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遂宁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立案处置结案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遂宁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立案处置结案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确保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规范高效运行,提升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依据《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8部分:立案、处置和结案》(GB/T *****.8-2020)等相关标准,学习借鉴其他地市先进做法,结合遂宁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代市城管办起草了《遂宁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立案处置结案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已根据部门意见修改。现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最短不少于7日的要求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12月20日前将意见建议以实名方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书面反馈。联系人:李建金;联系电话:0825-*******;邮箱:*********@qq.com">*********@qq.com。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2日
遂宁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立案处置结案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规范高效有序运行,依据《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8部分:立案、处置和结案》(GB/T *****.8—2020)等相关标准,结合遂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
本规范所称城市管理部件,是指城市管理公共区域内的各项设施,包括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市容环境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和其他部件等。
本规范所称城市管理事件,是指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受到影响或破坏,需要城市管理专业部门处置并使之恢复正常的现象和行为。
第三条
第四条 遂宁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
市数字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市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以及市直有关部门、相关专业公司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
第五条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本规范所称信息采集,是指按划定的网格区域,根据城市运行管理部件、事件标准,通过信息采集员巡查、视频抓拍和市民举报等多种方式发现城市管理中的部件、事件问题,并将信息传输至
第七条 信息采集员应严格按照《遂宁市城市
第八条 信息采集员按照信息采集要求在各自的责任区域内开展巡查,其中一、二类管理区域内巡查每日不少于4次,三类管理区域内巡查每日不少于2次。信息采集工作时间段由各级
第九条 对尚未达到立案标准且可以现场处置的问题,信息采集员应当自行处置。自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较轻微问题:市政设施箱门未关、少量生活垃圾、窨井盖轻微移位、2米以下单张小广告或多张微型广告、少量小广告残留物、1辆非机动车乱停放、少量绿地脏乱、少量树挂、较小占道广告牌、悬挂较低的破损横幅、位置较低的废弃线缆以及其他影响市容环境秩序的较轻微问题。
第十条 对现场可以纠正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信息采集员应当先行教育劝导,劝导无效的可以以正常案件上报。教育劝导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较轻微问题:不文明行为、单个无证经营游商、轻微的占道经营、较小的占道广告牌、驾驶人在现场的机动车违规占道停车行为、环卫工人尚未发现的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可以劝导的较轻微问题。
第十一条 对下列部件、事件问题信息,不予采集:
(一)已拆迁区域内闲置土地上的建筑垃圾;
(二)不影响交通、市容和安全的架空式空调外机;
(三)大面积破损需要重新修建的道路;
(四)正处于施工建设阶段的道路、绿化、公园等;
(五)不符合季节性采集的绿化缺失、行道树缺株等部件、事件问题;
(六)经过审批同意的部件、事件问题;
(七)超出
(八)其他不影响市容和安全的轻微问题。
第三章 立案派遣
第十二条
(一)地址描述:应以问题发生地的道路名+大地名(小区名、商场名)+参照物(门牌号、店名)+方位词(距离)+路段(顺行方向)等字段顺序进行描述,描述要尽量准确、详实、精炼,定位尽可能精准。
(二)案件影像:应采用远、中、近距离结合的方式进行影像采集(照片至少3张),并包含监管信息全貌、关键性局部、特写的照片。上报音频、视频不超过20秒,录音、录像时语音清晰、语句简短完整。通过影像能直观反映案件的真实现象、问题类型、参照物及落款单位(如有)。
(三)案件类别:要正确选择案件大、小类,避免分类错误。涉及多种问题的信息,属于同一责任单位,可按主要问题类型以
(四)问题描述:要尽可能地根据现场的案件事实、特征,
进行判断、分析、甄别后,予以详实、准确的描述,涉及多个问题的,应一一描述清楚。
第十三条 上报的问题信息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案件正在处置期限(含延期、挂账)内的;
(二)案件信息不全面或存在错误的,或文字描述与影像不符的;
(三)采集问题类型超出规定范围的;
(四)其他不符合采集立案要求的情况。
第十四条 立案后将根据职能职责将案件派遣至相应责任单位,责任单位明确的类型实行智能派遣,责任存在交叉或不明的应实行逐级派遣。
第十五条 针对派遣错误或处置部门对派遣有异议的案件,实行逐级回退审批制,由下级单位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经上级单位审核确认,案件方可回退。申请回退被驳回两次的案件不得再申请回退。
第十六条 对界线不清、权属不明、有管辖争议的疑难问题,实行首问责任制,后由
第十七条 对历史遗留的或无法查找到责任单位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根据行业监管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处置反馈
第十八条 各相关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
第十九条 处置部门接到案件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能职责范围的,应严格按照《遂宁市城市
第二十条 案件处置原则上不得申请延期。对需采取工程性措施、或需集中处置、或涉及设施设备购置、或需动用大型机械设备、或遇重大活动勤务安保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处置完毕的,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在综合研判后可以申请延期。存在安全隐患的案件必须排除安全隐患后方可申请延期,同一案件延期申请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一条 对领导批办、紧急突发事件、影响公共安全的重要案件,由市城管办进行跟踪督办。对难以处理的疑难案件或涉及多部门的重大案件,由
第五章 核查结案
第二十二条 信息采集员核查应当在一个半小时内完成、核实应当在半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核查通过的,经平台操作人员复核后方可结案;核查未通过的,将再次派遣至专业部门。经核实问题属实的,可以立案。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结案:
(一)回复内容、核查照片与上报案件信息不一致的;
(二)信息采集员到现场核查时,专业部门尚在处理中的;
(三)案件处理不规范,不符合结案标准的;
(四)专业部门上报反馈虚假信息的;
(五)其他不符合结案标准和要求的。
第六章 评价考核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相关责任单位对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遂宁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原《遂宁市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标准及处置责任分解表》(
附件:1.遂宁市城市
2.遂宁市城市管理事件问题立案、处置和结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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