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1
飞 行 时 间 液 质 联 用 质 谱 仪 关 键 技 术 攻 关 及 产 业 化 实 验 室 项 目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招 标 公 告根 据 广 东 省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证 ( 项 目 代 码 : 2104-440112-04-01-485948 ) 批 准 ,资 金 已 落 实 , 项 目 业 主 为 广 州 禾 信 仪 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财 政 资 金 , 招 标 人为 广 州 禾 信 仪 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禾 信 仪 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现 对 飞 行 时 间 液 质 联 用 质 谱仪 关 键 技 术 攻 关 及 产 业 化 实 验 室 项 目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 选 定 承 包 人 。一 工 程 名 称 : 飞 行 时 间 液 质 联 用 质 谱 仪 关 键 技 术 攻 关 及 产 业 化 实 验 室 项 目 设 计 施工 总 承 包二 招 标 单 位 : 广 州 禾 信 仪 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陶 工 联 系 电 话 : 020-82071910/13632182291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成 致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联 系 人 : 王 工 联 系 电 话 : 020-87578511/13414123626招 标 监 督 机 构 : 广 州 开 发 区 建 设 工 程 招 投 标 管 理 办 公 室 (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建 设 工程 招 投 标 管 理 办 公 室 )监 督 电 话 : 020-82112206 82116676联 系 地 址 :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水 西 路 30号 四 楼三 建 设 地 点 :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新 瑞 路 16号四 项 目 概 况 :
本 项 目 对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新 瑞 路 16号 禾 信 质 谱 产 业 化 基 地 1 楼 5-7层 实 验 室 场 地 进行 设 计 及 施 工 。 每 层 建 筑 面 积 1403.6平 米 , 层 高 4.2米 , 跨 距 是 8米 , 工 程 内 容 包 括 装修 工 程 强 弱 电 布 线 工 程 ( 不 含 会 议 系 统 设 备 及 调 试 ) 安 防 工 程 消 防 工 程 设 备 供气 系 统 空 调 及 新 风 系 统 工 程 等 。五 标 段 划 分 及 各 标 段 招 标 内 容 规 模 和 招 标 控 制 价 :1 本 工 程 划 分 为 1个 标 段 。2 招 标 内 容 : 飞 行 时 间 液 质 联 用 质 谱 仪 关 键 技 术 攻 关 及 产 业 化 实 验 室 项 目 设 计 施工 总 承 包 , 负 责 本 项 目 设 计 与 施 工 工 作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2.1设 计 部 分 :
2
完 成 本 项 目 范 围 内 所 有 专 业 的 设 计 工 作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方 案 设 计 深 化 方 案 设 计 初 步 设 计 及 概 算 施 工 图 设 计 专 项 施 工 图 深 化 设 计 现 场 服 务 施 工 及 验 收 过 程 的 配合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方 案 优 化 及 设 计 变 更 竣 工 图 编 制 审 核 及 盖 章 施 工 及 验 收 过 程 的 相关 配 合 等 。 具 体 以 设 计 任 务 书 及 经 发 包 人 确 认 的 设 计 文 件 为 准 。 具 体 详 见 合 同 条 款 。2.2 施 工 部 分 :施 工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完 成 本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区 域 内 的 拆 改 施 工 , 完 成 设 计 范 围 内 本项 目 相 关 内 容 施 工 , 负 责 项 目 实 施 阶 段 全 过 程 施 工 管 理 , 直 至 项 目 移 交 。 具 体 以 经 发 包人 确 认 的 施 工 图 纸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为 准 。 具 体 详 见 合 同 条 款 。3 招 标 规 模 : 同 项 目 概 况 。
4 本 次 项 目 招 标 控 制 价 (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为 人 民 币 6600000.00元 , 其 中 : 工 程 设计 费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为 250000.00 元 , 施 工 费 ( 工 程 费 用 )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为 6350000.00元 。 投 标 报 价 超 过 任 一 对 应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5 投 标 经 济 补 偿 : 本 项 目 不 设 经 济 补 偿 , 由 投 标 单 位 自 行 承 担 因 投 标 所 产 生 的 一 切费 用 。六 资 金 来 源 : 财 政 资 金 。七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 请 于 2023 年 月 日 00 时 00 分 至 2023年 月 日时 分 ( 北 京 时 间 , 下 同 ) 招 标 文 件 随 招 标 公 告 一 并 在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网 站 发
布 。 参 加 投 标 者 登 录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 http://www.gzzb.gd.cn) ( 电 子 招 标投 标 交 易 平 台 ) 下 载 电 子 招 标 文 件 。 招 标 文 件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登 录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网 站 ( http://www.gzzb.gd.cn) (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 下 载 。 招 标 文 件 一 经 在 电 子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发 布 , 视 为 送 达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八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开 标 时 间1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日 期 ( 含 本 日 ) : 自 2023年 月 日 00时 00分 至 2023年 月 日时 分 。注 :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的 时 间 为 招 标 公 告 发 出 之 日 起 至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止 。2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2023年 月 日 时 分 , 投 标 人 应 在 截 止 时
间 前 通 过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交 易 平 台 网 站 递 交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递 交 文 件 前 , 应 按 照
3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交 易 平 台 关 于 全 流 程 电 子 化 项 目 的 相 关 指 南 选 择 参 与 投 标 的 项 目( 即 投 标 登 记 ) 。 投 标 人 完 成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上 传 后 , 交 易 平 台 即 时 向 投 标 人 发 出 递 交 回执 通 知 。 递 交 时 间 以 递 交 回 执 通 知 载 明 的 传 输 时 间 为 准 。3 递 交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备 用 光 盘 ( 或 u 盘 ) 时 间 : 2023年 月 日 9 时 45 分 至 10时 00分 , 递 交 地 点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黄 埔 交 易 部 第 开 标 室 。 电 子 光 盘 ( 或 u 盘 )需 按 规 定 封 装 。 投 标 人 在 将 数 据 刻 录 到 光 盘 之 后 , 投 标 前 自 行 检 查 文 件 是 否 可 以 读 取 。4 开 标 时 间 : 2023年 月 日 时 分 。5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及 开 标 时 间 是 否 有 变 化 , 请 密 切 留 意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心 网 站 的 相 关 信 息 。
6 逾 期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 交 易 平 台 将 予 以 拒 收九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1 投 标 人 参 加 投 标 的 意 思 表 达 清 楚 , 投 标 人 代 表 被 授 权 有 效 。2 投 标 人 ( 或 联 合 体 各 方 ) 均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持 有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按 国 家 法 律 经 营 。3 投 标 人 ( 施 工 单 位 ) 持 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4 投 标 人 同 时 具 有 承 接 本 项 目 所 需 的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以 下 资 质 :4.1工 程 设 计 资 质 :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甲 级 资 质 , 或 建 筑 行 业 设 计 丙 级 ( 或 以 上 ) 资 质 ,或 建 筑 行 业 ( 建 筑 工 程 ) 专 业 丙 级 ( 或 以 上 ) 资 质 , 或 建 筑 设 计 事 务 所 资 质 ( 证 书 须 在
有 效 期 内 ) 。香 港 企 业 参 加 投 标 的 , 须 在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且 备 案 的 业 务 范 围应 符 合 本 招 标 项 目 对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的 要 求 。注 : 国 内 投 标 人 设 计 资 质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160号 )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实 施 意 见 ( 建 市 2007 202号 ) 关 于印 发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标 准 的 通 知 ( 建 市 2007 86号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促 进建 筑 工 程 设 计 事 务 所 发 展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建 市 2016 261 号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事 宜 的 通 知 ( 建 办 市 函 2022 361号 ) 广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事 宜 的 通 知 ( 粤 建 许 函 2022 846
号 ) 的 要 求 设 置 。
4
香 港 企 业 参 加 投 标 的 , 须 在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且 备 案 的 业 务 范围 应 符 合 本 招 标 项 目 对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的 要 求 。 香 港 企 业 备 案 的 业 务 范 围 依 据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印 发 香 港 工 程 建 设咨 询 企 业 和 专 业 人 士 在 粤 港 澳 大 湾 区 内 地 城 市 开 业 执 业 试 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建 规 范 2020 1号 , 详 见 链 接 :h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 3137220.html) 确 定 。 外 国 或 澳 门 台 湾 的 设 计 企 业 必 须 选 择 一 家 符 合 上 述 资 质 要 求 的 企 业 进 行 合 作 设计 。 香 港 企 业 如 不 单 独 参 加 投 标 , 也 必 须 选 择 一 家 符 合 上 述 资 质 要 求 的 企 业 进 行 合 作 设计 。
如 中 标 人 不 具 备 相 关 专 业 的 设 计 资 质 , 应 当 自 行 完 成 本 资 质 专 业 的 设 计 业 务 , 并在 保 证 整 个 工 程 项 目 完 整 性 的 前 提 下 , 经 发 包 方 同 意 , 将 其 他 部 分 专 业 设 计 业 务 发 包 给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分 包 方 。4.2施 工 单 位 资 质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叁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注 : 资 质 内 容 按 照 建 市 2014 159号 文 颁 布 的 新 版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标 准 中 对应 的 资 质 类 别 及 等 级 的 承 包 工 程 范 围 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有 关问 题 的 通 知 ( 建 市 2015 154 号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简 化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标 准部 分 指 标 的 通 知 (建 市 2016 226号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建 筑 业 证照 分 离 改 革 衔 接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建 办 市 2021 30号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事 宜 的 通 知 ( 建 办 市 函 2022 361 号 ) 广 东 省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事 宜 的 通 知 ( 粤 建 许 函 2022 846号 )的 要 求 设 置 。 地 方 各 级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延 续 有 关政 策 按 各 省 级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执 行 。5 主 要 负 责 人 资 格 要 求 :5.1 项 目 负 责 人 (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 兼 施 工 负 责 人 , 下 同 ) 要 求 : 投 标 人 拟 担 任 本 项目 负 责 人 为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 或 以 上 ) 注 册 建 造 师 , 项 目 负 责 人 持 有 在 有 效 期 内 的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B类 ) 或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5
5.2 设 计 负 责 人 要 求 : 须 具 备 二 级 ( 或 以 上 ) 注 册 建 筑 师 资 格 或 建 筑 设 计 类 专 业 高级 ( 或 以 上 ) 技 术 职 称 的 。 香 港 企 业 参 加 投 标 的 , 须 提 供 香 港 建 筑 师 注 册 管 理 局 注 册 的建 筑 师 证 书 扫 描 件 并 在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证 明 扫 描 件 。注 : 建 造 师 的 专 业 及 等 级 标 准 按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及 注 册建 造 师 执 业 工 程 规 模 标 准 ( 试 行 ) 根 据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取 消 一 级 建造 师 临 时 执 业 证 书 的 通 知 ( 建 办 市 2019 50号 ) , 取 消 一 级 建 造 师 临 时 执 业 证 书 。 根 据 广 东 省 住 建 厅 关 于 明 确 二 级 建 造 师 注 册 执 业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粤 建 市 函 2023 469号 ) , 二 级 建 造 师 应 在 考 试 取 得 执 业 资 格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申 请 注 册 ,二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可 随 注 册 企 业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执 业 。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任 职 期 间 不 得 担 任 专 职
安 全 员 , 项 目 专 职 安 全 员 在 任 职 期 间 也 不 得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专 职 安 全 员不 为 同 一 人 。5.3投 标 人 ( 若 为 联 合 体 , 指 主 办 方 ) 拟 担 任 本 工 程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资 格 要 求 为 : 建筑 工 程 相 关 专 业 中 级 ( 或 以 上 ) 工 程 师 技 术 职 称 。6 投 标 人 (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 专 职 安 全 人 员 须 具 有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C类 ) 或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C3) 。7 投 标 人 已 按 照 附 件 一 的 内 容 签 署 盖 章 的 投 标 申 请 人 声 明 。8 关 于 联 合 体 投 标 :8.1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 但 只 接 受 最 多 由 2家 单 位 ( 即 1家 设 计 单 位 1 家 施 工 单 位 )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 联 合 体 中 以 承 担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任 务 的 一 方 为 主 办 方 , 其 余 成 员 均 为 协 办方 , 并 签 定 联 合 体 工 作 协 议 ( 格 式 按 附 件 二 ) 。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应 明 确 约 定 各 方 拟 承担 的 工 作 和 责 任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联 合 体 增 减 或 更 换 成 员 的 , 其 投 标 无 效 。8.2投 标 人 拟 任 本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设 计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员 必 须 是联 合 体 中 对 应 分 工 成 员 的 正 式 员 工 以 上 4项 人 员 不 得 重 复 兼 任 。8.3联 合 体 的 资 格 条 件 按 联 合 体 任 务 分 工 进 行 评 审 , 其 中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设 计 负 责人 以 承 接 设 计 任 务 的 成 员 单 位 为 准 专 职 安 全 员 项 目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以 承 接 施工 任 务 的 主 办 方 为 准 施 工 单 位 资 质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以 承 接 施 工 任 务 的 成 员 单 位 为 准( 各 成 员 单 位 均 应 满 足 要 求 ) 。
8.4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或 加 入 其 他 联 合 体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
6
9 资 格 审 查 前 , 投 标 人 ( 含 联 合 体 各 方 ) 须 在 广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建 立 企 业信 用 档 案 及 拟 担 任 本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员 须 是 本 企 业 信 用 档 案 中 的 在 册 人 员 。企 业 信 用 档 案 取 自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投 标 人 在 信 用 管 理 平 台 的 信 息 , 投 标 人 无 需 提 交 相 关 资料 , 若 招 标 人 延 长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的 , 信 用 档 案 信 息 的 评 审 时 点 也 相 应 延 长 。 ( 信用 档 案 办 理 详 见 广 州 市 住 建 行 业 信 用 管 理 平 台 施 工 企 业 信 息 录 入 指 引 ,http://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 8484886.html) 。10 未 被 列 入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失 信 联 合 惩 戒 对 象 名 单 。11 如 不 同 投 标 申 请 人 出 现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 则 出 现
此 情 形 的 单 位 投 标 均 无 效 ( 投 标 人 按 招 标 公 告 附 件 一 提 供 投 标 申 请 人 声 明 ) 。注 : 未 在 招 标 公 告 第 九 条 单 列 的 资 审 合 格 条 件 , 不 作 为 资 审 不 合 格 的 依 据 。十 资 格 审 查 方 式本 工 程 采 用 资 格 后 审 方 式 , 由 施 工 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资 格 审 查 。十 一 满 足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条 件 的 投 标 申 请 人 不 足 3名 或 有 效 投 标 人 不 足 3名 时 为 招标 失 败 。 招 标 人 分 析 招 标 失 败 原 因 , 修 正 招 标 方 案 , 报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后 , 重 新 组 织招 标 。 招 标 人 因 两 次 或 多 次 招 标 失 败 , 需 申 请 改 变 招 标 方 式 或 不 招 标 的 , 应 按 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 定 执 行 。十 二 本 项 目 实 行 限 额 设 计 限 额 投 资 , 工 程 变 更 需 经 过 招 标 人 审 定 后 方 可 实 施 。
初 步 设 计 的 建 设 内 容 和 建 设 标 准 须 符 合 设 计 任 务 书 的 需 求 范 围 和 招 标 人 的 合 理 要 求 , 概算 ( 建 安 费 ) 不 超 施 工 费 中 标 价 , 施 工 图 预 算 不 超 概 算 ( 建 安 费 ) , 如 施 工 图 预 算 超 出概 算 ( 建 安 费 ) 部 分 的 费 用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 施 工 费 结 算 价 不 得 超 过 概 算 ( 建 安 费 ) 。十 三 工 期投 标 人 应 充 分 考 虑 施 工 资 金 人 力 物 力 的 准 备 情 况 , 确 保 项 目 保 质 保 量 按 时 完 成 :计 划 总 工 期 110日 历 天 设 计 工 期 20日 历 天 , 施 工 工 期 90日 历 天 。十 四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本 招 标 公 告 及 招 标 内 容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投 标 截止 时 间 10日 前 向 招 标 人 书 面 提 出 。异 议 受 理 部 门 : 广 州 禾 信 仪 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异 议 受 理 电 话 : 020-82071910/13632182291
7
地 址 :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新 瑞 路 16号注 :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利 害 关 系 人 可 以 通 过 线 下 或 线 上 的 形 式 提 出 异 议 。 线 上 提 出 异 议的 , 应 通 过 交 易 平 台 提 交 , 招 标 人 也 应 通 过 交 易 平 台 答 复 线 上 提 出 的 异 议 。 具 体 按 照 交易 平 台 相 关 指 南 进 行 操 作 。 作 出 答 复 前 , 应 当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十 五 本 公 告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广 东 省 招 标 投 标 监 管 网 ( 网 址 :http://zbtb.gd.gov.cn/login )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网 址 :http://www.cebpubservice.com/) 等 媒 体 发 布 , 本 公 告 的 修 改 补 充 ,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交 易 中 心 网 站 发 布 。十 六 其 他 :
1 招 标 公 告 网 上 发 布 时 , 同 时 发 布 招 标 文 件 等 相 关 资 料 。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计算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间 ,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20天 。2 投 标 人 须 保 证 其 提 供 的 投 标 登 记 资 料 及 投 标 资 料 的 合 法 性 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招 标 人 有 权 在 招 标 的 任 何 阶 段 进 行 调 查 和 核 实 , 一 旦 发 现 虚 假 , 将 上 报 建 设 管 理 部 门 及相 关 部 门 严 肃 查 处 。3 本 项 目 禁 止 转 包 或 违 法 分 包 , 否 则 , 招 标 人 有 权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或 单 方 面 解 除合 同 。 上 述 要 求 , 申 请 人 须 在 投 标 申 请 人 声 明 中 予 以 承 诺 。4 有 关 信 用 管 理 平 台 的 办 理 事 宜 , 详 见 广 州 市 住 建 行 业 信 用 管 理 平 台 相 关 办 事 指引 。
5 前 期 咨 询 单 位 : 无 。注 释 : 不 接 受 前 期 服 务 机 构 投 标 。6 特 别 提 示 : 投 标 人 在 本 项 目 招 标 人 的 工 程 项 目 中 存 在 下 列 行 为 的 , 将 被 拒 绝 一年 内 参 与 招 标 人 后 续 工 程 投 标 。 ( 注 : 拒 绝 投 标 时 限 由 招 标 人 视 严 重 程 度 确 定 , 最 低 一年 起 , 自 招 标 人 发 出 通 知 之 日 起 计 ) :( 1) 将 中 标 工 程 转 包 或 者 违 法 分 包 的 ( 2) 在 中 标 工 程 中 不 执 行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规 定 的 , 造 成 质 量 或 安 全 事 故 的 ( 3) 存 在 围 标 或 串 标 情 形 的 ( 4)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 5)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行 贿 情 形 的
8
( 6)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的 ( 7) 未 按 照 国 家 省 市 有 关 建 筑 施 工 实 名 制 管 理 和 工 人 工 资 支 付 分 账 管 理 的 规定 执 行 , 被 行 政 监 管 部 门 处 罚 的 ( 8) 中 标 人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选 取 的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或 劳 务 企 业 或 劳 务 班 组 长 与 投标 时 不 一 致 的 。 招 标 人 : 广 州 禾 信 仪 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成 致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日 期 : 2023 年 12 月 1日
9
附 件 一 : 投 标 申 请 人 声 明广 州 市 黄 埔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监 管 机 构 :本 公 司 就 参 加 投 标 工 作 , 作 出 郑 重 声 明 :一 本 公 司 保 证 投 标 文 件 等 提 供 的 一 切 材 料 都 是 合 法 真 实 有 效 的 。 如 我 司 成为 本 项 目 中 标 候 选 人 , 我 司 同 意 并 授 权 招 标 人 将 我 司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的 人 员 业 绩 奖 项 等 资 料 进 行 公 开 。二 本 公 司 保 证 在 本 项 目 投 标 中 不 与 其 他 单 位 围 标 串 标 , 不 出 让 投 标 资 格 , 不向 招 标 人 或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三 本 公 司 不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 二 ) 为 本 标 段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或 者 与 本 项 目 设 计 人 或 提 供 咨 询 服务 的 机 构 存 在 附 属 关 系 的 ( 三 ) 为 本 标 段 监 理 人 或 者 与 本 标 段 监 理 人 存 在 隶 属 关 系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 四 ) 为 本 标 段 的 代 建 人 ( 五 ) 为 本 标 段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 六 )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七 )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互 相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八 )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九 ) 与 本 标 段 的 检 测 机 构 有 隶 属 关 系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 十 )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且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 十 一 ) 被 依 法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 本 项 事 实 应 当 以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行 政 处 罚 法 依 法 作 出 并 已 经 生 效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为 认 定 依 据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中 已 经明 确 的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区 域 范 围 不 包 含 本 标 段 建 设 地 点 的 , 不 受 该 项 规 定 限 制 )( 十 二 ) 被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许 可 证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执 照 的 ( 本 项 事实 应 当 以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依 法 作 出 并 已 经 生 效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为 认定 依 据 。 ) ( 十 三 )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 或 被 宣 布 破 产 , 或 其 他 丧 失 履 约 能 力 的 情 形 ( 十 四 )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 严 重 违 约 事 实应 当 以 司 法 机 关 仲 裁 机 构 出 具 的 认 定 文 件 为 准 。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应 当 以 相 关 行
10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或 者 司 法 机 关 出 具 的 有 关 法 律 文 书 为 准 。 最 近 三 年 是 指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日 起 逆 推 三 年 , 以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司 法 机 关 仲 裁 机 构 出 具 的 生效 文 件 的 落 款 时 间 起 计 算 )( 十 五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四 本 公 司 保 证 本 项 目 拟 派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没 有 在 其 他 在 建 项 目 中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或施 工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 本 项 目 拟 派 的 专 职 安 全 员 没 有 在 其 他 在 建 项 目 中 任 职 。五 本 公 司 已 经 对 投 标 时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管 理 团 队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了 自 查 ,保 证 拟 投 入 的 所 有 人 员 都 是 本 单 位 正 式 人 员 , 都 在 本 单 位 缴 纳 社 保 , 不 存 在 持 证 人 注 册单 位 与 实 际 工 作 单 位 不 符 买 卖 租 借 ( 专 业 ) 资 格 ( 注 册 ) 证 书 等 挂 证 违 法 违 规 行为 。
六 本 公 司 承 诺 , 中 标 后 不 转 包 或 违 法 分 包 ,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严 格 执 行 安 全 生 产相 关 管 理 规 定 依 法 按 照 国 家 省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发 包 劳 务 或 使 用 自 有 劳 务 队 伍 , 依 法按 时 足 额 支 付 工 程 款 给 分 包 单 位 ( 如 有 ) 和 支 付 工 资 给 劳 务 工 人 , 不 以 工 程 款 未 到 位 为由 克 扣 或 拖 欠 工 人 工 资 。七 本 公 司 承 诺 , 切 实 落 实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印 发 建 筑工 人 实 名 制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建 市 2019 18号 ) 广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领 域工 人 工 资 支 付 专 用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粤 人 社 规 2018 14号 ) 广 州 市 建 筑 施 工 实 名制 管 理 办 法 ( 穗 建 规 字 2020 18号 ) 广 州 市 建 设 领 域 工 人 工 资 支 付 分 账 管 理 实施 细 则 ( 穗 建 规 字 2020 37号 ) 关 于 印 发 广 州 市 房 屋 建 筑 及 市 政 工 程 实 名 制 和工 资 支 付 分 账 平 台 化 管 理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 穗 建 筑 2017 183号 ) 广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关 于 转 发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程 用 工 实 名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穗 建 筑 2018 981号 ) 等 关 于 用 工 实 名 制 和 工 人工 资 支 付 分 账 管 理 的 各 项 最 新 规 定 : 中 标 后 将 采 用 信 息 技 术 手 段 , 采 用 人 脸 指 纹 虹膜 等 生 物 识 别 技 术 进 行 电 子 打 卡 , 实 施 考 勤 管 理 , 对 施 工 现 场 人 员 建 立 基 本 信 息 档 案 实 行 实 名 制 管 理 的 制 度 并 按 照 工 程 进 度 将 建 筑 工 人 工 资 通 过 本 企 业 在 银 行 开 设 的 工 资 专用 账 户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对 实 名 制 管 理 负 总 责 若 本 项 目 在 经 招 标 人 认 可 后 , 部 分 专 业 工程 依 法 分 包 或 实 行 劳 务 分 包 的 , 对 专 业 分 包 企 业 和 劳 务 分 包 企 业 实 施 统 一 管 理 , 监 督 其用 工 企 业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作 业 工 人 工 资 , 督 促 落 实 实 名 制 管 理 制 度 积 极 接 受 招 标 人 及 建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八 与 本 公 司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与 本 公 司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其 他 单 位
11
包 括 : 。 ( 注 : 本 条 由 投 标 人 如 实 填 写 , 如 有 , 应 列 出 全 部 满 足招 标 公 告 资 质 要 求 的 相 关 单 位 的 名 称 如 无 , 则 填 写 无 。 )九 本 公 司 拟 委 派 专 职 安 全 员 兼 任 本 工 程 的 工 地 余 泥 渣 土 运 输 与 排 放 管 理 员 , 严格 遵 守 建 设 工 程 余 泥 渣 土 运 输 与 排 放 管 理 制 度 , 执 行 一 不 准 进 三 不 准 出 规 定 , 选择 合 法 的 余 泥 渣 土 运 输 单 位 及 排 放 点 。十 本 公 司 及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近 2年 未 因 与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相 关 的 车 辆 运 输 而 被 最 高人 民 法 院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或 各 级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中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或 被交 通 运 输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信 用 交 通 网 站 列 入 严 重 违 法 超 限 超 载 运 输 失 信 当 事 人 名 单 或 被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在 全 国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中 列 入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或被 黄 埔 区 广 州 开 发 区 公 安 城 管 住 建 交 通 水 务 规 自 等 部 门 列 入 黑 名 单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 处 罚 有 效 期 内 ) 。十 一 本 公 司 中 标 后 不 将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土 石 方 建 筑 垃 圾 及 施 工 过 程 中 使用 的 建 筑 材 料 设 备 等 的 运 输 委 托 给 被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或 各 级 信 用 信息 共 享 平 台 中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或 被 交 通 运 输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信 用 交 通 网 站列 入 严 重 违 法 超 限 超 载 运 输 失 信 当 事 人 名 单 或 被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在 全 国 企 业 信 用 信息 公 示 系 统 中 列 入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或 被 黄 埔 区 广 州 开 发 区 公 安 城 管 住 建 交 通 水 务 规 自 等 部 门 列 入 黑 名 单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 处 罚 有 效 期 内 ) 的 单 位 或 个 体 经营 者 运 输 。十 二 本 公 司 承 诺 , 中 标 后 将 切 实 落 实 广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管 理办 法 ( 试 行 ) ( 粤 办 函 2017 708号 ) 广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等 9部 门 关 于
印 发 广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绿 色 施 工 围 蔽 指 导 图 集 ( V2.0版 ) 的 通 知 ( 穗 建 质 2020 1号 ) 关 于 在 全 区 建 设 项 目 推 广 使 用 封 闭 式 外 脚 手 架 金 属 防 护 网 的 通 知 ( 穗 埔 建 2019 66号 ) 黄 埔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广 州 开 发 区 建 设 和 交 通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全 区 建设 工 程 施 工 围 蔽 标 准 的 通 知 ( 穗 埔 建 2020 183号 ) 和 黄 埔 区 广 州 开 发 区 建 设 行政 主 管 部 门 发 布 的 有 关 绿 色 施 工 新 型 防 护 施 工 围 蔽 的 文 件 规 定 , 按 招 标 文 件 和 合 同要 求 对 施 工 范 围 内 绿 色 施 工 新 型 防 护 施 工 围 蔽 工 作 负 责 , 全 面 落 实 各 项 扬 尘 污 染 防治 措 施 绿 色 施 工 围 蔽 措 施 和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接 受 招 标 人 及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 如 未 履 行 承 诺 , 经 建 设 单 位 或 招 标 人 催 告 后 逾 期 不 履 行 承 诺 或 经 教 育 后 拒 不 整 改或 整 改 后 仍 不 符 合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规 定 的 , 自 愿 接 受 被 招 标 人 拒 绝 一 年 内 参 与 后 续 工 程 投
12
标 的 后 果 ( 时 限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或 由 招 标 人 确 定 , 自 招 标 人 发 出 通 知 之 日 起 计 ) 。十 三 如 果 本 公 司 使 用 采 用 告 知 承 诺 制 方 式 取 得 的 资 质 参 与 本 项 目 投 标 , 该 资 质经 资 质 审 批 部 门 核 查 被 依 法 注 销 的 , 本 公 司 承 诺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及 中 标 资 格 。 如 经 查 实 该资 质 为 以 欺 骗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的 , 将 依 法 接 受 监 督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罚 。十 四 本 公 司 或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拟 派 专 职 安 全 员 未 因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或 失 信行 为 被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采 取 本 行 业 或 者 职 业 禁 入 等 联 合 惩 戒 措 施 (有 效 期 内 )。十 五 本 公 司 违 反 上 述 保 证 , 或 本 声 明 陈 述 与 事 实 不 符 , 经 查 实 , 本 公 司 愿 意 接受 公 开 通 报 , 记 录 不 良 行 为 , 承 担 由 此 带 来 的 法 律 后 果 , 并 愿 意 停 止 参 加 广 州 市 行 政 区域 内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三 个 月 , 如 核 实 存 在 上 述 第 十 条 及 第 十 一 条 任 一 情 况 , 招 标 人 有 权取 消 本 公 司 作 为 中 标 人 的 中 标 资 格 。 其 中 , 本 声 明 陈 述 与 事 实 不 符 的 , 属 于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 将 依 法 接 受 监 管 部 门 的 处 罚 。特 此 声 明 声 明 企 业 : ( 企 业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字 :技 术 负 责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注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声 明 企 业 一 栏 需 书 写 所 有 联 合 体 成 员 的 单 位 全 称 格 式 表 示 为 : ( 主 ) 单 位全 称 ( 成 ) 单 位 全 称 , 并 由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按 要 求 签 字 或 盖 章 即 可 。
13
附 件 二 : ( 参 考 格 式 ) 联 合 体 投 标 协 议 书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单 位 名 称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名 称 自 愿 组 成 联 合 体 , 共 同 参 加 飞 行 时间 液 质 联 用 质 谱 仪 关 键 技 术 攻 关 及 产 业 化 实 验 室 项 目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投 标 。 现 就 联 合 体 投 标 事 宜 订立 如 下 协 议 。1 ( 施 工 方 单 位 名 称 ) 为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2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合 法 代 表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负 责 本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和 合 同 谈 判 活 动 , 并 代 表联 合 体 提 交 和 接 收 相 关 的 资 料 信 息 及 指 示 , 并 处 理 与 之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 负 责 合 同 实 施 阶 段
的 主 办 组 织 和 协 调 工 作 。3 联 合 体 将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要 求 ,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 履 行 合 同 , 并 对 外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4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内 部 的 职 责 分 工 如 下 :( 1) (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施 工 单 位 名 称 ) : 主 要 负 责 本 工 程 的 施 工 工 作 , 同 时 作 为 联 合体 的 主 办 方 负 责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管 理 的 职 责 。( 2) ( 设 计 单 位 名 称 ) : 主 要 负 责 本 工 程 的 设 计 工 作 , 具 体 按 合 同 要求 。 ( 3) 联 合 体 任 一 方 发 生 违 法 违 规 或 者 违 约 行 为 时 , 其 他 方 应 向 发 包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5 本 协 议 书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后 自 动 失 效 。
主 办 方 名 称 :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成 员 一 名 称 :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投 标 人 可 根 据 自 身 实 际 情 况 填 写 )日 期 : 年 月 日注 : 单 独 投 标 的 , 无 需 提 交 本 协 议 书 。
联系人:郝工
电话:
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