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000*****7000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000*****7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无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000*****7000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第六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2)《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第四十一条
7.实施机关:区人民政府(由区交通运输局承办)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2.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3.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2)《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第六条
第六条 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原则上不设置渡口。县道、乡道设置和撤销渡口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在通航密集区内有可供人、车通行桥梁、隧道的,应当避免在桥梁、隧道临近范围内设置渡口,但市区河道两岸供市民出行、上下班的渡口除外。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2.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渡运量较大且具备一定条件的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签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渡运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渡运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时,应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3.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4.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对于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设置渡口专题报告,有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单位对设置渡口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对渡口码头、船舶、船只、渡运航线以及渡口停靠点进行安全评估的安全评估报告;
(3)渡口船舶证书、船员证书以及渡船航行图和渡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无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作出许可决定
5.颁发批准文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部分情况下开展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部分情况下开展
7.是否需要鉴定:部分情况下开展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2.审批结果名称:批准文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县区域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十五、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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