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某医院一批心理设备项目需求意向公示
合肥市某医院一批心理设备项目需求意向公示
我院拟对一批心理科设备实施采购,现进行采购意向公示。
一、项目名称:一批心理设备
二、项目编号:2023-JQ09-W1009
三、项目概况
序号 | 货物名称 | 技术要求 | 交货时间 | 交货地点 | 备注 |
1 | 一批心理设备 | 详见技术 | 合同签订后30日内 | 安徽合肥 |
四、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投标企业应当具备服务履约的能力,在履约环节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
五、采购意向公示时间
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意见反馈方式
供应商对本次公示内容存在合理化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单位反馈,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单位论证完善需求参数要求的必要参数,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日后续采购活动,我单位也不作书面回复。
反馈方式:必须在公示有效期内,以实名(包括公司、联系人、电话、地址)和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我单位。
注:本次公开的采购意见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七、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孙老师
办公电话:187*****620
标签: 心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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