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石市监处罚〔2023〕107号
反不正当竞争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石市监处罚〔2023〕107号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3〕107号
当事人:安庆市新宜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90;住所:安徽省安***镇;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成立日期:2012年03月01日;经营范围:纸巾(纸)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10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广告、知识产权专项检查,执法人员在店长的陪同下,对安徽东柱生活广场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超市“清洁”产品销售区查见当事人所生产的新宜?压花木浆纸产品外包装上标有“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省名牌产品”字样。执法人员现场未对当事人所生产的产品采取扣押等强制措施。
立案后,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新宜?压花木浆纸产品上标注的“安徽省著名商标”是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2月31日进行认定,有效期为4年,标注的“安徽省名牌产品”是安徽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7日进行认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3〕80号)(2017年12月21日废止)的规定,有效期为3年。
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废止《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并于4月2日公布。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4月11日下发文件编号为工商办字【2018】6号《关于做好<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废止后相关工作的通知》,根据文件要求,考虑到法规调整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省局要求各地要引导和督促相关企业自2018年12月31日起,停止将“安徽省著名商标”字样用于商业广告宣传;对省工商局认定的“安徽省著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的,原则上应在有效期结束后停止在市场上流通。
当事人生产的标注有“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省名牌产品”的新宜?压花木浆纸产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5日,上述产品所标注的“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省名牌产品”均已超过有效期,在超过有效期后仍标注在产品包装上,会对消费者产生一定的误导,扰乱了市场正常经济秩序,损害了同业竞争者的利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及《证据提取单》3份,证明执法人员查见当事人所生产的产品标注“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省名牌产品”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认定2015年安徽省著名商标的通知》(工商商字【2015】108号)文件、《安徽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关于公布2015-2016年度安徽名牌的决定》(皖名推委【2016】1号)文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持有“新宜”商标和“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省名牌产品”认定文件的事实,及被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省名牌产品”已超过有效期的违法事实。
4、“新宜”商标打印件1份,安徽东柱生活广场有限公司进货票据1份,证明了当事人持有“新宜”商标,安徽东柱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从当事人处采购上述产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相关人员或办案人员签字予以确认,并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3年10月26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3〕107号),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1、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改版了包装袋,印有“安徽名牌产品”和“安徽省著名商标”字样的包装袋已封存杜绝使用,个别员工误拿导致20多件印有上述字样的产品流向市场,已开展整顿;2、市场不景气,销售疲软,已停产数月,员工工资半年之久未发放,生产经营已濒临破产,无力承受罚款;3、2019年公司为池州市瑞丰商贸公司提供了300万元反担保,因该公司破产,公司成为被告,现公司和法人已被法院列为了失信被执行人。恳请免于行政处罚。
本局经复核:当事人陈述的1、2、3点意见,可以作为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会对消费者产生一定的误导,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经济秩序,应给予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缴款流程:1.扫描下方的支付宝二维码或微信小程序进入公共支付平台2.输入《缴纳罚没款通知单》上的20位缴款识别码,本决定书附缴纳罚没款通知单)。或持缴款通知单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现金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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