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沿海地区农科所关于建立租用社会车辆服务供应商库的公告
江苏沿海地区农科所关于建立租用社会车辆服务供应商库的公告
规范本所公务活动租用社会车辆行为,保障正常公务活动用车需求,特向社会公开招录租车及并提供运营服务的供应商,建立本所租用社会车辆服务供应商库,现诚邀符合条件的租车服务供应商报名参加。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租车服务供应商必要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并具备车辆租赁运营范围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2.拟提供服务车辆的相关证照齐全,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行驶证、年检合格证以及提供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必须具备的合法驾驶证等;
3.拟提供服务车辆需投保的险种完整,包括但不限于交强险、乘坐人员险等,其中乘坐人员险每个座位不低于2万元;
4.有健全的相关管理制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招录程序和办法:
1.参加招录的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报名、密封提交相关材料,并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招录会议。
报名并提交材料截止时间:2023年12月25日10:00前。
招录会议开始时间:2023年12月29日10:30。
招录会议地点: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北路9号江苏沿海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行政楼二楼会议室。
联系人:
江苏沿海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办公室 邓晔(联系电话:0515-********、138*****488)、王美玲(联系电话:0515-********、188*****906)
报名时须提交的材料(均需盖法人章):
(1)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招录会议)或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参加招录会议);
(2)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行驶证、年检合格证等证件复印件;
(4)跟车服务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5)车辆保险单复印件;
(6)供应商相关管理制度复印件;
(7)报价单(含按里程计费标准和中途停靠等待时间计费标准,见附件1);
(8)其他说明材料(包括是否同意接受最高限价标准、服务承诺等)。
2.材料审核及评审。
(1)江苏沿海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成立招录工作小组,对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剔除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并向其说明理由;
(2)对符合条件但不同意接受最高限价标准的供应商,工作小组与其分别谈判协商,协商后仍不接受的,作为不合格供应商予以剔除;
(3)对符合条件并同意接受最高限价标准的供应商,按照计费标准报价“从低到高”原则,进行分车型排序,建立“江苏沿海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租用社会车辆服务供应商库”。
按行驶里程计费,最高限价标准为:5客轿车,2.50元/公里;7客商务车,2.7元/公里。
按行驶单日计费,最高限价标准为:半天,5客轿车300元,7客商务车400元;全天,5客轿车500元,7客商务车650元。
中途停靠等待计费,最高限价标准为:当日,不高于行驶单日半天计费议价;第二日以后,按每日不高于全天单日计费标准累加议价。
三、对本所招录工作小组确定的入库供应商,在本所网站及所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本所与库内车辆服务供应商签订《租车服务合同》(附件2),车辆租赁服务事宜按合同约定执行。
五、相关说明
1.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未报名或未密封提交相关材料或未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招录会议的,作主动放弃参加本次招录处理。
2.本所在派用供应商库内车辆时,根据公务活动需要的车型,优先选择排名靠前的租车服务供应商。
3. 行驶里程计费及单日计费的标准不得高于车辆服务供应商的合同报价,具体由用车人与租车服务供应商驾驶员商定;车辆实际行驶里程等由用车人与租车服务供应商驾驶员双方现场确认。
4.《租车服务合同》执行期暂定为一年(经本所考核评价合格的,可续签)。本所每半年对库内服务供应商进行一次考核评价,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租车服务供应商库进行动态调整。
5.招录过程中如遇到未涉及事宜,由招录工作小组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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