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安顺黄果树旅游区芊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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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果树旅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安顺黄果树旅游区芊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鸡肉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对贵州安顺黄果树旅游区芊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抽检,2023年8月7日黄果树旅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35*****602******)和检验报告(CTT230*****188),其中鸡肉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原因为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黄果树旅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8日将检验结果和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后,其认可检验结果且未申请复检。

二、产品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开始从事经营活动,自开展经营活动以来购进的鸡肉都是从合法途径购进,且能够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涉案抽检不合格的鸡肉截至收到不合格报告以后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养殖环节出现,且黄果树旅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相关线索按照规定移送至农业农村部门。通过调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鸡肉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肉行为违法属实。

(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鸡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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