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南昌市占道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关于公开征求《南昌市占道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为规范占道施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施工路段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拟定了《南昌市占道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在2023年12月20前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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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公安局交管局

???????????????????????????????????????????????????????????????????????????2023年11月19日

南昌市占道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占道施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施工路段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规范》《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是指城市道路及公路,不包括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占道施工”,是指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进行工程建设,影响交通安全,应当依法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施工工程。包含道路养护、抢修等占道作业。

第四条??道路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占道施工行政许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占道施工的交通组织方案、交通安全措施等内容的审查。道路主管部门作出占道施工行政许可前,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五条??需要在桥梁上架设管线的,应当先向道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道路主管部门征求原设计单位的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管线单位应当对架设的管线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安全。

第六条??对水、电、气应急抢修,市政设施巡查养护、广告设施拆装作业、道路设施拆装作业,园林、环卫作业车辆以及人工辅助作业等24 小时内可完成的占道施工作业项目,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安全、畅通、便民、高效的原则,简化流程、缩短办理时效。

第七条??对于因应急处置、抢险等情况需要紧急施工的,相关单位可以先行占用、挖掘道路实施抢修,同时通知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八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位置、面积和要求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九条??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的,应优先采取修建临时便道等方法,提高施工点段、周围路网的通行能力,优先保障行人、非机动车、公交车、应急救援车辆通行。视情调整公交线路、站点的,应保障乘客上下车安全。

第十条??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能够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当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开挖边线应该切割;

(二)施工现场应当围挡作业,设置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灯或者反光围挡;

(三)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示牌,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竣工日期、工程责任人、许可证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施工时,应当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行车安全的干扰;

(五)施工材料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堆放,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六)施工完毕,应当按照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回填密实,及时清理现场,并书面告知道路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建设或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实施前应严格按照交通组织设计相关标准配套设置临时设施,在施工结束后撤除临时设施,恢复原有设施。临时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施工作业区宜按规范设置警示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应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配套设施;

(二)施工作业区周边道路应设置施工预告标志、绕行标志和其他临时指路标志,引导车辆通行;

(三)临时标志可附着在路灯杆或设置在支架上,设置在支架上的临时交通标志应放置于路外易见处,设置位置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同时应固定牢固,防止意外移动;

(四)施工作业路段宜设置锥形交通路标、护栏等隔离设施,分离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

(五)在施工路段及周边道路视情设置临时可移动信号灯、减速垄、停车或让行标志标线等交通管理设施,保障交通安全。

第十二条??各级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督促建设或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交通组织方案进行施工,按要求设置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因施工作业导致道路交通发生严重拥堵的,应服从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挥,及时恢复道路交通。

第十四条??施工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规范要求的安全标识服和安全帽,不得随意走出施工作业区,不得将施工机具和材料置于施工作业区外。

第十五条??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应当使用统一标志。现场作业车应全程开启示警灯具,防撞缓冲作业车应打开防撞缓冲装置,视情启用声控预警系统。

第十六条??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市、县、乡三级巡查机制,通过天网视频监控、路面执法力量、群众举报等措施,常态化开展违规占道隐患排查整治。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责令现场整改,对涉事的建设或施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对多次违法占道施工作业的建设或施工单位进行约谈、曝光。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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