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二、主管部门:
区交通运输局
三、实施机关:
区交通运输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第十三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2)《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34号)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28号)将子项“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下放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五、子项:
2.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县级权限)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县级权限)
【000*****100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000*****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县级权限)【000*****1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县级权限)(新设)(000*****100401)
2.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县级权限)(变更)(000*****100402)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第十三条
(2)《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34号)第四条、第五条
5.实施依据
(1)《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34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6.监管依据
(1)《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34号)第十八条
7.实施机关:区交通运输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港口规划;
2.建设项目具有必要性;
3.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提出的岸线使用方案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4.岸线使用方案合理;
5.岸线使用方案满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关要求;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3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
第十条 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审查、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港口规划;
(二)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分析;
(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提出的岸线使用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岸线使用方案的合理性分析;
(五)岸线使用方案是否满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关要求;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后,如因企业更名或者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港口岸线批准文件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将港口岸线批准文件的有效期由2年延长为3年。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材料。
(3)不再要求申请人领取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证。
(4)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推行“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每年度随机抽查已批复港口岸线的码头项目,检查结果在交通运输部“双随机、一公开”专栏公示。
2.按照规定将港口岸线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港口岸线批复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岸线批复;如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该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使用港口岸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真实,取得港口岸线批复后,按照批复的范围和内容从事相关活动,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批复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复文件,在港口岸线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章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5.各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制度,督促指导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加强与海事、航道部门沟通,严格按《港口岸线审批管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开展港口非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抄部;重大问题及时向部报告。
6.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作出港口岸线批复。如发现省级及以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部将责令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港口岸线批复,并将有关情况抄送省级人民政府。
7.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组织开展省内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情况自查并报部。部将每年组织对港口费深水岸线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8.如发现违反规划建设港口设施,或未经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及时纠正的,部将责令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责任主体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并依法予以处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部将督促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抄送省级人民政府。
9.部可根据各省对港口岸线审批管理情况,动态调整港口深水岸线标准。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内容包括岸线长度、使用用途、泊位吨级、通过能力等;
2.申请人情况及相关材料;
3.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4.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34号)第六条、第十七条
第六条 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内容包括岸线长度、使用用途、泊位吨级、通过能力等;
(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材料;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第十七条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后,如因企业更名或者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申请。
2.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使用的岸线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并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34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第六条 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内容包括岸线长度、使用用途、泊位吨级、通过能力等;
(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材料;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第七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的,应当出具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后,如因企业更名或者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34号)第七条、第九条
第七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 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初审和转报工作。
交通运输部应当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审批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岸线使用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4.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港口岸线批准文件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34号)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后,如因企业更名或者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应当按照《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34号)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本区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34号)第二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区交通运输局
十五、备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昆政办〔2018〕132号)第11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市级权限委托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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