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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科 技 教 育 城 西 福 河 堤 防 及 配 套 水 利 设 施 工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公 告1.招 标 条 件本 招 标 项 目 广 州 科 技 教 育 城 西 福 河 堤 防 及 配 套 水 利 设 施 工 程 项 目 已 由 广 州 市 发 展 和 改革 委 员 会 以 广 州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广 州 科 技 教 育 城 西 福 河 堤 防 及 配 套 水 利 设 施 工 程项 目 建 议 书 的 复 函 ( 穗 发 改 投 批 2023 203号 ) 批 准 建 设 , 项 目 业 主 为 广 州 市 重 点 公 共 建设 项 目 管 理 中 心 ,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市 财 政 资 金 , 出 资 比 例 为 100%, 招 标 人 为 广 州 市 重 点 公 共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中 心 。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对 该 项 目 的 勘 察 设 计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2.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2.1 招 标 项 目 概 况2.1.1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广 州 科 技 教 育 城 西 福 河 堤 防 及 配 套 水 利 设 施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2.1.2 工 程 建 设 地 点 : 项 目 位 于 广 州 市 增 城 区 朱 村 街 广 州 科 教 城 。2.1.3 标 段 划 分 及 招 标 内 容 规 模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招 标 项 目名 称 招 标 范 围 及 规 模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广 州 科 技教 育 城 西福 河 堤 防及 配 套 水利 设 施 工程 勘 察 设计 对 西 福 河 科 教 城 段 堤 防 达 标 整 治 总 长 4 .1 7 公 里 , 其 中新 建 堤 防 2 .2 3 公 里 改 造 堤 顶 路 1 .9 4 公 里 , 对 西 福河 主 河 床 进 行 疏 浚 清 障 低 排 区 建 设 调 蓄 湖 , 设 计 水位 下 水 面 面 积 约 8 .7 万 平 方 米 调 蓄 湖 出 口 新 建 一 座排 涝 闸 泵 , 水 闸 闸 宽 1 0 米 , 泵 站 设 计 排 涝 流 量 1 8 立方 米 每 秒 冷 水 渠 出 口 处 新 建 一 座 水 闸 , 闸 宽 2 0 米 新 建 碧 道 长 度 4 .1 7 公 里 等 。 项 目 堤 防 及 水 闸 泵 站 防 洪标 准 均 为 1 0 0 年 一 遇 , 堤 防 工 程 级 别 为 1 级 , 穿 堤 建筑 物 级 别 为 1 级 。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费 最高 投 标 限 价 为763.04 万 元 ( 其 中 工程 勘 察 费 为 : 229.21万 元 工 程 设 计 费为 : 533.83 万 元 )2.1.4 项 目 批 准 文 件 : 广 州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广 州 科 技 教 育 城 西 福 河 堤 防 及 配套 水 利 设 施 工 程 项 目 建 议 书 的 复 函 。
2.1.5 资 金 来 源 : 市 财 政 资 金 。2.1.6 投 资 总 额 : 人 民 币
*****.76万 元 。 其 中 : 工 程 部 分 静 态 投 资
*****.42万 元 ( 建筑 工 程
*****.45万 元 , 机 电 设 备 及 安 装 工 程 855.53 万 元 , 金 属 结 构 设 备 及 安 装 工 程 94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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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 元 , 施 工 临 时 工 程 1363.60万 元 , 独 立 费 用 2732.34万 元 , 基 本 预 备 费 2857.65万 元 ) ,建 设 移 民 征 地 补 偿 静 态 投 资 500万 元 ,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静 态 投 资 1009.68万 元 , 环 境 保 护 工 程静 态 投 资 117.66万 元 。 其 中 , 工 程 费 限 额 共 计
*****.43万 元 。2.2 招 标 范 围 及 招 标 内 容 :完 成 本 项 目 所 有 的 勘 察 设 计 工 作 , 主 要 包 括 :( 1) 工 程 勘 察 工 作 : 岩 土 工 程 勘 察 工 程 测 量 工 程 物 探 管 线 摸 查 水 下 地 形 测 量及 扫 床 工 作 , 对 设 计 道 路 沿 线 进 行 地 形 地 貌 测 量 地 下 管 线 测 量 调 查 设 计 道 路 沿 线 障 碍 物及 基 岩 的 空 间 分 布 根 据 地 下 地 上 物 探 成 果 报 告 , 收 集 周 边 地 下 地 上 管 线 建 筑 物 构筑 物 相 关 资 料 , 编 制 项 目 前 期 摸 查 报 告 进 行 初 步 勘 察 详 细 勘 察 和 初 测 定 测 实 施 工 作 ,
编 制 勘 探 测 量 技 术 文 件 , 编 制 勘 探 土 洞 溶 洞 探 测 等 相 关 总 图 负 责 协 调 和 配 合 相 关 主 管部 门 对 相 关 工 作 成 果 进 行 审 批 , 直 至 获 得 批 复 。( 2) 方 案 修 改 及 完 善 : 根 据 现 行 规 定 关 于 方 案 设 计 应 达 到 的 设 计 深 度 要 求 , 同 时 根 据专 家 评 审 意 见 及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提 出 的 修 改 意 见 , 对 招 标 人 选 定 的 设 计 方 案 进 行 修 改 和 完 善 。( 3) 方 案 审 查 所 需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的 设 计 ( 如 需 ) : 广 州 科 技 教 育 城 西 福 河 堤 防 及 配 套水 利 设 施 工 程 范 围 内 ( 具 体 以 招 标 人 书 面 要 求 为 准 ) 总 平 面 及 竖 向 规 划 设 计 管 线 综 合 设 计 建 筑 布 局 交 通 组 织 景 观 绿 化 建 筑 立 面 环 境 节 能 保 护 等 。( 4) 设 计 主 要 阶 段 (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水 文 规 划 堤 防 工 程 水 闸 泵 站 工 程 调 蓄 湖 工 程 碧 道 工 程 ) : 方 案 设 计 初 步 设 计 施 工 图 设 计 , 编 制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并 通 过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评
审 , 编 制 施 工 图 预 算 , 配 合 招 标 阶 段 施 工 实 施 阶 段 竣 工 验 收 阶 段 相 关 工 作 。( 5) 负 责 本 项 目 设 计 阶 段 BIM设 计 。( 6) 负 责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报 告 编 制 树 木 保 护 专 章 报 告 编 制 工 作 。( 7) 其 他 工 作 :1) 造 价 文 件 编 制 工 作 : 完 成 本 项 目 招 标 范 围 内 工 程 投 资 估 算 概 算 及 设 计 变 更 施 工图 预 算 ( 含 变 更 预 算 ) 等 造 价 文 件 的 编 制 工 作 及 相 关 配 合 报 审 工 作 , 细 化 设 计 过 程 的 投 资 控制 工 作 要 求 , 包 括 分 解 落 实 反 馈 各 阶 段 各 专 业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限 额 设 计 量 化 指 标 2) 技 术 配 合 工 作 : 招 标 人 后 续 各 类 招 标 工 作 配 合 施 工 配 合 现 场 服 务 竣 工 图 编 制配 合 服 务 等
3) 报 建 配 合 工 作 : 立 项 ( 含 可 研 ) 范 围 内 综 合 管 线 规 划 设 计 报 批 建 筑 设 计 方 案 审 查等 的 所 有 用 地 规 划 建 筑 技 术 管 线 专 项 等 各 类 报 建 配 合 协 调 工 作 等 。4) 设 计 文 件 修 改 完 善 工 作 : 中 标 人 应 根 据 政 府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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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意 见 无 条 件 地 修 改 完 善 各 阶 段 的 设 计 成 果 文 件 , 确 保 其 满 足 相 关 的 审 批 要 求 中 标 人应 根 据 施 工 图 审 查 单 位 的 审 查 招 标 人 的 设 计 评 审 招 标 人 组 织 的 专 业 人 士 的 意 见 对 设 计 成果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完 善 。( 注 : 上 述 招 标 内 容 具 体 详 见 勘 察 设 计 任 务 书 。 )各 阶 段 的 勘 察 设 计 工 作 的 服 务 深 度 需 满 足 现 行 国 家 省 市 有 关 规 范 规 定 以 及 有 关 职 能审 批 部 门 的 要 求 。 具 体 工 作 内 容 及 要 求 详 见 本 项 目 的 合 同 条 款 的 有 关 约 定 。3.勘 察 设 计 服 务 期 工 作 目 标 :
3.1勘 察 设 计 服 务 期 限 :( 1 ) 合 同 签 订 后 , 勘 察 设 计 人 收 到 发 包 人 发 出 具 备 进 场 条 件 的 的 通 知 起 计 3 0 日 历 天内 提 交 勘 察 成 果 文 件 ( 2 ) 勘 察 设 计 人 应 在 设 计 合 同 签 订 后 3 0 日 历 天 内 完 成 方 案 修 改 及 规 划 报 建 , 方 案 确定 后 4 5 日 历 天 内 完 成 初 步 设 计 及 概 算 编 制 , 初 步 设 计 及 概 算 审 查 批 准 后 9 0 日 历 天 内 完 成施 工 图 设 计 及 预 算 编 制 ,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及 预 算 经 审 查 发 现 问 题 后 1 5 日 历 天 内 完 成 补 充 修 改 。3.2工 作 目 标 :( 1) 投 资 控 制 目 标 : 在 保 证 设 计 质 量 的 前 提 下 , 全 过 程 实 行 限 额 设 计 ,在 包 含 完 整 批 复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全 部 建 设 内 容 的 前 提 下 , 必 须 按 照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的 投 资 额 度 和 要 求 严 格 控制 , 实 行 投 资 控 制 , 严 格 控 制 初 步 设 计 和 施 工 图 设 计 的 变 更 , 确 保 工 程 概 预 算 不 突 破 投 资目 标 。( 2) 质 量 标 准 : 须 满 足 国 家 相 关 规 范 及 合 同 要 求 。4. 投 标 限 价4.1 本 项 目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费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总 价 为 763.04 万 元 ( 其 中 : 工 程 勘 察 费 最 高投 标 限 价 为 229.21 万 元 工 程 设 计 费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为 533.83万 元 ) 。投 标 报 价 不 得 高 于 最 高 投 标 总 价 限 价 各 分 项 限 价 , 否 则 由 评 标 委 员 否 决 其 投 标 。4.2设 计 收 费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 投 标 人 自 主 报 价 , 投 标 报 价 不 得 高 于 设 计 费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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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5.1 投 标 人 ( 如 为 联 合 体 , 要 求 联 合 体 各 方 )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按 国 家 法 律 经 营 。香 港 企 业 提 供 在 香 港 进 行 商 业 登 记 的 证 明 文 书 。5.2 投 标 人 须 同 时 具 备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且 现 行 有 效 的 ( 1) 和 ( 2) 资 质 :( 1)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 具 备 以 下 项 设 计 资 质 之 一 ) :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资 质 甲 级 同 时 具 备 工 程 设 计 水 利 行 业 甲 级 资 质 和 风 景 园 林 专 项 设 计 甲 级 资 质 同 时 具 备 工 程 设 计 水 利 行 业 ( 河 道 整 治 ) 专 业 甲 级 资 质 和 风 景 园 林 专 项 设 计 甲 级 资 质 。
( 2)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 具 备 以 下 项 勘 察 资 质 之 一 ) : 工 程 勘 察 综 合 资 质 甲 级 同 时 具 备 工 程 勘 察 岩 土 工 程 专 业 甲 级 资 质 和 工 程 勘 察 工 程 测 量 专 业 甲 级 资 质 同 时 具 备 工 程 勘 察 岩 土 工 程 ( 分 项 : 岩 土 工 程 勘 察 ) 甲 级 和 工 程 测 量 专 业 甲 级 资 质 和工 程 勘 察 岩 土 工 程 ( 分 项 : 岩 土 工 程 物 探 测 试 检 测 监 测 ) 甲 级 资 质 。香 港 企 业 独 立 参 加 投 标 的 , 须 在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且 备 案 的 业 务 范 围满 足 本 项 目 要 求 。注 : ( 1) 国 内 申 请 人 具 体 资 质 要 求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令 第 160号 )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分 级 标 准 ( 建 设 2001 22号 ) 工 程 勘 察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分 级 标 准 补 充 规 定 ( 建 设 2001 178号 )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 建 市 2013 9号 )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标 准 ( 建 市 2007 86号 )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实 施 意 见 ( 建 市 2007 202号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促 进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事 务 所 发 展 有 关 事 项 的 通知 ( 建 市 ( 2016) 261号 ) 填 写 。 要 求 同 时 具 备 2项 或 以 上 资 质 证 书 的 , 申 请 人 可 以 组 成 联合 体 投 标 。( 2) 工 程 勘 察 工 程 设 计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按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建 设工 程 企 业 资 质 延 续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粤 建 许 函 2020 298号 ) 广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设 局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资 质 有 效 期 顺 延 的 通 知 ( 穗 建 审 批 2020 295号 ) 住 房 和 城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建 筑 业 证 照 分 离 改 革 衔 接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建 办 市 2021
30号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事 宜 的 通 知 ( 建 办 市 函 2022 361号 )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事 宜 的 通 知 ( 粤 建 许 函 2022 846号 )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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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香 港 企 业 备 案 的 业 务 范 围 依 据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印 发 香 港 工 程 建 设咨 询 企 业 和 专 业 人 士 在 粤 港 澳 大 湾 区 内 地 城 市 开 业 执 业 试 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建 规范 2021 1号 , 详 见 链 接 :h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
*******.html) 确 定 。 香 港 企 业 须 提供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相 应 资 质 证 书 及 备 案 证 明 资 料 扫 描 件 。5.3 本 次 招 标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投 标 人 可 以 组 成 联 合 体 投 标 , 组 成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须 由 具 备 河 道 整 治 相 应 设 计 资 质并 承 担 主 要 设 计 工 作 的 单 位 作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牵 头 方 。 联 合 体 各 方 ( 包 括 主 办 方 及 联 合体 成 员 ) 不 得 再 并 单 独 或 与 其 他 单 位 组 成 联 合 体 参 与 本 项 目 投 标 。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者 ,
其 投 标 和 与 此 有 关 的 联 合 体 的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 若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应 签 订 联 合 体 共 同 投 标协 议 (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附 件 三 ) , 明 确 约 定 联 合 体 各 方 拟 承 担 的 工 作 和 责 任 , 除 联 合 体投 标 协 议 书 须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签 字 盖 章 外 , 其 余 文 件 均 可 由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签 字 盖 章 。 联合 体 组 成 单 位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5家 。5.4 其 他 要 求 :5.4.1 投 标 人 已 按 照 规 定 格 式 和 内 容 签 署 盖 章 投 标 申 请 人 声 明 ( 详 见 招 标 公告 附 件 一 ) 。5.4.2 投 标 人 ( 如 为 联 合 体 , 要 求 联 合 体 各 方 )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已 办 理企 业 信 息 登 记 , 拟 担 任 本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是 本 企 业 信 息 登 记 中 的 在 册 人 员 。
5.4.3 投 标 人 委 派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具 备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相 关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 或 以上 ) 职 称 资 格 , 或 在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且 备 案 的 业 务 范 围 符 合 本 招 标 项目 对 项 目 负 责 人 要 求 的 香 港 专 业 人 士 。 如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为 联 合 体 牵 头 方的 正 式 员 工 。注 : 香 港 专 业 人 士 的 备 案 业 务 范 围 依 据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印 发 香 港工 程 建 设 咨 询 企 业 和 专 业 人 士 在 粤 港 澳 大 湾 区 内 地 城 市 开 业 执 业 试 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通 知 ( 粤 建 规 范 2021 1号 ) 确 定 ) 。 香 港 专 业 人 士 须 提 供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相应 执 业 证 书 及 备 案 证 明 资 料 扫 描 件 。5.4.4 投 标 人 ( 如 为 联 合 体 , 要 求 联 合 体 各 方 ) 未 被 列 入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失 信 联
合 惩 戒 对 象 名 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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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外 国 或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的 设 计 企 业 必 须 选 择 一 家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企 业 进行 合 作 设 计 。 香 港 企 业 如 不 单 独 参 加 投 标 , 也 必 须 选 择 一 家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企 业 进 行合 作 设 计 ( 签 订 合 作 设 计 协 议 书 ) 。5.4.6 未 在 以 往 工 程 中 因 不 诚 信 行 为 或 不 充 分 履 约 行 为 被 本 项 目 招 标 人 书 面 拒 绝投 标 的 ( 详 见 附 件 二 被 招 标 人 拒 绝 投 标 的 企 业 名 单 ) 。6.技 术 成 果 经 济 补 偿 :本 次 招 标 对 未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技 术 成 果 不 给 予 经 济 补 偿 。 投 标 费 用 由 投 标 人 自 理 。若 投 标 过 程 中 因 故 需 要 终 止 该 项 目 的 招 标 时 , 招 标 人 无 需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任 何 补 偿 , 费 用 由 投
标 人 自 理 。7.发 布 招 标 公 告 招 标 文 件 获 取 :7.1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时 间 ( 含 本 日 ) : 2023年 月 日 时 分 至 2023 年 月 日时 分 。 ( 北 京 时 间 , 下 同 )注 :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的 时 间 为 招 标 公 告 发 出 之 日 起 至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止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 请 于 2023年 月 日 时 分 至 2023年 月 日 时 分 。(北 京 时 间 , 下 同 ), 登 录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 http//www.gzggzy.cn) 下 载 电 子 招
标 文 件 。7.2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随 招 标 公 告 一 并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发 布 。 招 标 文 件 一经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发 布 , 视 为 送 达 给 投 标 人 , 招 标 文 件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在 广 州 公 共 资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下 载 。7.3 本 项 目 采 用 资 格 后 审 方 式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资 格 审 查 。8.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间 开 标 时 间 及 办 理 投 标 登 记 手 续 :8.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为 2023年 月 日 时 分 , 投 标 人 应 在 截 止 时 间 前 通 过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交 易 平 台 网 站 递 交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完 成 电 子 投 标 上 传 后 , 交 易 平 台即 时 向 投 标 人 发 出 递 交 回 执 通 知 。 递 交 时 间 以 递 交 回 执 通 知 载 明 的 传 输 时 间 为 准 。8.2 投 标 人 应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 登 录 交 易 平 台 网 站 办 理 网 上 投 标 登 记 手 续 。按 照 交 易 平 台 关 于 全 流 程 电 子 化 项 目 的 相 关 指 南 进 行 操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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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光 盘 备 用 ( 及 保 密 信 封 )投 标 文 件 光 盘 ( 备 用 ) ( 及 保 密 信 封 ) 递 交 时 间 : 2023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2023年 月 日 时 分 地 点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天 润 路 333号 ) 第开 标 室 。投 标 文 件 光 盘 ( 备 用 ) 应 包 含 商 务 文 件 光 盘 技 术 文 件 光 盘 各 1个 。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光 盘( 备 用 ) 时 应 同 时 递 交 保 密 信 封 ( 备 用 ) 1份 , 递 交 时 间 地 点 同 投 标 文 件 光 盘 ( 备 用 ) 递 交时 间 地 点 。 ( 电 子 光 盘 及 保 密 信 封 需 按 规 定 封 装 。 投 标 人 将 数 据 刻 录 到 光 盘 之 后 , 投 标 前自 行 检 查 文 件 是 否 可 以 读 取 。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时 间 为 2023年 月 日 时 分 至 2023年 月 日 时 分 ,
投 标 人 应 在 截 止 时 间 前 按 照 交 易 平 台 关 于 全 流 程 电 子 化 项 目 的 相 关 指 南 进 行 操 作 。8.4 逾 期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 交 易 平 台 将 予 以 拒 收 。8.5 本 招 标 项 目 采 用 电 子 开 标 , 在 交 易 平 台 上 公 开 进 行 。 开 标 开 始 时 间 : 2023 年 月日 时 分 ( 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为 同 一 时 间 ) 。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准 时 在 线 参 加 开 标 。 投 标 人参 与 电 子 开 标 的 具 体 操 作 详 见 交 易 平 台 发 布 的 相 关 操 作 指 引 。8.6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投 标 登 记 的 申 请 单 位 不 足 3名 时 , 招 标 人 有 权 :( 1) 发 布 公 告 延 长 接 受 投 标 登 记 时 间 。 在 延 期 投 标 登 记 时 间 内 , 已 投 标 登 记 申 请 单 位 的资 料 仍 有 效 并 可 自 行 补 充 资 料 , 未 投 标 登 记 的 申 请 单 位 可 根 据 公 告 的 约 定 参 与 投 标 登 记 。( 2)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
9.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中 心 交 易 网 站 ( 网 址 : http://www.gzggzy.cn) 广 东 省 招 标 投 标 监 管 网 ( 网 址 : http://zbtb.gd.gov.cn) 和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网址 : http://www.cebpubservice.com/) 发 布 , 本 公 告 的 修 改 补 充 ,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发 布 。10.其 它 事 项10.1 投 标 时 是 否 需 要 提 交 设 计 模 型 : 否 。
10.2 投 标 人 可 自 行 通 过 相 关 的 地 图 网 址 ( 如 高 德 百 度 等 ) 观 察 本 项 目 的 周 边 环 境 。10.3 项 目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设 计 任 务 书 中 详 细 介 绍 。 本 公 告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更 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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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 的 信 息 以 招 标 文 件 为 准 。10.4 电 子 招 投 标 操 作 流 程 详 见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交 易 平 台 发 布 的 相 关 操 作 指 引 。10.5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本 招 标 公 告 及 招 标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间 10 日 前 向 招 标 人 书 面 提 出 。异 议 受 理 部 门 : 广 州 市 重 点 公 共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中 心异 议 受 理 电 话 : 020-
********地 址 : 广 州 大 学 城 内 环 东 星 运 路 1号注 :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利 害 关 系 人 可 以 通 过 线 下 或 线 上 的 形 式 提 出 异 议 。 线 上 提 出 异 议 的 ,应 通 过 交 易 平 台 提 交 , 招 标 人 也 应 通 过 交 易 平 台 答 复 线 上 提 出 的 异 议 。 具 体 按 照 交 易 平 台 相
关 指 南 进 行 操 作 。 作 出 答 复 前 , 应 当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10.6 招 标 人 不 集 中 组 织 现 场 考 察 ,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考 察 。10.7 前 期 服 务 机 构 名 称 : 广 州 市 水 务 规 划 勘 测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 项 目 建 议 书 编制 单 位 ) 。注 : 如 果 有 前 期 服 务 机 构 , 应 公 开 披 露 其 名 称 。 如 果 前 期 服 务 机 构 参 加 本 次 投 标 , 应 将本 公 告 发 布 前 最 终 完 成 的 工 作 成 果 ( 含 电 子 文 件 ) 在 投 标 人 购 买 ( 或 下 载 ) 招 标 文 件 的 同 时提 供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参 考 , 否 则 前 期 参 与 的 服 务 机 构 中 标 无 效 。11.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名 称 : 广 州 市 重 点 公 共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中 心邮 政 编 码 地 址 :
****** 广 州 大 学 城 内 环 东 星 运 路 1 号联 系 人 : 李 工电 话 ( 手 机 ) 号 码 : 020-
********传 真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 /招 标 代 理 名 称 : 广 东 重 工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邮 政 编 码 地 址 :
******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揽 月 路 101号 A座 7楼联 系 人 : 薛 工 黄 工电 话 ( 手 机 ) 号 码 :
135*****481 157*****013传 真 号 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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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子 邮 箱 : /交 易 服 务 机 构 名 称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邮 政 编 码 地 址 :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天 润 路 333号 4 楼电 话 ( 手 机 ) 号 码 : 020-
********传 真 号 码 : 020-
********网 址 : http://www.gzggzy.cn
招 标 管 理 机 构 名 称 : 广 州 市 水 务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中 心邮 政 编 码 地 址 :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瘦 狗 岭 路 555号 402室电 话 号 码 : 020-
********传 真 号 码 : /网 址 : /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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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 投 标 申 请 人 声 明广 州 市 水 务 局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监 管 机 构 :本 公 司 就 参 加 项 目 投 标 工 作 , 作 出 郑 重 声 明 :一 本 公 司 保 证 投 标 投 标 登 记 及 其 后 提 供 的 一 切 材 料 都 是 真 实 的 。二 本 公 司 保 证 在 本 项 目 投 标 中 不 与 其 他 单 位 围 标 串 标 , 不 出 让 投 标 资 格 , 不 向 招 标人 或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
三 本 公 司 保 证 不 存 在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 1)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且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 2)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其 他 投 标 人 为 同 一 个 单 位 负 责 人 ( 3)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其 他 投 标 人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 4)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 5)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6)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 7)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存 在 控 股 或 参 股 关 系 ( 8) 被 依 法 暂 停 或 者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 9) 被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许 可 证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执 照
( 10)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 或 被 宣 告 破 产 , 或 其 他 丧 失 履 约 能 力 的 情 形 ( 11)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发 生 重 大 产 品 质 量 问 题 ( 以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或 司法 机 关 出 具 的 有 关 法 律 文 书 为 准 ) ( 12) 被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在 全 国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中 列 入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 13) 被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 www.creditchina.gov.cn) 或 各 级 信 用 信息 共 享 平 台 中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 14) 被 信 用 广 州 网 站 纳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 失 信 黑 名 单 )( 15) 法 律 法 规 或 投 标 人 须 知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四 本 公 司 及 其 有 隶 属 关 系 的 机 构 没 有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文 件 编 写 工 作 。五 本 公 司 承 诺 , 中 标 后 不 转 包 或 违 法 分 包 。
六 如 我 司 通 过 本 项 目 的 资 格 审 查 或 成 为 本 项 目 中 标 候 选 人 , 我 司 同 意 并 授 权 招 标 人 将我 司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 或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 资 格 能 力 条 件 ( 资 质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书 名 称 等 级 编 号 , 人 员 业 绩 )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 报 价 清 单 勘 察 设 计 方 案 等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的 内 容除 外 ) 等 资 料 进 行 公 示 。本 公 司 违 反 上 述 保 证 , 或 本 声 明 陈 述 与 事 实 不 符 , 经 查 实 , 本 公 司 除 按 招 标 文 件 或 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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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 定 自 愿 接 受 招 标 人 的 处 理 外 , 还 愿 意 接 受 公 开 通 报 或 相 应 行 政 处 罚 , 承 担 由 此 带 来 的 所 有法 律 后 果 。特 此 声 明 。 声 明 企 业 : (企 业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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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 被 招 标 人 拒 绝 投 标 的 企 业 名 单 被 招 标 人 拒 绝 投 标 的 企 业 名 单序 号 企 业 名 称1 广 东 电 白 二 建 集 团 有 限 公 司2 广 州 金 辉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3 广 州 市 裕 建 工 程 有 限 公 司4 广 州 市 水 电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5 广 州 城 北 电 力 工 程 有 限 公 司6 广 州 增 电 电 力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7 广 州 泰 捷 建 设 有 限 公 司8 广 州 南 方 电 力 技 术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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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三 联 合 体 投 标 协 议 书( 所 有 成 员 单 位 名 称 ) 自 愿 组 成 ( 联 合 体 名 称 ) 联 合 体 , 共 同 参加 (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 现 就 联 合 体 投 标 事 宜 订 立 如 下 协 议 。1. ( 某 成 员 单 位 名 称 ) 为 ( 联 合 体 名 称 ) 主 办 方 。2.联 合 体 各 成 员 授 权 主 办 方 代 表 联 合 体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 签 署 文 件 , 提 交 和 接收 相 关 的 资 料 信 息 及 指 示 , 进 行 合 同 谈 判 活 动 , 负 责 合 同 实 施 阶 段 的 组 织 和 协调 工 作 , 以 及 处 理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宜 。3.联 合 体 主 办 方 在 本 项 目 中 签 署 的 一 切 文 件 和 处 理 的 一 切 事 宜 ,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均 予 以 承 认 。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将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和 合 同 的 要 求 全面 履 行 义 务 , 并 向 招 标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4.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内 部 的 职 责 分 工 如 下 : 。5.本 协 议 书 自 所 有 成 员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单 位 章 之日 起 生 效 ,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后 自 动 失 效 。6.本 协 议 书 一 式 份 , 联 合 体 成 员 和 招 标 人 各 执 一 份 。注 : 本 协 议 书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的 ,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由 委 托 代 理人 签 字 的 , 应 附 授 权 委 托 书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名 称 :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传 真 :联 合 体 成 员 名 称 :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注 : 非 联 合 体 投 标 人 , 无 需 提 供 本 协 议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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