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琼中县垦区并场队范围内建设职工、居民自住住房的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垦区国有土地资源,保障垦区企业、职工及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海垦乌石分场36队、37队,乘坡分场17队、25队、26队、27队等垦区并场队职工、户籍在垦区的居民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建自住住房的管理。垦区并场队职工、居民在生产用地自建的生产管理用房不在本实施细则管理范畴。

第三条垦区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集中建房是指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垦集团)及其二级企业在琼中县域内的管理区域,以及农垦整体移交琼中县管理的农场(含海南加钗投资控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加钗农场)组织职工、居民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个人建房是指垦区并场队职工、居民建造唯一自住住房的行为。

第四条垦区建房以集中建房为主,个人建房为辅。除符合县国土空间规划、垦区详细规划的并场队职工或居民原址扩建、改建、重建以及个人新建住房外,垦区原则上实行集中统一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

第五条垦区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地域特色,注重加强建筑风貌管控引导。

第六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编制垦区居民点、场部详细规划及用地保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查保障性住房计划、项目批复并督促保障房计划实施,并负责取得施工许可批后的集中建房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县营商环境建设局负责垦区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审批许可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垦区并场队个人建房规划审批及批后管理工作,负责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或可委托农场居实施垦区个人建房审批管理具体事务;海垦集团及其二级企业,以及农垦整体移交琼中县管理的农场(含海南加钗投资控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加钗农场)、负责建房资格初审报送,并负责制定垦区年度集中建房的计划,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垦区建房协调、督促、指导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用地

第七条垦区建房应当符合我县国土空间规划、垦区详细规划(以场部详细规划、居民点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统称为垦区详细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规划的不得审批垦区建房。

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重点管控区范围内的垦区建房必须同时符合相关规划管控要求。

第八条垦区集中建房或者个人建房所占用土地属于国有土地。

垦区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销售或转让。确因需要退出的,由海垦集团二级企业、农垦整体移交琼中县管理的农场(含海南加钗投资控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加钗农场)等单位依据各自权属范围按规定回购,统一管理、统一分配。

第九条垦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符合条件的一户职工、居民只能使用一处住宅用地或者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十条垦区并场队职工、居民个人新建、扩建住房,每户住宅用地面积根据土地资源状况、申请人的人口情况进行审批,最多不得超过175平方米,拟建建筑占地面积不得大于住宅用地面积,楼层不得超过3层,高度不超过12米。同时参考《琼中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1修编)》第八十五条自建房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用地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90%;用地面积大于(等于)100平方米且小于(等于)175平方米的,建筑密度不得超过80%。

集中建房的应符合我省居住建筑高度管控要求,连队区域参照乡村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则不超过12米,场部区域参照乡镇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则不超过20米,每户建筑面积参照保障性住房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垦区建房应当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原则,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垦区并场队职工、居民个人建房可选用省和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的村镇居民住宅建筑设计图集。

第三章申报主体和条件

第十三条户籍在垦区范围内(含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垦区范围)的职工、居民,或户籍不在垦区,但在垦区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的垦区职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购买垦区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重建自住住房,其中个人新建、扩建、改建、重建自住住房仅限于并场队的职工和居民。

(一)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面积低于琼中县划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实施城乡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四)原有住宅需要拆除重建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住房或购买垦区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一)垦区职工在垦区已有一套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

(二)垦区居民在海南省境内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除外)的;

(三)垦区职工、居民将垦区内自有住房进行出租、转让的;

(四)不符合房地产调控政策的。

第四章个人建房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垦区并场队职工、居民个人申请建设住房的,应向其所在海垦集团二级企业提出建房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琼中县垦区职工、居民建房报建申请表》;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宗地坐标资料,载明建房选址和用地面积四至图并叠加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图,其中用地四至须明确清晰,申请新建住房的用地区域须位于并场队居民点规划范围;

(四)建筑设计图纸(应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图纸设计,或选用免费提供的设计图纸),包括但不限于住房楼层、结构和户型面积。

(五)属加建、改扩建房屋的,须由申请人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鉴定公司进行现场勘察鉴定,并出具正式鉴定报告。

(六)《个人建房承诺书》《建房用地意见书》、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

(七)职工、居民夫妻双方的备案登记证明及无房证明书。

以上宗地坐标测绘费、建筑图纸设计费、房屋鉴定费等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由海垦集团二级企业出具申请人在垦区内无房证明,由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申请人在海南省境内无登记房屋证明。

第十六条海垦集团二级企业接到垦区并场队职工、居民个人建房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琼中县垦区职工、居民建房报建申请表》上作出初审意见,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初审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报建条件,拟建设地块是否符合垦区详细规划,建筑面积是否符合报建要求。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垦区并场队职工、居民将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农场居复核。农场居在接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作出复核意见,并报土地权属单位进行土地使用核准。土地权属单位在接到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使用核准。经土地权属单位同意核准土地使用后,由农场居将审核结果在农场场部及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属地乡镇政府。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十七条属地乡镇政府应当在接到建房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进行实地审核,作出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拟用地是否符合我县国土空间规划、垦区详细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面积、高度是否符合标准、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现状建设用地,是否压覆矿产资源和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乡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乡镇政府将相关材料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报批,分批次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所涉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由政府部门承担。

十八条建设工程放验线及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基础开挖前,建设个人须向属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验线,属地乡镇政府工作人员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验并作出意见,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

(二)工程竣工15日内,建设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出具)等材料,向属地乡镇政府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经属地乡镇政府工作人员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实,符合该项目工程审批意见的,并出具核实合格证明;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集中建房

第十九条海垦集团二级企业,农垦整体移交琼中县管理的农场(含海南加钗投资控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加钗农场)作为实施主体集中统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在符合我县国土空间规划及垦区详细规划前提下,由企业于每年年初制定集中建房计划报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纳入县保障性住房计划(海垦集团二级企业需将制定集中建房计划报海垦集团批准)。

第二十条经批准建设垦区保障性住房的,按照《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

垦区集中统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项目建设管理并由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垦区建房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规划建设许可的内容进行施工。

第二十二条县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职责加强对垦区建房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海垦集团二级企业、农垦整体移交琼中县管理的农场(含海南加钗投资控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加钗农场)应对本辖区内垦区职工、居民集中建房进行事后管理,对住房的建设情况进行复查并对该房屋建立台账,负责每年核查住房是否存在私自买卖,入住人员是否为户主本人及其家属。

第二十四条海垦集团二级企业、农垦整体移交琼中县管理的农场(含海南加钗投资控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加钗农场)的职工及居民未经批准擅自将垦区土地对外转让或合作开发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垦区土地建设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海垦集团二级企业、农垦整体移交琼中县管理的农场(含海南加钗投资控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加钗农场)、农场居等单位工作人员在垦区建房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所称垦区,是指海垦集团及其二级企业在琼中县域内的管理区域,以及农垦整体移交琼中县管理的农场(含海南加钗投资控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加钗农场)在琼中县域内的管理区域。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所称并场队是指在农垦发展各个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转制、并场等方式划入国有农场管理的,且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划拨土地的农场生产队。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起草说明.doc

附件1.1 琼中县垦区职工、居民个人建房报建审批表.xls

附件1.2 个人建房承诺书.doc

附件1.3 关于垦区职工、居民个人建房的公示.doc

附件1.6 垦区居民、职工建房建筑工地安全施工承诺书.doc

附件1.4 建房用地意见书.docx

附件1.5 垦区居民建房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书.doc

附件1.8.1 琼中县垦区职工、居民个人建房报建流程.doc

附件1.7 垦区居民、职工建房规划核实审批表.doc

附件1.8.2 琼中县垦区职工、居民个人建房报建流程图.docx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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