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融财处〔2023〕4号

融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融财处〔2023〕4号

一、项目编号:LZZC2023-G3-******-GXJT

二、项目名称:融安县城乡环卫市场化政府购买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柳州市众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柳州市桂中大道89号D1区57栋三楼

被投诉人: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柳州市友谊路5号原地委大院组织部二楼

相关供应商:上海康恒劲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上海康恒劲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中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存在与大企业的管理人员为同一人的情形。上海康恒劲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等违法行为。同时,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未对控股关联企业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大型企业的质疑情形进行答复。
(二)审查情况
经上海市青浦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协助调查的复函内容与中标供应商填报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信息一致,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中的微型企业。
根据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合肥市优质小微工业企业推介名单的通知》和安徽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的证明材料,投诉人所称的被投诉人2的股东(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未发现被投诉人2存在与大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控股关系的情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融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融安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06日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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