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相关事宜的通知开发区
关于调整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相关事宜的通知开发区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发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南府发〔2015〕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南府发〔2022〕17号),我局决定对各开发区行使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作出以下调整:
一、将《关于继续做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的通知》(南审批发〔2017〕92 号)中原委托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质监分局)、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行使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事项的登记机关分别调整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各登记机关行使权限由“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电站锅炉、医用氧仓、槽车、车载气瓶、公用管道、长输管道、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除外)”调整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南宁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特种设备除外)”,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各登记机关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全过程(包括申请受理、审定、审批、证书发放、向社会公告,以及证书内容的变更、补领等全部环节)使用开发区管委会印章。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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