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废物集中收集统一处置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废物集中收集统一处置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

医疗废物集中收集统一处置

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经医院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并报清镇市卫生健康局审核同意医院自行组织采购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废物集中收集统一处置服务项目。为保证采购服务质量,增加相关采购的透明度,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竞争”的原则进行公开采购。为规范采购行为,特制订本采购公告,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一、采购人: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项目编号QZSYY2023-12-4)

二、资金来源

本项目资金来源为医院自筹资金。

三、采购内容

(一)采购项目: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废物集中收集统一处置服务项目

(二)采购预算价:本项目每年最高限价不能超过人民币49.5万元

(三)合同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四)采购方式:医院自主采购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报名

1.时间:2023年12月4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4:30至17:00

2.地点: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行政楼二楼总务科

3.报名时请携带以下资质材料:

(1)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及相关资质复印件一套(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人签字及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信用查询记录截图

具体要求: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投标。提供报名当日至开标前一天任一时间内,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包括行业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报告)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http://www.ccgp.gov.cn/er/list)的查询记录截图(完整清晰)

4.联系人:曹燕

5.联系电话:0851-******** 189*****666

六:开标

1.开标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开标时请提供标书一份,应具有以下材料,装订成册。

(1) 公司营业执照等资质复印加盖鲜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3)投标报价函;

(4)企业相关资质证书;

(5)售后及服务承诺;

(6)信用记录承诺书;

(7)其他相关材料等。

(此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医院所有)

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

2023年12月4日

附件:

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废物

集中收集统一处置服务项目采购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的规定,医疗废物集中收集统一处置工作必须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的具有医疗废物集中收集统一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收集并统一处置,即投标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的资质,并且能将处置情况时时上传贵州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同时也需处理我院以下医疗废物并按照国家对医疗废物的处置要求进行处置,我院日常需处置的医疗废物目录如下:

类别

特征

常见的废物名称

感染性废物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1.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除锐器以外的废物;

2.使用后废弃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如注射器、输液器、透析器等;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和毒种保存液及其容器;其他实验室及科室废弃的血液、血清、分泌物等标本和容器;

4.隔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废弃物。

损伤性废物

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1.废弃的金属类锐器,如针头、缝合针、针灸针、探针、穿刺针、解剖刀、手术刀、手术锯、备皮刀、钢钉和导丝等;

2.废弃的玻璃类锐器,如盖玻片、载玻片、玻璃安瓿等;

3.废弃的其他材质类锐器。

病理性废物

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1. 手术及其他医学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

2.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蜡块;

3.16周胎龄以下或重量不足500克的胚胎组织等;

4. 确诊、疑似传染病或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产妇的胎盘。

药物性废物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物。

1.废弃的一般性药物;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

3.废弃的疫苗及血液制品。

化学性废物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如甲醛、二甲苯等;非特定行业来源的危险废物,如含汞血压计、含汞体温计,废弃的牙科汞合金材料及其残余物等。

标签: 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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