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昆线长河坝站邻站控制信号设备改造工程物资采购公告
成昆线长河坝站邻站控制信号设备改造工程物资采购公告
一、采购条件(自行采购)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现就成昆线长河坝站邻站控制信号设备改造工程物资采购进行公开询价。本项目采购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
二、采购内容
成昆线长河坝站邻站控制信号设备改造工程物资采购
三、报价人资格要求
1.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商或授权经销商。
2.财务要求:投标单位须为一般纳税人,能出具税率为13%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信誉要求:
(1)本项目不接受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公司“信用评价结果”中被确定为在处罚期内的投标人及产品制造商参与(须提供投标人及产品制造商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cn/)查询结果截图);不接受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投标物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网址: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不得存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情况(投标人须提供本企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查询结果截图);
(3)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须提供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结果截图);不得存在仍存续的行政处罚信息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不得存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等情况(投标人须提供本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截图)”
(4)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不存在行贿犯罪记录(须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 对“行贿”(个人)、“单位行贿”(单位)的查询结果截图)。
(5)不接受国铁集团年度信用评价中被评为C、D级的供应商及其授权经销商(公开招标除外),国铁集团年度信用评价查询网址: https://cg.*****.cn。投标人提供查询截图(含产品制造商),如无查询结果,请说明情况。
4.技术规格要求:
ZPW-2000系列车站电码化设备、组合柜、接口柜、组合设备技术条件: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
1.1 适用范围
本技术条件适用于成昆线长河坝站长河坝邻站控制信号设备改造工程 ZPW-2000系列车站电码化设备、组合柜、接口柜、组合设备的制造、安装、试验、开通、验收的有关规定,并作为投标人制定投标书的依据。
1.2 招标范围及工程概况
1.2.1 招标范围
本技术规格书招标范围为长河坝邻站控制信号设备改造工程 的ZPW-2000系列车站电码化设备、组合柜、接口柜、组合设备。
本次招标涉及车站的主要信号设备规模如下:
站 名 | 道岔(组) | 股道数 | 列车/调车信号机(架) | 轨道电路(区段) | 闭塞制式 | 联锁制式 |
铁口 | 3 | 2 | 10 | 8 | 半自动 | 2×2取2 |
1.2.2主要技术标准
1.2.2.1线路基本情况
铁路等级: 普速铁路
正线数目: 单线
速度目标值:正线 120 km/h
牵引种类: 电力
1.2.2.2行车指挥系统
采用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各站设置3.0型分机系统。
1.2.2.3闭塞设备
采用半自动闭塞制式。
1.2.2.4联锁设备
(1)联锁制式
采用 2×2取2硬件安全冗余型 计算机联锁设备,并预留下一步扩能改造条件。
(2)站内轨道电路及电码化
采用97型25Hz相敏轨道电路叠加ZPW-2000移频电码化制式(二线制),正线接车进路预叠加发码,侧线和正线接近区段叠加发码。
(3)转辙设备
普通道岔采用直流转辙机牵引。
(4)电缆线路。
电码化电缆采用 内屏蔽数字信号电缆或数字信号电缆,其余采用铝护套或综合护套信号电缆 。
(5)电源
车站设置满足 《铁路信号电源系统设备暂行技术规范》(TJ/DW211-2018) 要求的信号电源系统。
(6)信号机
信号机采用 铝合金机构LED信号机 。
1.2.2.5集中监测系统
车站设置满足 《铁路信号集中监测系统技术条件》要求的信号集中监测车站分机。
1.2.2.6信号设备雷电防护及接地
各站设置信号设备雷电及电磁兼容综合防护系统。
1.2.3 运输组织模式
客货混跑
1.2.4 接口
1.2.4.1电码化设备应具备自诊断功能,能监测设备实时状态信息和故障检测报警信息,并具备与信号集中监测系统站机接口的软、硬件条件,通过接口向信号集中监测系统提供实时、可靠的状态和报警信息。
1.2.4.2按照《成都局集团公司关于加强移动和固定检测、监测、监控类设备应用数据集成的通知》(成铁信息电〔2018〕210号)要求,设备产生的数据产权归成都局集团公司所有,设备产生的数据须存储于成都局集团公司管辖的设备内,中标单位应免费提供通用格式数据接口,其产生的状态数据及其它应用数据应能接入成都局集团公司大数据信息集成平台。
二、技术性能指标
2.1 设计原则概述
ZPW-2000系列车站电码化设备的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储存等均满足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2.2 应遵循的规范标准
投标产品应满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技术标准,且在招标及工程实施阶段,若国家铁路局或国铁集团颁布新的技术标准、要求,凡与本技术条件有不符的条款,应按新的技术标准、要求进行修改后实施,并同时满足施工图的相关要求。《技术条件》的内容低于现行技术标准、要求且未进行说明时,执行现行技术标准、要求。
《铁路车站电码化技术条件》(TB/T2465-2010)
《铁路车站电码化设备》(TB/T 3112-2017)
《车站闭环电码化电路和无绝缘轨道电路举例设计》(TJ/DW037-2005)
《铁路信号集中监测技术条件》(Q/CR442-2020)
《铁路信号集中监测设备》(Q/CR573-2017)
《信号集中监测系统技术条件》(TJ/DW060-2010)
《铁路信号产品运用管理办法》(铁总运[2015]105号)
《成都铁路局铁路信号集中监测系统技术条件补充规定》(成铁电〔2014〕482号)
2.3 基本要求
2.3.1信号设备柜应满足科技运〔2008〕 36 号文“关于印发《ZPW-2000A 无绝缘轨道电路设备》等 14 项铁路客运专线信号产品 暂行技术条件的通知”、《高速铁路信号维护规则》(铁总运【2015】322 号)、《高速铁路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2010)、《高速铁路信号工程细部设计和工艺质量标准》(Q/CR 9521-2018)中对铁路室内通用机柜的要求以及部颁标准 TB1281-78(组合、组合架及综合架)中的有关要求。
2.3.2组合的绝缘必须能耐受交流正弦波 50Hz/1000V 有效值的实验电压,历时 1min,而无击穿或闪络现象。
2.3.3 当温度为 10℃~35℃及相对湿度 50%~80%时,组合的绝缘电阻应不低于 20MΩ。各种端子板在温度为 20℃±5℃、相对湿度为 95%±3%的环境中,放置 72h 后,其潮湿绝缘电阻应不低 0.5 MΩ。
2.3.4所有零部件必须经检查合格,标准件及外购件必须符合各有关标准规定时,方可进行装配。各种阻容元件应固定牢固。
2.3.5所有紧固零件必须紧固,不得有松动现象。
2.3.6组合经喷塑颜色一致,平整光洁,稳定耐久,不允许有裂纹、气泡及变色等缺陷。
2.3.7各种端子板及熔断器板固定在信号设备柜上时,应互相平行,并与底架垂直,不得有目视可见的歪斜。
2.3.8供应商应提供组合内部的所有配线,配线应加装线号管,标明配线来去向,配线应正确无误,排列整齐,其线头应留有 20 ㎜~30 ㎜余量。
2.3.9组合柜端子一律焊接方式,线头焊接应牢固光滑,不得有假焊现象,并加套绝缘套管。
2.3.10组合柜继电器底座应在出厂前全部安装防尘罩。
2.3.11继电器插座板必须采用通过国铁集团许可的具备继电器生产和销售资质的厂家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投标人应提供国铁集团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投标产品的有效检测报告(含继电器插座板)及采购合同。
2.3.12 组合侧面采用旋转式侧面端子板。
2.4基本要求
2.4.1 信号组合柜每一组合可设置1组断路器、 11 个继电器及 1 个阻容插接件,组合侧面两侧分布接线端子,组合柜零层电源采用四柱端子和十八柱端子,组合后部不得安装继电器及阻容元件。
2.4.2设备柜按 10 层组合满柜配置,投标人应出具国家铁路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安全型继电器插座检测报告。
2.4.3信号设备柜安装设备侧不须安装防尘门,组合柜背面安装两扇整块柜门,柜门厚度保证不变形,开关自如,锁闭良好。
2.4.4信号设备柜柜体颜色均采用规定色标 428C(同移频柜、综合柜色标),符合 TB/T1423-1982 的规定。
2.4.5信号设备柜柜体采用高2350mmX宽960mmX厚200mm,主体颜色按428C,门锁及铰链按7451C,底座按430C统一。
2.4.6柜体之间、柜体与支架之间和槽道之间应设有绝缘板或绝缘槽。
2.4.7组合柜上按图纸位置安装液压断路器(含断路器底板及防尘罩),断路器应采用知名品牌,断路器进出线采用栓接方式,可用套筒操作。
2.4.8组合柜上按图纸配置阻容盒(含轨道柜插接式FB1、FB2)。
2.4.9组合柜内的配线工艺需招标人驻厂验收确认后方可生产,生产完成后需招标人组织路局、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出厂。
2.4.10接口柜航空插头固定孔应保证插头底座嵌入机柜面板。
2.4.11信号设备柜零层采用4柱和18柱端子应配置足够的铜螺帽、铜垫片以及不锈钢弹垫。
2.4.12信号轨道柜包括九层组合,一个零层组合,一个轨道测试盘安装位,具体配置以设计图为准。
2.5信号设备柜加工技术要求
2.5.1设备柜加工时按照图纸预留并补上空位板,并按阻容插接件的形式设置组合内的电阻、电容等,阻容盒应按图纸配置。
2.5.2加工信号设备柜的钢板应经细致清洗和防锈处理,表层漆采用喷塑工艺,漆层均匀,颜色一致。
2.5.3设备柜采用优质冷轨钢板加工;锁具及铰链等五金件采用优质的品牌产品。
2.5.4信号设备柜应有可靠的并柜、与地面和墙体连接措施,保证运输和使用中机柜安装可靠。
2.5.5信号设备柜的柜门与柜体、柜体与走线架之间应具有可靠的接地连接,专用连接端子及连接线应符合相关规定。柜体与机柜门接地连接铜线采用黄绿色、线径不小于 6mm2 。
2.5.6接口柜、轨道柜、监测柜外观尺寸颜色等与组合柜要求一致。
2.5.7 组合柜应配置继电器防脱措施,组合柜每层均匀分布4个安装压条孔(含继电器挂钩和压条)。
2.5.8每设备柜(架)应配备柜(架)体地面底座,具体规格要求在合同时具体约定。
2.5.9机柜与底座间加装2mm厚环氧树脂板,机柜(架)间加装1mm厚环氧树脂板;机柜与底座、以及相邻机柜间采用高强度尼龙螺栓连接。
2.6.信号设备柜配线要求
2.6.1组合柜的组合内部、组合之间、组合至零层配线无特殊要求时采用蓝色 ZR-RVV23X0.15 阻燃绝缘塑铜线,组合中特殊要求的线型依据设计图纸为准。
2.6.2信号设备柜的配线应插接牢固,线头长度剥的合适,插接时不得卡在配线绝缘层上,配线完毕需依据图纸作导通测试。
2.6.3信号设备柜的配线应一线一孔,线径截面积小于 1.0mm2 的配线应加合适的插针后再上端子。
2.6.4信号设备柜组合层间、组合两侧面均应配有合适的走线槽,所有配线均应在走线槽内平顺走线,不得交叉、缠绕,松紧适中。
三、交货前检验
3.1在交货前,卖方应对合同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合同设备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也不作为对抗买方对产品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异议的证据。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3.2 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3.3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3.4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3.5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四、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4.1 包装
4.1.1合同设备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条件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
4.1.2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4.1.3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4.1.4除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4.1.5 由于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合同设备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设备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
4.2 标记
4.2.1 除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4.2.2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4.3 运输
4.3.1 卖方应按买方约定组织供应,合同设备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4.3.2 除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4.3.3 除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4.3.4 卖方在根据第4.3.3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4.3.5 合同设备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
4.4 交付
4.4.1 除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4.4.2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4.4.3 除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4.4.5 卖方应调查设备的现场使用环境条件,使其满足设备使用要求;并说明、标识设备的使用寿命。
五、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5.1 开箱检验
5.1.1 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程序如下:
(1)到货检查
(2)开箱检验
5.1.2 到货检查
5.1.2.1 合同设备及技术文件运抵买方指定的到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共同按如下要求对其进行检查:
(1)第十一条“技术资料”中要求应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齐全;
(2)满足技术条件中对“包装、标记”的要求;
(3)外观良好;
(4)编号、数量和名称与卖方装运前通知买方的货物清单核实无误。
5.1.2.2 到货检查后,买卖双方应做好到货检查记录,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5.1.2.3 当第5.1.2.1目所规定的要求未满足时,卖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5.1.2.2中到货检查记录应作为买方向卖方索赔的依据,索赔根据通用合同条款及专用合同条款中“违约责任”进行。
5.1.3 开箱检验
5.1.3.1 到货检查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开箱检验在合同设备到货检查后一定期限内进行,买方应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时间。
5.1.3.2 若因卖方原因发生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而导致合同规定的工期延误,则买方有权就因此造成的损失向卖方索赔。
5.1.3.3 开箱检验内容包括:
(1)检查密封包装物的完好性;
(2)检查、核对装箱货物数量、型号与发货清单是否一致;
(3)检查装箱货物编号、数量和名称与合同要求的货物清单是否一致;
(4)检验序列号是否满足第8.1.7、8.1.8项要求;
(5)现场人员根据技术规格书能检验的其他内容。
5.1.2 除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5.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5.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5.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5.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5.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5.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2 安装、调试
5.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除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5.2.2 除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5.2.3 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5.3 考核
5.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5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5.3.2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5.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5.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5.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5.4 验收
5.4.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5.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日内或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5.4.3 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六、技术服务
6.1 基本要求
6.1.1卖方应提供合同设备全寿命周期的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设备的设计联络、出厂检验、包装、运输、保险、安装、调试、培训、试验、试运行、维修维护。
6.1.2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服务。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人员应相对固定,在整个工程安装、调试、试运行及质量保证期内,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随意更换其技术服务人员。
6.1.3 技术服务人员在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期间应对买方技术、管理人员详细讲解技术资料、进行必要的示范操作并随时解答买方人员提出的技术问题。
6.1.4 质量保证期满后13年内,卖方应有能力提供质量保证期内的所有服务。
6.1.5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6.1.6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6.1.7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6.2 设计联络
6.2.1 在合同签订后,买方有权要求召开工程设计联络会议,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提前确定每次工程设计联络会议的相关事宜。
6.3 工程设计技术支援
6.3.1 卖方应对买方工程设计全过程提供技术支援,并确保工程设计的顺利进行。
6.3.2 买方在工程设计中,需要扩充和调整卖方提供的设备时,卖方应协助更改设备数量并对设备配置和设备间的接口提出建议或方案。
6.3.3 买方在工程设计过程中可随时向卖方提出有关设备和系统性能方面的技术咨询,卖方应负责及时解答并提供工程设计所需各项技术资料。
6.3.4 工程设计技术支援不增加额外的工程及服务费用。
6.4 安装技术督导
6.4.1 卖方应提供设备安装以及硬软件设备调试的技术,负责安装技术的督导工作并进行现场培训。
6.4.2 卖方应进行首件设备的示范安装,指导安装人员规范操作。并对由买方负责安装的设备进行全程督导,对安装质量进行确认。
6.5 质量保证期内的技术服务
6.5.1 远程支持服务
6.6.1.1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远程支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一般系统咨询、产品咨询、硬件咨询、软件咨询、数据咨询、获取资料等。
6.5.2 现场支持服务
6.5.2.1 在质量保证期内,合同设备发生故障,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在技术规格书要求或双方协定的时间内到场处理故障。若合同设备的故障属卖方责任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6.5.3 维护服务
6.5.3.1 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按买方或设备维护单位的要求免费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对买方人员的日常维护给予技术指导。
6.5.3.2 卖方所提供的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因设备原因导致的问题,卖方应及时向买方及最终用户免费提供维护所需的技术与其它支援。
6.5.3.3 卖方应提供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设备维护及维修专用设备、工具、仪表。
6.5.4 设备硬件及软件局部修改
6.5.4.1 在工程实施及质量保证期内,任何因卖方原因导致的设备修改和软件更换,由卖方免费更换或修改。
6.5.4.2 因过渡工程、临时工程需要,在供货设备中进行过渡工程及临时工程时,卖方应积极配合,负责相关设备的修改以及过渡、临时软件的编制等工作,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不再另行增加费用。
6.5.4.3 与合同设备联网的其它系统与合同设备不同步开通时,每次开通卖方均应派技术人员配合。
6.6 培训
6.6.1 培训对象
6.6.1.1 卖方应对买方及最终用户的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安装人员、维护管理人员及操作运用人员提供良好的技术培训条件,使其能胜任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软硬件故障处理以及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使用。
6.6.2 培训方式
6.6.2.1 培训方式分为工厂培训和现场培训。
6.6.3 培训内容
6.6.3.1 工厂培训内容:
(1)设备原理及结构;
(2)设备操作使用方法;
(3)所有硬件的原理、安装及维护;
(4)各种操作终端、测试仪器(仪表)等的结构原理及使用方法。
6.6.3.2 现场培训内容
(1)设备的一般原理;
(2)设备操作使用方法;
(3)设备的安装及维护;
(4)系统软件的一般知识及调试方法;
(5)维护管理终端的原理及维护方法;
(6)设备的故障处理方法。
6.6.3.3 如果买方不派员去工厂进行培训,则工厂培训内容应包括在现场培训中。
6.6.4 培训、教材及器材
6.6.4.1 卖方应提供培训的详细计划及教材,经买方同意后方可使用。
6.6.4.2 卖方应提供给每个学员一套相关资料。
七、质量保证期
7.1 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为2年,从项目开通运营之日起计算。
7.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7.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7.4 质量保证期内,如因卖方质量问题导致合同设备修复,修复后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按照合同设备不能正常运用的时间相应地予以延长。如因卖方质量问题导致合同设备更换,更换后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应从更换后重新计算。
八、质保期服务
8.1 质量保证服务
8.1.1 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的技术服务及技术条件要求提供质量保证服务,并详细列出质量保证服务项目、频次和单价,买方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在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服务,服务内容及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8.1.2 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提供的质量保证服务,除另行约定外,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
8.1.3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卖方责任造成合同设备质量问题,如卖方不能在双方商定的合理期限内解决,或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30 日内仍未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则买方可在通知卖方后自行解决,其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但不影响合同规定的卖方责任;经卖方认可,买方可对细小缺陷进行修理或调整,但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3日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卖方认可。
8.1.4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卖方责任造成合同设备质量问题,卖方修复质量问题设备或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设备更换,修复和更换所引发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事故性损失、非事故性损失以及违约索赔)。
8.1.5 在质量保证期内,对于修复、更换不能达到合同规定标准的问题合同设备,买方予以退货,卖方应将货款退还给买方,由此所引发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事故性损失、非事故性损失以及违约索赔) 。
8.1.6 卖方应建立产品召回制度,按照行政部门相关要求实施产品召回并进行修复、更换。对卖方自行发现或收到买方反馈,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所交付的同一批次、型号或类别产品(含买方库存及在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须主动实施召回并进行修复、更换,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8.1.7 卖方应建立以铁路产品标识代码为产品身份证的质量信息全寿命周期管理,采用刻打、粘贴等方式在产品合格证,或产品实体表面,或铭牌上清晰标识以铁路产品标识代码为基础组成部分的序列号,标识方式可采取二维码、条码、RFID电子标签等,标识方式需在图纸或技术条件中予以明确。
8.1.8 卖方在产品合格证,或产品实体表面,或铭牌上标识的序列号应可清晰辨识,可采用扫码设备快速、准确读取。
8.1.9 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其提供的合同设备执行以下规定:
(1)参与买方进行的网络故障分析和定位;
(2)保证故障清查和排除;
(3)保证更换出现异常而不符合本技术要求或设计文件要求的部件;
(4)如果发现的异常问题反复出现或其后果对安全有影响,则应要求进行调查研究。研究的结果可以导致小或大的整改以使其符合要求;
(5)记录故障、部件更换情况及整改措施情况,以便随时了解系统的状态。
8.1.10 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的义务包括对有缺陷零部件进行调查研究、拆卸、更换和重新安装。
8.1.11 对合同设备施工工艺有要求时,卖方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认同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
8.1.12 对合同设备维护有要求时,卖方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认同运营维护单位的维护方案。
8.1.13投标产品的硬件结构、原理、使用的关键材料和关键零部件应与第三方检测检验、认证的设备保持一致。投标人提供投标产品完整的配置清单、全过程可追溯的证据和承诺,保证产品的硬件结构、原理、使用的关键材料和关键零部件应与第三方检测检验、认证的设备保持一致。(铁总运[2015]105号)
8.1.14卖方无条件接受买方关于设备、器材到货后及设备生命周期内的抽样检验要求,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抽样检验须由铁路总公司授权、获得国家计量认可的检验机构检测。抽样检验不合格,买方有权不支付任何货款,有权要求供应商召回设备,卖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8.1.15系统设备制造完成后,买方可要求先在工厂或现场进行开盖检查,所检查测试设备应为招标人所招标的产品。设备到货后,投标人应配合招标人对产品进行开盖检查。买方如发现卖方提供的产品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卖方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8.1.16信号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供应商负责更换或维修。信号产品生产周期内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的由供应商解决或依法召回。(铁总运[2015]105号)
8.1.17信号产品在软件生命周期内,软件设备供应商负责软件的质量、安全和升级维护。信号产品在硬件生产周期内,系统供应商负责硬件设计质量、软硬件接口、系统变更控制和系统安全;硬件设备制造商负责硬件的生产质量,与设计的一致性和维护支持。(铁总运[2015]105号)
8.1.18信号产品软件变更须按管理权限获得批准后方可上道使用。投标产品软件已进行软件变更时,投标人应提供变更等级评定资料。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一类软件变更的第三方认证或外部专家组测试、评审(不具备第三方认证条件时)资料;二类软件变更的供应商内部安全评估资料;三类软件变更的供应商内部检验测试发布资料;超出现行技术条件或标准的涉及一类软件变更的功能改进的方案评审、试用(试验)评审、技术评审资料等。(铁总运[2015]105号)
8.1.19所有通信信号系统设备的生命周期自系统设备上道投用之日起计算。
九、备品备件
9.1.1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及维修需求的备品备件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内容,买方有权对卖方提供内容提出要求,最终结论由双方共同签认。
9.1.2 在质量保证期满、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卖方应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同时,卖方应保证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买方所需备品备件。
9.1.3卖方提供的备品备件,应与其它的合同设备一同制造、供货。
9.1.4无论卖方是否提供备品备件,均不能免除因合同设备自身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十、专用工具及测试仪表
卖方应详细列出必需的专用维护工具仪器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和总价。如果卖方认为不需要专用维护工具仪器,应说明。
十一、技术资料
11.1 基本要求
11.1.1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技术文件、手册和图纸。卖方提供的所有技术资料须加盖公章。如果买方必需但又未作规定的,只有卖方才能提供的技术文件,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向买方免费提供。
11.1.2 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应编辑正确,组织合理,内容充实,容易理解,详尽描述合同设备的性能、原理、结构和尺寸,并包括部件的型号、规格、技术数据,保证买方能够正确进行合同设备安装、操作、检查、维修、维护、测试、调试和使用。
11.1.3 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手册和图纸一律使用标准简体中文,并采用经买方确认的统一的编码结构。对于文件原始文本为英文的,以及国外分包商在国外生产的产品应同时提供文件的英文版本。文件、图纸、产品铭牌应字迹清楚、内容完整,采用SI(国际单位制)单位、通用图形和符号。其图幅应符合ISO标准公制“A”系列。
11.1.4 技术文件均应提交买方确认。买方对技术文件的确认不减轻和免除卖方的合同责任。
11.1.5 卖方应承担买方按照技术文件的指导进行的任何安装、操作、检查维修、维护、测试、调整和使用致使系统和/或设备和/或其部件损坏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11.1.6 技术文件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11.2 技术文件
11.2.1 卖方应提供的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技术手册(外观尺寸、功能、性能、主要技术参数及其它技术规格等);
(2)安装使用手册;
(3)维护手册;
(4)故障诊断手册;
(5)图纸(原理图、电路图、组装图、建议安装图等);
(6)合同设备的零部件和材料手册;
(7)合同设备、系统或部件的试验规则、检验条件和试验大纲(试验手册);
(8)工厂测试及现场测试方法、步骤及测试表格;
(9)合同设备及部件设计、制造涉及到的标准清单;
(10)维修用专用工具,试验设备,仪器仪表的使用说明书;
(11)装箱清单;
(12)合同设备配置清单;
(13)备品备件清单;
(14)设备缺陷处理记录;
(15)故障考核记录;
(16)保证设备及各部分正常运行所需要的其它技术资料及技术数据;
(17)合同设备与其它系统之间交换信息数据的格式、内容、编码、接口通信协议等有关说明,与接口设计有关的图纸及资料。
11.2.2 卖方为代理商时,除需满足11.2.1要求外,还应随交付合同设备提供必要的合法性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企业出具的授权文件、代理商与生产商的购销合同、生产商供货或发货凭据等。
11.2.3 卖方供货产品为进口产品的,除需满足第11.2.1项和第11.2.2项要求外,还须随同提供海关报关单、原产地证明、商检、装箱单等进口必要资料。
11.2.4 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提供第11.2.1项中技术文件的电子文件。
11.2.5 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应以铁路产品标识代码或买方要求的其他代码作为产品的唯一编码。
11.2.6 对需标识序列号的产品,由卖方提供产品序列号动态管理信息、履历信息及其技术数据信息。这些数据将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任何与这些数据的偏差都应经买方的同意。
11.3 试验报告
(1)型式试验报告;
(2)出厂试验报告。
11.4 说明书
11.4.1 说明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型号、结构尺寸、技术参数、适用范围、适用环境、安装、维护、运输、保管及其他需注意的事项等。
十二、规格和数量
12.1规格和数量
包件号 |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备注 | |||
长河坝站 | |||||||||
1 | 1 | 站内综合柜 | ZPW-2000(ZHG) | 架 | 1 | (含镀锌底座支架) | |||
2 | 接口柜 | 计算机联锁系统 ZG-A | 台 | 1 | (含计算机联锁接口插接件2套、镀锌底座支架) | ||||
3 | 组合柜 | 900×600×2350mm | 个 | 3 | (含镀锌底座支架、组合排架报警器2个、点灯隔离变压器组合2个) |
备注:此次招标所有物资为1个包件。
12.2 投标人按《分项价格清单》格式(见下表),提供车站的投标产品所有器材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生产厂家及配置标准等。
序号 | 器材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配置标准 | 单价 | 合价 | 生产厂家 | 备注 |
1 | 站内综合柜 | ZPW-2000(ZHG) | 台 | 1 | (含镀锌底座支架) | ||||
2 | 接口柜 | 计算机联锁系统 ZG-A | 台 | 1 | (含计算机联锁接口插接件2套、镀锌底座支架) | ||||
3 | 组合柜 | 900×600×2350mm | 台 | 3 | (含镀锌底座支架、组合排架报警器2个、点灯隔离变压器组合2个) |
(1)上表中的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作为投标报价参考。投标人根据投标产品的技术特点,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产品配置方案和清单。在施工阶段,招标产品的数量可能有一定调整,最终数量以招标后的施工图为准。
(2)投标报价应包含本项目从工程建设开始至开通运营期间保证设备正常开通投用的所有工程(含过渡工程)所产生的软件、硬件费用(含修改费用)、技术服务费以及入所检测费用等。检测单价执行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近两年内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入所检测的单价。投标产品报价还包含质保期后的备品备件(如有)、仪表(如有)购置费用。
(3)卖方负责将设备运送到买方指定地点的首次运输,甲方负责运送设备到施工处所的“二次运输”、现场设备拆旧及拆旧设备运输等。
四、采购文件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本项目者,请在国铁采购平台接受邀请并网上报名(https://cg.*****.cn)。报名及操作过程如有问题,请联系国铁采购平台客服,联系电话:010-*****转8号键,客服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8时-18时)
4.2报名/采购文件获取时间:2023年12月07日18时00分至2023年12月12日18时00分(北京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本采购文件售价详见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cn/),请登录后查询购买;报名成
功后,供应商可登录平台,自行下载采购文件。如遇项目流标等情况,请重新报名。
缴费须知:
(1)购买采购文件可采用电汇的方式支付(汇款时应备注项目名称、编号、标包号等)。缴纳后不予退还。
(2)支付完成后应到国铁采购平台录入标书费缴纳凭证,由平台财务人员核验通过后即可登录国铁采购平台下载采购文件及其他采购资料。
4.3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在报名时注明纳税人识别号、联系人、联系方式;具体开户行及开户账号等开票信息请联系采购人。
4.4报名成功后,在报名截止时间当日17点30分前未发弃标函且未参加该项目的谈判采购活动的,严格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铁总物资〔2018〕171号)文件规定进行年度信用评价,扣1分/次,扣完为止。
4.5未在公告指定时间内完成支付者,将无法获取采购文件,同时不具备参与本项目投标资格。
4.6供应商可登陆国铁采购平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在【公告】---【帮助中心】,下载【用户使用手册】。
五、报价文件递交
5.1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12月12日18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
递交须知:
询价线上项目,供应商需使用国铁采购平台报价(流程:参与的项目>选择项目>报名>我要报价),CA加密。
5.2递交报价文件地点:xcgddwzsbk@sohu.com
5.3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报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六、开标时间和地点
定于2023年12月13日09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开启报价文件,地点为西昌工电段材料科。届时请报价人授权代表和有关人员出席,凡在规定时间未能参加视为弃权。
七、联系方式
采购人: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 西昌工电段材料科
邮政编码: ******
电 话: 0834-*******
传 真:
采购代理机构: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项目联系人: 官云奇
电 话: 0834-*******
传 真:
邮 箱: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开户:
银行行号:
本公告在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cn)上发布。
西昌工电段
日期:2023年12月7日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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