 最 高 金 额 不 超 过 受 托 人 所 收 取 的 咨 询 费 3.委 托 人 应 向 受 托 人 提 供 进 行 咨 询 服 务 所 需 的 必 要 配 合 和 资 料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文 件 资料 及 信 息 数 据 等 4.委 托 人 应 对 其 所 知 悉 的 受 托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 不 得 泄 露 与 本 协 议 规 定 业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一 切 保 密 资 料 及 合 作 信 息 , 本 保 密 义 务 不 因 本 协 议 终 止 中 止 解除 履 行 完 毕 无 效 效 力 待 定 而 终 止
5.委 托 人 应 依 据 本 协 议 约 定 向 受 托 人 支 付 服 务 费 用 。四 受 托 人 权 利 和 义 务1.受 托 人 有 权 了 解 与 委 托 事 项 有 关 的 情 况 , 并 获 得 业 务 开 展 的 必 要 资 料 2.受 托 人 依 据 本 协 议 约 定 向 委 托 人 收 取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费 用 3.受 托 人 应 依 据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政 策 的 规 定 , 本 着 客 观 公 正 实 事 求 是 认 真 负 责 的 工 作 态 度 , 严 格 遵 守 行 业 标 准 及 本 协 议 约 定 , 为 委 托 人 提 供 专 业 的 造价 咨 询 服 务 4.受 托 人 在 开 展 咨 询 服 务 时 , 应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行 业 相 关 标 准 和 委 托 人 的要 求 的 质 量 和 节 点 要 求 提 供 服 务 , 出 具 成 果 文 件 , 确 保 服 务 的 质 量 和 效 率 如 因
受 托 人 原 因 给 委 托 人 及 /或 第 三 方 造 成 损 失 , 则 前 述 损 失 应 由 受 托 人 承 担 , 承 担损 失 最 高 金 额 不 超 过 受 托 人 所 收 取 的 咨 询 费 5.受 托 人 须 对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共 性 问 题 , 及 时 总 结 , 并 对 委 托 人 提 出 建 议 委 托 人 有 权 对 受 托 人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进 行 考 核 评 价 , 并 以 此 作 为 下 一 年 度是 否 继 续 委 托 的 依 据 6.受 托 人 不 能 以 委 托 人 的 名 义 开 展 任 何 与 本 协 议 约 定 咨 询 服 务 无 关 的 业 务 活 动 及 /或 从 事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7.受 托 人 应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操 守 , 廉 洁 自 律 , 不 得 作 出 任 何 损 害 委 托 人 利 益 的 事 情 8.受 托 人 应 对 其 所 知 悉 的 委 托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 不 得 泄 露 与 本 协 议 规 定 业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一 切 保 密 资 料 及 合 作 信 息 , 本 保 密 义 务 不 因 本 协 议 终 止 中 止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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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履 行 完 毕 无 效 效 力 待 定 而 终 止 。五 委 托 费 用 及 支 付 方 式( 一 ) 委 托 费 用1.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 经 双 方 协 商 , 按 照 原 国 家 计 委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2002 1980号 ) 规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下 浮 %, 单 个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费 不 足 元 的 ,按 元 收 取 , 由 中 标 人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之 前 向 受 托 人 一 次 性 支 付 聘 请 外 部专 家 评 审 费 用 由 受 托 人 自 行 承 担 2.招 标 文 件 的 售 价 : 招 标 金 额 100万 元 时 , 招 标 文 件 出 售 价 格 300元 /份 100万元 招 标 金 额 5000万 元 时 , 招 标 文 件 出 售 价 格 500 元 /份 由 投 标 人 在 购 买
标 书 时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3.中 标 人 放 弃 中 标 , 或 者 根 据 规 定 有 不 予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情 形 发 生 时 , 不 予 退 还 的投 标 保 证 金 归 委 托 人 所 有 4.造 价 咨 询 服 务 费 : 工 程 量 清 单 招 标 控 制 价 编 制 费 全 过 程 造 价 控 制 及 造 价 结 算 审核 费 等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费 , 按 照 上 海 市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物 价 局 关 于 发 布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服 务 和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沪 建 计 联( 2005) 834 号 沪 价 费 ( 2005) 056 号 规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下 浮 %, 单 个 项 目 咨询 费 不 足 元 的 , 按 元 收 取 5.工 程 造 价 结 算 审 核 核 减 率 在 5%以 内 的 ( 含 5%) , 由 委 托 人 负 担 审 核 费 用 核 减 率 在5%以 上 的 , 5%以 内 的 审 核 费 由 委 托 人 负 担 , 超 过 部 分 由 原 编 制 单 位 负 担 。
( 二 ) 支 付 方 式1.按 受 托 人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项 目 的 具 体 完 成 情 况 , 由 受 托 人 根 据 委 托 函 和 咨 询 成 果文 件 , 向 委 托 人 提 出 支 付 申 请 , 与 委 托 人 进 行 委 托 费 用 的 结 算 工 作 2.工 程 量 清 单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编 制 费 用 , 在 招 标 工 作 结 束 ( 定 标 ) 后 30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委 托 人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受 托 人 3.全 过 程 造 价 控 制 : 委 托 费 用 在 项 目 竣 工 的 次 月 , 经 受 托 人 申 请 , 由 委 托 人 支 付 委 托费 用 的 75% 剩 余 的 25%, 在 造 价 结 算 审 核 单 位 提 交 最 终 结 算 审 核 报 告 后 一 次 性支 付 如 项 目 延 期 ,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费 不 增 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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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结 算 审 核 费 用 , 由 受 托 人 出 具 正 式 的 结 算 审 核 报 告 , 并 经 委 托 人 确 认 后 的 30个 工作 日 内 由 委 托 人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受 托 人 5.受 托 人 在 申 请 付 款 时 , 应 提 供 符 合 委 托 人 要 求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 同 时 对 其 所 提 供 的 发票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负 责 , 如 因 受 托 人 发 票 问 题 导 致 的 付 款 问 题 或 其 他 损 失 等 由 受 托人 自 行 承 担 6.支 付 的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为 单 位 计 算 7.除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咨 询 服 务 报 酬 以 外 , 除 非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或 委 托 人 书 面 同 意 , 委 托 人不 再 向 受 托 人 支 付 或 承 担 其 他 费 用 。六 招 标 代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团 队
1.受 托 人 委 派 本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的 项 目 经 理 为 : ( 联 系 方式 : ) 2.受 托 人 拟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的 团 队 人 员 名 单 , 在 未 征 得 委 托 人书 面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 受 托 人 不 得 擅 自 调 整 。七 服 务 成 果 提 交 时 间 节 点 要 求委 托 事 项 工 作 内 容 完 成 时 间 提 供 成 果
招 标 代 理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委 托 人 提 供 招 标 需 求 后 7天 内 招 标 文 件 ( 最 终 版 )编 制 招 标 清 单 招 标控 制 价 委 托 人 提 供 完 整 的 招 标 图纸 等 资 料 后 14天 内 招 标 清 单 招 标 控 制 价( 最 终 版 )评 标 收 到 回 标 文 件 后 3天 内 完 整 的 评 标 报 告定 标 收 到 回 标 文 件 后 7天 内 合 同 文 件结 算 审 核 结 算 造 价 10万 元 委 托 人 提 供 完 整 结 算 资 料后 15天 内 结 算 审 核 报 告 ( 最 终 版 )10万 元 <结 算 造 价 委 托 人 提 供 完 整 结 算 资 料 结 算 审 核 报 告 ( 最 终 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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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 元 后 30天 内100万 元 <结 算 造 价 1000万 元 委 托 人 提 供 完 整 结 算 资 料后 45天 内 结 算 审 核 报 告 ( 最 终 版 )结 算 造 价 >1000万元 委 托 人 提 供 完 整 结 算 资 料后 60天 内 结 算 审 核 报 告 ( 最 终 版 )1.针 对 该 项 目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受 托 人 在 为 委 托 人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和 造 价 咨 询 服务 过 程 中 , 应 按 照 以 上 时 间 节 点 提 交 服 务 成 果 文 件 , 具 体 以 委 托 人 实 际 发 出的 委 托 函 为 准 成 果 文 件 须 同 时 提 交 书 面 版 和 电 子 版
2.由 于 委 托 人 原 因 致 使 受 托 人 无 法 按 期 开 展 工 作 , 则 受 托 人 成 果 提 交 时 间 按 以 上节 点 时 间 相 应 顺 延 , 但 委 托 人 不 对 受 托 人 进 行 经 济 补 偿 。八 违 约 责 任1.受 托 人 应 履 行 本 协 议 中 的 义 务 , 因 受 托 人 原 因 造 成 逾 期 的 , 自 逾 期 之 日 起 , 受 托 人每 延 迟 一 日 应 承 担 该 项 目 委 托 人 应 付 咨 询 费 的 1%, 累 计 扣 减 金 额 不 超 过 该 项 目 应付 咨 询 酬 金 的 50% 2.受 托 人 因 过 失 或 故 意 提 供 不 实 或 内 容 虚 假 的 审 查 报 告 , 造 成 相 应 后 果 的 , 应 承 担 经济 责 任 , 需 要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的 , 依 法 追 究 有 关 责 任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取 消 其 委 托 业务 , 在 以 后 三 个 年 度 内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3.受 托 人 编 制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控 制 价 偏 差 过 大 , 影 响 委 托 人 招 标 定 标 工 作 的 , 咨 询 费用 相 应 扣 减 , 经 委 托 人 确 认 总 偏 差 超 过 10%的 , 不 计 取 咨 询 费 用 4.受 托 人 提 供 的 结 算 审 核 成 果 文 件 , 经 委 托 人 相 关 部 门 复 核 , 误 差 超 过 5%的 , 则 受 托人 应 支 付 超 出 部 分 的 10%作 为 违 约 金 , 具 体 算 法 为 :违 约 金 ( 申 报 值 -结 算 值 (1 5%)) 10%5.受 托 人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标 准 未 达 到 委 托 人 标 准 和 条 件 的 , 经 书 面 要 求 改 正 后 15天 内仍 无 实 质 性 改 进 的 , 委 托 人 有 权 单 方 面 解 除 合 同 , 并 书 面 通 知 受 托 人 收 回 委 托 工作 , 由 此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 委 托 人 有 权 在 支 付 给 受 托 人 的 委 托 款 项 中 扣 款 补 偿 6.委 托 人 发 现 并 有 证 据 证 明 受 托 人 违 反 廉 洁 协 议 的 , 委 托 人 根 据 具 体 情 节 和 造 成 的 后果 , 追 究 受 托 人 咨 询 总 额 1% 5%的 违 约 金 , 由 此 给 委 托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均 由 受 托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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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担 , 受 托 人 用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取 的 非 法 所 得 由 委 托 人 单 位 予 以 追 缴 7.由 于 委 托 人 原 因 造 成 受 托 人 工 作 不 能 开 展 或 者 延 迟 的 , 受 托 人 的 服 务 成 果 文 件 相 应顺 延 , 但 委 托 人 不 对 受 托 人 进 行 经 济 补 偿 8.在 满 足 支 付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委 托 人 未 按 约 定 支 付 委 托 费 用 , 受 托 人 有 权 要 求 委 托 人承 担 受 托 人 为 完 成 委 托 工 作 实 际 支 付 的 合 理 费 用 。九 争 议 解 决 方 式因 本 协 议 产 生 争 议 的 , 委 托 人 与 受 托 人 双 方 可 以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或 不 愿协 商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提 交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诉 讼 解 决 。十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受 托 人 明 白 , 本 协 议 受 托 人 不 是 唯 一 为 委 托 人 提 供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 委 托人 有 权 另 行 选 择 第 三 方 进 行 招 标 代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 受 托 人 不 得 因 此 提 出 索 赔 或 费用 变 更 。十 一 合 同 文 件 内 容 及 解 释 顺 序构 成 合 同 的 文 件 应 能 相 互 解 释 , 互 为 说 明 , 除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组 成 本 合 同的 文 件 及 优 先 解 释 次 序 如 下 :1.补 充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的 补 充 协 议 和 会 议 纪 要 2.本 合 同 及 附 件 3.法 律 法 规 , 当 合 同 文 件 出 现 含 糊 不 清 或 不 相 一 致 时 , 在 不 影 响 工 作 进 度 的 情
况 下 ,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双 方 意 见 仍 不 能 一 致 的 按 照 第 十 二 条 约 定 的 办 法 解决 。十 二 合 同 生 效 变 更 与 终 止1.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一 式 肆 份 , 双 方 各 执 贰 份 2.本 协 议 不 得 无 故 变 更 或 解 除 , 一 方 要 求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时 , 应 当 提 前 14 天 通知 对 方 , 获 得 同 意 后 方 可 变 更 或 解 除 , 但 因 变 更 或 解 除 协 议 使 一 方 遭 受 损 失的 , 应 当 由 另 一 方 负 责 赔 偿 3.变 更 或 解 除 协 议 的 通 知 或 协 议 应 当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新 的 协 议 未 达 成 之 前 , 原 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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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仍 然 有 效 4.因 违 约 或 终 止 合 同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和 赔 偿 , 双 方 应 当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或 调 解 不 成的 , 根 据 双 方 约 定 向 委 托 方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5.未 尽 事 宜 , 双 方 可 以 另 行 协 商 签 订 书 面 补 充 协 议 。十 三 反 商 业 贿 赂 条 款反 商 业 贿 赂 条 款 是 本 协 议 之 必 备 条 款 , 与 本 协 议 其 他 条 款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本协 议 各 方 已 认 真 阅 读 如 下 反 商 业 贿 赂 条 款 并 同 意 遵 守 :1.本 协 议 各 方 均 清 楚 并 承 诺 会 严 格 遵 守 刑 法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证 券 法 公 司 法 等 有 关 反 商 业 贿 赂 和 商 业 犯 罪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 各 方 都 理 解 任 何
形 式 的 贿 赂 和 贪 渎 行 为 都 将 触 犯 法 律 , 并 将 受 到 法 律 的 严 惩 。2.本 协 议 各 方 均 不 得 向 对 方 对 方 工 作 人 员 或 其 他 利 益 关 系 人 索 要 收 受 提 供 给 予 协 议 约 定 外 的 任 何 物 质 或 者 非 物 质 利 益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明 扣 暗 扣 现金 房 产 股 权 支 付 凭 证 ( 如 购 物 卡 消 费 卡 提 货 券 等 ) 实 物 有 价 证券 旅 游 宴 请 赞 助 工 作 安 排 等 , 或 为 上 述 行 为 提 供 代 持 等 便 利 。 但 如该 等 利 益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之 规 定 且 属 于 行 业 惯 例 或 通 常 做 法 , 则 须 在 协 议 中明 示 。3.本 协 议 各 方 确 认 , 本 协 议 任 一 方 均 严 格 禁 止 己 方 经 办 人 员 的 任 何 商 业 贿 赂 行为 。 本 协 议 任 一 方 经 办 人 员 发 生 本 条 第 二 款 所 列 示 的 任 何 一 种 行 为 , 都 是 违反 该 方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的 , 都 将 受 到 该 方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和 国 家 法 律 的 惩 处 。
4.本 协 议 各 方 均 反 对 任 何 一 方 任 何 一 方 工 作 人 员 或 其 他 利 益 关 系 人 为 了 本 协 议之 目 的 与 本 协 议 以 外 的 任 何 第 三 方 发 生 本 条 第 二 款 所 列 示 的 任 何 贿 赂 行 为 。各 方 承 诺 将 合 法 合 规 地 履 行 本 协 议 , 并 向 对 方 完 整 披 露 相 关 情 况 。 任 何 一 方 任 何 一 方 工 作 人 员 或 其 他 利 益 关 系 人 违 反 上 述 条 款 之 规 定 , 给 对 方 造 成 损 失的 , 应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 涉 嫌 犯 罪 的 ,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十 四 保 密 条 款1.乙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甲 乙 双 方 交 流 和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获 得 或 接 触 的 所 有 甲方 及 其 关 联 方 信 息 均 为 保 密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服 务 涉 及 的 公 司 经 营信 息 管 理 信 息 项 目 信 息 客 户 信 息 以 及 有 权 机 构 和 上 级 单 位 下 发 信 息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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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 乙 双 方 工 作 往 来 的 传 真 信 函 邮 件 等 ( 3) 甲 乙 双 方 在 服 务 过 程 中产 生 的 其 他 需 要 保 密 的 信 息 。2.合 同 双 方 应 切 实 履 行 信 息 安 全 保 密 义 务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有 要 求 外 , 未经 对 方 书 面 许 可 , 不 应 向 第 三 方 泄 露 上 述 保 密 信 息 , 并 采 取 有 效 安 全 保 障 措施 , 防 范 相 关 保 密 信 息 发 生 泄 露 。 乙 方 应 将 上 述 保 密 信 息 的 知 悉 范 围 限 定 在最 小 范 围 内 , 并 仅 为 实 现 本 合 同 目 的 而 使 用 。 为 履 行 本 合 同 , 乙 方 可 将 相 关保 密 信 息 披 露 给 指 定 工 作 人 员 , 乙 方 承 诺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以 确 保 知 悉 保 密 信 息的 人 员 实 际 履 行 信 息 安 全 保 密 义 务 , 同 时 承 诺 上 述 人 员 承 担 的 义 务 标 准 不 低于 乙 方 依 据 本 协 议 应 履 行 的 义 务 。 乙 方 保 证 其 与 上 述 人 员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关 系后 , 上 述 人 员 仍 然 能 履 行 相 应 信 息 安 全 保 密 义 务 。
3.如 发 现 甲 方 保 密 信 息 被 泄 露 或 者 因 乙 方 过 失 泄 露 保 密 信 息 , 乙 方 应 当 采 取 有 效措 施 防 止 泄 密 范 围 及 造 成 的 不 良 影 响 进 一 步 扩 大 , 并 及 时 向 甲 方 报 告 。4.若 乙 方 服 务 人 员 在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提 供 服 务 的 , 乙 方 服 务 人 员 的 工 作 地 点 及 工 作时 间 访 问 权 限 等 接 受 甲 方 的 管 理 与 安 排 , 遵 从 甲 方 安 全 及 保 密 管 理 要 求 。乙 方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告 知 相 关 服 务 人 员 信 息 安 全 保 密 要 求 , 加 强 对 其 提 供服 务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信 息 安 全 保 密 管 理 。5.本 项 目 终 止 后 或 经 甲 方 书 面 要 求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返 还 或 销 毁 任 何 甲 方 专 为本 项 目 提 供 的 保 密 信 息 及 其 复 制 件 ( 如 有 ) , 且 不 得 全 部 或 部 分 保 留 任 何 副 本 摘 要 或 其 他 复 制 件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作 出 书 面 承 诺 : 乙 方 在 进 行 此 类 返 还或 销 毁 时 , 没 有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保 留 或 控 制 任 何 与 项 目 有 关 的 保 密 信 息 。
6.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乙 方 保 密 义 务 不 因 其 他 条 款 的 发 生 变 更 合 同 整 体 解 除 终 止 无 效 而 自 然 免 除 , 若 本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发 生 变 更 合 同 整 体 发 生 解 除 终 止 无 效 情 形 的 , 保 密 条 款 在 保 密 期 限 内 继 续 生 效 。 保 密 期 限 自 各 方 知 晓 保 密 信息 之 日 起 , 至 保 密 信 息 成 为 公 开 信 息 之 日 止 。7.若 乙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上 述 保 密 义 务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支 付 相 当 于 合 同 金额 30%的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甲 方 损 失 的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承 担 一切 直 接 和 间 接 损 失 , 以 及 为 主 张 上 述 损 失 产 生 的 案 件 受 理 费 申 请 费 保 全费 律 师 费 交 通 费 调 查 费 等 费 用 。8.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擅 自 将 服 务 进 行 转 包 或 分 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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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人 : ( 盖 章 )受 托 人 : (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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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采 购 需 求一 项 目 概 况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是 由 新 中 国 第 一 家 股 份 制 证 券 公 司 , 于 2015年 1月 16日 合 并 组 建 而 成 , 在 全 国 设 有 34家 区 域 分 公 司 和 300多 家 营 业 部 ( 含 申 万 宏 源 西 部证 券 有 限 公 司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承 销 保 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司 ) 。 现 以 公 开 招 标 的 方 式 拟 入 围 3家 供 应 商 , 为 公 司 总 部 及 所 属 分 支 机 构 营 业 网点 的 工 程 货 物 服 务 类 采 购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二 服 务 期 限
两 年 ,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至 2025年 12月 31日 止 。三 服 务 范 围为 公 司 总 部 及 所 属 分 支 机 构 营 业 网 点 的 工 程 货 物 服 务 类 采 购 提 供 招 标 代 理及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以 及 公 司 要 求 的 与 之 相 关 的 其 他 咨 询 服 务 。四 服 务 内 容 及 要 求( 一 ) 招 标 代 理 业 务1.根 据 委 托 内 容 , 完 成 包 括 委 托 人 本 部 及 所 属 各 分 公 司 及 营 业 网 点 等 的 工 程 货 物 服 务 类 的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2.提 供 包 含 公 开 招 标 邀 请 招 标 竞 争 性 谈 判 竞 争 性 磋 商 询 价 采 购 单 一 来 源 采购 等 各 种 采 购 形 式 在 内 的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 具 体 采 购 方 式 以 单 次 项 目 委 托 函 规 定 为准 3.编 制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清 单 招 标 控 制 价 等 文 件 4.根 据 招 标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文 件 委 托 人 采 购 制 度 规 定 等 相 关 要 求 履 行 招 标 采 购程 序 5.组 织 招 标 项 目 的 开 标 及 评 标 工 作 , 协 助 委 托 人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 聘 请 外 部 专 家 进 行评 审 并 支 付 专 家 评 审 费 用 6.对 中 标 结 果 进 行 公 示 7.向 中 标 人 和 未 中 标 人 分 别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招 标 结 果 通 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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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配 合 委 托 人 处 理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的 投 标 人 或 利 害 相 关 方 提 出 的 合 格 的 质 疑 或 异 议 9.配 合 招 标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投 诉 事 项 的 调 查 工 作 10.协 助 委 托 人 与 中 标 人 进 行 最 终 的 合 同 谈 判 商 议 承 包 合 约 及 合 同 条 款 的 草 拟 11.招 标 工 作 完 成 后 按 照 委 托 人 要 求 提 供 完 整 的 招 标 资 料 一 套 ( 包 含 书 面 资 料 及 电 子版 资 料 ) , 协 助 委 托 人 进 行 相 关 手 续 的 备 案 和 资 料 归 档 等 12.为 完 成 整 个 招 标 工 作 受 托 人 须 向 委 托 人 提 供 的 其 他 配 合 协 助 及 咨 询 建 议 等 工 作 。( 二 ) 造 价 咨 询 业 务1.根 据 委 托 人 的 委 托 , 完 成 包 括 委 托 人 本 部 及 所 属 各 分 公 司 及 营 业 网 点 等 项 目 的 造 价咨 询 工 作 , 并 向 委 托 人 提 交 正 式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2.编 制 招 标 清 单 及 招 标 控 制 价
3.施 工 阶 段 全 过 程 造 价 控 制 : 包 括 制 定 造 价 控 制 实 施 流 程 , 对 承 包 人 报 送 的 工 程 预 算进 行 审 核 , 编 制 资 金 计 划 表 , 参 与 工 程 例 会 , 对 施 工 单 位 报 送 的 进 度 款 进 行 审 核并 为 委 托 人 提 供 付 款 建 议 书 , 设 计 变 更 及 现 场 签 证 等 费 用 的 审 核 , 动 态 成 本 预 警 ,分 阶 段 完 工 的 工 程 结 算 , 提 供 与 造 价 控 制 相 关 的 人 工 材 料 机 械 设 备 等 造 价 信息 和 施 工 过 程 中 需 协 助 委 托 人 的 其 他 咨 询 服 务 4.工 程 造 价 审 核 : 根 据 承 发 包 合 同 和 相 应 的 建 设 工 程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规 范 和 定 额 招 投 标 文 件 施 ( 竣 ) 工 图 纸 及 其 他 结 算 相 关 资 料 , 审 核 工 程 造 价 5.其 他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 主 要 指 委 托 人 在 项 目 实 施 的 各 个 阶 段 遇 到 的 涉 及 到 造 价 方 面 的问 题 , 受 托 人 充 分 利 用 其 资 源 和 专 业 知 识 , 及 时 为 委 托 人 提 供 专 业 的 咨 询 建 议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工 程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咨 询 政 策 咨 询 价 格 咨 询 建 议 工 程 造 价 经 济
纠 纷 的 鉴 定 和 仲 裁 咨 询 协 助 委 托 人 处 理 与 业 务 相 关 的 问 题 等 。( 三 ) 人 员 要 求1.投 标 人 针 对 本 次 招 标 的 项 目 指 定 固 定 联 系 人 , 投 标 文 件 中 标 明 简 历 及 联 系 方 式 , 中标 后 不 得 随 意 更 换 。2.招 标 代 理 类 项 目 ,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具 备 一 级 造 价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及 高 级 工 程 师 职称 , 团 队 其 他 专 业 人 员 必 须 具 备 对 应 专 业 的 二 级 及 以 上 造 价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或 招标 师 执 业 资 格 。3.造 价 咨 询 类 项 目 ,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具 备 一 级 造 价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及 高 级 工 程 师 职称 , 团 队 其 他 专 业 人 员 必 须 具 备 对 应 专 业 的 二 级 及 以 上 造 价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4.项 目 负 责 人 及 项 目 团 队 主 要 成 员 应 具 有 既 往 类 似 项 目 经 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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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付 款 方 式委 托 内 容 完 成 并 提 交 完 整 资 料 后 30日 内 , 一 次 性 支 付 委 托 费 用 。 其 中 全 过 程 造 价咨 询 服 务 费 在 在 项 目 竣 工 的 次 月 支 付 委 托 费 用 的 75% 剩 余 的 25%, 在 最 终 结 算 审 核报 告 出 具 后 一 次 性 支 付 如 项 目 延 期 ,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费 不 增 加 。六 其 他 要 求投 标 人 在 中 标 后 , 同 意 将 本 部 分 内 容 作 为 双 方 共 同 签 署 合 同 的 附 件 , 具 有 同 等 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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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评 标 索 引序 号 评 标 办 法 条 款 号 评 标 办 法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对 应 内 容的 册 及 页 码一 资 格 审 查12...二 符 合 性 审 查
12...三 评 审 因 素12...注 : 该 评 标 索 引 表 格 放 在 投 标 文 件 目 录 后 , 正 文 的 第 一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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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投 标 函致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招 标 人 名 称 )根 据 贵 方 ( 项 目 名 称 )招 标 的 投 标 邀 请 , (姓 名 和 职 务 )被 正 式 授 权 代 表 投 标 人 ( 投 标 人 名 称 地 址 ) , 向 贵 方 提交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 副 本 三 份 。据 此 函 , 投 标 人 兹 宣 布 同 意 如 下 :1 本 着 既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 又 兼 顾 双 方 利 益 的 原 则 , 我 方 为 贵 单 位 提 供申 万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代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2.我 方 已 详 细 研 究 了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 包 括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 文 件 (如 有 ) 参
考 资 料 及 有 关 附 件 , 我 们 已 完 全 理 解 并 接 受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规 定 和 要 求 , 对 招 标 文 件的 合 理 性 合 法 性 不 再 有 异 议 。3.投 标 有 效 期 为 自 开 标 之 日 起 日 。4.如 我 方 入 围 , 投 标 文 件 将 作 为 本 项 目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 直 至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止 均保 持 有 效 , 我 方 将 按 招 标 文 件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承 担 完 成 合 同 的 全 部 责 任 和义 务 , 并 承 诺 大 小 项 目 一 视 同 仁 。5.我 方 同 意 向 贵 方 提 供 贵 方 可 能 进 一 步 要 求 的 与 本 投 标 有 关 的 一 切 证 据 或 资 料 。6.我 方 完 全 理 解 贵 方 不 一 定 要 接 受 收 到 的 任 何 投 标 , 也 理 解 入 围 单 位 不 一 定 成 为项 目 受 托 单 位 。
投 标 人 名 称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要 托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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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投 标 人 : 单 位 性 质 : 地 址 : 成 立 时 间 : 经 营 期 限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系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特 此 证 明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投 标 人 : ( 单 位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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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本 人 (姓 名 )系 (投 标 人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人 , 现 委 托 本 单 位 在 职 职 工 (姓 名 , 职 务 )以 我 方 的 名 义 参 加 ( 项 目 名 称 )的 投 标 活 动 , 并 代 表 我 方 全 权 办 理 针 对上 述 项 目 的 投 标 开 标 投 标 文 件 澄 清 签 约 等 一 切 具 体 事 务 和 签 署 相 关 文 件 。我 方 对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签 名 (或 盖 章 )事 项 负 全 部 责 任 。委 托 期 限 :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 特 此 委 托
附 :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投 标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章 )身 份 证 号 码 :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身 份 证 号 码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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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报 价 表序 号 项 目 类 型 收 费 依 据 单 个 项 目最 低 收 费 下 浮 率 支 付 方 式1 招 标 代 理服 务 ( 工 程 货 物 服 务 ) 国 家 发 改 委 招 标 代 理 服务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计价 格 2002 1980号 ) 元 ,每 单 收 费 不 足 上述 费 用 时 , 按 该费 用 收 取 。 % 中 标 人 支 付
2 造 价 咨 询服 务 上 海 市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会 上 海 市 物 价 局 关 于 发布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造 价服 务 和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服 务收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沪建 计 联 ( 2005) 834号 沪 价 费 ( 2005) 056号 1 单 项 结 算 审 计工 作 收 费 标 准 按收 费 标 准 执 行 。2 单 次 ( 包 含 编制 工 程 量 清 单 控 制 价 和 结 算 审计 工 作 ) 项 目 最低 收 费 元 ,每 单 收 费 不 足 该费 用 时 , 按 该 费用 收 取 。 % 按 文 件 规 定 执行注 : ( 1) 以 上 报 价 是 投 标 人 完 成 委 托 项 目 全 部 招 标 代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工 作 且 履 行 了 全 部义 务 后 得 到 的 全 部 价 款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为 按 时 按 质 完 成 委 托 项 目 的 招 标 代 理 及 造 价 咨 询 工 作 所需 的 所 有 人 工 费 ( 工 资 , 加 班 费 , 各 种 福 利 , 奖 金 等 ) 办 公 支 持 费 用 ( 复 印 打 印 办 公 用 品 电 脑 及 办 公 设 备 等 ) 差 旅 费 管 理 费 用 保 险 利 润 及 税 金 等 一 切 费 用 。
( 2) 报 价 方 式 如 下 : 单 个 项 目 最 低 收 费 由 投 标 人 自 主 报 价 下 浮 率 报 价 , 以 优 惠 5%为 例 ,投 标 人 按 收 费 依 据 中 的 标 准 收 费 优 惠 5 %, 则 下 浮 率 报 价 为 5 %。投 标 人 名 称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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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商 务 合 同 条 款 偏 差 表投 标 人 名 称 :招 标 文 件 条 目 号 招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合 同 条 款 完 全 响 应 有 偏 离 偏 离 描 述
投 标 人 : (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 签 字 或 加 盖 人 名 章 )日 期 :注 : 1 投 标 人 根 据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须 知 及 合 同 条 款 填 写 本 表 2 对 完 全 响 应 的 条 目 在 下 表 相 应 列 中 标 注 O 。 对 有 偏 离 的 条 目 在 本 表 相 应 列 中 标 注 正偏 离 或 负 偏 离 。 仅 可 在 完 全 响 应 及 有 偏 离 中 选 一 标 注 , 同 时 , 当 且 仅 当选 取 有 偏 离 栏 中 加 以 标 注 后 , 才 能 在 偏 离 简 述 栏 中 加 以 说 明 。
3 正 偏 离 是 指 应 答 的 条 件 高 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负 偏 离 是 指 应 答 的 条 件 低 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正 偏 离 项 目 不 作 扣 分 处 理 。4 投 标 人 须 完 整 填 写 响 应 表 。 如 果 未 完 整 填 写 本 表 的 各 项 内 容 则 视 作 投 标 人 已 经 对 招 标 文件 相 关 要 求 和 内 容 完 全 理 解 并 同 意 , 其 投 标 报 价 为 在 此 基 础 上 的 完 全 价 格 。5 在 买 方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时 , 如 中 标 人 未 在 投 标 文 件 响 应 表 中 列 出 偏 离 说 明 , 无 论已 发 生 或 即 将 发 生 任 何 情 形 , 均 视 为 完 全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并 写 入 合 同 。 若 中 标 人 在合 同 签 订 前 , 以 上 述 事 项 为 借 口 而 不 履 行 合 同 签 订 手 续 及 执 行 合 同 , 则 视 作 拒 绝 与 招 标人 签 订 合 同 。
3 8
六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企业名称成立日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批准登记机关组织代码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资质类型资质等级主营业务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行号(如有)银行账号电话传真邮箱邮编联系人联系方式兹 声 明 上 述 信 息 是 真 实 正 确 的 , 并 提 供 了 全 部 能 提 供 的 资 料 和 数 据 如 我 方 提 供 的 证 明 材料 有 虚 假 情 况 , 愿 承 担 相 应 后 果 。
投 标 人 : (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 签 字 或 加 盖 人 名 章 )日 期 :
3 9
七 投 标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1 投 标 人 三 证 合 一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2 投 标 人 上 一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复 印 件 (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利 润 表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及 其 附 注 ) 或 其 基 本 开 户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原件 3 近 三 个 月 内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4 未 列 入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 www.creditchina.gov.cn)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的 证 明 材 料 5 投 标 人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原 件 6 投 标 人 控 股 股 东 名 称 控 股 公 司 的 名 称 和 存 在 管 理 被 管 理 关 系 的 单 位 名 称
说 明 以 上 提 供 的 原 件 扫 描 件 复 印 件 必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4 0
八 投 标 人 业 绩 一 览 表项 目 名 称 项 目类 型 简 要 描 述 工 程 预 算( 万 元 ) 实 施时 间 项 目 负 责 人 委 托 单 位 项 目 负责 人 联 系 电 话
注 : 业 绩 证 明 应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须 提 供 每 个 业 绩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合 同 关 键 页 的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并 须 能 够 体 现 金 额 , 否 则 不 予 认 可 )。投 标 人 : (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 签 字 或 加 盖 人 名 章 )日 期 :
4 1
九 服 务 方 案 及 能 力1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服 务 方 案 ( 格 式 自 拟 )2 服 务 承 诺 及 奖 惩 措 施 ( 格 式 自 拟 )3 拟 委 派 的 主 要 人 员 ( 含 项 目 负 责 人 专 业 人 员 等 ) 简 历 证 书 业 绩 等 ( 格 式自 拟 )4 业 务 辐 射 能 力 ( 含 各 分 支 机 构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等 ) (格 式 自 拟 )
4 2
十 获 奖 及 证 书 情 况1 近 三 年 获 奖 情 况 ( 自 2020年 11月 1日 至 投 标 截 止 期 间 )2 其 他 有 效 证 书
4 3
十 一 投 标 承 诺 书致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我 方 在 此 声 明 , 我 方 以 下 事 项 进 行 承 诺 :( 1) 在 本 次 投 标 中 我 公 司 无 与 其 他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 或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的 行 为 ( 2) 在 本 次 投 标 中 我 公 司 无 向 招 标 人 或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的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的行 为 ( 3) 在 本 次 投 标 中 我 公 司 无 出 借 或 借 用 资 质 行 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附 资 料 ( 业绩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料 等 ) 无 弄 虚 作 假
( 4) 我 公 司 没 有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投 标 资 格 被 取 消 状 态 ( 5) 我 公 司 不 采 用 非 法 手 段 获 取 证 据 进 行 质 疑 投 诉 , 在 质 疑 投 诉 过 程 中 不提 供 虚 假 情 况 或 进 行 恶 意 质 疑 投 诉 。上 述 承 诺 内 容 如 有 不 实 , 我 公 司 愿 意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 并 承 诺 以 投标 保 证 金 赔 偿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特 此 承 诺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加 盖 人 名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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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投 标 人 认 为 必 要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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