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保亭县自然资源领域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保亭县自然资源领域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保亭县自然资源领域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岗室、各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下属事业单位: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信用建设攻坚方案》工作要求,制定了《保亭县自然资源领域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8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领域

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自然资源信用分类分级监管信用机制建设,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依据国家、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 根据权责清单和职责,将行使的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按照要求统一进行归集公示,对自然资源领域中涉及的所有的管理相对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三条 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管理相对人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一年内量化分级、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和公众评价,并结合上级推送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以及其他部门通报的联合奖惩信息,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条 局各岗室上报的失信行为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切实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失信行为信息提供单位,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本方案所称失信行为,是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权限,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现和处理的各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管理相对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县自然资源局信用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信用优良;B级为一般失信;C级为严重失信。

第八条 信用等级的认定

(一)A级具备以下条件其中之一:

1、连续三年以上(包括三年)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

2、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省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3、省自然资源部门行政检查或行政执法过程中认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较好的。

(二)B级具备以下条件其中之一:

1、一年内发生行政处罚案件3次(不含)以内,且未达到重大行政处罚标准的。

2、一年内违反行政许可承诺书3次(不含)以内的。

(三)C级具备以下条件其中之一:

1、一年内发生行政处罚案件3次以上,或达到重大行政处罚标准的。

2、阻碍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人员正常的行政执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3、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4、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申报自然资源项目、各类补助资金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5、被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黑名单的。

第九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同时包括多个不同种类和幅度的,以最终的种类和幅度确定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

第十条 同一处理决定中包含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分别确定其失信严重程度。

第十一条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管理相对人,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按照国家、省、市和县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文表彰;

(二)除投诉举报和专项检查外,免予日常巡查检查;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四)在项目申报、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资格认定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管理相对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适当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在随机抽查中列为检查对象;

(二)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的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执业水平;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管理相对人,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依法加强行政性约束和惩戒:1.引导管理相对人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遵从度;2.加大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3.严格限制参与涉及我局行政职能相关活动;4.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二)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1.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

2.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对一般失信行为,采取口头信用提醒或书面信用提醒方式告知当事人;对于严重失信行为,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或诚信约谈等方式告知当事人。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方式的,应当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当事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采取约谈方式的,对社会法人,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对自然人应当约谈其本人。约谈内容包括指出失信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应当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的对象、时间、方式及内容,并报送至局办公室留存。局办公室将根据情况推送至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五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管理相对人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六条 管理相对人对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后期经过认定进行撤销,或进行信用修复的,局办公室将根据办理结果,按规定提请上级依法依规更改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息。

第十七条 本工作方案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实施方案 自然资源 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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