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与核查处置公告2023年第5期

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与核查处置公告2023年第5期

*0*3年度第一、二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抽取到以下部分产品不合格,现将风险控制与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贵州青山不老木姜油厂

*0*3年4月*5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辖区相关经营单位开展风险监测抽检,经对贵州青山不老木姜油厂销售的“木姜籽调味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木姜籽调味油”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项目指标超标(参考值≤0.3,实测值为1.*3),并于*0*3年5月*3日出具《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X*0******999号F)》,判定该批次的“木姜籽调味油”为不合格产品。

(一)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进货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进货渠道把关。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风险监测不予立案。

二、贵阳市乌当区聂家餐饮店

*0*3年4月*4日,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贵阳市乌当区聂家餐饮店经营使用的餐具“自消毒餐饮具(筷子)”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指标超标(实测值为0.041),并于*0*3年5月8日出具作出《检验报告(NO:XBJ*35*****690******》,判定该批次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为不合格产品。

(一)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清洗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加强清洗程度。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0*3年5月1*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0*3〕09-05-1*-01号)。

三、贵州行向户外拓展有限公司

*0*3年4月*1日,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辖区相关经营单位开展风险监测抽检,经对贵州行向户外拓展有限公司经营使用的餐具“自消毒餐饮具(筷子)”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自消毒餐饮具(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指标超标(实测值为0.0*6),并于*0*3年5月15日出具《检验报告(NO:XBJ*35*****690******)》,判定该批次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为不合格产品。

(一)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清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加强清洗程度。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0*3年5月*1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筑乌市监当罚〔*0*3〕5-05-*1-01号)。

四、乌当区谢世宣豆腐坊

*0*3年4月*3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乌当区谢世宣豆腐坊销售的“金钱豆腐干”进行了抽样检验,“金钱豆腐干”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100,实测值为13*),并于*0*3年5月18日出具《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0******376)》,判定该批次的“金钱豆腐干”为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0*3年4月*3日,当事人生产金钱豆腐干30斤用于销售。同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谢世宣豆腐坊生产的“金钱豆腐干”进行抽样检验。经检测,该样品的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760-*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0*3年5月*4日开展的现场检查中发现,涉案的30斤“金钱豆腐干”已全部销售完毕,生产成本3.3元/斤,销售单价4元元/斤,共获利用*1元。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使用不规范。

整改情况: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0*3年7月11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筑乌市监处罚〔*0*3〕第0056号)。

五、乌当区刘志茂蔬菜零售店

*0*3年4月*3日,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乌当区刘志茂蔬菜零售店销售的“菠菜”、“芹菜”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的“菠菜”镉(以Cd计)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实测值为0.44),并于*0*3年5月*3日出具《检验报告(NO:XBJ*35*****69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检验,该批次“芹菜”乐果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0*,实测值为0.036),并于*0*3年5月*4日出具《检验报告(NO:XBJ*35*****69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乌当区刘志茂蔬菜零售店于*0*3年4月*3日,从乌当区高新社区新添村梅兰山组石厂坡农贸市场D*****号的章西处采购10.3斤“芹菜”进行销售,销售数量为10.3斤,进价是*.*元/斤;销售价4元/斤;每斤利润是1.8元。同日在乌当区高新社区新添村梅兰山组石厂坡农贸市场马路边临时摊位从农户手中采购“菠菜”9.8斤进行销售,销售数量为9.8斤,进价是3.8元/斤,销售价5元/斤,每斤利润是1.*元,上述销售含抽检数量。上述“芹菜”和“菠菜”销售总收入利润为3*.65元。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种植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进货渠道把关。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0*3年9月*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筑乌市监处罚〔*0*3〕第009*号)

六、乌当区老高餐饮店

*0*3年4月*1日,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乌当区老高餐饮店销售的“青椒”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青椒”镉(以Cd计)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05,实测值为0.19),并于*0*3年5月*3日出具《检验报告(NO:XBJ*35*****690******)》,判定该批次的“青椒”为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0*3年4月*0日,当事人在扎佐物流园(贵阳农产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购进“青椒”6公斤用于店内菜品制作。次日,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当事人使用的“青椒”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青椒”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76*-*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0*3年5月31日到现场检查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涉案的6公斤“青椒”除抽样封存的3公斤外,其余3公斤已全部使用完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青椒”购进成本3.6元/公斤,案值共*1.6元。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种植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进货渠道把关。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0*3年8月9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筑乌市监处罚〔*0*3〕第0065号)

七、贵州鑫达集商贸有限公司

*0*3年3月14日,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贵州鑫达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刺黄瓜”、“香蕉”进行了抽样检验,“刺黄瓜”经检验乙螨唑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0*,实测值为0.039);“香蕉”经检验噻虫嗪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0*,实测值为0.06*)?噻虫胺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0*,实测值为0.0*3)?并于*0*3年3月30日作出编号为NO:XBJ*35*****690******、NO:XBJ*35*****690******的《检验报告》,判定该批次的“刺黄瓜”、“香蕉”为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的“刺黄瓜”是*0*3年3月14日从修文冯海浪蔬菜批发部采购,“香蕉”计*件(15/件)是从修文县荣榜水果批发部采购。“刺黄瓜”销售19斤,损坏7斤,销售价格为3.9元/斤,销售收入为74.1元。“香蕉”销售1*斤,有1件(15斤)未销售用于看望生病老师,报损3斤,香蕉销售价格是4.98元/斤,销售收入为59.76元。上述“刺黄瓜”、“香蕉”销售总收入为133.86元。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种植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进货渠道把关。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0*3年6月*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筑乌市监处罚〔*0*3〕第0033号)。

八、贵阳市乌当区赵乐友植物油加工厂

*0*3年3月*1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贵州省产品质量检测院),对贵阳市乌当区赵乐友植物油加工厂销售的“大菜籽油”进行抽样检验,该批次的“大菜籽油”经检验酸价(KOH)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3,实测值为3.9),并于*0*3年4月1*日出具《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0******355)》,判定该批次的“大菜籽油”为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0*3年3月4日,当事人生产“大菜籽油”1*0公斤用于销售。*0*3年3月*1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销售的“大菜籽油”进行抽样检验,抽检样品之一就是*0*3年3月4日生产的“大菜籽油”,经检测,该样品的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 *716-*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执法人员*0*3年4月14日的现场检查中,涉案的1*0公斤“大菜籽油”已全部销售完毕,生产成本*4元/公斤,销售单价*6元/公斤,共获利用*40元。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储运不当。

整改情况:改良存放方式。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0*3年6月1*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筑乌市监处罚〔*0*3〕第0040号)。

九、贵阳乌当家佳乐超市

*0*3年3月*1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贵阳乌当家佳乐超市销售的“高峰小二郎香米(籼米)”进行了抽样检验,“高峰小二郎香米(籼米)”经检验香兰素项目指标超标(实测值为*69.6),并于*0*3年3月*3日出具《检验报告(NO: 【黔】质检第X*0******347号F)》,判定该批次的“高峰小二郎香米(籼米)”为不合格产品。

(一)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进货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进货渠道把关。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风险监测不予立案。

十、贵阳乌当宾隆商贸有限公司

*0*3年3月30日,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贵阳乌当宾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折扣)”进行了抽样检验,“豇豆(折扣)”经检验噻虫胺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01,实测值为0.0*4)?并于*0*3年4月*3日作出编号为NO:XBJ*35*****690*34017的《检验报告》,该报告判定该批次的“豇豆(折扣)”为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贵阳乌当宾隆百货销售有限公司由于管理不当导致商品过期,销售的生产日期为“*0**/03/04”的“心宠杯”在过期后只销售了一盒,购进价为4.5元/盒,销售价为5.9元/盒,生产日期为“*0**/07/*4”的“望杏福杏子复合碳酸饮料”过期后销售给了投诉人一瓶,货架上还有一瓶。购进价为6.5元/瓶,销售价为9.9元/瓶。

另查明,购进日期为“*0*3年3月*8”的“豇豆(折扣)”是在贵州兴隆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当时购进了*0kg,购进价格为10元/kg,已全部销售了,销售价格为11.16元/kg。三批产品货值总共为*48.9元违法所得为3*.8元。当事人按照要求索取了销售方的营业执照、检验报告以及提供了进销货台账等资料,该超市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经营者管理不当、种植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进货渠道把关。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0*3年6月13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筑乌市监处罚〔*0*3〕第046号)。

十一、贵阳乌当宾隆生鲜食品有限公司

*0*3年3月*9日,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贵阳乌当宾隆生鲜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进行抽样检验,该批次的“豇豆”经检验毒死蜱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0*,实测值为0.047)、克百威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0*,实测值为0.*5),并于*0*3年4月*7日出具《检验报告(NO:XBJ*35*****690*33860)》,判定该批次的“豇豆”为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购进日期为“*0*3年3月*5日”的“豇豆”是在贵州兴隆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当时购进了*5kg,购进价格为10元/kg,已全部销售了,销售价格为11.16元/kg。货值总共为*79元,违法所得为*9元,当事人按照要求索取了销售方的营业执照、检验报告以及提供了进销货台账等资料,该超市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种植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进货渠道把关。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0*3年6月13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筑乌市监处罚〔*0*3〕第043号)

十二、贵阳浙搏商贸有限公司

*0*3年4月3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贵阳浙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酒香豆豉”进行了抽样检验,“酒香豆豉”经检验蜡样芽胞杆菌项目指标超标(参考值≤100000,实测值为360000),并于*0*3年4月*8日作出编号为 NO: 【黔】质检第X*0*3010579*号F的《检验报告》,判定该批次的“酒香豆豉”为不合格产品。

(一)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进货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进货渠道把关。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风险监测不予立案。

十三、乌当区好乐生鲜超市

*0*3年4月3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乌当区好乐生鲜超市销售的“干豆豉”进行了抽样检验,“干豆豉”经检验蜡样芽胞杆菌项目指标超标(参考值≤100000,实测值为540000),并于*0*3年4月*8日作出编号 NO:【黔】质检第X*0*30105799号F的《检验报告》,判定该批次的“干豆豉”为不合格产品。

(一)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进货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进货渠道把关。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风险监测不予立案。

十四、贵阳乌当宾隆百货销售有限公司

*0*3年4月*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贵阳乌当宾隆百货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平坝窖酒(经典3号)”进行了抽样检验,“平坝窖酒(经典3号)”经检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项目指标超标(参考值≤1.0,实测值为3.45),并于*0*3年4月*8日作出编号 NO:【黔】质检第X*0*30105555号F的《检验报告》,判定该批次的“平坝窖酒(经典3号)”为不合格产品。

(一)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进货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进货渠道把关。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风险监测不予立案。

十五、贵阳农投惠民生鲜经营有限公司第四分店

*0*3年4月*4日,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贵阳农投惠民生鲜经营有限公司第四分店销售的“本地芹菜”进行了抽样检验,“本地芹菜”经检验毒死蜱项目指标超标(参考值≤0.05,实测值为0.13)?并于*0*3年5月*4日出具《检验报告(NO:XBJ*35*****690*36193)》,该报告判定该批次的“本地芹菜”为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购进日期为*0*3 年4月*3日”的“本地芹菜”是在修文县万开阳蔬菜批发店购进的,当时购进了5.9kg, 购进价格为4.33元/kg,已全部销售了,销售价格为6.36元/kg。货值总共为37.5元,违法所得为1*元。当事人按照要求索取了销售方的营业执照、检验报告以及提供了进销货台账等资料,该超市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种植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0*3年7月14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筑乌市监当罚(*0*3)0055)。

十六、贵阳乌当小兵便民蔬菜零售店

*0*3年4月*3日,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贵阳乌当小兵便民蔬菜零售店销售的“黄瓜”进行抽样检验,该批次的“黄瓜”经检验毒死蜱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为0.0*,实测值为0.061),乙螨唑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为0.0*,实测值为0.0*4),并于*0*3年5月*4日出具《检验报告(NO:XBJ*35*****690*360*4)》,该报告判定该批次的“黄瓜”为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购进日期为“*0*3 年4月*3日”的“黄瓜”是在大营坡盈佳集贸市场内的临时摊点购进的,当时购进了4.5kg, 购进价格为7.6元/kg,抽样抽走了3.47kg,还有1.03kg做损耗处理,销售价格为7.6元/kg。货值总共为34.*元,违法所得为0元。当事人未按照要求索取销售方的营业执照、检验报告、进销货台账等资料,该店未按照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进货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0*3年8月*3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0*3〕0069号)。

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0*3年11月*9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置 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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