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定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712号令)《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琼府〔2019〕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涉及楼堂馆所项目,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前款规定领域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政府投资可以采取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是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储备库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其工作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审批服务事项进行审批。
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
县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决算以及有关建设、运营情况审计监督职责,必要时对工程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等。
第六条 项目业主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含下属事业单位)或镇政府承担。不具备自行建设技术及管理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由县属国企承担,具体由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确定。
第二章项目决策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政策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结合财政收支状况,规范使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及海南省和定安县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国家、省投资政策方向和我县实际,谋划本部门的项目,定期报送至投资主管部门,并自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由投资主管部门筛选列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进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投资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政府投资项目,并纳入项目库跟踪管理。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由项目业主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行业主管部门担任项目业主的除外),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部门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应做好前期工作。项目业主应按规定委托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的工程咨询、设计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前期工作的深度须达到和符合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申报。项目业主对依法应当附具的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来源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批准前,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书面通知项目业主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遵循流程优化、审批从简的原则。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性质、规模、条件等具体情况,通过合并、取消审批等方式,适当简化审批流程。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各有关专项规划、政府工作报告、纳入重点项目投资计划或县委县政府已经明确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以规划或有关文件代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二)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业主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批。
(三)项目总投资在400万元(不含)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或已颁布有建设标准、设计规范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3个环节审批手续,合并为初步设计及概算1个环节审批。
(四)项目总投资在400万元(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需要申报上级资金(含中央、省级资金或专项债资金等)的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五)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总投资额不受限制,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于符合条件、审批所需材料齐备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时间不含申请人补充资料导致的延时和咨询评估评审机构的评估评审时间。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时应当附资金来源说明书。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有效期一般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未能取得下一阶段批复文件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延期,原则上予以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在审批前,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按规定选择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咨询评估评审。所发生的咨询评估评审费用由财政部门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预算中安排经费予以保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不得再计列咨询评估评审费用。
承担咨询评估评审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是承担编制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工程咨询机构。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开展限额设计工作,在经济合理、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根据限定的额度进行方案筛选和设计,并且严格控制不合理变更,以保证总投资不被突破。确因项目建设需要超出已落实资金的,应报请县政府批准。
项目业主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时,所有报送材料视同承诺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开展后续设计和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超过10%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可以要求项目业主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因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或者用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需重新报批的,项目业主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项目建设和控制项目总投资以及安排财政预算、拨付资金、竣工验收及编制竣工决算的重要依据。
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遵循概算控制工程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及详实的工程量清单。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概算控制工程预算及限额设计的原则,对项目工程预算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通过海南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各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项目一口受理、网上办理、限时办结。
各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与本级预算相衔接,通过建立项目库进行动态管理。
根据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和项目储备情况,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先收尾、后续建、再新开工”的时序安排,会同县有关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需求,征询财政部门意见,形成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具体项目名称、责任单位、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及各类建设资金来源,建设年限,年度投资额等事项。
(二)其他应当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对已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调整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经投资主管部门征求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但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明确的该项目政府出资总额。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制,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实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预算、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切实有效地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中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方案设计开展施工图设计,在建设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二十四条 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应在履行相应项目审批手续并落实预算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后按照核准的招标事项依法开展招投标采购活动。确因项目建设需要但资金未能闭合的,应报请县政府批准。
项目业主必须按照中标价格同项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货物单位签订合同,约定在合理工期内按既定的合约价格开展项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货物供应。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含)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含)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2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来执行。
(三)禁止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业主应当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要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任意压缩或随意延长合理工期。
项目业主应当通过海南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且投资额不得超过经审批的概算总投资。项目业主确需变更设计但不增加政府投资的,应当由项目业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方签字确认,并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备案;增加政府投资的,应当履行调整概算手续,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期间,确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业主原则上应当一次性以书面形式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期间,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业主应当及时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由项目业主报请县政府批准后,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调整概算。
申请概算调整的项目,如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或不符合上述调整概算情形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一律不予受理调整。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业主申请概算调整需提交:概算调整书面申请;变更前、后的设计文件或说明;预算造价及变更前后造价对比表;参建单位内部审查意见;行业主管、财政、资规等政府相关部门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定的涉及重大结构调整或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或单项变更金额超50万元的重大设计变更方案;其他补充资料(如测量资料、工程地质勘察资料、试验资料、设计变更文字说明、现场影像资料、施工合同等)。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期间原则上概算调整只予调整一次。为保证概算调整的科学合理,调整概算原则上应在工程完成土建工程量的80%和主要设备已订货后进行。
累计增加金额超过概算批复总投资,项目业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参建单位对调整的方案和预算造价进行内部审查后,由行业主管牵头组织发改、行政审批服务、资规、财政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到现场见证确认后,项目业主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提出初审意见,由项目业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业主应当自行组织参建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请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正式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业主必须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项目业主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施工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并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工程竣工决算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或产权登记的依据。由项目业主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其中,竣工财务决算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
纯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的项目,无需办理项目竣工决算。
项目业主应在年底前将当年工程竣工决算工作完成情况报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应综合考虑,选择部分项目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除代建(代管)合同或其他书面约定外,项目业主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项目业主或使用、管养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接管移交手续,接管单位不得以接管条件不具备等非质量问题为理由拒绝接管。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货物招投标采购信息及相关凭证、签证等文件、资料档案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投资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海南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其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三十五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统计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服务部门在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后,应向投资主管部门、统计部门抄送项目批复。项目业主在项目开工时,应主动向统计部门报送项目纳统资料并逐月报送项目进度情况。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安排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业主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及相关规定拨付费用。
(一)结合财力年度实际情况,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列入投资主管部门年度预算,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定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做好前期工作经费的分配、使用和经费管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原则上为周转性资金,实行滚动使用。前期工作经费应纳入项目概算计入建设成本,在下达工程建设投资计划或预算时作为已安排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直接从当年计划或预算指标中扣减。
(二)项目业主按工程实施进度予以拨付工程进度款:施工合同预付款原则上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除特殊规定外,其余工程进度款的拨付以工程进度作为依据,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最高可拨付至项目合同价款的85%,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价的97%,预留3%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合同约定以银行保函代替预留保证金的,出具同等额度的银行保函。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政府投资条例》追究相关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的;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的;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的;
(八)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
第三十九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停止项目建设,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政府投资条例》追究相关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或者政府投资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的;
(四)擅自增加概算的;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
(七)未按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因不按规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或者是因工程结算拖延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业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在未结清的工程款内拨付工程款用于垫付工资。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货物等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记录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各类信用信息,并及时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项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货物等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质量不合格的,项目业主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单位追偿,并对企业和个人的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理,在规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国家和海南省对项目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3日起施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的内容执行。
标签: 政府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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