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县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细则试行

隆德县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细则试行

隆德县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安全及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等法律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隆德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及择优原则。

第五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招标投标的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依法保障和落实招标人招标自主权。 要进一步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招标人主体行为,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

第二章 招标投标活动管理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八条隆德县发展改革局协调和指导招标投标活动,对重大项目和全县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隆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隆德县交通运输局、隆德县水务局、隆德县农业农村局等主管单位,分别负责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九条招标范围: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第十条 依法招标的项目须使用自治区制定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费: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组建:为了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及择优原则,发挥竞争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及安全,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当从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人代表不再参与评标工作。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等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干预评标专家独立评标工作。

第十四条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申请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其他事项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自治区对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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