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务用车及生产用车辆燃油服务采购标段一采购需求公开

宁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务用车及生产用车辆燃油服务采购标段一采购需求公开

一、功能及要求:

为了满足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实现乡镇执法中队公务用车定点、定车牌号加油,严格监督公车燃油管理。公务用车及生产用车辆燃油服务采购标段一,采购预算:预算为******元/年,三年预算为*******元。

二、相关标准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等进行。

三、技术规格

1、车用0#柴油:符合GB *****-2016《车用柴油》 标准。

2、车用92#汽油:符合GB *****-2016《车用汽油》标准。

3、车用95#汽油:符合GB *****-2016《车用汽油》标准。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实施期限及地点

1.1服务时间:3年;

1.2服务地点:中标人在宁乡市乡镇的加油站。

2.结算方法

2.1付款人:宁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2付款方式:

(1)采购人根据月消费量提前预付下个月加油费用(具体付款方式以签订的采购合同为准,最终支付金额不得超过本项目预算,有增补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中标单位依据采购人提供的车牌号码办理加油卡。

(2)定点加油站在公务车加油前,应请持卡人出示专用的IC加油卡,查验卡的真伪(发现假卡要及时予以没收并通知发卡部门),核对车号与卡上注明的车号是否一致,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对号加油规定。加油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持卡人支付现金或其他物品,刷卡加油完毕后请持卡人在加油站加油登记本上签名。

(3)月末由油站提供采购单位公车加油流水清单与采购单位加油登记核实升数、金额,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开票方式开具正规的税务发票。

(4)合同到期后,如果不再续签合同,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申请清户退款,供应商在15个工作日内返还所预付剩余油款。

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培训、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五、服务标准

(一)价格要求

①投标人按加油站政府指导价报出合理的让利金额(优惠率)。

②定点加油入围供应商开展的所有油品促销优惠活动和政策,采购人均可无条件享受。即:定点加油价格(每升)=(加油站当日政府指导价-加油站当日优惠金额)×【1-让利金额(优惠率)】。

③举例说明:如当日油价为7元,加油站当日优惠金额为0.2元,投标人投标报价优惠率为4%。定点加油价格(每升)=(7-0.2)*(1-4%)=6.528元。

(二)燃油要求

供应商所经销油品必须全部从国家正规炼油厂、国有石油公司采购,定期将燃油送检或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抽检,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确保燃油质量。

(三)加油机要求

加油机作为加油计量设备,按规定定期由计量部门鉴定,有合格的0#柴油枪、92#汽油枪、95#汽油枪检定证书,保证供油数量准确。

(四)加油站点要求

1、供应商投标中的自有站点必须具有稳定、符合国家油质(必须同时满足0#柴油、92#汽油、95#汽油)标准的燃油供应,所属的经营场所设施条件及防火安全符合国家加油站管理标准,具备24 小时为机动车加油服务的能力并具备停电应急保障的能力。

2、供应商投标中的自有站点必须有摄像头全程监控和监控录像(包含油枪、刷卡结账处),可调监控不得少于90天。具备电子记账系统,系统可获取作业用车加油数据(包括加油卡编号、加油单位、加油车牌号码、加油地点、加油时间、加油量、加油油品)。具备与电子记账系统相匹配的油卡管理系统,实行一车一卡,专卡专用。

3、供应商须妥善保存燃油采购的相关资料,包括高清电视监控的视频资料(至少保存90天以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加油员必须对加油车辆进行车牌号、卡号核对,保证专卡专车使用。

5、油价以定点加油结算价格为计算标准,不得存在开票价与实际价格不一致情况。

6、采购人可自主选择中标人所属范围内的任意加油站加油,也可要求定点加油站加油。

(五)定点加油服务要求及加油站点的确定

1、供应商应将所辖宁乡市内全部加油站全部确定为本次采购定点加油站,并在响应文件中列明所辖定点加油站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提供的燃油种类及加油站位置图,最终加油站点由采购人确定。

2、供应商须成立采购人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服务团队,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配备满足服务需求的队伍。须指定专人负责加油信息维护,做好加油卡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加油电子档案(包括加油卡编号、加油单位、加油车牌号码、加油地点、加油时间、加油量、加油油品、折扣金额)。

3、提供的服务团队人员及加油站信息必须准确,便于主管部门、用油单位与其进行联络。

4、油品质量技术规范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标准及相应技术规范要求。

5、积极制定配套工作措施,按采购人要求报送加油数据情况。

6、服务期内,如服务团队人员及加油站信息发生变化的,供应商需在30日内向采购人提交正式书面报告。

六、验收标准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进行验收。

七、其他要求

(一)权益保护

(1)采购单位不得在定点加油单位以外进行用油的采购(公务远距离出行半途补充加油除外)。采购单位应当维护定点加油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2)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有关服务质量纠纷问题,由加油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裁定。

(3)中标单位应当优先保证采购单位的用油。

(二)违规处理

(1)中标单位被投诉或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经查实的,报相关部门处理。

(2)中标单位在定点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单位资格,采购人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中标人应向采购人赔偿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①不按投标文件承诺及合同规定的条款提供服务,被有效投诉累计达二次的;

②不执行对车号加油,不按实结算,刷卡套取现金或其他物品的;

③未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被查处通报累计达二次的;

④因违规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⑤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⑥因油品质量或其他问题发生重大事故,被有关部门裁定承担主要责任的;

⑦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3)定点单位因违规被取消定点资格,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4)中标人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货物提供货物生产、运输、交付、培训、质保等合同义务,并做好安全培训及教育工作,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事故造成采购人或中标人或其他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5)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本项目所属行业类别为:零售业。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生产用车 公务用车 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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