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东服务区餐厅及客房承包经营权转让项目公告
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东服务区餐厅及客房承包经营权转让项目公告
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东服务区餐厅及客房承包经营权转让项目公告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接受委托,采用网络竞价+评审方式对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东服务区餐厅及客房承包经营权项目进行公开征集承包方,欢迎符合条件的意向承包方前来参与竞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承包经营权转让方: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路公司”)
二、标的基本情况:
序号 | 标的名称 | 所处区域 | 固定租赁费用底价(万元/年) |
标的一 | 呼和浩特东服务区餐厅及客房承包经营权项目 | 综合楼一层餐厅(536平米)其中厨房2间(78平米/间)、餐厅厨房右侧仓库(19平米)、餐厅大厅右侧备餐间(19平米)、雅间(19平米/间*2间) | 50 |
客房(19平米/间*4间) | |||
注:承包经营期四年。经营合同中约定经营2种餐饮业态。 |
注:
1、餐厅大厅正门前3米以内设置为预留区域共97┫(含22┫门厅过道公共区域,实际预留经营面积约75┫),今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具体设置经营项目,本次暂不招商(承包费参照超市中标平米单价另行计算)。北区餐厅大雅间分公司预留。
2、每个投标人可对同一路线的多个服务区及经营项目投标,但最多只能中标同一服务区的餐饮和超市项目或不同服务区的一个餐饮项目和一个超市项目,不能同时中标两个以上(含两个)的服务区餐饮项目或超市项目。
3、投标人对固定租赁费用底价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底价,中标价为每年需向高路公司缴纳的固定租赁费用。
4、具体进场装修及经营时间以G7京新高速服务区交工验收后高路公司正式书面通知为准。
三、合作方式及承包费收取方式
承包费采取收取固定租赁费用的方式。
承包费包含公用运营成本分摊费用,公共运营分摊费用含公共区域的人工,绿化,小型维修,公厕、广场水电、物料消耗及低值易耗,服务区排污、垃圾清运、综合楼水电、物料消耗及低值易耗、采暖费用。
四、公告时间、标的勘验时间、报名时间
2016年3月11日至2016年3月21日(请意向承包方自行在工作时间勘验标的,并按报名文件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并提交,逾期不候)。
五、意向承包方资格条件
(一)正常经营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企业。
(二)注册资金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1、国内高速公路服务区连锁经营或国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及市区均连锁经营的投标人,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2、在高速公路之外经营餐饮的投标人,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在高速公路服务区之外,且在地市级市区内有餐饮连锁实体店达到10家以上(含10家),且其中至少有2家的经营面积不少于300┫的投标人,注册资本需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3、市区单店直营模式的,单店经营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的投标人,注册资本需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
(二)经营业绩:近三年(指2013、2014、2015年度)
1、平均每年不低于2500万元营业额;符合投标人直营模式的品牌要求③④⑤之一的投标人,近三年平均每年不低于1500万元营业额;
2、或近三年企业年均承包合同总价不低于800万元(含800万)。
(三)企业运营时间
(1)国内高速公路服务区连锁经营或国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及市区均连锁经营的投标人,投标企业运营时间达到5年(含5年),从营业执照注册之日起到本次招商公告挂牌期满之日止时间满5年。
(2)在高速公路之外经营餐饮的投标人,投标企业运营时间达到3年(含3年)。从营业执照注册之日起到本次招商公告挂牌期满之日止时间满3年。
(四)无不良履约记录(企业法人需提供工商网站的企业信息公示资料;经核实具有以上不良履约记录的,取消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承包经营。
(六)意向承包方必须明确所用餐饮品牌名称,须明确投标所用的品牌是自有品牌,且为直营方式运营,需提供商标注册资料,并满足以下相应要求:
1、投标人直营模式的品牌要求:
(1)投标人具备以下任意条件之一:
①连锁直营模式的,国内高速公路服务区连锁店数量达到15对以上服务区(含15对)。
②连锁直营模式的,在高速公路服务区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之外均有连锁实体店,合计数量达到15家以上的(含15家);
③连锁直营模式的,在高速公路服务区之外,且在地市级市区内有餐饮连锁实体店达到8家以上(含8家),且其中至少有2家的经营面积不少于300┫的企业;
④市区单店直营模式的,单店经营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
⑤市区内单店直营模式的,达到三星级或三星级以上酒店管理资质的。
(2)有统一的企业形象、商标。
(3)具备统一的服务标准、着装标准。
(4)统一的管理标准,检查标准,考核标准。
2、国内品牌餐饮企业。
注:
(1)当意向承包方确认报名时须自行判断项目风险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一旦报名则视为其已经阅读、同意公告承包经营合同范本、廉政合同范本、安全生产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合同范本、服务质量承诺函范本(见附件)的条款;如果确定为最终承包方,将全面、严格的按此要求签订并履行上述合同或承诺。不得对上述合同或承诺的要求存在异议而不签订,否则高路公司有权没收其保证金,并取消其资格。
确定承包方后交易中心向双方出具《成交确认通知书》,交易中心在收到高路公司正式书面通知后,通知承包方将第一年承包费、履约保证金一并交纳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双方应于成交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及相关文件。
(2)凡被交通运输部(或原交通部)或内蒙古自治区取消投标资格的企业,或在处罚期内无资格参与投标的企业,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报名。
(3)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能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报名。
六、意向承包方报名时应提供的初审、复审材料
(一)初审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要求 |
1 | 承包意向登记表 |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2 | 承包意向登记表相关信息的证明文件 | 加盖公章 |
3 |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企业)、税务登记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 扫描件,加盖公章 |
4 | 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
5 | 意向承包方同意承包的内部决议 | 加盖公章 |
(二)复审资料(初审通过后,复审前提供复审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要求 |
1 | 经营方案 |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2 | 其他证明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初审未提供的证明资料 |
注:复审资料应进行密封,一经提供,不给予补充资料时间。同时,将授权经公证的证明文件一并附在复审资料中。
七、获取报名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一)时间:2016年3月11日至2016年3月21日,每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时至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休息),逾期不再受理;
(二)地点:交易中心(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7号诚信数码大厦10层);
(三)报名文件费用1000元/套(售后不退);
(四)邮购报名文件的,需另加邮费50元。
八、评审时间、答辩地点及要求
(一)时间:2016年3月24日;
(二)地点:交易中心
(三)要求:
(1)评审时意向承包方须携带所有复印资料的原件,以备专家委员会审查。意向承包方须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材料是真实的、有效的,如发现所提供的上述材料存在虚假、无效情形的,则取消其资格。
(2)根据本次承包经营权转让项目的特点,为防止伪造、借用资质,造假等手段骗取承包的情形发生,在复审阶段,专家委员会对意向承包人的经营方案进行评审。对意向承包人提供的资料、品牌真实性进行现场核实,如发现借用资质、冒用品牌,提供虚假材料、转包等行为,当场取消其资格。
(3)意向承包人在取得承包资格后,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现存在借用资质,冒用品牌,转包行为的,转让方将终止双方合同,并追诉承包人违约责任。
九、保证金的设定
(一)竞价保证金:10万元。
(二)竞价保证金交纳和报名截止时间:2016年3月11日至2016年3月21日16:00前(法定节假日除外)以到达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为准。
(三)竞价保证金保证事项
为保护高路公司及真实意向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承包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在扣除交易中心的交易费用后,高路公司有权扣除意向承包方已交纳的竞价保证金:(1)被确认资格的意向承包方均未参与网络竞价的;(2)意向承包方递交承包申请并交纳竞价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包申请的;(3)被确定为承包方后未按照本公告约定时间付清第一年度承包费、履约保证金的。
(四)竞价保证金处置方法
意向承包方在初审通过后向交易中心交纳10万元竞价保证金。若其经营方案经专家审查,存在不符合本公告及报名文件内容,存在明显不合理、不可行或不符合高路公司用途限制要求的,则取消其入围资格,交易中心在专家出具审查意见起3个工作日内将竞价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该意向承包方。若被确定为承包方,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第一年承包费的一部分。若未被确定为承包方,交易中心在确定承包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竞价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各意向承包方。意向承包方授权他人办理竞租手续的,须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竞价保证金。用途请注明“竞价保证金”字样。
履约保证金:第一年承包费的30%
交易中心在收到承包方同意向高路公司转付第一年度承包费、履约保证金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高路公司转付。
竞价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第一年承包费统一结算账户:
收款单位: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华夏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
账号:****************031131
行号:********1951
联系方式:
地址:呼和浩特市中山东路7号诚信数码大厦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1001室
联系人:李女士150*****708****-*******
邮箱:********8@QQ.com
传真:0471-6927005网址:www.nmcqjy.com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