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池区整治社会噪音问题专项行动方案
贵池区整治社会噪音问题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贵池区整治餐饮油烟和噪声扰民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专项行动方案》(贵环委办〔2023〕9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明确任务,压实责任,细化举措,保障整治成效,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贵池区整治社会噪音问题专项行动方案,具体如下:
一、 整治范围
贵池区管辖范围内(平天湖风景区内仅包括清溪街道的南湖社区)2023年度群众投诉反映的社会噪音问题。清溪街道其他社区社会噪音问题,由区环委办另行交办平天湖风景区进行办理,由平天湖城市管理执法分局负责指导、督促问题整改和整改销号。
二、整治思路
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全面梳理排查、集中整治社会噪音问题,总结提炼社会噪音治理好经验好方法。第一阶段:由镇街对交办反馈的社会噪音问题全面梳理排查,排查前期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整改到位、成效到位,制定已整改到位无反弹、多次投诉或整改不彻底仍需整改两类台账,按销号要求,先行销号已整改到位无反弹问题。第二阶段:对多次投诉或整改不彻底仍需整改的社会噪音问题,由镇街制定整改措施,明确具体责任人员,全面高效整改,按规定验收销号,主城区整治餐饮油烟及社会噪音工作专班全程指导,全力协助,确保问题真整改,改彻底。第三阶段:加强社会噪音问题整改后日常监管,总结提炼社会噪音治理工作好经验好做法,常态监管社会噪音管控工作,提升居民生活环境质量。
三、部门职责
(一)镇、街道:为整治社会噪音问题专项行动责任整改单位,全面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社会噪音问题整治工作,按要求落实梳理排查、一一整治、宣传引导、按期销号等工作。
(二)区公安分局:依职责负责公园广场舞、酒吧娱乐场所、犬吠扰民等社会噪音问题的监管和验收,配合属地做好社会噪音整改及立案查处工作,督促属地加快问题整改和销号。
(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职责负责街面、摊点、装饰装修等社会噪音问题的监管和验收,统筹协调社会噪音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属地做好社会噪音整改及立案查处工作,督促属地加快问题整改和销号。
(四)区生态环境分局:明确社会噪音监管执行标准和技术规范,为属地街道社会噪音问题整治工作提供行业指导和技术保障,组织开展社会噪音监测,对社会噪音违法违规行为函告相关单位依法查处。
(五)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属地做好沿街经营单位社会噪音问题整治。
组建主城区整治餐饮油烟及社会噪音工作专班,具体见《贵池区整治餐饮油烟问题专项行动方案》。
四、 整治步骤
(一)梳理排查:2023年9月25日至10月20日,各镇街按照贵环委办〔2023〕92号文件要求,对社会噪音问题清单(第一批)一一梳理排查,全面排查前期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看是否落实到位、整改到位、成效到位,分类制定已整改到位无反弹、多次投诉或整改不彻底仍需整改两类问题台账,按销号要求,先行销号已整改到位无反弹问题,上报主城区整治餐饮油烟及社会噪音工作专班。并对多次投诉或整改不彻底仍需整改问题,各镇街要会同区直有关单位重新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员。此外,按上述要求梳理排查陆续反馈的社会噪音问题清单,做到快办快销。
(二)集中整治:2023年10月21日至11月30日,各镇街对梳理的多次投诉或整改不彻底仍需整改的问题,按照贵环委办〔2023〕92号文件要求和重新制定的整改措施,全面细致整改,并按规定完成验收销号工作。主城区整治餐饮油烟及社会噪音工作专班全程协助、指导,重点协调解决多次投诉问题。社会噪音问题清单(第一批)问题验收销号工作在11月10日前完成。此外,做好陆续反馈的社会噪音问题清单整改工作。
(三)总结提炼:2023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镇街将所有反馈的社会噪音问题纳入常态化监管范围,压实责任人员责任,确保问题整改后不反弹有成效。同时,全面总结整治各项工作,提炼社会噪音治理好经验好做法,用于社会噪音防范治理,提升工作成效,提高群众生活质量。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行动自觉。各镇街、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噪音问题整治专项行动,将其作为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坚持以群众满意作为检验整改成效的根本标准,把整治工作作为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要举措。
(二)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镇街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责任,深入一线、深入现场,要充分发挥镇街、村(社区)属地管理优势,妥善处理和化解整治工作遇到的矛盾和纠纷,推动形成协同高效的社会噪音治理工作格局,完成问题整改验收销号工作。
(三)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督导检查。建立完善跟踪督办机制,工作专班要深入现场、督导推进,要加强日常调度,及时掌握整改进展;以严格的督导推动问题整改落地见效,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2
验收销号备案登记表
问题类别及序号 | 社会噪音扰民-序号 | |
问题描述 | ||
整改完成情况 | ||
整改照片 | ||
整改实施单位自查自评意见 | (注明已完成整改,同意申请区级验收。并由整改实施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党委、政府公章) 整改实施单位签字(主要负责人):(盖章) 2023年 月 日 | |
区级验收(监管)单位审核意见 | 审核意见: 盖章: 2023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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