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吉安市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征求意见函

关于制定《吉安市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征求意见函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文件精神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最新要求,根据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工作部署,市直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出台本系统的地方性法规(《吉安市水库水质保护条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将意见于12月31日前反馈至吉安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肖女士;电话:0796-*******

  一、起草说明

  为确保执法监督工作有序开展,准确行使行政处罚权,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和任意性,确保农业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需制定《吉安市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二、审议内容

  制定前的内容:《吉安市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水库水体投放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动物性饲料或者畜禽粪便等进行水产养殖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水库水体严重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后的内容:《吉安市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向水库水体投放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动物性饲料或者畜禽粪便等进行水产养殖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水库水体严重污染且有从轻情形且无从重情形的,处1万元至2.2万元罚款;造成水库水体严重污染且无从轻从重情形或情节不严重、同时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综合裁量的,处2.2万元至3.8万元罚款;造成水库水体严重污染情节严重,或者具有其他从重情形的处3.8万元至5万元罚款。

  三、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2023年12月14日

标签: 罚裁量权执行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