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苏万邦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参与金沙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金沙县渔政执法能力建设项目(二次)”(项目编号:P520*****230005LX)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由于你公司《招标文件》提交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No.*****En1488W6B)、《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单位)》《造修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证书》(证书编号:AQBⅢCB常*******)等资料被湖北博浪玻璃钢船舶有限公司向我局投诉存在虚假,我局受理后调查属实,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的规定,为此,已向你公司发出了《金沙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金财采投处〔2023〕2号)处理决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我局于2023年10月10日以案由“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予以立案。

通过对该案件启动再次核查,你公司《招标文件》提交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No.*****En1488W6B)、《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单位)》《造修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证书》(证书编号:AQBⅢCB常*******)等资料确属虚假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实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已经认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及内部已进行了深刻反省及相关整顿,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照你公司中标金额2,988,000.00元为基数,从轻处以千分之五的罚款,共计罚款金额14,940.00元,并请你公司于接到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汇入以下账户,再由我局作罚没收入缴入国库:

开户名称:金沙县财政局

开户账号:520*****636*********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金沙县支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金沙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金沙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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