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承德市住宅物业服务项目质量考评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关于公开征求《承德市住宅物业服务项目质量考评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关于公开征求《承德市住宅物业服务项目质量考评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物业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局拟定了《承德市住宅物业服务项目质量考评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7天。有关单位或个人对《承德市住宅物业服务项目质量考评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向承德市住建局反映。
联系电话:0314-*******
电子邮箱:wuyejianguanke@126.com
附件:承德市住宅物业服务项目质量考评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2日
承德市住宅物业服务项目质量考评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物业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承德市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理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加强新时代城市社区治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住宅项目的考评工作。
第三条 (部门职责)市级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县(市)、区住建部门开展住宅项目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工作。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住宅项目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住宅项目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工作。
第四条 (考评原则)对住宅项目的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以业主满意度为落脚点,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重点考评物业服务实效。
(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项目年度考评结果作为住建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加减分依据。
(三)全覆盖原则。通过全面考评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第五条 (时间要求) 住宅项目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工作应每半年抽检一次,每年年终进行考评。
第六条 (考评内容)对住宅项目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管理。主要包括党的建设、合同管理、公开公示、承接查验、管理制度、应急预案、规范上岗、财务管理、图纸资料管理等。
(二)保洁、绿化管理。主要包括清扫保洁、生活垃圾分类设置、公共绿地管理、环境消杀管理等。
(三)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主要包括共用配套设备、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排水排污管网维护、供电设备维护、电梯运行维护、消防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照明设施维护、小区道路维护等。
(四)秩序维护、消防和车辆管理。主要包括门岗值守、保安巡逻、安全防范、消防通道管理、机动车停放管理、非机动车停车管理、电动自行车停车管理等。
第七条 (考评细则制定)住宅项目物业服务质量考评细则由各县(市)、区住建部门依据本辖区《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结合实际自行制定。考评细则应对考评内容进行合理量化评分数值。考评结果应确定三个等级,分别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八条 (住宅项目分类)按照项目竣工交付时间(分期开发的项目以首期竣工交付时间计算)、是否实施老旧小区改造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类:
(一)2006年1月1日起竣工交付的住宅项目为一类;
(二)2006年1月1日前竣工交付、已实施老旧小区改造的住宅项目为二类;
(三)2006年1月1日前竣工交付、未实施老旧小区改造的住宅项目为三类。
第九条(考评办法)由住建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相关人员组成的住宅项目考评小组,每年6月25日前对辖区内不低于50%的项目进行抽检,每年11月25日前对所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进行年度考评。抽检、考评项目按住宅项目物业服务质量考评细则打分,分类排名。按照一类6%、二类3%、三类1%的比例对年度考评排名靠前的项目推荐优秀名单,推荐的优秀名单数量一般不超过年度考评项目总数的10%。
第十 条 (满意度调查)住宅物业服务质量抽检和考评时应同步进行业主满意度调查。建议使用APP小程序开展业主满意率调查。
第十一条(不合格规定)考评工作中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擅自降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等级标准的,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处置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的,违法侵占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经营所得收益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公开公示应当公示事项的;
(四)物业服务企业违法使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
(五)物业服务企业具有涉黑涉恶等违法行为经相关部门处理的;
(六)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区域内法律禁止行为制止、举报义务的;
(七)物业服务企业考评年度内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以上责任安全事故的;
(八)物业服务企业失责造成群体上访案件的;
(九)业主满意度调查结果低于《承德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和基准价格》规定的满意率;
(十)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配合考评工作的。
第十二条 (考评范围补充)物业服务企业本年度签约不足3个月的物业服务项目可不参加本年度物业服务质量考评。
第十三条 (考评结果公开公布)县(市)、区住建部门应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考评结果报告市住建局,考评结果由市住建部门在相关网站、市级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正向激励)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对年度优秀项目进行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建立"红黑榜”制度)市住建部门依据各县(市)、区考评结果统一发布年度"红黑榜”。年度考评优秀的物业服务项目列入“红榜”名单,在物业服务品牌项目申报等评先评优中优先考虑,给予行业诚信加分。连续2个年度考评为优秀的物业服务项目在相关新闻媒体等进行推介。
年度考评不合格的项目列入“黑榜”名单,列入“黑榜”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县(市)、区住建部门对该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该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一年内不得参加物业项目投标,并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六条 (信用管理)对住宅项目考评中发现的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河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良行为的,按《河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扣减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分。
第十七条 (考评人员责任追究)考评主体工作人员在住宅项目考评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附则)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标签: 住宅物业服务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