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八

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八

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八)
2023-12-11 12:25 来源: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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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保县富兴副食品批零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SP********

样品名称

叉烧月饼

生产日期

2023年8月30日

型号规格

净含量:112克/个

标称生产企业

德保县鑫旭饼业食品厂

被抽样单位

德保县富兴副食品批零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检验机构

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叉烧月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7.5元;2.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贰仟零捌拾柒元伍角(¥2087.50),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2023年10月10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能做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方案;在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件及食品合格证明。

二、德保县东凌镇新龙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BFSQD*********C

样品名称

鸡蛋

购进日期

2023年9月3日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德保县东凌镇新龙超市

检验不合格项目

多西环素、磺胺类(总量)

检验机构

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减轻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2元;3.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贰仟壹佰壹拾贰元(¥2112.00),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2023年10月19日收到检验报告后,采取纠正措施,做到采购食品查验并索要供货商资质证件及食品合格证明,并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

三、德保县粤客隆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BFSQD*********C

样品名称

鸡蛋

购进日期

2023年8月27日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德保县粤客隆超市

检验不合格项目

多西环素、甲氧苄啶

检验机构

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减轻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5.33元;3.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贰仟壹佰贰拾伍元叁角叁分(¥2125.33),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2023年10月19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能做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方案,严把进货关,在采购食品时查验并索取供货商资质证件及食品合格证明,并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确保食品安全。

四、德保县爱粉记米粉经营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No:YP**********

样品名称

小碗(自消餐具)

生产日期


型号规格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德保县爱粉记米粉经营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检验机构

广西益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于2023年1月17日收到因餐具抽检不合格的警告行政处罚,2023年8月23日使用的自消餐具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要求改正,继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情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之规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要求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

罚款300元。

以上罚款共计300元,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2023年9月21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能做到一是立即整改,总结经验教训;二是采取使用流动清水多次清洗餐具并消毒做到安全、无害、干净、卫生。

五、广西德保县光和食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光和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No:BFSQD*********C

样品名称

香蕉

生产日期

2023年9月4日

型号规格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广西德保县光和食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光和超市

检验不合格项目

噻虫胺项目、噻虫嗪项目

检验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2.96元;2.罚款10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72.96元,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2023年5月13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能做到一是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制度;二是做好食品快检工作;

六、德保县永正水果蔬菜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No:BFSQD*********C

样品名称

茄子

生产日期

2023年9月5日

型号规格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德保县永正水果蔬菜摊

检验不合格项目

镉(以Cd计)项目

检验机构

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经营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茄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2.罚款10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18.00元,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2023年10月10日收到检验报告后,针对存在问题,当事人能做到:

1.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制度;

2.做好食品快检工作;

3.把好食品采购关、存储关、操作关。责任到人,发现问题,一查到底。

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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