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率放大器招标公告
功率放大器招标公告
功率放大器询价公告
本采购项目通号(西安)轨道交通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功率放大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AGY-******-XJ02)已经批准,采购人为通号(西安)轨道交通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询价。
参与本次公开询价的投标人,应为采购标的物的生产厂家或具有合格代理资质/采购渠道证明文件的供应商(采购渠道仅限原厂或授权经销商),否则不予接受其投标报价;最终成交人如不是西安工业集团合格供应商,应于成交后配合采购人完成合格供应商的认定(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成交产品样件试制、认证及采购人需要成交人配合完成的其他认证准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商务资质、必要时提供原厂渠道证明等),未通过合格供应商评审的成交人将被取消成交资格。
*2.1批次及技术质量服务要求:本项目涉及的全部物料生产批次须在近1年内,供货物料必须为原厂生产的全新合格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完全符合采购人要求。
2.2物料清单:详见附件询价须知
2.3付款账期:
供应商暂按照以下付款账期基准报价:货物验收合格,供应商按采购人要求开具发票后6个月内,支付合同价款的90%,10%质保金于验收合格后一年,中标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支付。
2.4采购人:通号(西安)轨道交通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2.5使用人:通号(西安)轨道交通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6交货期:签订采购合同后1-10周内。
2.7质保期:验收合格后1年以上。
2.8交货地点:通号(西安)轨道交通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3.1资质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企业法人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3.2信誉要求:供应商未在国家、行业、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期内;投标产品近一年未受到国家安监部门质量责任通报,投标产品未在国家相关部门质量责任通报处罚期限内。任何借资质投标、转包的投标、提供虚假或不实资料的投标,将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投标人必须为所提供产品的制造商或授权代理商。如为代理商,应提供品牌的正式授权代理证明或渠道证明。
2023年11月25日9时00分开始至2023年11月27日17时00分截止(北京时间)。供应商在此时间段联系采购人获取询价文件。
2023年11月25日9时00分开始至2023年11月28日17时00分截止(北京时间)。供应商在此时间段将报价响应文件发送至邮箱linsen@crsc.cn,邮件主题格式为“XAGY-******-XJ02+供应商全称”。
*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并不得以明显高于正常成本的价格报价扰乱询价工作;经评审小组评审认定为低于成本价格的、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不能满足最晚交货日期的,按否决其报价处理。
6.1本项目采购有关的时间,均以采购人收到邮件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传送的报价和文件将被拒绝。
6.2若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能正常响应报价的,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6.3若供应商询价响应邮件主题格式不符合标准,视为无效报价,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6.4不满足本项目中带“*”条款的报价和文件将被拒绝。
7.1开标方式:采用现场谈判或线上腾讯会议
7.2开标时间:2023年11月29日10时30分
7.3开标地点: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南路396号通号(西安)轨道交通工业集团有限公司1号楼703室
本次询价公告在中国通号采购电子商务平台(thzb.crsc.cn)、通购网(www.crscec.com)发布。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南路396号
联 系 人:林森
联系电话:159*****348 / 029-********
使用人:通号(西安)轨道交通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通号(西安)轨道交通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4日
询价须知
1、采购内容
物料码
物料描述(格式:物料名称\\规格型号)
数量
品牌
货期要求
1
/
功率放大器BBA150A125
1
罗德与施瓦茨
2023.12.30
2、询价单:详见响应文件“报价单”部分
3、报价要求
(1)供应商暂按照质保期1年、付款方式为货物验收合格,供应商按采购人要求开具发票后6个月内,支付合同价款的90%,10%质保金于验收合格后一年,中标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支付为基准进行报价。
(2)供应商可选择对本项目全部包件进行报价,不允许调整报价单格式,不参与报价的包件,留空白单元格即可。
(3)本项目均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双方发生的所有费用均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与支付;
(4)供应商报价应包含采购标的、运费、税金、安装费用、最晚交货日期及履行本项目所必需的其他全部费用;
(5)供应商按采购内容数量报价,实际采购数量以使用人签订采购合同数量为准。
4、询价响应文件
询价响应文件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报价供应商资质,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副本、代理证书(如有)(复印件加盖公章);
(2)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扫描版询价单;
(3)产品渠道说明及质量承诺;
(4)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扫描版廉政协议书;
(5)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质文件等。
5、询价原则上为一次性报价,但采购人有权发起议价。若采购人决定发起议价,供应商应在规定地点、规定时间内进行响应。
6、评审小组
采购人依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技术要求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技术、商务、采购等方面的三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7、评审办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满足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要求、付款方式、质保期、最晚交货期等)的响应文件,采购人(评审小组)依据最终排名确定(推荐)成交供应商,但低于成本价的或超过招标人可以接受价格的除外。当最低投标价超出采购人可以接受的价格时,采购人有权重启采购。
8、确定成交供应商
6.1本项目在询价结束15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以书面形式向确定的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6.2成交价格有效期:本次成交价格有效期一年。
6.3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可根据需要,以评审小组推荐的候选人名单,确定一名成交供应商。
9、询价文件的澄清
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澄清和修改询价文件,并通知所有已提交报价和文件的供应商。
10、响应文件的澄清
(1)采购人(评审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采购人(评审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询价文件的范围且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人(评审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采购人(评审小组)的要求。
(2)采购人(评审小组)发现某一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审小组应当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响应文件。
1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询价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除满足询价公告规定的资格要求外,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本包件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包件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包件的代理机构;
(5)与本包件的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6)与本包件的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7)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8)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9)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0)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1)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2)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3)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4)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2、响应文件的编制和提交
(1)响应文件应按“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A4版式,中文简体文字。所有文字、图表必须清晰可辨。供应商应将加盖单位章后的响应文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2)响应文件应当对询价文件有关交货期、交货地点、响应文件有效期、技术标准和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供应商应按询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响应文件。逾期提交的或者未按要求提交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13、合同授予
使用人和确定的供应商应当根据询价文件和确定的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确定的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给采购人及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本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有需求调整,实际采购金额将随项目需求调整而变化,采购人不承诺最终成交金额。
14、供应商违约处理
(1) 一次放弃询价成交资格的警告处理,两次放弃询价成交资格的暂停交易半年,其行为将纳入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
(2) 参与询价供应商应认真核对询价采购文件有关要求及内容,严格按照询价采购及内容进行报价。
(3) 询价确定供应商应严格按照询价要求及采购合同内容履行相应供货义务,违约一次,对其进行警告处理,违约两次,暂停交易半年,其行为将纳入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
(4) 供应商应严格执行询价过程中的承诺事项。当供货商出现无法按照采购人要求供货或供货不及时、所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成交价格上涨等不能履约的情形时,采购人可以终止与其签订的合同,暂停交易半年,并形成其不良履约记录,其行为将纳入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
标签: 放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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