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工作流程指南
儋州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工作流程指南
儋州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工作流程指南
一、公证机构住所变更备案
事项名称 | 公证机构住所变更备案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2个工作日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
办理地点 | 1.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B区19栋商铺儋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3号窗口 2.儋州市迎宾大道茶山路怡心花园D18号楼(儋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盐田路8号四楼(洋浦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海南无季节时令区分) | |||
咨询方式 | 0898-******** | 监督投诉方式 | 0898-***** | |||
设定依据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
受理条件 | 拟变更住所符合规定,且通过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的。 | |||||
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渠道 | ||
1 | 《公证机构住所变更备案表》 |
| 申请人自备 | |||
2 | 《公证机构执业证》正、副本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份数:1 规格:A4 | 政府部门核发 | |||
办理流程 | 序号 | 环节名称 | 环节办理期限 | 环节说明 | ||
1 | 受理 | 0.2个工作日 | 申请人直接向司法局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即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 |||
2 | 初审 | 0.5个工作日 | 审核提交的材料并给出审核意见。 | |||
3 | 领导审批 | 1个工作日 | 审批人员进行最终审批,作出审核结果。 | |||
4 | 办结 | 0.3个工作日 | 窗口根据审批意见,对办件进行予以办结和不予办结。 |
二、公证机构负责人变更备案
事项名称 | 公证机构负责人变更备案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2个工作日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
办理地点 | 1.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B区19栋商铺儋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3号窗口 2.儋州市迎宾大道茶山路怡心花园D18号楼(儋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盐田路8号四楼(洋浦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海南无季节时令区分) | |||
咨询方式 | 0898-******** | 监督投诉方式 | 0898-***** | |||
设定依据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
受理条件 | 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的。 | |||||
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渠道 | ||
1 | 《公证机构负责人变更备案表》 |
| 申请人自备 | |||
2 | 《公证机构执业证》正、副本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份数:1 规格:A4 | 政府部门核发 | |||
办理流程 | 序号 | 环节名称 | 环节办理期限 | 环节说明 | ||
1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申请人直接向司法局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即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 |||
2 | 初审 | 0.5个工作日 | 审核提交的材料并给出审核意见。 | |||
3 | 领导审批 | 0.5个工作日 | 审批人员进行最终审批,作出审核结果。 | |||
4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窗口根据审批意见,对办件进行予以办结和不予办结。 |
三、公证机构名称变更备案
事项名称 | 公证机构名称变更备案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2个工作日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
办理地点 | 1.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B区19栋商铺儋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3号窗口 2.儋州市迎宾大道茶山路怡心花园D18号楼(儋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盐田路8号四楼(洋浦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海南无季节时令区分) | ||||
咨询方式 | 0898-******** | 监督投诉方式 | 0898-***** | ||||
设定依据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
受理条件 | 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初步审核,公证机构的名称符合《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规定。 | ||||||
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渠道 | |||
1 | 《公证机构名称变更备案表》 |
| 申请人自备 | ||||
2 | 《公证机构执业证》正、副本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份数:1 规格:A4 | 政府部门核发 | ||||
办理流程 | 序号 | 环节名称 | 环节办理期限 | 环节说明 | |||
1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申请人提交材料,受理人员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当事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进入下一环节。 | ||||
2 | 领导审批 | 1个工作日 | 初审人员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作出不予审核通过意见,符合资质标准的,作出审核通过的初审意见。 | ||||
3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由当事人自行将申请材料及初核意见提交省司法厅审批办。 |
四、公证员一般任职(初审)
事项名称 | 公证员一般任职(初审)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5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
办理地点 | 1.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B区19栋商铺儋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3号窗口 2.儋州市迎宾大道茶山路怡心花园D18号楼(儋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盐田路8号四楼(洋浦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海南无季节时令区分) | ||||
咨询方式 | 0898-******** | 监督投诉方式 | 0898-*****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 ||||||
受理条件 | 申请一般任命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 ||||||
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渠道 | |||
1 | 《公证员执业登记表》 |
| 申请人自备 | ||||
2 | 居民身份证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份数:1 规格:A4 | 政府部门核发 | ||||
3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份数:1 规格:A4 | 政府部门核发 | ||||
4 | 任职培训合格的证明 | 形式:纸质 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份数:1 规格:A4 | 申请人自备 | ||||
5 |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 份数:1 规格:A4 | 申请人自备 | ||||
6 | 公证员报请任命表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 份数:3 规格:A4 | 申请人自备 | ||||
7 | 证件照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 份数:4 规格:2寸 | 申请人自备 | ||||
办理流程 | 序号 | 环节名称 | 环节办理期限 | 环节说明 | |||
1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申请人提交材料,审批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不齐或填报不规范的,退回申请人补充修正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缘由;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提交下一个环节审批。 | ||||
2 | 初审 | 1个工作日 | 初审人对予以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申请材料不齐或填报不规范,退回受理工作人员处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备案)意见;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备案)意见,提交下一个环节办结。 | ||||
3 | 领导审批 | 2个工作日 | 审批人对予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申请材料不齐或填报不规范,退回受理工作人员处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备案)意见;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备案)意见,提交下一个环节办结。 | ||||
4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办结人员依据审批人审批结果,出具行政许可(备案)決定(通知)书,自办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综合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或寄送申请人。 |
五、公证员考核任职(初审)
事项名称 | 公证员考核任职(初审)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5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
办理地点 | 1.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B区19栋商铺儋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3号窗口 2.儋州市迎宾大道茶山路怡心花园D18号楼(儋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盐田路8号四楼(洋浦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海南无季节时令区分) | ||||
咨询方式 | 0898-******** | 监督投诉方式 | 0898-*****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 ||||||
受理条件 | 申请考核任命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 (五)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 | ||||||
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渠道 | |||
1 | 《公证员执业登记表》 |
| 申请人自备 | ||||
2 | 居民身份证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份数:1 规格:A4 | 申请人自备 | ||||
3 | 任职培训合格的证明 | 形式:纸质 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份数:1 规格:A4 | 申请人自备 | ||||
4 |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 份数:1 规格:A4 | 申请人自备 | ||||
5 | 公证员报请任命表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 份数:3 规格:A4 | 申请人自备 | ||||
6 | 证件照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 份数:4 规格:2寸 | 申请人自备 | ||||
7 | 高级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 | 形式:纸质 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份数:1 规格:A4 | 政府部门核发 | ||||
8 | 工作经历及职务证明 | 形式:纸质 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份数:1 规格: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
办理流程 | 序号 | 环节名称 | 环节办理期限 | 环节说明 | |||
1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申请人提交材料,审批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不齐或填报不规范的,退回申请人补充修正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缘由;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提交下一个环节审批。 | ||||
2 | 初审 | 1个工作日 | 初审人对予以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申请材料不齐或填报不规范,退回受理工作人员处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备案)意见;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备案)意见,提交下一个环节办结。 | ||||
3 | 领导审批 | 2个工作日 | 审批人对予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申请材料不齐或填报不规范,退回受理工作人员处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备案)意见;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备案)意见,提交下一个环节办结。 | ||||
4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办结人员依据审批人审批结果,出具行政许可(备案)決定(通知)书,自办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综合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或寄送申请人。 |
六、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登记(初审)
事项名称 | 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登记(初审)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2个工作日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
办理地点 | 1.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B区19栋商铺儋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4号窗口; 2.儋州市迎宾大道茶山路怡心花园D18号楼(儋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盐田路8号四楼(洋浦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海南无季节时令区分) | |||
咨询方式 | 0898-******** | 监督投诉方式 | 0898-*****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 |||||
受理条件 | 公证员申请变更执业机构,且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 | |||||
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渠道 | ||
1 | 《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登记表》 |
| 申请人自备 | |||
2 | 公证员执业证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 份数:1 规格: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
3 | 证件照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 份数:2 规格:2寸 | 申请人自备 | |||
办理流程 | 序号 | 环节名称 | 环节办理期限 | 环节说明 | ||
1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查通过后在行政审批系统进行受理。 | |||
2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对受理,技术审核等过程进行核准,再进行审批。 | |||
3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窗口根据审批意见,对办件进行予以办结和不予办结。 |
七、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事项名称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5个工作日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
办理地点 | 1.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B区19栋商铺儋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4号窗口; 2.儋州市迎宾大道茶山路怡心花园D18号楼(儋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盐田路8号四楼(洋浦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海南无季节时令区分) | |||
咨询方式 | 0898-******** | 监督投诉方式 | 0898-*****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 |||||
受理条件 | 1.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2.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免予经济困难审查的条件。 | |||||
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渠道 | ||
1 | 身份证 |
| 政府部门核发 | |||
2 |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 份数:1 规格:A4 | 申请人自备 | |||
3 | 授权委托书 | 形式:纸质 类型:原件 份数:1 规格:A4 | 申请人自备 | |||
办理流程 | 序号 | 环节名称 | 环节办理期限 | 环节说明 | ||
1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受理人员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核对通过后进入审核环节。 | |||
2 | 审核 | 1个工作日 | 审核人员对当事人的案件事项范围及当事人经济状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审批环节。 | |||
3 | 审批 | 2个工作日 | 局领导对符合法律援助的案件事项范围、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儋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出审批意见。 | |||
4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窗口根据审批意见,对办件作出予以法律援助决定或不予援助决定。 |
八、公职律师执业审批初审
事项名称 | 公职律师执业审批初审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1个工作日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
办理地点 | 1.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B区19栋商铺儋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7号窗口; 2.儋州市迎宾大道茶山路怡心花园D18号楼(儋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盐田路8号四楼(洋浦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海南无季节时令区分) | |||
咨询方式 | 0898-******** | 监督投诉方式 | 0898-***** | |||
设定依据 | 1、《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 (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3、《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4、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三(二):“公职律师执业应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试点期间,公职律师执业证(试行)由司法部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 (三):“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由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工作单位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试点期间,公司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申请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企业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 |||||
受理条件 | 申请公职律师申报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 |||||
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渠道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律师执业登记表》 |
| 申请人自备 | |||
2 | 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份数:1 规格: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
3 |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份数:1 规格:A4 | 政府部门核发 | |||
4 | 蓝底证件照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 份数:1 规格:2寸 | 申请人自备 | |||
办理流程 | 序号 | 环节名称 | 环节办理期限 | 环节说明 | ||
1 | 受理 | 0.25个工作日 | 申请人提交材料,受理人员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当事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进入下一环节。 | |||
2 | 审批 | 0.5个工作日 | 初审人员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作出不予审核通过意见,符合资质标准的,作出审核通过的初审意见。 | |||
3 | 办结 | 0.25个工作日 | 由当事人自行将申请材料及初核意见提交省司法厅审批办。 |
九、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备案(公职律师单位变更)
事项名称 | 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备案(公职律师单位变更)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1个工作日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
办理地点 | 1.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B区19栋商铺儋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7号窗口; 2.儋州市迎宾大道茶山路怡心花园D18号楼(儋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盐田路8号四楼(洋浦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海南无季节时令区分) | |||
咨询方式 | 0898-******** | 监督投诉方式 | 0898-***** | |||
设定依据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二十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 |||||
受理条件 | 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备案: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 |||||
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渠道 | ||
1 | 《公职律师工作单位变更备案表》 |
| 申请人自备 | |||
2 | 律师执业证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 份数:1 规格: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
3 | 证件照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 份数:1 规格:2寸 | 申请人自备 | |||
办理流程 | 序号 | 环节名称 | 环节办理期限 | 环节说明 | ||
1 | 受理 | 0.2个工作日 | 对公职律师的单位变更进行备案,存入律师档案。 | |||
2 | 审批 | 0.5个工作日 | 将申请材料及初核意见提交上报省司法厅审批办。 | |||
3 | 办结 | 0.3个工作日 | 对公职律师的单位变更进行备案,存入律师档案。 |
十、村(社区)法律顾问信息查询
事项名称 | 村(社区)法律顾问信息查询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1个工作日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
办理地点 | 1.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B区19栋商铺儋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7号窗口; 2.儋州市迎宾大道茶山路怡心花园D18号楼(儋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盐田路8号四楼(洋浦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海南无季节时令区分) | |||
咨询方式 | 0898-******** | 监督投诉方式 | 0898-***** | |||
设定依据 | 琼海市供销合作联社三定方案:(四)凝聚各类社会资源,大力开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 | |||||
受理条件 | 无。 | |||||
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渠道 | ||
1 | 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
| 无 | |||
办理流程 | 序号 | 环节名称 | 环节办理期限 | 环节说明 | ||
1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申请人提交申请,进行下一个审批环节。 | |||
2 | 审批 | 0.5个工作日 | 符合资质标准和相关文件要求的办结,告知申请人领取结果。 |
十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变更备案
事项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变更备案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5个工作日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
办理地点 | 1.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B区19栋商铺儋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7号窗口; 2.儋州市迎宾大道茶山路怡心花园D18号楼(儋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盐田路8号四楼(洋浦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海南无季节时令区分) | |||
咨询方式 | 0898-******** | 监督投诉方式 | 0898-***** | |||
设定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 |||||
受理条件 | 通过上一年度年检且正常执业,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字号,法律服务所。 | |||||
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渠道 | ||
1 | 《名称变更申请书》 |
| 申请人自备 | |||
2 | 会议决定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 份数:1 规格:A4 | 申请人自备 | |||
3 | 执业证副本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份数:1 规格:A4 | 政府部门核发 | |||
办理流程 | 序号 | 环节名称 | 环节办理期限 | 环节说明 | ||
1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查通过后在行政审批系统进行受理。 | |||
2 | 审核 | 1个工作日 | 对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审批环节。 | |||
3 | 审批 | 2个工作日 | 对受理,技术审核等过程进行核准,再进行审批。 |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窗口根据审批意见,对办件进行予以办结和不予办结。业务事项审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
十二、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
事项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8个工作日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
办理地点 | 1.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B区19栋商铺儋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7号窗口; 2.儋州市迎宾大道茶山路怡心花园D18号楼(儋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盐田路8号四楼(洋浦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海南无季节时令区分) | |||
咨询方式 | 0898-******** | 监督投诉方式 | 0898-***** | |||
设定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 |||||
受理条件 | 拟新任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应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且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经历,且近三年内未受行政或行业处分。 | |||||
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渠道 | ||
1 | 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书 |
| 申请人自备 | |||
2 | 会议决定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 份数:1 规格:A4 | 申请人自备 | |||
3 | 执业证副本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份数:1 规格:A4 | 政府部门核发 | |||
办理流程 | 序号 | 环节名称 | 环节办理期限 | 环节说明 | ||
1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申请人提交材料,受理人员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当事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进入下一环节。 | |||
2 | 审批 | 4个工作日 | 初审人员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作出不予审核通过意见,符合资质标准的,作出审核通过的初审意见。 | |||
3 | 办结 | 3个工作日 | 由当事人自行将申请材料及初核意见提交省司法厅审批办。 |
十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注销登记
事项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注销登记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8个工作日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
办理地点 | 1.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B区19栋商铺儋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7号窗口; 2.儋州市迎宾大道茶山路怡心花园D18号楼(儋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盐田路8号四楼(洋浦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海南无季节时令区分) | |||
咨询方式 | 0898-******** | 监督投诉方式 | 0898-***** | |||
设定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 |||||
受理条件 | (一)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停办或者决定解散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解散,应当终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渠道 | ||
1 | 注销登记申请书 |
| 申请人自备 | |||
2 | 会议决定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份数:1 规格:A4 | 申请人自备 | |||
3 | 清算审计报告及终止执业公告的证明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份数:1 规格:A4 | 申请人自备 | |||
4 | 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事务的处理情况报告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份数:1 规格:A4 | 申请人自备 | |||
5 | 所执业证正、副本及所有工作者执业证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份数:1 规格:A4 | 政府部门核发 | |||
6 |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关印章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 份数:1 规格:无 | 申请人自备 | |||
办理流程 | 序号 | 环节名称 | 环节办理期限 | 环节说明 | ||
1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查通过后在行政审批系统进行受理。 | |||
2 | 审核 | 3个工作日 | 对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审批环节。 | |||
3 | 审批 | 3个工作日 | 对受理,技术审核等过程进行核准,再进行审批。 | |||
4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窗口根据审批意见,对办件进行予以办结和不予办结。业务事项审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
十四、基层法律服务所住所变更备案
事项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所住所变更备案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5个工作日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
办理地点 | 1.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B区19栋商铺儋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7号窗口; 2.儋州市迎宾大道茶山路怡心花园D18号楼(儋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盐田路8号四楼(洋浦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海南无季节时令区分) | |||
咨询方式 | 0898-******** | 监督投诉方式 | 0898-***** | |||
设定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 |||||
受理条件 | 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住所面积不少于人均15平方米,且为商用性质。 | |||||
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渠道 | ||
1 | 住所变更申请书 |
| 申请人自备 | |||
2 | 会议决定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 份数:1 规格:A4 | 申请人自备 | |||
3 | 执业证副本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份数:2 规格: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
4 | 新办公场所证明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份数:1 规格:A4 | 申请人自备 | |||
办理流程 | 序号 | 环节名称 | 环节办理期限 | 环节说明 | ||
1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申请人提交材料,综合窗口受理人员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进行下一个审批环节。 | |||
2 | 审批 | 3个工作日 | 审核人员收到材料后,审核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审核条件的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者全部不符合审核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并提出具体理由,告知申请人;审批人员根据审核人员的审核结论,作出审批结论,审批决定通过的当天给予出具结果通知。 | |||
3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符合资质标准和相关文件要求的办结,告知申请人领取结果。 |
十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机构变更备案
事项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机构变更备案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3个工作日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
办理地点 | 1.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B区19栋商铺儋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7号窗口; 2.儋州市迎宾大道茶山路怡心花园D18号楼(儋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盐田路8号四楼(洋浦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海南无季节时令区分) | |||
咨询方式 | 0898-******** | 监督投诉方式 | 0898-***** | |||
设定依据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 |||||
受理条件 | 本省注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 | |||||
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渠道 | ||
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机构变更备案表》 |
| 申请人自备 | |||
2 | 原执业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证明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 份数:1 规格:A4 | 申请人自备 | |||
3 | 与拟转入基层法律服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 份数:2 规格:A4 | 申请人自备 | |||
4 | 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 份数:2 规格: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
5 | 近期免冠彩照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 份数:1 规格:2寸 | 申请人自备 | |||
办理流程 | 序号 | 环节名称 | 环节办理期限 | 环节说明 | ||
1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申请人提交材料,综合窗口受理人员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进行下一个审批环节。 | |||
2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审核人员收到材料后,审核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审核条件的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者全部不符合审核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并提出具体理由,告知申请人;审批人员根据审核人员的审核结论,作出审批结论,审批决定通过的当天给予出具结果通知。 | |||
3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符合资质标准和相关文件要求的办结,告知申请人领取结果。 |
十六、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注销登记
事项名称 | 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注销登记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2个工作日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
办理地点 | 1.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B区19栋商铺儋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7号窗口; 2.儋州市迎宾大道茶山路怡心花园D18号楼(儋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盐田路8号四楼(洋浦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海南无季节时令区分) | |||
咨询方式 | 0898-******** | 监督投诉方式 | 0898-***** |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 |||||
受理条件 | 1、基层法律工作者依法自愿申请终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2、因调离、辞职而停止执业的; 3、因被辞退、开除而停止执业的; 4、因所在的基层法律事务所停办而停止执业的; 5、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 |||||
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渠道 | ||
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申请表》 |
| 申请人自备 | |||
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 份数:1 规格: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
办理流程 | 序号 | 环节名称 | 环节办理期限 | 环节说明 | ||
1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查通过后在行政审批系统进行受理。 | |||
2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对受理,技术审核等过程进行核准,再进行审批。 | |||
3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窗口根据审批意见,对办件进行予以办结和不予办结。 |
十七、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登记
事项名称 |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登记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2个工作日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
办理地点 | 1.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B区19栋商铺儋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7号窗口; 2.儋州市迎宾大道茶山路怡心花园D18号楼(儋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盐田路8号四楼(洋浦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海南无季节时令区分) | |||
咨询方式 | 0898-******** | 监督投诉方式 | 0898-*****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 |||||
受理条件 |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备案:律师事务所原合伙协议载明的事项已经发生变化或不符合现发展需要,按律师事务所原合伙协议确定的修改程序申请变更,且变更后的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 |||||
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渠道 | ||
1 |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备案表》 |
| 申请人自备 | |||
2 | 变更后的合伙协议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 份数:1 规格:A4 | 申请人自备 | |||
办理流程 | 序号 | 环节名称 | 环节办理期限 | 环节说明 | ||
1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申请人提交材料,审批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不齐或填报不规范的,退回申请人补充修正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缘由;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提交下一个环节审批。 | |||
2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审批人对予以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申请材料不齐或填报不规范,退回受理工作人员处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备案)意见;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备案)意见,提交下一个环节办结。 | |||
3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办结人依据审批人审批结果,出具行政许可(备案)決定(通知)书,通过综合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或寄送申请人),同时制作相关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执业证书等资质证书,自办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综合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或寄送申请人。 |
十八、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登记
事项名称 | 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登记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2个工作日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
办理地点 | 1.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B区19栋商铺儋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7号窗口; 2.儋州市迎宾大道茶山路怡心花园D18号楼(儋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盐田路8号四楼(洋浦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海南无季节时令区分) | |||
咨询方式 | 0898-******** | 监督投诉方式 | 0898-*****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 |||||
受理条件 | 律师事务所、分所章程变更备案:律师事务所原章程载明的事项已经发生变化或不符合现实发展需要,按律师事务所原章程确定的修改程序申请变更,且变更后的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 |||||
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渠道 | ||
1 | 《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备案表》 |
| 申请人自备 | |||
2 | 变更后的章程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 份数:1 规格:A4 | 申请人自备 | |||
办理流程 | 序号 | 环节名称 | 环节办理期限 | 环节说明 | ||
1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申请人提交材料,审批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不齐或填报不规范的,退回申请人补充修正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缘由;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提交下一个环节审批。 | |||
2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审批人对予以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申请材料不齐或填报不规范,退回受理工作人员处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备案)意见;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备案)意见,提交下一个环节办结。 | |||
3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办结人依据审批人审批结果,出具行政许可(备案)決定(通知)书,通过综合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或寄送申请人),同时制作相关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执业证书等资质证书,自办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综合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或寄送申请人。 |
十九、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登记初审
事项名称 | 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登记初审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1个工作日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
办理地点 | 1.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B区19栋商铺儋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7号窗口; 2.儋州市迎宾大道茶山路怡心花园D18号楼(儋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盐田路8号四楼(洋浦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海南无季节时令区分) | |||
咨询方式 | 0898-******** | 监督投诉方式 | 0898-*****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 |||||
受理条件 | 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登记:1、律师事务所自行决定解散的;2、律师事务所解散时,其分所应当终止,并办理注销登记。 | |||||
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渠道 | ||
1 | 申请材料目录 |
| 申请人自备 | |||
2 | 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登记申请书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 份数:1 规格:A4 | 申请人自备 | |||
3 | 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登记申请表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 份数:3 规格:A4 | 申请人自备 | |||
4 | 关于律师事务所终止执业的合法决定、决议或者证明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 份数:1 规格:A4 | 申请人自备 | |||
5 | 公告情况登记表 | 形式:纸质 类型:原件 份数:1 规格:A4 | 申请人自备 | |||
6 | 清算审计报告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 份数:1 规格:A4 | 申请人自备 | |||
7 | 税务登记注销证明材料 | 形式:纸质 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份数:1 规格:A4 | 申请人自备 | |||
8 | 银行基本账户销户证明材料 | 形式:纸质 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份数:1 规格:A4 | 申请人自备 | |||
9 | 印章收缴销毁证明材料 | 形式:纸质 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份数:1 规格:A4 | 申请人自备 | |||
10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份数:1 规格:A4 | 政府部门核发 | |||
办理流程 | 序号 | 环节名称 | 环节办理期限 | 环节说明 | ||
1 | 受理 | 0.25个工作日 | 初审人员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作出不予审核通过意见,符合资质标准的,作出审核通过的初审意见。 | |||
2 | 审批 | 0.25个工作日 | 初审人员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作出不予审核通过意见,符合资质标准的,作出审核通过的初审意见。 | |||
3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由当事人自行将申请材料及初核意见提交省司法厅审批办。 |
二十、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变更登记
事项名称 | 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变更登记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2个工作日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
办理地点 | 1.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B区19栋商铺儋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7号窗口; 2.儋州市迎宾大道茶山路怡心花园D18号楼(儋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盐田路8号四楼(洋浦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海南无季节时令区分) | |||
咨询方式 | 0898-******** | 监督投诉方式 | 0898-*****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 |||||
受理条件 | 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变更备案:1、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必须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专职执业律师,现为本所合伙人;2、个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必须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专职执业律师;3、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须总所派驻且执业满3年以上。 | |||||
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渠道 | ||
1 |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备案表》 |
| 申请人自备 | |||
2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 份数:1 规格: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
办理流程 | 序号 | 环节名称 | 环节办理期限 | 环节说明 | ||
1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申请人提交材料,审批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不齐或填报不规范的,退回申请人补充修正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缘由;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提交下一个环节审批。 | |||
2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审批人对予以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申请材料不齐或填报不规范,退回受理工作人员处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备案)意见;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备案)意见,提交下一个环节办结。 | |||
3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办结人依据审批人审批结果,出具行政许可(备案)決定(通知)书,通过综合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或寄送申请人),同时制作相关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执业证书等资质证书,自办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综合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或寄送申请人。 |
二十一、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变更登记
事项名称 | 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变更登记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2个工作日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
办理地点 | 1.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B区19栋商铺儋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7号窗口; 2.儋州市迎宾大道茶山路怡心花园D18号楼(儋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盐田路8号四楼(洋浦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海南无季节时令区分) | |||
咨询方式 | 0898-******** | 监督投诉方式 | 0898-***** | |||
设定依据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 |||||
受理条件 | 1、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变更备案:拟变更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总面积不少于二百平方米,人均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个人律师事务所总面积不少于八十平方米,人均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 | |||||
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渠道 | ||
1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
| 政府部门核发 | |||
2 | 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备案表 | 形式:纸质 类型:原件 份数:3 规格:A4 | 申请人自备 | |||
办理流程 | 序号 | 环节名称 | 环节办理期限 | 环节说明 | ||
1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申请人提交材料,审批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不齐或填报不规范的,退回申请人补充修正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缘由;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提交下一个环节审批。 | |||
2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审批人对予以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申请材料不齐或填报不规范,退回受理工作人员处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备案)意见;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备案)意见,提交下一个环节办结。 | |||
3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办结人依据审批人审批结果,出具行政许可(备案)決定(通知)书,通过综合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或寄送申请人),同时制作相关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执业证书等资质证书,自办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综合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或寄送申请人。 |
二十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登记(新增合伙人)
事项名称 |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登记(新增合伙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2个工作日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
办理地点 | 1.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B区19栋商铺儋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7号窗口; 2.儋州市迎宾大道茶山路怡心花园D18号楼(儋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盐田路8号四楼(洋浦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海南无季节时令区分) | |||
咨询方式 | 0898-******** | 监督投诉方式 | 0898-***** | |||
设定依据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 |||||
受理条件 |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备案:1、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被除名;2、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3、新合伙人近三年年办案量为15宗以上或年收入20万元以上。4、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处理相关财产权益、债务承担等事务。 | |||||
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渠道 | ||
1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
| 政府部门核发 | |||
2 | 律师事务所新增合伙人备案表 | 形式:纸质 类型:原件 份数:3 规格:A4 | 申请人自备 | |||
办理流程 | 序号 | 环节名称 | 环节办理期限 | 环节说明 | ||
1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申请人提交材料,审批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不齐或填报不规范的,退回申请人补充修正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缘由;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提交下一个环节审批。 | |||
2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审批人对予以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申请材料不齐或填报不规范,退回受理工作人员处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备案)意见;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备案)意见,提交下一个环节办结。 | |||
3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办结人依据审批人审批结果,出具行政许可(备案)決定(通知)书,通过综合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或寄送申请人),同时制作相关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执业证书等资质证书,自办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综合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或寄送申请人。 |
二十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登记(退出合伙人)
事项名称 |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登记(退出合伙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2个工作日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
办理地点 | 1.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B区19栋商铺儋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7号窗口; 2.儋州市迎宾大道茶山路怡心花园D18号楼(儋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盐田路8号四楼(洋浦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海南无季节时令区分) | |||
咨询方式 | 0898-******** | 监督投诉方式 | 0898-***** | |||
设定依据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 |||||
受理条件 |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备案:1、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被除名;2、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3、新合伙人近三年年办案量为15宗以上或年收入20万元以上。4、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处理相关财产权益、债务承担等事务。 | |||||
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渠道 | ||
1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
| 政府部门核发 | |||
2 |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备案表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 份数:3 规格:A4 | 申请人自备 | |||
办理流程 | 序号 | 环节名称 | 环节办理期限 | 环节说明 | ||
1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申请人提交材料,审批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不齐或填报不规范的,退回申请人补充修正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缘由;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提交下一个环节审批。 | |||
2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审批人对予以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申请材料不齐或填报不规范,退回受理工作人员处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备案)意见;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备案)意见,提交下一个环节办结。 | |||
3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办结人依据审批人审批结果,出具行政许可(备案)決定(通知)书,通过综合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或寄送申请人),同时制作相关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执业证书等资质证书,自办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综合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或寄送申请人。 |
二十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登记(除名合伙人)
事项名称 |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登记(除名合伙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2个工作日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
办理地点 | 1.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B区19栋商铺儋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7号窗口; 2.儋州市迎宾大道茶山路怡心花园D18号楼(儋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盐田路8号四楼(洋浦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海南无季节时令区分) | |||
咨询方式 | 0898-******** | 监督投诉方式 | 0898-***** | |||
设定依据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 |||||
受理条件 |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备案:1、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被除名;2、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3、新合伙人近三年年办案量为15宗以上或年收入20万元以上。4、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处理相关财产权益、债务承担等事务。 | |||||
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渠道 | ||
1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
| 政府部门核发 | |||
2 | 合伙人除名决定(合伙决议)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 份数:1 规格:A4 | 申请人自备 | |||
3 |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备案表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 份数:3 规格:A4 | 申请人自备 | |||
办理流程 | 序号 | 环节名称 | 环节办理期限 | 环节说明 | ||
1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申请人提交材料,审批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不齐或填报不规范的,退回申请人补充修正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缘由;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提交下一个环节审批。 | |||
2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审批人对予以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申请材料不齐或填报不规范,退回受理工作人员处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备案)意见;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备案)意见,提交下一个环节办结。 | |||
3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办结人依据审批人审批结果,出具行政许可(备案)決定(通知)书,通过综合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或寄送申请人),同时制作相关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执业证书等资质证书,自办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综合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或寄送申请人。 |
二十五、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登记(初审)
事项名称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登记(初审)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4个工作日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
办理地点 | 1.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B区19栋商铺儋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7号窗口; 2.儋州市迎宾大道茶山路怡心花园D18号楼(儋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盐田路8号四楼(洋浦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海南无季节时令区分) | |||
咨询方式 | 0898-******** | 监督投诉方式 | 0898-***** | |||
设定依据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 |||||
受理条件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备案:律师事务所原章程或合伙协议所载明的事项已经发生变化或不符合现发展需要,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按规定申请变更。 | |||||
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渠道 | ||
1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
| 申请人自备 | |||
2 | 退伙手续 | 形式:纸质 类型:原件 份数:1 规格:A4 | 申请人自备 | |||
3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申请表 | 形式:纸质 类型:原件 份数:3 规格:A4 | 申请人自备 | |||
4 | 改变组织形式的合法决议或者决定 | 形式:纸质 类型:原件 份数:1 规格:A4 | 申请人自备 | |||
5 | 律师事务所章程 | 形式:纸质 类型:原件 份数:1 规格:A4 | 申请人自备 | |||
6 | 住所证明 | 形式:纸质 类型:原件 份数:1 规格:A4 | 申请人自备 | |||
7 | 符合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条件的资产证明 | 形式:纸质 类型:原件 份数:1 规格:A4 | 其他 | |||
8 | 全体合伙人签名的书面合伙协议 | 形式:纸质 类型:原件 份数:1 规格:A4 | 申请人自备 | |||
9 | 原律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和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的处理情况报告 | 形式:纸质 类型:原件 份数:1 规格:A4 | 申请人自备 | |||
办理流程 | 序号 | 环节名称 | 环节办理期限 | 环节说明 | ||
1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申请人提交材料,审批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不齐或填报不规范的,退回申请人补充修正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缘由;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提交下一个环节审批。 | |||
2 | 审批 | 2个工作日 | 审批人对予以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申请材料不齐或填报不规范,退回受理工作人员处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备案)意见;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审核通过的初审意见,提交下一个环节办结。 | |||
3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由当事人自行将申请材料及初核意见提交省司法厅审批办。 |
二十六、律师执业机构登记变更(外省转入)(初审)
事项名称 | 律师执业机构登记变更(外省转入)(初审)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2个工作日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
办理地点 | 1.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B区19栋商铺儋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7号窗口; 2.儋州市迎宾大道茶山路怡心花园D18号楼(儋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盐田路8号四楼(洋浦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海南无季节时令区分) | |||
咨询方式 | 0898-******** | 监督投诉方式 | 0898-*****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 |||||
受理条件 |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 |||||
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渠道 | ||
1 | 申请人书面承诺 |
| 申请人自备 | |||
2 | 证件照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 份数:2 规格:2寸 | 申请人自备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 份数:3 规格:A4 | 申请人自备 | |||
4 | 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书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份数:2 规格:A4 | 政府部门核发 | |||
5 | 居民身份证 | 形式:纸质 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份数:2 规格:A4 | 政府部门核发 | |||
办理流程 | 序号 | 环节名称 | 环节办理期限 | 环节说明 | ||
1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申请人提交材料,受理人员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当事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进入下一环节。 | |||
2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初审人员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作出不予审核通过意见,符合资质标准的,作出审核通过的初审意见。 | |||
3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由当事人自行将申请材料及初核意见提交省司法厅审批办。 |
二十七、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登记(派驻本省)
事项名称 | 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登记(派驻本省)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2个工作日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
办理地点 | 1.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B区19栋商铺儋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7号窗口; 2.儋州市迎宾大道茶山路怡心花园D18号楼(儋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盐田路8号四楼(洋浦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海南无季节时令区分) | |||
咨询方式 | 0898-******** | 监督投诉方式 | 0898-*****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 |||||
受理条件 | 总所向本所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增加海南分所派驻律师。总所执业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工作部门依总所申请,“公对公”给海南省司法厅审批办来函同意派驻,并将该律师从“全国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派驻本省。 | |||||
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渠道 | ||
1 | 律师事务所(总所)派驻海南执业律师登记表 |
| 申请人自备 | |||
2 | 居民身份证 | 形式:电子 类型:原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
3 | 总所律师执业证 | 形式:电子 类型:原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
4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形式:电子 类型:原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
5 | 律师资格证书 | 形式:电子 类型:原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
6 | 二寸近期免冠蓝底彩色证件照 | 形式:纸质 类型:原件 份数:1 规格:2寸 | 申请人自备 | |||
7 | 同意派驻证明文件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 份数:1 规格:A4 | 政府部门核发 | |||
办理流程 | 序号 | 环节名称 | 环节办理期限 | 环节说明 | ||
1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申请人提交材料,受理人员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不齐或填报不规范的,退回申请人补充修正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缘由;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提交下一个环节审批。 | |||
2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审批人对予以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申请材料不齐或填报不规范,退回受理工作人员处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备案)意见;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备案)意见,提交下一个环节办结。 | |||
3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办结人员依据审批人审批结果,出具行政许可(备案)決定(通知)书,通过综合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或寄送申请人),同时制作相关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执业证书等资质证书,自办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综合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或寄送申请人。 |
二十八、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登记(省内转所)
事项名称 | 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登记(省内转所)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2个工作日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
办理地点 | 1.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B区19栋商铺儋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7号窗口; 2.儋州市迎宾大道茶山路怡心花园D18号楼(儋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盐田路8号四楼(洋浦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窗(无具体窗口号区分)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海南无季节时令区分) | |||
咨询方式 | 0898-******** | 监督投诉方式 | 0898-*****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 |||||
受理条件 | 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应当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并与拟执业机构确定聘用关系(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省内转所包含以下几种形式: 1、省内转所; 2、省内总所派驻或撤回省内或省外分所律师; 3、联营总所派驻或撤回省内联营所律师; 4、拟设立律师事务所转出律师。 | |||||
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渠道 | ||
1 | 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登记表 |
| 申请人自备 | |||
2 | 律师执业证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 份数:1 规格: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
3 | 证件照 | 形式:纸质和电子 类型:原件 份数:1 规格:2寸 | 申请人自备 | |||
办理流程 | 序号 | 环节名称 | 环节办理期限 | 环节说明 | ||
1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申请人提交材料,受理人员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当事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进入下一环节。 | |||
2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初审人员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作出不予审核通过意见,符合资质标准的,作出审核通过的初审意见。 | |||
3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由当事人自行将申请材料及初核意见提交省司法厅审批办。 |
标签: 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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