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及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处罚、从重处罚”清单公示
邻水县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及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处罚、从重处罚”清单公示
邻水县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及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
处罚、从重处罚”清单公示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动精准高效监管执法工作,不断优化我县法治化营商环境,我局依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 年版)>》(川卫规〔2023〕7号)《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安市卫生健康行政检查事项目录的通知》(广市卫发〔2023〕63号)《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和从重处罚裁量清单的通知》等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了我系统精准高效监管“一目录、四清单”(详见附件),现面向社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826-*******)。
附件:1.邻水县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2.邻水县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处罚、从重处罚”清单
邻水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11月29日
附件1
邻水县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 被检查对象类别 | 检查事项 | 检查方式及规则 | 检查等级 | ||
一般 检查事项 | 重点检查事项 | |||||
一 | 公共场所卫生 | 1. 卫生管理 | (1)持有效卫生许可证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按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档案)、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3)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4)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5)按规定对空气、水质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6))按规定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结果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 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 (1)按规定配备、使用防病媒生物或废弃物存放设施设备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按规定设置、使用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3)按规定设置、使用公共卫生间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4)游泳场所按规定设置使用浸脚消毒池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3. 通风系统 | (1)按规定建立完整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按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3)按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序号 | 被检查对象类别 | 检查事项 | 检查方式及规则 | 检查等级 | ||
一般检查 事项 | 重点检查事项 | |||||
一 | 公共场所卫生 | 4. 用品用具 | (1)按规定对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按规定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3)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5. 危害健康事故处 置 | (1)按规定处置危害健康事故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按规定报告危害健康事故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6. 禁止吸烟 | (1)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 2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7. 其他 | (1)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发售设施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生活美容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二 | 生活饮用水卫生 | 1.持有效卫生许可证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3.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符合卫生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5.供水水质消毒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6.开展水质自检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7.使用的涉水产品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8.二次供水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9.二次供水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序号 | 被检查对象类别 | 检查事项 | 检查方式及规则 | 检查等级 | ||
一般检查 事项 | 重点检查事项 | |||||
三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 1.生产企业 | (1)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3)从业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4)开展产品检测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5)涉水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6)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在华责任单位 | (1)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涉水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3.销售单位 | (1)涉水产品批件索证情况。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涉水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四 | 学校卫生 | 1.教学生活环境卫生 | (1)教室墙壁和顶棚为白色或浅色,窗户为无色透明玻璃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单侧采光从座位左侧入,双侧采光主采光窗设在左侧。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3)教室有防止窗的直接眩光措施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4)装设人工照明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5)灯管垂直黑板且为控照式灯具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 监督相结合 | √ | ||||
(6)设有黑板局部照明灯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 监督相结合 | √ | ||||
(7)黑板无破损、眩光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 监督相结合 | √ |
序号 | 被检查对象类别 | 检查事项 | 检查方式及规则 | 检查等级 | ||
一般检查 事项 | 重点检查事项 | |||||
四 | 学校卫生 | 1.教学生活环境卫生 | (8)每间教室至少设有 2 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且每人一席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9)教室通风设施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0)教学楼每层设厕所,且有洗手设施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1)新装修完的教室按要求进行室内空气检测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2)学生宿舍一人一床 并设有相应的洗漱、洗澡设施。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3)宿舍通风设施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传染病防控 | (1)学校按要求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学校按要求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3)有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一案八制)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4)专人负责疫情报告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5)有晨检记录 。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6)有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7)有复课证明查验记录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8)有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记录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9)建立学生健康体检档案。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0)每年按要求实施学生健康体检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1)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按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及健康咨询活动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2)学校卫生机构持有效执业许可证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序号 | 被检查对象类别 | 检查事项 | 检查方式及规则 | 检查等级 | ||
一般检查 事项 | 重点检查事项 | |||||
四 | 学校卫生 | 3.生活饮用水卫生 | (1)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水源卫生防护合格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3)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有水质消毒设施设备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4)二次供水蓄水池周围无 污染源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5)二次供水蓄水设施定期(每年一次)清洗、消毒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6)分散式供水有卫生安全 防护设施并对水质进行消毒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7)配备专(兼)职供水人员,且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上岗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8)涉水产品有有效卫生许可批件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4.校内 公共 场所 | (1)游泳场所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公共浴室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五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1.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消毒工艺流程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3.生产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4.消毒后的餐具饮具按规定逐批检验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5.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6.按规定检验合格出厂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7.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序号 | 被检查对象类别 | 检查事项 | 检查方式及规则 | 检查等级 | ||
一般检查 事项 | 重点检查事项 | |||||
五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8. 按规定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并如实记录出厂餐具饮具的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9. 出厂检验记录按规定保存期限不少于消毒餐具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 6 个月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六 | 消毒产品 | 1.生产企业 | (1)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生产条件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3)生产过程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4)原材料卫生质量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5) 成品仓储条件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6) 物料仓储条件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7) 从业人员培训合格上岗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8)产品种类与企业生产许可证一致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9)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0) 第一类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1) 第二类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2) 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文件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序号 | 被检查对象类别 | 检查事项 | 检查方式及规则 | 检查等级 | ||
一般检查 事项 | 重点检查事项 | |||||
六 | 消毒产品 | 2.在华责任单位 委托方 | (1)有营业执照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第一类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3)第二类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4)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文 件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5)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3.经营 使用单位 | (1)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索证情况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3)消毒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4) 消毒产品卫生质量情况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七 | 传染病防治 | 1.综合管理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预防接种管理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3.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4.传染病疫情控制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5.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6.医疗废物处置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序号 | 被检查对象类别 | 检查事项 | 检查方式及规则 | 检查等级 | |
一般检查 事项 | 重点检查事项 | ||||
八 | 用人单位 | 1. 管理机构或组织、管理人员符合相关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 防治计划及管理制度符合相关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3. 职业卫生档案、健康监护档案符合相关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4. 建设项目“三同时”评价过程符合相关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5. 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过程及其他符合相关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6.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符合相关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7. 工作场所布局符合相关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8. 公告栏及严重危害警示、报警设置符合相关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9. 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符合相关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0. 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符合相关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1.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符合相关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2. 劳动合同告知符合相关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3. 培训与个人防护的指导督促符合相关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4. 职业健康监护符合相关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5. 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及病人保障符合相关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6.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符合相关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7. 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转移、接受符合相关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8. 未发现违章作业、严重损害劳动者生命健康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9. 未发现隐瞒职业病危害或职业卫生真实情况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0.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1.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材料的管理符合相关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序号 | 被检查对象类别 | 检查事项 | 检查方式及规则 | 检查等级 | |
一般检查 事项 | 重点检查事项 | ||||
九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 持有效资质证书且资质管理符合相关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 在认可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3. 工作开展符合相关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4. 未发现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5. 档案管理符合相关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6. 未发现专业技术人员多机构从业。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7. 个体防护用品提供符合相关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十 | 放射诊疗 | 1.放射诊疗许可符合有关规定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符合有关规定。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3.放射诊疗场所及其防护措施符合有关规定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4.放射诊疗设备及配套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5.放射工作人员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6.开展放射诊疗的人员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7.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人员的保护符合有关规定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8.放射事件预防处置符合有关规定。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9.职业病人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0.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符合有关规定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1.核医学诊疗过程符合有关规定。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2.放射性同位素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3.放射治疗过程符合有关规定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4.管理制度符合有关规定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序号 | 被检查对象类别 | 检查事项 | 检查方式及规则 | 检查等级 | |
一般检查 事项 | 重点检查事项 | ||||
十一 | 职业 健康 检查、职业 病诊 断和 放射 卫生 技术 服务 机构 | 1.持有效资质证书/备案证书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在批准/备案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3.未发现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4.职业病报告符合相关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5.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场所满足工作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6.管理制度符合相关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7.职业病诊断程序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8.保护劳动者的隐私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9.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符合相关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0.档案管理符合相关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1.质量控制符合相关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2.职业病鉴定调阅符合相关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3.未发现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4.配合监督检查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5.职业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指定主检医师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6.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符合相关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7.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确定检查项目、周期及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符合相关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8.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测、评价遵守法定职责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序号 | 被检查对象类别 | 检查事项 | 检查方式及规则 | 检查等级 | ||
一般检查 事项 | 重点检查事项 | |||||
十二 | 医疗 | 1.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 | (1)执业许可证管理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人员资格管理(未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3)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管理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4) 健康体检管理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 医务人员管理 | (1)医师管理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外国医师管理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管理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4)台湾医师管理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5)乡村医生管理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6)护士管理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7)医技人员管理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3. 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抗菌药物管理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3)医疗器械管理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4. 医疗技术管理 | (1)禁止临床应用技术管理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限制临床应用技术管理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3)医疗美容管理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4)临床基因扩增管理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5)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6)临床研究管理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序号 | 被检查对象类别 | 检查事项 | 检查方式及规则 | 检查等级 | ||
一般检查 事项 | 重点检查事项 | |||||
十二 | 医疗 | 5. 医疗文书管理 | (1)处方管理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病历管理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3)医学证明文件管理符合 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6. 质量管理 | (1)医疗质量管理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 医疗事故管理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3 )医疗纠纷管理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4 )院前急救管理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7. 精神卫生法管理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8. 中医机构管理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十三 | 血液安全 | 1. 未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 从业人员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执业注册而从事血液安全工作。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3. 储血设备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4. 建立和完善临床输血相关规章制度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5. 使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血站供应的血液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6. 医疗机构未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7. 按规定开展应急用血采血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8. 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9. 按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0. 血液(浆)检测项目齐全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序号 | 被检查对象类别 | 检查事项 | 检查方式及规则 | 检查等级 | ||
一般检查 事项 | 重点检查事项 | |||||
十三 | 血液安全 | 11. 按要求检测新浆员和间隔 180 天的浆员的血浆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2. 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3. 包装、储存、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4. 未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 血浆) 。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5. 未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浆)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6. 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7. 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8. 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浆),按有关规定处理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9. 遵守临床用血管理规定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十四 | 妇幼健康 | 1. 机构及人员资质 | (1)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取得执业资质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取得执业资格证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3)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4)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的机构取得执业资质。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5)开展人类精子库的机构取得许可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1)机构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人员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3)符合开展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4)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手术前登记、查验受术者身份证明信息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5)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查验身份证、结婚证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6)开展相关技术服务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7)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符合相关规定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序号 | 被检查对象类别 | 检查事项 | 检查方式及规则 | 检查等级 | ||
一般检查 事项 | 重点检查事项 | |||||
十四 | 妇幼健康 | 2.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8)病历、记录、档案等医 疗文书符合相关规定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9)设置禁止“两非”的警 示标志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0) 依法发布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广告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11)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3. 制度建立情况 | (1)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建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前登记、查验受术者身份证明信息制度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3) 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4)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5)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6)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十五 | 托幼机构 | 1. 机构和人员要求 | (1)托育机构按要求进行备案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3)卫生室(医务室)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4)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5)按 150:1 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150 名以下儿童的,配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6)工作人员岗前及每年进行 1 次健康检查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序号 | 被检查对象类别 | 检查事项 | 检查方式及规则 | 检查等级 | ||
一般检查 事项 | 重点检查事项 | |||||
十五 | 托幼机构 | 2. 传染病防控工作 | (1)有传染病疫情报告登记及管理制度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有专人负责疫情报告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3)儿童入托前经健康检查合格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4)有接种证查验登记记录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5)有晨(午)检记录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6)有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7)有复托证明查验记录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3. 卫生保健工作 | (1)定期开展儿童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符合要求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3)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有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4)定期开展疾病预防、儿童安全以及良好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健康教育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5)开展儿童常见病的预防和管理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4. 应急 预 案 | (1)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5. 生活饮用水卫生 | (1)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水源卫生防护合格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3)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有水质消毒设施设备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4)二次供水蓄水设施定期清洗、消毒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序号 | 被检查对象类别 | 检查事项 | 检查方式及规则 | 检查等级 | ||
一般检查 事项 | 重点检查事项 | |||||
十五 | 托幼机构 | 5. 生活饮用水卫生 | (5)二次供水蓄水池周围无污染源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6)分散式供水有卫生安全防护设施并对水质进行消毒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7)涉水产品有有效卫生许可批件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8)配备专(兼)职供水人员,且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上岗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6. 公共 场所 卫 生 | (1)游泳场所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
(2)公共浴室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 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督相结合 | √ |
附件2
邻水县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
处罚、从重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情形 | 处罚条款 | 处罚情形 | 适用依据 | 适用情形 |
1 |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 从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川卫规〔2019〕8号)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减轻裁量:(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2 |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川卫规〔2019〕8号)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减轻裁量:(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3 |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 从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川卫规〔2019〕8号)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减轻裁量:(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4 | 公共场所重复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的或提供的用品用具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 从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川卫规〔2019〕8号)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减轻裁量:(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5 | 卫生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规范的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1万元以下罚款:五)卫生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规范的。 | 从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川卫规〔2019〕8号)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减轻裁量:(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6 | 使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清洗消毒作业的 |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清洗消毒作业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川卫规〔2019〕8号)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减轻裁量:(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7 | 除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甲类公共场所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除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甲类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 | 减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川卫规〔2019〕8号)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减轻裁量:(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8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 | 减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川卫规〔2019〕8号)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减轻裁量:(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9 | 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二)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 | 减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川卫规〔2019〕8号)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减轻裁量:(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10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 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川卫规〔2019〕8号)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属于对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不予处罚事项的;(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但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 2、初次被发现; 3、及时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1 |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川卫规〔2019〕8号)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属于对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不予处罚事项的;(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2 |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川卫规〔2019〕8号)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属于对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不予处罚事项的;(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3 |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川卫规〔2019〕8号)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属于对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不予处罚事项的;(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4 |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川卫规〔2019〕8号)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属于对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不予处罚事项的;(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5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川卫规〔2019〕8号)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属于对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不予处罚事项的;(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制定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但未公布; 2、初次被发现; 3、及时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6 | 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废物警示标识损坏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 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川卫规〔2019〕8号)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属于对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不予处罚事项的;(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7 | 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川卫规〔2019〕8号)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属于对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不予处罚事项的;(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8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从重处罚 | 《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川卫规〔2019〕8号)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裁量或者认定为情节严重:(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二)违法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但可能严重危及人民群众健康或公共安全的;(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或2年内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已被行政处罚过的;(四)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五)伪造、隐匿、销毁证据的;(六)在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七)主观恶意明显,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对举报人、证人等实施打击报复的;(八)经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改正期限仍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九)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十)许可证或者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吊销或者宣告无效后,仍然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十一)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对情节严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或2年内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已被行政处罚过的 |
19 | 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际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从重处罚 | 《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川卫规〔2019〕8号)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裁量或者认定为情节严重:(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二)违法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但可能严重危及人民群众健康或公共安全的;(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或2年内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已被行政处罚过的;(四)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五)伪造、隐匿、销毁证据的;(六)在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七)主观恶意明显,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对举报人、证人等实施打击报复的;(八)经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改正期限仍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九)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十)许可证或者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吊销或者宣告无效后,仍然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十一)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对情节严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或2年内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已被行政处罚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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