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洪洞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山西省洪洞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效,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理念,使县域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的总体规模趋于合理,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空间布局,营造规范、持续、健康、有序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第37号令)第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洪洞县域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洪洞县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等。

第三条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洪洞县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申请应当符合本规划。

第四条合理布局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制订程序合法,烟草制品合理布局规划的制订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须经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听证、备案、公布等程序。规划内容合法,遵照《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二)科学规划原则

县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要充分依据客观事实和市场规律,结合县域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水平、消费能力等实际,突出消费者购买的便捷性,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环境。

(三)受理在先原则

对在有数量限制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根据举证核实后的受理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服务社会原则

满足消费需求,突出对便利消费者购买、满足吸食需要的布局考量。关注特殊群体,对弱势群体(持证残疾人、贫困户)、优抚对象(退役优抚证、军警烈属),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举证核实为申请人本人的,适度放宽标准。落实未保法,县域内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规定不得放宽标准。

(五)均衡发展原则

坚持均衡发展,体现前瞻性,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施行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

(六)尊重历史原则

本规划只针对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已经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

第五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为准;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为准。

(二)经营场所条件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确且唯一性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存储条件。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

第二章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设定标准采取距离控制、总量调控、限制性条件组合模式,具体如下:

第六条零售点距离控制标准

(一)县域市场类型为城区的街、道、路、巷同侧零售点间隔距离须在70米以上(含70米),对侧零售点间隔距离须在60米以上(含60米)。

(二)县域市场类型为农村的街、道、路、巷同侧、对侧原则上每3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隔距离须在80米(含80米)以上。(见附件一:洪洞烟草专卖局县域市场类型划分标准)

第七条零售点总量调控标准

(一)政府统一规划的已有商业区、各类市场,原则上采取进一退一办法,不再增设零售点。新建商业区、各类市场,原则上3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隔距离须在50米(含50米)以上。

(二)县域各动车、汽车、公交等客运站点、交通枢纽,原则上零售点个数不得超过2个,零售点同侧、对侧间隔距离须在50米(含50米)以上。

(三)工业区、居民区原则上每2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隔距离须在50米(含50米)以上,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四)县域5A、4A、3A旅游区,原则上零售点个数分别不得超过4个、3个、2个,零售点同侧、对侧间隔距离须在50米(含50米)以上。

第八条零售点限制条件标准

(一)下列情形可设立一个零售点。

1、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饭店)或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宾馆、酒店(饭店)、洗浴城等娱乐场所对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2、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3、正常运行的县域高速服务区(单侧);

(二)下列情形设定零售点不受标准限制。

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企业类型改变的;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改变经营主体的;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因故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三个月以内)但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的,以上情形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下列情形不予设立零售点

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失信人员)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等;或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或无法明确划分的,如经营场所为住所的阳台、窗口、仓储室等情况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如经营或者存放农药、化肥、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4、专门经营或从事五金建材、建筑装潢、按摩推拿、美容美发、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以寄递揽件为主的快递网点、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网吧、传真打印、电子游戏、棋牌室、机耕农具、废品回收点、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等,各类培训咨询机构、彩票屋、早餐车、报刊亭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经营模式方面:

1、采取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销售卷烟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信息网络渠道包括淘宝店铺、微店、QQ、微信或其他电商渠道或平台等;

3、通过游戏、抽奖等方式开展以卷烟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其他要求方面:

1、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2、党政机关内部;

3、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4、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封闭的公共场所内);

5、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如:经营母婴产品、文具、玩具、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等主营未成年产品和服务的;

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社会弱势群体(持证残疾人、贫困户)、优抚对象(退役优抚证、军警烈属),首次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举证核实为申请人本人的,零售点间距距离按条款标准调减50%执行,县域内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规定不得放宽零售点间隔距离标准。

第十条对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

第十一条县域商圈类型为中小学、幼儿学校,培训中心等学区周围(包括在建、停业)的同侧、对侧零售点间隔距离须在100米以上(含100米)。本规划实施前中小学、幼儿学校,培训中心等学区周围持证户,到期自然退出,退出三个月内(或无证户)重新选址新办的,间隔距离原则上须在50米以上(含50米)。

第十二条本规划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培训机构是指县域内学龄后各种德、智体、美、劳培训中心。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办学许可证的单位。不包括幼儿看护、早教、学前托管等场所。

第十三条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客观因素,导致未按期延续被注销,满足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且举证提前向洪洞县烟草专卖局备案的,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不受距离控制、总量调控限制。

第十四条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须提供合法有效“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且经营业态为便利店类型的,可以确认为“品牌连锁便利店”,原则上零售点间隔距离按条款标准调减50%执行,对于即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持证残疾人、贫困户)、优抚对象(退役优抚证、军警烈属),又实际经营品牌连锁便利店的,原则上零售点间隔距离按不低于20米(含20米)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划所指“间隔距离”是指根据新设置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按照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以遵守交通规则行人行走可通行的最短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有巷道的,基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考量,从临街巷道出入口边线测量。测量时,不得将破坏草坪、花坛、绿化带、隔离设施等形成的临时性通道作为测量行走通道。因道路施工、临时封闭,或遇到临时性障碍物需绕行的距离,不计入临近两个零售点间距。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斜穿道路。(具体见附件二:洪洞县烟草专卖局零售点烟草制品零售点间隔距离测量标准)

第十六条本规划中居民区、工矿区、旅游区、商业区等相关数据由物业管理部门、街道村委会等单位提供参考。

第十七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八条本规划由洪洞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洪洞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洪烟发〔2019〕18号废止。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洪洞县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山西省洪洞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3月29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规划 烟草 零售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