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良财采决〔2023〕9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良财采决〔2023〕9号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现本机关对“良庆区教育骨干网线路租赁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QCG2023-005FW)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广西汇杰思创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白沙大道109号龙光普罗旺斯向日葵庄园2号楼1单元1301号

2.被投诉人1:南宁市良庆区教育局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德政路20号

3.被投诉人2:南宁市良庆区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11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西汇杰思创科技有限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

投诉人认为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一节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8.评审方法——技术分——实施方案评分标准中要求“团队成员中具备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通信与广电)证书”与项目性质不相符,设置“低压及以上电工证认证”不合理,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2:

投诉人认为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一节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8.评审方法——商务分——售后服务方案评分标准中设置“投标人售后服务符合GB/T*****标准,售后服务认证证书中认证范围具有电信业务和信息系统集成售后服务”具有限制性及倾向性,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潜在投标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经审查,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2:经审查,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广西汇杰思创科技有限公司所投诉的事项事项1、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投诉事项1、2不成立,我局将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如不服本机关处理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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