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连云港地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连云港地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

为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生态安全,现将《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连云港地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4月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处。邮政编码:******

2.通过电话反馈:0518-********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ygsthjzrc@163.com。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7日

附件: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连云港地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连云港地区)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3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20号)和《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评估细则》(苏环办〔2022〕283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是指《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批准的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录、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称、范围发生调整的,以调整后批准实施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称、范围为准。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管控、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适用本细则。各类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按照保护优先、合理布局、控管结合、统筹协调、动态优化的原则对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进行管控,形成符合连云港实际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分布格局,确保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重要生态系统以及主要物种得到有效保护,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提供重要支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划定并严守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工作负总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是严守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责任主体,确保本地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落地实施,确定边界范围,设立边界标志,设置管护岗位,加强日常巡护。

第五条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其主管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日常管理,做好技术指导和协调,共同严守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划定、优化调整和勘界定标等工作。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开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地域边界、优化调整、管控要求、保护状况等信息。

第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监控、评价、处罚和考核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八条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采取分级、分类管理,其中不同类型保护区域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各自领域的法律法规开展相关管理工作。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陆地部分)、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水利主管部门管理洪水调蓄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清水通道维护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重要渔业水域;水利、林业主管部门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特殊物种保护区;生态环境、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第三章 管控要求

第九条  确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在国土空间开发的优先地位,空间规划编制要将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作为重要基础。其他各类专项规划依据管控要求,实现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衔接,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第十条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对不同类型和保护对象,实行共同与差别化的管控措施。若同一生态保护空间兼具2种以上类别,按最严格的要求落实监管措施,确保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十一条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除生态保护红线允许开展的人为活动外,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还允许开展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类型按照《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3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20号)等文件要求进行管控。对符合可开展论证情形的建设项目,在申请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应由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或建设单位提请市人民政府对占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进行组织论证并出具意见。其中,对于维持防洪、除涝、灌溉、供水等公益性功能而定期实施的河道疏浚、堤防加固、病险水工建筑物除险加固等工程,可不再办理相关论证手续,由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或建设单位提请市政府对占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作出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单个用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输变电工程塔基、风力发电设施、通信基站、安全环保应急设施、水闸泵站、导航站(台)、输油(气、水)管道及其阀室、增压(检查)站、耕地质量监测站点、环境监测站点、水文施测站点、测量标志、农村公厕等基础设施项目,涉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经县(区)人民政府评估对生态环境不造成明显影响的,视为符合生态空间管控要求。

第十三条  各地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制定实施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系统保护与修复方案,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优先保护良好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建立和完善生态廊道,提高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各地要分区分类开展受损生态系统和受污染区域的修复工作,采取自然恢复为主的措施,辅以人工修复。

第十四条  各地要积极开展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科普,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出台有利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财政、信贷、金融等政策。在充分保护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第四章??监管执法与评估

第十五条  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从事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破坏、擅自移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标识标牌或设施,或者破坏、侵占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人员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导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具体索赔工作,要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生态修复等工作。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开展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动态核查,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开展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联合执法,严肃查处涉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各类违法违规活动。监督重点主要包括:

(一)矿产资源开发(含采石、采砂);

(二)工厂、工业园区等工业开发建设;

(三)水电、风电等能源开发建设;

(四)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旅游开发建设;

(五)道路、码头、港口等交通开发建设;

(六)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生态破坏的人类活动,如别墅等大规模毁林、毁草、毁湿、人造湖、围填海、破坏自然岸线等开发建设活动。

(七)《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试行)(第一批)》中重要生态空间保护修复、河道湖塘生态管控、造林绿化活动、城乡综合整治、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流失防治等六个方面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生态破坏问题“发现—移交—整改—销号”工作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将问题线索移交属地政府开展现场核查,对经核查属于违法违规问题的,由属地组织开展问题整改,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整改工作进行审核销号后,抄送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每年3月底前,开展上年度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自评工作,对照《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20号)和《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评估细则》(苏环办〔2022〕283号)有关要求,总结上年度我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制度建设、监督管理、保护成效、突出工作等情况,开展自评,整理相关台账资料,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其中,市辖区部分(海州区、连云区、赣榆区)及市经济开发区、徐圩新区自行整理相关台账资料,报市生态环境局进行汇总后形成自评材料报送省生态环境厅;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自行收集相关台账资料并形成自评材料,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对其自评情况进行预审,修改完善后直接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将评估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和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自然资源和规划资产离任审计,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重要参考,并作为财政部门下达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标签: 管控 监督 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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