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孝环罚字〔2023〕614号
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孝环罚字〔2023〕614号
孝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孝环罚字〔2023〕614号
安陆市宏昌新型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B7L0A17
地址:安陆市孛畈镇板金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晓波
安陆市宏昌新型建材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页岩土原材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违法事实,有《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安陆市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安陆市分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执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孝环罚告字〔2023〕614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第四部分四十三条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 ,经案件审查决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00)。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陆市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安陆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孝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宁 电话:0712-*******
地 址:安陆市府东南路190号 邮政编码:******
2023年10 月23 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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