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项目办事指南
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项目办事指南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办结
三、设定依据: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四、提交材料名称:
1. 申请变更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电子件原件各一份;
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电子件复印件各一份;
3. 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五、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六、是否收费
否
七、办理地址: 安徽省定远县永康路618号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九、咨询电话:0550-*******
十、监督电话:0550-*******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注销备案(第三类经营)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注销备案(第三类经营)
二、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办结
三、设定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第5号令)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3.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4.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四、提交材料名称:
1. 注销申请,电子件原件各一份;
五、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六、是否收费
否
七、办理地址: 安徽省定远县永康路618号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九、咨询电话:0550-*******
十、监督电话:0550-*******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登记信息变化后重新备案(第三类经营)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登记信息变化后重新备案(第三类经营)
二、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办结
三、设定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第5号令)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4.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5.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四、提交材料名称
1. 备案申请书,电子件原件各一份;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电子件原件各一份;
3. 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电子件原件各一份;
4. 营业执照副本, 电子件原件各一份;
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电子件原件各一份。
五、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六、是否收费
否
七、办理地址: 安徽省定远县永康路618号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九、咨询电话:0550-*******
十、监督电话:0550-*******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注销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注销
二、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三、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四、提交材料名称
1.申请注销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文件, 纸质(原件1份);
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纸质(原件1份);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纸质(复印件1份)。
五、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六、是否收费
否
七、办理地址: 安徽省定远县永康路618号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九、咨询电话:0550-*******
十、监督电话:0550-*******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二、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办结
三、设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根据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四、提交材料名称
1. 补办申请书, 电子件(原件1份);
2. 营业执照副本, 电子件(原件1份)。
五、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六、是否收费
否
七、办理地址: 安徽省定远县永康路618号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九、咨询电话:0550-*******
十、监督电话:0550-*******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补(换)发指南
一、事项名称: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二、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办结
三、设定依据: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第一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四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第五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2.根据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四、提交材料名称
1. 补办申请, 电子件(原件1份);
2.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电子件(原件1份)。
五、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六、是否收费
否
七、办理地址: 安徽省定远县永康路618号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九、咨询电话:0550-*******
十、监督电话:0550-*******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遗失、损毁补(换)发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二、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办结
三、设定依据: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2.根据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四、提交材料名称:
1. 补办申请, 电子件(原件1份);
2.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电子件(原件1份).
五、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六、是否收费
否
七、办理地址: 安徽省定远县永康路618号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九、咨询电话:0550-*******
十、监督电话:0550-*******
安全生产情况证明出具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安全生产情况证明出具
二、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办结
三、设定依据: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精神,为满足企业群众实际生活需要,针对具体服务对象实际需要提供服务。
四、提交材料名称
1. 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证明申请, 电子件(原件1份);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电子件(原件1份).
五、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六、是否收费
否
七、办理地址: 安徽省定远县永康路618号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九、咨询电话:0550-*******
十、监督电话:0550-*******
*****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及咨询电话服务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及咨询电话服务
二、办理流程
受理—办结(申请人拨打电话,说明举报投诉具体事项,举报事项具体清晰、实事求是,接听人详细记录,并初步判定举报投诉事项类别,根据职责分工,交办相关科室核实办理。办理结束后及时反馈申请人,并根据《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三、设定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通“*****”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的通知》(安监总厅〔2009〕155号)第二条规定:“*****”投诉电话实行属地受理。在省级安全监管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本省(区、市)内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规划和使用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以及举报信息分类统计等工作。市(地)级以下安全监管部门设立受理机构事宜,由省级安全监管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在省(区、市)内使用特服号码的,直接拨打“*****”;跨省(区、市)投诉的,需在“*****”号码前加拨地区号。
四、受理条件:申请人反映或咨询的问题属于本辖区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五、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六、是否收费
否
七、办理地址: 安徽省定远县永康路618号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九、咨询电话:0550-*******
十、监督电话:0550-*******
拟上市(挂牌)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情况证明出具
一、事项名称:拟上市(挂牌)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情况证明出具
二、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办结
三、设定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号):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十五)省安全监管局有关职责负责为符合条件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出具安全生产相关情况的证明。
四、提交材料名称:
1. 企业安全审查证明申请, 电子件(原件1份);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电子件(原件1份).
五、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六、是否收费
否
七、办理地址: 安徽省定远县永康路618号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九、咨询电话:0550-*******
十、监督电话:0550-*******
应急预案初次备案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应急预案初次备案办理
二、办理流程:
1.受理:通过互联网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www.ahzwfw.gov.cn/)选择“县(区)级”,进入,点击“在线办理”,提交材料,窗口人员负责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将申报资料与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2.审核:相关人员进行材料审核;
3.办结:材料符合要求的颁发备案证明;
4.送达:制作备案证明,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三、设定依据: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6年第88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2.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提交材料名称
1. 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电子件(原件1份);
2. 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电子件(原件1份);
3. 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电子件(原件1份);
4. 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电子件(原件1份).
五、承诺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六、是否收费
否
七、办理地址: 安徽省定远县永康路618号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九、咨询电话:0550-*******
十、监督电话:0550-*******
应急预案修订后重新备案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应急预案修订后重新备案
二、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办结
三、设定依据: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6年第88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2.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提交材料名称
1. 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电子件(原件1份);
2. 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电子件(原件1份);
3. 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电子件(原件1份);
4. 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电子件(原件1份).
五、承诺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六、是否收费
否
七、办理地址: 安徽省定远县永康路618号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九、咨询电话:0550-*******
十、监督电话:0550-*******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
二、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办结
三、设定依据: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四、提交材料名称
1. 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纸质(原件1份;
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纸质(原件1份);
3. 变更企业名称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纸质(复印件1份);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纸质(复印件1份).
五、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六、是否收费
否
七、办理地址: 安徽省定远县永康路618号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九、咨询电话:0550-*******
十、监督电话:0550-*******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注册地址
一、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注册地址
二、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办结
三、设定依据: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四、提交材料名称
1. 申请变更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纸质(原件1份;
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纸质(原件1份);
3. 变更注册地址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纸质(原件和复印件2份);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纸质(复印件1份)。
五、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六、是否收费
否
七、办理地址: 安徽省定远县永康路618号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九、咨询电话:0550-*******
十、监督电话:0550-*******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增加生产或经营的备案品种主要流向改变的重新备案(第三类经营)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增加生产或经营的备案品种主要流向改变的重新备案(第三类经营)
二、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办结
三、设定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第5号令)第二十三条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生产或者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1. 备案申请书, 电子件(原件1份);
2.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电子件(原件1份);
3. 营业执照副本, 电子件(原件1份);
4.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纸质(复印件1份)。
五、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六、是否收费
否
七、办理地址: 安徽省定远县永康路618号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九、咨询电话:0550-*******
十、监督电话:0550-*******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增加生产或经营的备案品种的重新
备案(第三类经营)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增加生产或经营的备案品种的重新备案(第三类经营)
二、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办结
三、设定依据: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第5号令)第二十三条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生产或者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四、提交材料名称
1. 备案申请书, 电子件(原件1份);
2.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电子件(原件1份);
3. 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电子件(原件1份);
4.营业执照副本, 电子件(原件1份);
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纸质(复印件1份).
五、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六、是否收费
否
七、办理地址: 安徽省定远县永康路618号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九、咨询电话:0550-*******
十、监督电话:0550-*******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期满后重新备案(第三类经营)
一、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期满后重新备案(第三类经营)
二、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办结
三、 设定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第5号令)第二十二条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四、提交材料名称
1. 备案申请书, 电子件(原件1份);
2.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电子件(原件1份);
3. 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电子件(原件1份);
4.营业执照副本, 电子件(原件1份);
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电子件(原件1份).
五、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六、是否收费
否
七、办理地址: 安徽省定远县永康路618号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九、咨询电话:0550-*******
十、监督电话:055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一、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二、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办结
三、设定依据:
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四、受理条件:
1.经辨识、评估,辖区内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2.已完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已完成备案。
4.申请材料齐全、材料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
五、提交材料名称
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 电子件(原件1份);
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档案, 电子件(原件1份).
六、 承诺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
否
八、办理地址: 安徽省定远县永康路618号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九、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十、咨询电话:0550-*******
十一、监督电话:0550-*******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首次备案(第三类经营)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首次备案(第三类经营)
二、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办结
三、设定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第5号令)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3.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四、提交材料名称
1. 备案申请书, 电子件(原件1份);
2.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电子件(原件1份);
3. 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电子件(原件1份);
4.营业执照副本, 电子件(原件1份);
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电子件(原件1份).
五、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六、是否收费
否
七、办理地址: 安徽省定远县永康路618号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九、咨询电话:0550-*******
十、监督电话:0550-*******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
二、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办结
三、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四、提交材料名称
1.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纸质(原件1份);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纸质(原件1份);
3.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纸质(原件和复印件2份);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纸质(原件和复印件2份);
5.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纸质(原件和复印件1份);
6.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纸质(原件和复印件2份);
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纸质(原件和复印件1份).
五、承诺时限
9个工作日
六、是否收费
否
七、办理地址: 安徽省定远县永康路618号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九、咨询电话:0550-*******
十、监督电话:0550-*******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
二、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办结
三、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四、提交材料名称
1. 申请延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纸质(原件1份);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纸质(原件1份);
3.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纸质(原件和复印件2份);
4储存设施需提供《安全条件审查批复》、《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和企业竣工验收结论。租赁储存设施的,需提交租赁储存设施《安全协议》。, 纸质(原件和复印件2份);
5.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纸质(原件和复印件1份);
6.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纸质(原件和复印件2份);
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纸质(原件和复印件2份);
8.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纸质(原件1份)。
五、承诺时限
9个工作日
六、是否收费
否
七、办理地址: 安徽省定远县永康路618号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九、咨询电话:0550-*******
十、监督电话:0550-*******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颁发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颁发
二、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办结
三、设定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二款: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2.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提交材料名称: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书, 纸质(原件1份、电子件一份);
2. 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纸质(原件1份);
3. 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 复印件1份。
五、承诺时限
9个工作日
六、是否收费
否
七、办理地址: 安徽省定远县永康路618号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八、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九、咨询电话:0550-*******
十、监督电话:0550-*******
标签: 行政审批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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