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县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使用林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金堂县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使用林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按照《成都全国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市实施方案》(成办函〔2022〕57号)和《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成公园城市发〔2023〕5号)精神,为推进金堂县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加强对金堂县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使用林地的管理与监督,提高林业生产经营设施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金堂县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使用林地管理办法(试行)》,现按程序将该管理办法予以公示,公开征求县级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
一、公示时间
2023年11月7日至2023年12月6日,为期30天。
二、公示方式
1、金堂县人民政府官网
2、金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
三、意见反馈方式
对方案有意见或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我局林业资源室联系,联系电话:028-********或发送至邮箱:*********@qq.com(请在邮件标题标注“金堂县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使用林地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建议”字样)。
附件:金堂县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使用林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金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7日
附件
金堂县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使用林地
管理办法(试行)
按照《成都全国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市实施方案》(成办函〔2022〕57号)和《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成公园城市发〔2023〕5号)精神,为推进金堂县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加强对金堂县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使用林地的管理与监督,提高林业生产经营设施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高质量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探索促进生态价值转化的林业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所需的公共设施用地和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政策,探索建立林业设施用地严格的评估、规划、标准、审批、监管制度,在全国林业综合改革中发挥先行示范引领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保护为先原则。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项目应有利于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不得破坏自然资源、自然景观和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不得造成新的环境污染。
(二)集约节约原则。以“不占或少占林地”为前提,确需占用的,标准设定应全面落实绿色低碳等生态文明理念,合理考虑林业生产经营实际需求,尽可能兼顾多用途需求,推进资源复合利用,科学确定各类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的用地规模,避免重复设定。
(三)规划引领原则。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设定的布局、规模、数量等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其他林业相关规划及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规划。
三、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范围
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分为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以下简称林业直服设施)和林业移动类设施。
(一)林业直服设施指林业经营者以合理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目的,在其依法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为科学开展森林经营活动而修筑的直接用于满足林业生产经营实际需求的必要性工程设施。林业直服设施具体范围包括: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林业直服设施使用林地适用范围为全县。
(二)林业移动类设施是指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在不硬化林地、不影响林木生长的前提下,有效利用林下空间修建的可移动的设施。包括森林康养住宿、餐饮、展销、管理服务、游乐等设施。林业移动类设施试点区域为赵镇街道观音山社区,淮口街道龚家村、望江社区、团结社区,栖贤街道幸福村,官仓街道玉皇山村,福兴镇长乐村。
四、严格控制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使用林地标准
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十四五乡村绿化美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林生发〔2022〕104号)文件中“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用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相关产业”的规定,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建设,使用林地总面积不得超过森林保护或经营区域面积的3%。
(一)林业直服设施使用林地标准
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主要包括生产道路、晒场和生产用房,为林木良种基地、采种基地、采穗圃、母树林、种子园、苗圃等种苗生产基地设置的配套设施。
表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使用林地规模指标表
工程设施 | 用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道路宽度 | 单位 | 备注 |
生产道路 | — | — | 4 | m | |
生产用房 | — | ≤450 | ㎡ | 包含装播车间、土壤熟化车间、种子调制室、种子检验室等。 | |
晒场 | ≤1500 | ㎡ |
注:本标准规定了建筑面积但未规定用地面积的工程设施,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申请建设的建筑面积。下同。
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主要包括用于贮存种子、苗木的种子库、苗木窖、贮藏库,以及用于贮存木材的楞场。
表2 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使用林地规模指标表
序号 | 工程设施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 单位 | 备注 |
1 | 种子库 | ≤800 | ㎡ | 指低温库、常温库、中转库房等储存林木种质材料或繁殖材料的建(构)筑物 | |
2 | 苗木窖 | ≤500 | ㎡ | ||
3 | 贮藏库 | ≤600 | ㎡ | ||
4 | 楞场 | ≤5000 | ㎡ | 林木伐区内,临时存放木材的区域。 |
3.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集材、运材的林业直服设施,主要包括为木材采伐集材工程、木材运输工程配套设置的集材道、运材道;为森林防火通道工程、封山育林工程、保护工程配套设置的巡护车道、巡护步道;森林(游憩)步道及其配套的补给点、休憩平台、庇护所。
表3 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占用林地规模指标表
序号 | 工程设施 | 路面宽度 /建筑面积 | 单位 | 备注 | |
1 | 集材道 | ≤4 | m | ||
2 | 运材道 | ≤4.5 | m | 不包含错车道宽度,错车道局部路面宽度可适当增加 | |
3 | 防火巡护道路 | 巡护车道 | ≤4.5 | m | 兼具日常防火巡护及出现火情时消防通道功能 |
巡护步道 | ≤2 | m | 含栈道 | ||
4 | 森林步道 | 森林游憩步道 | ≤2 | m | 包括森林步道和自然保护地内修筑的具有为森林体验、科普宣教、游览休憩等服务的步道、栈道等。 |
补给点 | ≤80 | ㎡ | 以节约集约用地为 原则,利用森林步道两侧空地建设,不破坏林木及地表植被,按照相关专业规划进行设计 | ||
休憩平台 | ≤30 | ㎡ | 以节约集约用地为原则,利用森林步道两侧空地建设,兼顾科普宣教功能,不破坏林木,按照相关专业规划进行设计。 | ||
庇护所 | ≤50 | ㎡ | 以节约集约用地为原则,利用森林步道两侧空地建设,兼顾露营体验功能,不破坏林木,按照相关专业规划进行设计。 |
注:1.集材道、运材道、巡护(应急)车道路面宽度为行车道宽度,非路基宽度。
2.集材道、运材道、巡护(应急)车道采用单车道时,可以设置错车道。
3.道路转弯处加宽、道路路基、挡土墙、护坡按实际需求设置。
4.补给点、休息平台、庇护所要严格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专业的规划设计进行设置。
4.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主要包括林业科学研究机构设立的科研实验工作站和科研监测宣教点(塔)。
表4 各类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占用林地规模指标表
序号 | 工程设施 | 建筑面积 | 单位 | 备注 |
1 | 林业科研实验工作站 | ≤400 | ㎡ | 以地质、水文水质、植 被等生态环境因子作为 研究、监测对象的各类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 用房。 |
2 | 科研监测宣教点 | ≤150 | ㎡ | 用于林业科研监测或科 普宣教的小型站点,包 含监测塔、标本馆等, 兼具观鸟、观兽以及科 普教育等功能。 |
5.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林业直服设施,主要包括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配套设置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疫源疫病、原生境)巡护监测站(点);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封山育林工程的配套设置的保护管理用房、管护点和哨卡;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木材检疫配套设置的林业植物检疫检查站、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点;为森林防火工作设置的火险综合监测站、瞭望监控塔(台)及配套设施、林内消防水池、防火阻隔带。
表5 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占用林地规模指标表
序号 | 工程设施 | 用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单位 | 备注 | |
1 |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 | — | ≤300 | ㎡ | 对周边野生动物活动进行监控,并开展样品采集监测等工作 | |
2 | 保护管理用房 | — | ≤300 | ㎡ | 在林场、林区、自然保护地等区域内,以总量控制为前提,根据林地分布情况修建的,符合相关总体规划、技术规程和建设标准的各类保护管理用房。 | |
3 | 管护点 | — | ≤100 | ㎡ | 为开展辖区日常管理巡护工作配套的设施。 | |
4 | 哨卡 | — | ≤100 | ㎡ | 在人员和车辆常出入自然保护地的道路路口处设置 | |
5 | 林业植物检疫检查站 | ≤1000 | ≤100 | ㎡ | 对调运的应实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检查及除害处理(包括除 害处理场地)的场所。 | |
6 | 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点 | — | ≤200 | ㎡ | 为开展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种类鉴定、数据上报工作配套的设施。 | |
7 | 森林火险综合监测站 | — | ≤30 | ㎡ | 具有森林火险全要素监测、森林火险可燃物因子采集功能的站点。 | |
8 | 瞭望塔(台) | — | ≤40 | ㎡ | 发挥火情瞭望监测功能,含瞭望监控塔(台)、瞭望人员生活用房、备品库和机 具库等。 | |
9 | 防火阻隔带 | ≤100 | m | |||
10 | 林内消防水池 | ≤200 | ㎡ | 符合平急两用要求,兼顾农林生产生活用水功能 |
6.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林业科研实验观测站、管护站(点)、林场(所)等各类林业直服设施配套设置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类辅助设施。
表6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占用林地规模指标表
序号 | 工程类别 | 适用范围 | 备注 |
1 | 给排水工程 | 林业科研实验观测站、管护站(点)、林场(所)等各类林业直服设施的配套辅助设施。 | 包含输水管、水井、排水沟、水塔、晒水池、蓄水池等 |
2 | 供电工程 | 包含输电线、配电室、变压器等供电设施设备 | |
3 | 供暖工程 | 包含锅炉房、供暖管线等 | |
4 | 供气工程 | 包括燃气管道等 | |
5 | 通信系统 | 包含通讯基站等 |
注:水电热气及通讯类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或文件要求,根据实际需求,选取经
济可行的方案合理设置。
7.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上述以外,以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工程设施。包括生产管护设施、其他林业生产道路、生产资料库房、自然教育类设施、其他公共配套设施等。
(1)生产管护设施。在不采伐林木、不影响树木生长、不造成污染的前提下,利用林间空地设置的必要生产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80m2。
(2)其他林业生产道路。主要指营林道路、林业生产经营道路、设施连接道路(通达道路)等,道路宽度不超过4米。
(3)生产资料库房。存储各类工程必要的生产管护设备、生产资料和采集产品的区域,包括采集产品的临时储藏室和晒场、分拣场。生产资料库房占地面积不超过300m2。
(4)自然教育类设施,包括森林体验馆、森林博物馆、标本馆、森林图书馆、森林疗养等。自然教育类设施总建筑高度不超过7米,层数不超过2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用地面积不超过400m2。
(5)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包括生态厕所、生态停车场、垃圾站房等公共配套设施。生态厕所按2类标准5m2/厕位规划设计;生态停车场按2.5*5m/车位设计,不硬化;垃圾站用地不超过5m2。
(二)林业移动类设施使用林地标准
为发展林下经济、森林康养、生态旅游、自然教育等绿色富民产业,在不影响树木生长、不造成污染的前提下,允许放置的移动类设施,地面不得硬化,设施最低部距离地面50cm以上。
1.配套住宿类设施,包括森林木屋、休憩亭、露营地。森林木屋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110㎡,建筑平均高度不超过7m,层数不超过2层;休憩亭规格不超过3.5m*3.5m,各休憩亭之间间距大于100米;露营地总占地面积不超过1000㎡,单个营位不超过50㎡。
2.配套餐饮类设施,包括绿色餐厅、餐饮服务点。绿色餐厅占地面积不超过300m2,1层建筑;餐饮服务点单个不超过10m2。
3.展销服务类设施,包括林特产品销售点、工艺纪念品销售点、林特产品展示点。
4.配套管理类设施,包括接待中心、管理用房、接待中心建筑面积不超过100m2,1层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00m2,含林产品销售;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层数不超过2层,占地面积不超过100m2,含员工住宿区。
5.游乐类设施,包括森林探险、户外拓展、山地越野、森林漂流、森林滑索等设施。可配套一处游客接待处,面积不超过20m2。
五、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使用林地审批管理机制
使用集体林地的由金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使用国有林地的由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审批。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立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使用林地矢量数据库和台账,将批复后的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用地矢量数据在第二年森林资源“一张图”年度更新中标注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用地(林地地类不变)。具体审批流程详见附件1(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使用林地申报指南)。
六、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使用林地监督管理机制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相关镇(街道)要对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使用林地项目加强监管,确保依法依规,集约节约使用林地。对不按要求使用林地的,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依法依规处理,并将用地单位纳入诚信档案黑名单,暂停新审批其使用林地手续办理。具体监管方案详见附件2(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使用林地监管方案)。
七、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使用林地退出机制
林业经营主体在退出林业经营项目后,应在一年内对设施用地上的建(构)筑物进行拆除(公益类设施除外),并按《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要求,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栽植树木。
八、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国家、省和市针对本标准中工程设施重新制定建设标准的,从其规定。
附件:1.林业直服设施使用林地申报指南
2.林业直服设施使用林地监管方案
附件1
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使用林地申报指南
第一条 审批部门。使用集体林地的由金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使用国有林地的由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审批。
第二条 办理条件。
1.申请主体须为森林生产经营单位;
2.申请办理的项目须符合《金堂县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使用林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使用林地审批流程
1.项目选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林业生产经营者申请,组织村组代表,会同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相关单位,按照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方案,在符合相关规划和用地规定的前提下,确定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项目位置、范围。经营者根据选址意见修改完善建设方案。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核实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对土地利用现状情况、耕地保护、林地保护要求、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风险、是否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地等情况进行指导审查。对选址用地范围和规模是否合规合理进行指导,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查。
2.签订用地协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经营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林地流转的,经营者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林地流转协议。相关补偿费用由用地单位与林权所有者协议落实。
3.申请资料。
(1)使用林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
(2)使用林地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使用林地单位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并提供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4)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方案和评估报告(占用林地面积10亩以上需提供评估报告);
(5)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选址意见表;
(6)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及相关图件和矢量数据(电子光盘),移动类设施无需提供;
(7)使用林地行政村(社区)议事会会议纪要;
(8)使用林地单位与被占用单位(个人)签订林地流转协议和林地林木补偿协议;
(9)使用林地申请表(见附件);
(10)使用林地公示材料;(公示日期为6个工作日)
(11)如涉及地质灾害点应提供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4.审批程序。
(1)将上述所需材料准备完善后提交至金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金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查验;林业移动类设施建设方案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旅游局共同审查(10个工作日内)
(3)经审核、查验合格后,通知申请人领取《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第四条 林业直服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竣工验收按照行业建设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1-1.使用林地申请表
1-2.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项目选址意见表
附件1-1
使用林地申请表
成都 市(地区、州、盟) 金堂 县
用地单位或个人: (单位盖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使 用 林 地 申 请 表
项目名称 | 项目分类 | ||||||||||||||||
项目批准 机 关 | 批准 文号 | ||||||||||||||||
使用林地 性 质 | 使用期限 | 应缴森林植被 恢复费(元) | |||||||||||||||
使用林地 类 型 | 总计 | 防护林林 地 | 特用林林 地 | 用材林林 地 | 经济林林 地 | 能源林林 地 | 苗圃地 | 其他 林地 | |||||||||
面积(公顷) | 计 | ||||||||||||||||
国有 | |||||||||||||||||
集体 | |||||||||||||||||
蓄积(立方米) | 计 | ||||||||||||||||
国有 | |||||||||||||||||
集体 | |||||||||||||||||
林地保护等级 | 国家级公益林地 | 地方级公益林地 | |||||||||||||||
级别 | 面积 | 级别 | 面积 | 级别 | 面积 | ||||||||||||
Ⅰ | 一 | 省级 | |||||||||||||||
Ⅱ | 二 | 其他 | |||||||||||||||
Ⅲ | |||||||||||||||||
Ⅳ | |||||||||||||||||
国家公园林地 | 自然保护区林地 | 自然公园林地 | |||||||||||||||
面积 | 级别 | 面积 | 类型 | 级别 | 面积 | ||||||||||||
天然林林地 | 国家级 | 森林公园等 | 国家级 | ||||||||||||||
面积 | 省 级 | 省级 | |||||||||||||||
其他 | 其他 | ||||||||||||||||
陆生野生动物 重要栖息地 | 重点保护植物及生境 | 古树名木及 保护范围 | |||||||||||||||
有/无 | 有/无 | 有/无 | |||||||||||||||
无 | 无 | 无 | |||||||||||||||
备 注 | 经济林林地蓄积为散生蓄积 |
注: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能源林林地均包含其采伐迹地。
自然公园类型包括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其他自然公园。
声明:我单位承诺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及所附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内容不实之后果。
填 表 说 明
1、本表采用A4规格用纸,分别县(市、区、旗)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填写。
2、项目分类:按代码填写。1-基础设施项目,2-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3-经营性项目,4-城镇、园区建设项目,5-其他。
3、使用林地性质:分别填写“永久”、“临时”、“直接”,对应矿藏勘查、开采和各类建设工程占用林地,矿藏勘查、开采和各项建设工程临时使用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填写使用期限,以月为单位。
4、面积单位为公顷,保留4位小数,蓄积单位为立方米,保留整数。
附件1-2
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选址意见表
经营者 | ||
项目名称 | ||
建设地点 | 县 镇(街道) 村(社区) 组(社) | |
用途 | ||
项目用地总规模 | 亩 | |
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使用土地权属及利用现状 | 林业用地 | |
国有 | 亩 | |
集体 | 亩 | |
合计使用林地 亩 | ||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步意见 | xx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年 月 日 | |
县规自局空间规划科意见 | ||
县规自局自然资源保护室意见 | ||
县规自局林业资源室意见 | ||
县规自局分管领导意见 | XXX局(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项目建设
使用林地监管方案
一、实施监管的主体
金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监管对象
办理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使用林地的森林生产经营单位。
三、监管行为
(一)是否存在未批先占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少批多占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批甲占乙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未按审批用途占用林地的行为。
四、监管措施
(一)事前监管
1.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科室对于直服设施项目使用林地选址要提前介入,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合理选址和控制用地规模,禁止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2.属地镇(街道)要核实直服设施选址地块的权属是否存在争议、林地林木补偿是否到位,是否存在未批先占的行为。
3.所在村(社区)要确认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选址地块具体权属所有人,征求权属所有人意见,组织召开村民议事会议确定是否同意设施使用林地,并形成村民议事会会议纪要。结合林长制加强巡林次数,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前,杜绝林业生产经营单位未批先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
(二)事中监管
1.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依法依规审批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使用林地,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定期不定期检查森林经营单位是否存在少批多占的行为、是否存在批甲占乙的行为和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和整改。
2.属地镇(街道)要检查在项目建设中是否存在少批多占的行为、是否存在批甲占乙的行为和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是否落实森林防火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所在村(社区)加强林地巡查,监督其是否存在少批多占的行为、是否存在批甲占乙的行为和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和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是否落实森林防火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事后监管
1.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在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建成后监督其是否按照审批用途使用林地,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破坏森林资源。
2.属地镇(街道)要在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建成后监督其是否按照审批用途使用林地,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破坏森林资源。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项目到期后是否恢复林地生产条件。
3.所在村(社区)要在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建成后加强林地巡查,监督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破坏森林资源,是否存在森林火灾风险隐患。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到期后是否恢复林地生产条件。
对不按要求使用林地的,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依法依规处理,并将用地单位纳入诚信档案黑名单,暂停新审批其使用林地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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