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徐某、刘某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弃渣案

某公司、徐某、刘某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弃渣案

行政执法机关:聊城市水利局

当事人:聊城某公司、徐某、刘某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8日,聊城市位山灌区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巡查至位山二干渠18K+240处时,发现工程管理范围内存在新倾倒建筑垃圾,垃圾由废弃土方、乱石、废弃防尘网等构成,经现场勘察,垃圾体积为70M*3M*1M,造成道路警示牌倾斜。垃圾侵占道路约1/2,严重影响工程运行、工程安全。

【处理过程】

经现场初步勘察,根据现场车轮痕迹和弃渣体量推断为多辆大型运输车辆倾倒所致,执法人员遂联系东昌府区公安局引黄灌区派出所启动联合执法机制进行前期调查,经调取涉案现场周边村落路口治安监控和聊位路主干道交通监控,初步锁定鲁P***等六辆涉案车辆。后经执法调查程序,执法人员通过聊城市旅游度假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对涉嫌车辆进行查询,确定车辆所属运输公司,经查,车辆为挂靠,无实际管理关系。经了解,车辆有GPS定位装置,可通过定位装置确定位置信息,12月14日,市水利局向城市管理局发送行政执法协助调查函,12月16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向我局提供涉案车辆GPS数据,经比对,涉案车辆12月8日凌晨时段运行轨迹与本案弃渣倾倒点高度吻合。12月16日,聊城市水利局启动立案程序,由聊城市水政监察支队与聊城市位山灌区联合进行立案调查,引黄灌区派出所予以必要协助。经调查,某公司具体实施了倾倒行为,徐某为赚取中介费用,刘某为赚取场地费用提供了倾倒地点,三当事人之间明显存在意思联络,构成共同违法,最终,调查确认了当事人某公司、徐某、刘某共同实施倾倒垃圾、弃渣行为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

市水利局于2022年1月21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限定期限内,该公司完成了整改。3月2日,向当事人某公司、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3月4日和3月8日分别向当事人刘某留置和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均未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根据《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第25条、《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结合《山东省水行政裁量基准》规定,3月31日,市水利局分别作出对某公司罚款6000元,没收徐某违法所得240元、罚款2000元;没收刘某违法所得60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了缴交罚款义务,该案已结案。

【案件评析】

一、本案具有违法行为隐蔽、违法时间短、取证难度大等特点,对行政执法时效有较高的要求。本案中,执法队员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快速响应,立即立案调查。针对案件违法行为已结束、取证难的困境,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大量调取周边监控、向公安和城管发送执法协助函,调取相关车辆信息和GPS运行轨迹等信息分析比对等方式,在较短的时间内锁定作案车辆,为该案件最终顺利结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本案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本案中,涉案当事人某公司、徐某、刘某作为长期从事建筑废弃渣清运从业者,应知建筑弃渣不可随意倾倒的常识,仍实施了本案在农田水利管理范围倾倒弃渣的违法行为,且在本案中当事人之间有着明显的意思联络,构成共同违法,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

三、本案行政处罚适当。根据《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按照任何人不得因其违法行为而获利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同时结参照《山东省水行政裁量基准》的关于根据不同当事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的事实和情节,综合衡量不同当事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的作用,对当事人分别作出处罚,处罚公正公开、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处罚适当。

【案件启示】

一、需加强对水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安全生产月”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拓宽普法宣传渠道、创新普法宣传形式,强化以案释法等方式,强化对《水法》《防洪法》《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聊城市位山灌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群众对河道、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违法行为种类、违法的法律后果的知晓率,从而提高群众对水资源、河湖管理保护的意识,引导群众共同参与水域保护管理。

二、需强化对涉水领域水行政执法力度。水行政执法工作人员需提高责任意识,加强专业领域学习,提高执法技能,规范执法程序,抓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落实,推动行政执法公开、公正、透明。同时要积极与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等部门协作配合,聚焦防洪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河道采砂管理、重点水利工程安全保卫等重点领域,开展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推动形成执法力量联合、资源整合、效能融合的河湖安全保护新格局。

(水政支队供稿)

标签: 农田水利 工程管理 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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