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提高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提高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提高
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率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提高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率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8日
玉林市提高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率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率,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树立“亩均论英雄”的发展导向,以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为重点,推进园区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全力助推全市工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节约集约用地意识明显增强,园区用地粗放低效利用方式得到有效扭转,力争全市自治区级园区、市管自治区A类园区土地开发率70%以上,平均供地率83%以上,闲置土地发生率低于2.5%;自治区级园区、市管自治区A类园区亩均投资达300万元/亩,亩均工业产值达330万元/亩,亩均税收达12万元/亩;其他自治区A级园区亩均投资达250万元/亩,亩均工业产值达270万元/亩,亩均税收达10万元/亩。
三、工作措施
(一)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1.加大规划保障。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对园区土地利用的整体安排,园区设立、升级、扩区、调位等须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以内。园区要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详细规划,并实现详细规划全覆盖,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区域不得供地。在已批复的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中,重点保障工业用地需求,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向工业用地倾斜。
2.优化工业用地布局。各类园区用地以产业用地为主,新增工业项目除安全生产、特殊工艺、环境保护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安排进入园区,并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布局。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绿地建设有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各类产业园区的绿地应整体统筹布局,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必需的绿地。产业园区内办公、居住、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应统一规划、集中布局、共享共用,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设施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集约建设,其中居住设施主要建设宿舍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由15%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3.优化规划调整程序。市县两级开展工业用地开发利用情况摸查,对容积率较低的,进一步优化规划调整程序,为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预留空间。在满足节约集约用地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的拆分合并涉及调整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的地块,容积率不大于2.5,厂房高度不超过45米的,在满足安全、消防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根据相关规定可简化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程序,并全过程留痕。(二)建立项目准入会审机制
市县两级和园区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得作出违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超出法定权限的承诺,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违法违规圈占土地。市县两级建立工业项目准入会审机制,市管园区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入园会审论证;县(市、区)管理的园区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园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入园会审论证,对新上项目规划选址、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能耗、环境、用地标准、亩均税收、厂房建设等进行论证,对建设单位经济实力、社会信誉等进行核实,严格项目准入,从源头上保证项目质量。(三)完善土地供应方式
1.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应。在产业园区逐步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应,可在供地条件中设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指标、就业贡献、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等控制指标,综合确定合理可行的规划条件及控制指标,纳入供地方案。
2.推行弹性年限出让。扩大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范围,市、县(市、区)和园区可结合工业用地类别、产业政策、产业生命周期等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年限,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国家法定最高年限50年。弹性出让土地到期后,符合法定及有偿使用约定续期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应予以批准。
3.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对于用地面积小于30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地,项目先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租赁期应约定建设期,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约定投产期。建设期内完成约定建设内容的,可申请租赁用地转为出让用地。土地使用人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一直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在有需要且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时候再申请转为出让用地,单次签约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4.支持“带项目”“带方案”供应土地。推行“带项目”供应土地,对招商引进的工业项目,由负责招商的部门或机构会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进行论证,提出产业准入条件、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履约监管要求、产业监管协议等,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供地方案,实行“带项目”招标拍卖挂牌供应土地。对于规划建设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可同步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经预审查后纳入供地方案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在项目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并按规定完成相关手续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书。
5.探索混合产业供地。按照产业关联、功能兼容、基础设施共享、用地效能提高原则,在符合规划、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探索以工业为主导功能的混合产业用地出让(住宅用地除外),其中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70%。混合产业用地出让起始价应经评估综合确定。
(四)提升工业用地效率
1.支持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除生产安全、工艺流程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之外,工业企业新开工项目原则上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在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多层厂房一般不低于3层,容积率应达到1.3以上。鼓励工业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物流仓储、停车场以及生活配套设施。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工业项目在原工业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且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指标符合《广西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其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对符合条件的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按幢、层能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作为不动产单元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原划拨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补办出让或租赁手续时,可以按原批准容积率条件评估并收取土地出让金或租金。
2.支持“零增地”技改项目。允许“零增地”技改项目先建后验、按需报审、容缺后补,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零增地技改项目厂区范围内容积率、厂房高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对符合城乡规划审批要求、在原用地范围内的“零增地”技改项目,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3.盘活低效工业用地。
(1)鼓励工业用地升级改造。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生态环境、消防安全要求,土地权属来源合法且权属清晰,与周边环境功能及景观协调、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经批准增加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减少绿地率的,不需增缴土地价款。升级改造为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设施、体育等用途,按新用途核缴土地价款差额。原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需调整规划条件的,应依法公示,经批准后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
(2)调整使用年期。对于已建成使用的工业用地,通过改建、扩建提升土地开发强度,符合空间、产业规划的,土地使用年期可适当调整,经批准调整的使用年期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年期,延长的使用年限应增缴土地出让金。
(3)优化产权管理。在工业用地上按规划要求建成并已进行登记的建筑物,在满足项目自身需要以及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情况下,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分割。
4.消化存量工业用地。市、县(市、区)和园区加大工业用地收储力度,建立完善土地收储政策,严格执行土地征收“净地交付”,实现由“项目等土地”向“土地等项目”转变。对批而未供土地,要加快供应,减少存量土地基数;经核实不能单独成宗开发建设的批而未供零星土地,经政府同意后,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可由相邻土地使用者整合使用,按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属于非经营性用地的,可由政府确定用地主体,整合后依法办理供地手续。
5.推进处置闲置土地。
(1)征收土地闲置费。因企业自身原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
(2)收回土地使用权。一是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依法予以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是对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33.3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可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推动闲置土地利用。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应收回的情形外,鼓励通过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土地。经认定为闲置土地需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依法完成闲置土地处置的前提下,可先签订转让合同,办理交易鉴证或不动产预告登记。受让方可凭交易鉴证材料或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办理项目规划、建设、环评、消防等审批手续,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法定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五)建立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机制
1.评价范围。自治区级和市管自治区A类园区均参与评价,以园区批准范围为边界开展;其他园区,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自治区级园区和市管自治区A类园区:广西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广西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西北流日用陶瓷工业园区、广西容县经济开发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龙港新区玉林龙潭产业园区(包括白平片区)、广西玉林中医药健康产业园。
2.评价指标。根据园区批准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土地供应率、土地开发率等)、用地效益(亩均投资、亩均工业产值、亩均税收等)、管理绩效(闲置土地发生率)等三个方面选取评价指标。
3.指标计算。
供地率:已供应土地面积/获批土地面积。
土地开发率:(土地总面积-未利用土地面积)/土地总面积×100%。
闲置土地发生率:统计期末闲置土地面积/2009年至统计期前两年累计已供应土地面积。注:2009年以前(含2009年)成立的园区从2009年开始算,2009年之后成立的园区从实际成立年份算起。
亩均投资:园区范围内单位土地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亩均投资=园区固定资产总投资/园区产业项目红线面积。其中,园区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亩均工业产值:园区范围内单位土地面积工业产值。
计算公式:亩均工业产值=园区工业产值/园区产业项目红线面积。
亩均税收:园区范围内单位土地面积税收总额。
计算公式:亩均税收=园区税收总额(应纳税额)/园区产业项目红线面积。
园区税收总额(应纳税额)由园区内各企业的税收总额(应纳税额)、“飞地经济”收益等累加计算得到。
4.指标标准值和指标权重。指标标准值根据同一类型全部园区的各项指标现状值,采用分位数或均值法确定。指标权重按照工业主导型和产城融合型分别设定权重值。
5.计算方法和排序。采用多因素综合分析法,按照各项指标、子目标、目标权重值,计算得到评价分值。按不同级别、不同类型园区评价分值结果进行分类排序。
6.评价结果运用。根据评价排名结果,对各园区在用地、用电、用能、用水、用气、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政策,奖励排名靠前的园区,倒逼排名靠后的园区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各项差别化政策细则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
(六)落实协同监管机制
1.部门协同的全周期监管。
政府和园区管委是入园项目监管的责任主体,由当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建立健全辖区产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实现用地规划、项目招商、土地供应、供后管理和退出等各环节多部门协同监管。土地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时,与当地政府、园区管委或政府、管委指定单位同时签订项目投资建设监管协议。项目投资建设监管协议应约定项目建设内容、用地计划、投资强度、开竣工时间、产值税收贡献、节能环保、安全生产、商事登记、税务登记等内容,同时明确违约责任、股权变更约束和退出机制等,相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谁提出、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对约定事项实行全周期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项目投资建设监管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各产业园区:负责制定园区内产业规划、投资要求,对园区内产业用地项目具体监管。监督项目建设进度,提供项目投资强度数据,牵头实施低效用地处置工作。项目未达到项目投资建设监管协议要求或其他违约的,园区管委会应当报批对应辖区政府核减或取消招商优惠政策,并按双方约定的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将未履约主体名单及时录入信用系统,同时推送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行业主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严格用地标准、用地审批、出具规划条件,提供项目用地数据,牵头处置盘活闲置土地和存量土地工作;配合实施相应的供地监管措施与奖惩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把关是否符合区域行业、工业发展规划、项目投资、产值等主要经济指标,牵头工业项目准入会审论证、土地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对工业项目全生命周期跟踪服务机制提出指导性意见,会同有关单位对产业监管工作开展督促检查。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的产业准入、投资强度和节能审查等工作,配合实施相应的供地监管措施与奖惩政策。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奖补制定和监管,配合实施相应的供地监管措施与奖惩政策。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用地项目的生态环境准入审核和监管;配合实施相应的供地监管措施与奖惩政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严格建设标准,对达到施工许可规模的项目的竣工验收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实施相应的供地监管措施与奖惩政策。
商务部门:对引进外资项目进行跟踪,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落实相应管理责任,配合实施相应的供地监管与奖惩政策。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配合提供产业用地企业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况。
投资促进部门:负责招商引资合同或协议履约情况的监督评估等。
税务部门:根据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来函提供的企业所占亩数,提供是否达标(亩均超标准)的企业清单。
其它涉及业务管理的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落实相应管理责任;配合实施相应的供地监管措施与奖惩政策。
2.探索建立信用约束机制。
按照“谁提出、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的承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归集、记录、评价和应用,适时建立企业投资工业项目用地信用档案,纳入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失信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30日后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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