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形式采购,具体请采购文件
二、商务要求
★1、合同履约期限(工期):合同签订后 60 天
★2、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质量保证期:2年
★4、质量标准:合格
★5、合同方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
★6、付款方式: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已完工程额度的80%,竣工验收合格且经结算审核后,支付到定案额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本工程质保期为两年,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7、其他要求
(1)投标报价要求
1.1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2017年辽宁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绿色建筑工程定额》《通用安装工程定额》《市政工程定额》《建设工程费用标准》《施工机械台班费用标准》《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见辽住建[2017]68号文件)及《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辽住建建管【2019】9号)文件、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投标报价应是采购文件及施工图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报价中应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及施工中可预见的风险等所有费用。
1.2本工程由供应商依据采购文件、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中提出的工程技术、质量、工期要求、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等,充分考虑安全、文明施工、各种地上地下保护和围护、养护、材料保管、降噪、用水、用电等因素,预测各种风险,合理填报各项措施费用及保险费用,按照有关价格指数、辽宁省现行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自身实力及施工经验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
1.3采购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所有供应商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照计价规范、技术规范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投标报价由投标单位根据本企业实际自行确定。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可预见风险因素。
1.4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均为净量,施工损耗由供应商根据企业管理水平充分考虑并包含在报价中。所有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因素结合工期应充分考虑在投标报价中,投标单位一旦中标,一律不给予材料价差补偿,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1.5供应商应依据施工图纸、现场实际情况对采购人提供的清单工程量及清单项目进行复核,如有不符、漏项或计算不准确,请在接到采购文件后及时提出。
1.6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为签订合同和工程结算的依据,在合同履行期间,供应商所报的综合单价和以细目总价汇总构成的投标报价,不因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现场条件、施工中可预见的障碍及政策性费率变化等做调整,投标报价要充分考虑施工中可预见的风险。
1.7规费和税金:规费和税金的计取标准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最新规定制定的,具有强制性。规费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计取,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由企业自行确定。
1.8投标文件中应包括综合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应注明厂家、品牌、规格及单价。
1.9投标报价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投标报价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1.10承包人施工现场的临时办公室、住房、材料仓库等的临时土地占用及其它赔偿、与各专业施工队伍配合费等,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施工用水、用电、临时道路、便桥、筑岛围堰、导流等施工措施和安全文明施工费所用材料、设备等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质量检查委托、相关的检测、检验手续由投标单位办理。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进行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供应商应在投标总价中考虑。本工程的验收手续由中标人负责办理,费用计入投标报价。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全部保险由中标人负责办理,其费用须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施工中发生的深化设计由施工单位负责,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包含可能发生的深化设计费用。
1.11施工区域内及周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相邻街路和其它需要安全维护的设施,需投标单位踏勘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费用,计入相关报价中,现场不另行签证。
1.12如中标单位因自身原因累计5个工作日未完成进度计划,如未按期完成建设单位按合同价款的1%给予施工单位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
1.13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如有)
①暂列金额应按采购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②材料暂估价应按采购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采购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暂估价材料(设备)一览表、暂估价专业工程一览表详见工程量清单。
③计日工按采购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④当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在施工配合问题发生争议时,发包人将会同监理单位裁定,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必须服从。
1.14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①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13);
②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③工程竣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等竣工验收资料;
④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⑤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⑥设计变更单及技术联系单
⑦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⑧采购文件;
⑨投标文件。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采购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供应商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经发包人、监理人共同签认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如实体工程量发生变化与之相应的技术措施工程量也应做出调整。因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②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①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②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④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⑤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⑥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1.15供应商应充分了解现场施工条件,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及施工风险,并将之包含到投标报价中。投标总价(及综合单价)视为供应商已将所有相关费用及施工风险已全部予以考虑。
(2)合同及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承包单位所采购材料、设备需经建设单位认可并经监理单位认证后方可采购和使用。投标时选用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工程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时必须予以更换,但材料、设备价格及涉及的其它费用均不做调整。
(3)本工程不得转包、分包和挂靠承包,如有上述行为,发包人有权清退承包人。中标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投标文件的内容,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所有成员均须按投标文件中的名单到场,不允许更换。承包人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常驻现场,不得兼任其它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上报发包人并经同意方可执行。项目管理人员未按投标时名单或不按时到岗,违约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带来的一切责任及损失。
(4)农民工工资
4.1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单列《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书》。其主要内容为:a.保证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并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和检查。一经发现存在拖欠参加本工程项目施工的民工工资的行为,保证立即发放所拖欠的民工工资,并愿意接受采购人或发包人的任何针对性的惩罚措施。b.承诺一旦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将无条件接受采购人或发包人代扣本工程项目的进度款直接支付给民工的权利,并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c.《保证书》加盖保证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4.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问题。按照浑南区《关于印发浑南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沈浑南政办发[2017]14号)执行。中标人要在《中标通知书》核准下发后,与采购人签订《浑南区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承诺书》。
(5)供应商中标后施工围挡按照沈阳市城乡建设局2019年5月《沈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仿真植物围挡标准图集》要求执行。
(6)供应商中标后关于沈阳市占用城市道路工程钢板铺设要求按照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21年3月文件《关于印发沈阳市占用城市道路工程钢板铺设通用标准的函》要求执行。
(7)施工档案要求:中标人要对施工竣工档案进行装订、整理,档案标准应符合《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工程竣工后提交一式三份档案。
(8)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中标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如有违反,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9)供应商中标后,应按建设方要求时间、内容与建设方签订详细的采购合同。
(10)中标人工程竣工后,应按建设方要向建设方提供完整的符合国家法规要求的全套档案资料,如资料不完整建设方有权要求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工程类项目。 (2)中小企业单位是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单位,本项目为工程采购,要求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本项目采购标的的所属行业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建筑业”。 (4)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 (2)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拟投入项目经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