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项目“三个一”联合验收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
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项目“三个一”联合验收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
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濉溪县发改委,濉溪县、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濉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一改两为”会议精神,根据省工改办《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和竣工联合验收的指导意见》(皖建审改办〔2019〕6号)和省住建厅、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优化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有关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建市〔2020〕26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1〕16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工业项目验收流程,强化工业项目过程监管和服务,切实提升工业项目联合验收效能,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工业项目企业需求为导向,以“早竣工、早投产”为目标,建立工业项目“首席验收员”制度,实现联合验收现场验收事项“一套人马、一套标准”,确保联合验收现场验收事项一次办结。
推动质量监督员由质量监管向质量服务转变,积极协助企业解决联合验收相关问题,助力项目联合验收顺利完成,切实提高工业项目联合验收效率,提高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机制
(一)统一验收“一套标准”
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纳入工业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企业可根据需要对项目单体开展分专业验收,也可申报一次性验收。工业项目中非生产性用房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不再办理人防工程验收。
联合验收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规范的要求,整合、梳理各行业验收标准,降低联合验收可变性,制定全市工业项目联合验收程序审查标准清单(附件1)、资料核验标准清单(附件2)、现场验收标准清单(附件3),并在相关部门网站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公开发布。
(二)确定验收“一套人马”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工业项目的联合验收牵头部门,由其指定质量监督部门的相关人员为工业项目的首席验收员,牵头其他专业验收人员开展工业项目联合验收,为工业项目单位提供咨询、指导、协调等各类服务。工业项目现场联合验收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各专业不超过1人),“首席验收员”原则上必须参加,单个项目各专业联合验收人员非特殊原因,人员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并应同一时间前往施工现场,可根据项目现场情况确定档案验收人员是否参加现场验收。分阶段办理联合验收的,按分阶段的相关专业进行现场联合验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联合验收办理时,各专业验收人员直接填写验收结论,确认验收是否通过,不再进行多级审核。
(三)实现验收“一次办结”
工业项目联合验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过程服务,项目监督员牵头各专业以“双随机、一公开”形式开展现场监管和指导服务。通过过程监管服务,确保各专业一次验收即合格,非企业原因,联合验收同一专业发起次数达到两次的,各级综合服务窗口对首席验收员和专业验收人员发出验收异常预警,同一专业联合验收发起次数超过两次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改办)将对首席验收员和相关验收人员进行约谈,并将验收频次纳入营商环境考核。
三、工作流程
(一)网上申请
建设单位申报联合验收时,系统自动推送联合验收材料清单。材料审查无误的,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一窗受理,系统自动分发材料至联合验收各部门,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协调各专业限时开展联合验收。
(二)现场验收
联合验收牵头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确定“一套人马”,同建设单位确定现场验收时间,各专业验收人员按时到达项目现场进行验收,并一次性反馈意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参加验收,验收人员无法共同到场的,自行组织参建各方进行验收,并认可参建方的验收意见,现场验收原则上“一次通过”,不能通过的,“首席验收员”应积极协调帮助企业整改后一次通过。
(三)出具联合验收意见
现场验收全部事项通过的,各验收部门线上反馈验收意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联合验收部门专项验收意见统一出具《淮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合格书》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联合验收相关部门应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验收工作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围绕联合验收难点、堵点问题,及时为企提供解决方案。联合验收各部门应保持常态化信息共享,不断优化验收流程,提高验收效率,提供高质量服务。
(二)强化指导服务
联合验收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联合验收相关要求,根据建设单位需求和工程进度给予前期指导服务,协调解决验收过中存在问题。各级住建部门要公开工业项目联合验收企业投诉和诉求办理通道,及时解决市场主体反映问题。
(三)注重宣传引导
联合验收相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工业项目联合验收政策宣传工作,指导工业项目企业申报竣工联合验收,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典型经验推广。
附件:1.工业项目联合验收程序审查统一标准清单
2.工业项目联合验收资料核验统一标准清单
3.工业项目联合验收现场验收统一标准清单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淮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11月10日
附件1
工业项目联合验收程序审查统一标准清单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
二、工程建设项目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初验合格,并分别签署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三、完成申请单元内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各项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消防车道能正常使用,与非投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四、已完成工程技术档案、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包括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的收集和整编;
五、供水、电力、燃气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相关调试要求,符合接入条件;
六、拟验收投用的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应设立安全 、可靠、美观的临时物理隔离,保证投用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
七、施工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已落实到位;
九、对主管部门要求整改的问题完成整改。
附件2
工业项目联合验收资料核验统一标准清单
一、建设单位
(一)准备阶段文件(前期文件)
1.备案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专家论证意见(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专家评审)、项目评估文件(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如无此项,可不提供)
4.出让合同、规划条件通知书、招拍挂文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6.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7.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报告
8.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含水文)
9.人防地下室建设意见书或人防设计技术性审查意见书(工业项目中非生产型用房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平米的可不提供)
10.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或备案登记表(环评豁免类项目不提供环境影响报告表)
11.消防设计技术性审查意见书(特殊工程)
1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告知书(一审、一审回复及二审合格文件)
13.公共建筑节能计算报告书
14.勘察合同
15.设计合同
16.施工合同
17.监理合同
1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19.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0.工程概况信息表
21.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任命文件
22.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23.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4.电梯合同(如无此项,可不提供)
25.消防合同(如无此项,可不提供)
26.智能化合同(如无此项,可不提供)
27.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国有投资需提供)
(二)竣工验收文件
1.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2.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4.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和专家组竣工验收意见
7.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8.消防验收意见(含自验表、查验报告)
9.环保验收意见(特殊的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一般的可自行组织验收)
10.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
1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合同内有此文件)
12.照片(开工前、施工中、竣工后)
13.工程竣工验线报告和竣工测量报告
14.地下管线测绘成果(光盘含数据库)
15.工程竣工决算文件(后期提供)
二、监理单位
1.监理规划
2.监理实施细则(含专项细则)
3.工程开工报审表、开工报告、开工令
4.工程暂停令(如无此项,可不提供)
5.工程复工报审表、复工报告、复工令(如无此项,可不提供)
6.监理通知单和回复单
7.工程延期申请表、审批表(如无此项,可不提供)
8.监理工作总结
9.工程竣工移交书
三、施工单位
(一)施工资料
1.见证试验检测汇总表
2.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
3.图纸会审记录
4.设计变更记录(如无此项,可不提供)
5.开工报审表、开工报告
6.砂石原材报审表、进场清单、复试报告(如无此项,可不提供)
7.水泥原材报审表、进场清单、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复试报告(如无此项,可不提供)
8.砖原材报审表、进场清单、复试报告、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
9.钢筋原材报审表、进场清单、复试报告、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
10.保温原材报审表、进场清单、复试报告、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如无此项,可不提供)
11.防水原材报审表、进场清单、复试报告、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
12.门窗原材报审表、进场清单、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
13.消防原材报审表、进场清单、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14.钢板、钢梁、钢柱报审表、进场清单、复试报告、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钢结构工程需提供)
15.预应力锚具、夹具、钢绞线和连接器等原材报审表、进场清单、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复试报告(钢结构工程根据具体情况提供)
16.地脚锚栓报审表、进场清单、复试报告、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钢结构工程根据具体情况提供)
17.钢结构焊接材料报审表、进场清单、复试报告、出厂质量证明文件
18.钢结构防火涂料报审表、数量清单、复试报告、出厂质量证明文件
19.钢结构高强度大六角螺栓报审表、进场清单、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复试报告
20.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螺栓连接报审表、进场清单、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复试报告
21.幕墙原材报审表、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复试报告(如无此项,可不提供)
2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3.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24.基槽验线记录
25.楼层平面放线和标高抄测记录
26.建筑物垂直度、标高观测记录
27.沉降观测记录
28.基槽(坑)验收记录
29.地基钎探记录(如无此项,可不提供)
30.大型构建吊装记录(钢结构需提供)
31.预应力筋张拉记录(如无此项,可不提供)
32.有粘结预应力结构灌浆记录(如无此项,可不提供)
33.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如无此项,可不提供)
34.系统试运转调试记录(如无此项,可不提供)
35.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36.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37.基桩检测报告(如无此项,可不提供)
38.土工击实试验报告
39.土壤压实度试验报告
40.钢筋机械连接试验报告(如无此项,可不提供)
41.钢筋焊接连接试验报告(如无此项,可不提供)
42.砂浆配合比(设计)检测报告或预拌砂浆、砂浆抗压检测报告和砂浆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
43.商品混凝土、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混凝土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
44.混凝土抗渗性检测报告(如无此项,可不提供)
45.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及滑移试板检验报告
46.钢结构防火涂料厚度检测报告
47.钢结构焊缝探伤报告
48.外墙保温系统现场检测报告(办公用房才有)
49.主体结构检测报告(非钢结构)
50.建筑门窗物理性能检验报告、建筑玻璃保温性能检测报告(办公用房才有)
51.强度严密性试验记录
5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动试验记录(如无此项,可不提供)
53.电气接地装置平面示意图
54.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
55.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记录(如无此项,可不提供)
56.电梯试运行记录(如无此项,可不提供)
57.综合布线测试记录、视频系统末端测试记录、系统试运行记录(如无智能化,可不提供)
58.分部工程(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和单位工程验收文件
(二)竣工图(根据具体情况提供)
1.建筑竣工图
2.结构竣工图
3.钢结构竣工图
4.幕墙竣工图
5.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竣工图
6.建筑电气竣工图
7.智能竣工图
8.通风与空调竣工图
9.室外工程竣工图
10.总平面图
附件3
工业项目联合验收现场验收统一标准清单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验收类型 | 验收事项 | 合格标准 | 备注(需要说明事项) |
主 要 验 收 点 | 1.建设用地范围 | 同宗地图坐标一致 | 1.没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范围的情况 |
2.土地用途 | 同规划用地性质一致 | 2.没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 | |
3.建(构)筑物的定位 | 与规划定位图一致 | 3.满足规划要求,没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定位的情况 | |
4.标高 | 同审批后的规划报建图一致 | 4.满足规划要求,没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标高的的情况 | |
5.幢数 | 同审批后的规划报建图一致 | 5.满足规划要求,没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幢数的的情况 | |
6.建筑层数 | 同审批后的规划报建图一致 | 6.满足规划要求,没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层数的情况 | |
7.建筑高度 | 同审批后的规划报建图一致 | 7.满足规划要求,没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高度的情况 | |
8.建筑退让 | 同审批后的规划报建总图一致 | 8.满足规划要求,没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退让的情况 | |
9.建筑性质 | 同审批后的规划报建图一致 | 9.满足规划要求,没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性质的情况 | |
10.出入口设置 | 同审批后的规划报建总图一致 | 10.满足规划要求,没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入口设置的的情况 | |
11.建筑整体立面效果 | 同审批后的规划报建效果图一致 | 11.满足规划要求,没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整体立面效果的情况 | |
12.建设规模 | 同审批后的规划报建图一致 | 12.满足规划要求,没有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规划条件规定的建设规模的情况 | |
13.容积率 | 同审批后的规划报建图一致 | 13.满足规划要求,没有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规划条件规定的容积率的情况 | |
14.建筑密度 | 同审批后的规划报建图一致 | 14.满足规划要求,没有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规划条件规定的建筑密度的情况 | |
主 要 验 收 点 | 15.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 | 同审批后的规划报建总图一致 | 15.满足规划要求,没有未拆除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的情况 |
18.外墙轮廓,坐标定位 | 与图纸一致 | ||
19.内部功能是否有变动 | 与图纸一致 | ||
20.管线工程规划验收 | 中心线、转折点和检查井位置;管线规格、材质;电缆孔数;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 ||
其他 | 1.未提到的按照图纸设计及相关规范进行 |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验收 类型 | 验收事项 | 合格标准 | 备注(需要说明事项) |
主 要 验 收 点 | 1.建筑专业 | 1.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2.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等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3.柴油电站(含兼做区域电站)中,除柴油发电机组(含战时控制柜)外,其他附属通风、给排水、电气设备及管线(含战时出线电缆)、发电机组隔震基础均应安装到位,并满足规范要求;4.防爆电缆井及其防爆井盖应一次性施工安装到位 | 工业项目配建人防地下室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的,人防不作为验收事项 |
2.结构专业 | 1.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合格;2.外墙、临空墙、门框墙、防护密闭隔墙和密闭隔墙的模板安装,其固定模板的对拉螺栓上严禁采用套管、混凝土预制件等;3.工程口部同一配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且试件强度试验报告符合要求;4.工程内部所有人防功能房间(战时防化通信值班室和战时进、排风机房等)应全部砌筑到位 | ||
3.孔口防护专业 | 1.防护设备安装完成,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报告合格,且安装检测合格证应张贴在规定位置;2.当管道穿过工程外墙(板)、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时,应预埋带有密闭翼环的密闭穿墙管(短管或套管),材质与制作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漏埋;3.平战转换的封堵构件应在施工安装时一次完成,封堵板和活门槛等需按要求码放整齐;4.主要出入口现浇式防倒塌棚架应一次性施工安装到位 | ||
4.防水专业 | 1.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试验报告符合要求;2.应符合设计的防水等级标准要求,且结构表面无渗漏水现象 | ||
5.装饰装修 | 1.防空地下室的顶板不应抹灰;2.涂饰的颜色和图案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掉粉或返锈;3.饰面板安装、饰面砖粘贴必需牢固;4.各种面层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5.门窗的的品种、类型、规格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质量要求 | ||
主 要 验 收 点 | 6.给排水专业 | 1.穿越围护结构外墙、防护密闭墙、密闭墙、临空墙的给水管段必须采用镀锌钢管或无缝钢管,DN≤100mm采用丝扣连接,DN>100mm采用法兰连接或沟槽连接;2.给水、消防等引入管、排水的排出管以及通气管,在穿越人防围护结构时,应在穿越处内侧设置公称压力不小于1.0Mpa防爆波阀或防护阀门,阀门近端面距围护结构内侧不宜大于200mm,垂直于墙(板)面安装,应避免阀前安装支管或弯头,并设明显启闭标志;3.给水管道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各连接处不得渗漏;4.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5.排水管道通球和灌水试验记录;6.口部应设置冲洗水龙栓或冲洗龙,并配备冲洗软管,且材质与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7.防爆地漏应为不锈钢或铜材质,不得漏埋;8.连接市政给水管网的管道应预留并设置阀门 | |
7.通风与空调专业 | 1.战时通风、除尘、滤毒设备和管道、相应各类阀门、各类测量(取样)装置应一次性施工安装到位;2.口部气密测量管、滤毒通风工程的战时测压装置、(防爆)超压自动排气阀门应一次性施工安装到位;3.战时通风系统安装质量检测报告合格;4.支(吊、拖)架严禁设在风口、阀门及检视门处;5.斜插板阀垂直安装时,阀板必须向上拉启,水平安装时,阀板顺气流方向插入,并不得向下拉启。6.消声器框架必须牢固,安装方向必须正确,并单独设支(吊)架。7.防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防火阀、排烟阀(口)的安装方向、位置应正确 | ||
8.建筑电气安装专业 | 1.防爆呼叫装置,三种通风信号装置及其控制设备等相关设备设施安装连接到位;2.各人员出入口和连通口的防密门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上均应预埋4-6根备用管,管径为50mm-80mm,管壁厚度不小于2.5mm的热镀锌钢管,并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3.各类母线不得直接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当必须穿过时,需采用防护密闭母线,并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4.电缆桥架不得直接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当必须穿过时,应改为穿管敷设,并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5.工程内各种动力配电箱、照明箱、控制箱不得在防护密闭或密闭墙体上嵌墙暗装,若必须设置时,应采取挂墙式明装 | ||
一 般 验 收 点 | 1.标识标牌 | 符合《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技术规定》要求 |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验收 类型 | 验收事项 | 合格标准 | 备注(需要说明事项) |
主 要 验 收 点 | 1.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 | 建筑的规模(面积、高度、层数)和性质建筑耐火等级与建筑的规模(面积、高度、层数)和性质一致 | 1.核对建筑的规模(面积、高度、层数)和性质。核对建筑耐火等级;2.查看钢结构构件防火处理 |
2.总平面布局(应当包括防火问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项目) | 实施总平面同报建总平面图一致 | 1.测量消防设计文件中有要求的防火间距。消防出入口、车道位置、宽度、转弯半径等。2.查看消防车登高面、首层楼梯出口,登高面上各楼层消防救援口。3.查看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的位置、长度、宽度、坡度、承载力,是否有影响登高救援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 |
3.平面布置(应当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建设工程消防用房的布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有位置要求场所(如儿童活动场所、展览厅等)的设置位置等项目 | 1.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有明显的标志; 2.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3.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面板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m~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要求: 1.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2.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lOm的地下楼层;且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 平面布置应与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图纸一致。1.消防控制室设置位置、与建筑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疏散门的设置、设施的配置、防淹措施。2.消防水泵房设置位置、与建筑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疏散门的设置、设施的配置、防淹措施。3.有位置要求场所核查设置的位置、功能、组成、面积等要求;核查防火分隔的设置、安全疏散要求。 | |
主 要 验 收 点 | 4.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建筑外墙装饰 | 1.核查保温系统的设置位置、设置形式、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隔离带设置情况 2.查看防火封堵的设置、电气线路和电器配件的安装 3.核对外墙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外墙装饰构件及广告牌的设置位置 | 1.核查保温系统的设置位置、设置形式、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隔离带设置情况; 2.查看防火封堵的设置、电气线路和电器配件的安装。 3.核对外墙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外墙装饰构件及广告牌的设置位置。 |
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应当包括装修情况,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及其他材料的防火性能,用电装置发热情况和周围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隔热、散热措施,对消防设施的影响,对疏散设施的影响等项目) | 内装修有关防火性能的证明文件与设计的耐火等级一致 | 现场核对装修范围、使用功能。查看有关防火性能的证明文件、施工记录。查看用电装置发热情况和周围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隔热、散热措施。查看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查看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数量、测量疏散宽度。 | |
6.防火分隔(应当包括防火分区,防火墙,防火门、窗,竖向管道井、其他有防火分隔要求的部位等项目) | 1.防火分区划分合理,防火墙设置位置、方式、防火封堵正确;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同设计一致 2.防火卷帘、防火门、窗设置位置、类型、开启方式、标识正确 3.防烟分区设置位置、形式及完整性同设计一致,防烟分隔设施施工正确。防火封堵形式及完整性正确 | 1.防火分区 核对防火分区位置、形式及完整性。 2.查看防火墙设置位置、方式、防火封堵情况;核查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3.查看防火卷帘设置类型、位置、标识、防火封堵严密性;测试功能。 4.查看防火门、窗设置位置、类型、开启方式、标识;测试常闭防火门的自闭功能,常开防火门、窗的联动控制功能。5.查看竖向管道井设置位置、检查门、井壁的耐火极限、防火封堵的严密性。6.对于其他有防火分隔要求的部位查看窗间墙、窗槛墙、玻璃幕墙、防火墙两侧及转角处洞口等的设置、分隔设施和防火封堵。 7.核对防烟分区设置位置、形式及完整性。 8.防烟分隔设施:核查防烟分隔设施的材料、型号、规格、燃烧性能等;测试活动挡烟垂壁的手动、自动控制功能。 9.防火封堵:查看幕墙、防火隔墙、防火门窗、电缆井、重要设备用房(消防泵房、配电房等)等部位防火封堵的形式及完 整性。 | |
主 要 验 收 点 | 7.防爆(应当包括泄压设施,以及防静电、防积聚、防流散等措施 | 泄压设施的设置;查看泄压口面积、泄压形式满足设计文件要求 | 1.爆炸危险场所:查看设置形式、建筑结构、设置位置、分隔措施。 2.泄压设施 查看泄压设施的设置;查看泄压口面积、泄压形式。3.电气防爆 核对防爆区电气设备的类型、标牌和合格证明文件等。4. 防静电、防积聚、防流散等措施查看设置形式。 |
8.安全疏散(应当包括安全出口、疏散门、疏散走道、避难层(间)、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教指示标志等项目) |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同消防设计文件一致。疏散门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净宽度、疏散距离满足设计要求。避难层(间)平面布置位置、防火分隔、测量避难区面积满足设计要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安装正确,工作正常 | 1.安全出口、疏散楼梯 间:查看安全出口的设置形式、位置和数量;查看疏散楼梯间、前室的防烟措施;查看管道穿越疏散楼梯间、前室及门窗洞口等防火分隔设置情况;查看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的防火分隔; 测量间距、疏散净宽、前室使用面积。 2.疏散门:查看疏散门的设置位置、形式和开启方向;测量疏散门距离;测试逃生门锁装置。 3.疏散走道:查看设置位置、排烟形式;测量疏散净宽度、疏散距离。 4.避难层(间):查看平面布置位置、防火分隔、测量避难区面积;查看疏散楼梯构造形式;查看消防电梯、消防设施设置情况。 | |
主 要 验 收 点 | 9.消防电梯 | 1.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5㎡,其他建筑不应小于6㎡。 2.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3.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4.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5.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的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6.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7.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8.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员专用的操纵按钮。 9.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消防电梯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泵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10、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 1.查看设置位置、数量、前室门形式、井壁及机房的耐火性能和防火构造、消防电梯载重量、电梯井的防水排水措施、轿厢内装修材料; 2.测量前室的使用面积、短边长度; 3.测试专用对讲电话、操作按钮及联动功能。 |
10.消火栓系统(应当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管网、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功能等项目) | 消火栓的系统设置: 1.用水量设置 民用建筑用水量室内消火栓一般20L/S,布置不小于4个。室内消防栓用水量:建筑高度大于50米10L/S超高层建筑30L/S。 2.管网连接 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成环状。当环状管网的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3.管道设置 1)高层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竖管应成环状,且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 2)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 4.相关距离 1)同层消防栓距离不超过30米,栓口距地面1.1米,栓口为DN65; 2)水龙带不小于25米,水龙口20毫米。 3)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两个消防水栓的距离不应超过25米,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m水柱。 5.消火栓应能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 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时,仍可采用12m;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仍可采用18m。 6.压力要求 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应不超过80m水柱,如超过80m水柱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50m水柱时,应有减压设施。 7.放置位置 1)消防栓应该放置于走廊或厅堂等公共共享空间中,一般会在上述空间的墙体内,不能对其做任何装饰,要求有醒目的标注(写明"消火栓"),并不得在其前方设置障碍物,避免影响消火栓门的开启。 2)消防栓一般不设在房间(如包厢)内,不符合消防的规定,也不利于消防人员的及时救援。 3)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栓口离地面高度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 | 1.供水水源:查看天然水源的水量、水质、枯水期技术措施、消防车取水高度、取水设施(码头、消防车道);查验市政供水的进水管数量、管径、供水能力。 2.消防水池:查看设置位置、水位显示与报警装置,核对有效容量。 3.消防水泵:查看消防水泵数量、规格、型号、吸水方式;查看吸水管、出水管及其上阀门的规格、型号、开启状态;查看消防水泵启动控制装置、控制柜的防护等级;测试水泵启停、水锤消防设施后的压力;测试主备电源切换、主备泵启动及故障切换功能。 4.稳压泵:查看气压罐的调节容量,稳压泵的规格、型号数量,管网连接;测试稳压泵的稳压功能。 5.消防水箱:查看设置位置、有效容量、水位显示与报警装置、水量保证措施、管网连接。 6.分区供水:水箱容积、设置形式;消防水泵启动方式。 7.管网|:核实管网结构形式、供水方式,核对进水管数量;查看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查看管网组件的设置。 8.室外消火栓及取水口:查看数量、设置位置、标识、防冻措施、取水口;测试压力、流量。 9.室内消火栓:查看消火栓规格、型号、同层设置数量、间距、位置;栓口设置、箱门开启角度、标识、箱内组件。 10.水泵接合器 查看数量、设置位置、防冻措施、标识,测试充水情况。11.系统功能检查系统测试记录;测试压力、流量(有条件时,测试 在模拟系统最大流量时最不利点压力)、消防控制室直接启泵功能、压力开关或流量开关自动启泵功能。 | |
主 要 验 收 点 | 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当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报警阀组、喷头、系统功能等项目) | 1)系统供水水源查验系统用水的水量、水质;查验市政供水的进水管数量、管径、供水能力 2)消防水泵:查看消防水泵数量、规格、型号、吸水方式;查看吸水管、出水管及其上阀门的规格、型号、开启状态;查看消防水泵启动控制装置、控制柜的防护等级;测试水泵启停、水锤消防设施后的压力;测试主备电源切换、主备泵启动及故障切换功能 3)报警阀组:查看设置位置、数量及组件、水力警铃设置位置、控制阀开启状态及标识、排水设施;测试水力警铃喷嘴压力及警铃声强、雨淋阀;测试系统流量、压力;查看测试的压力开关动作后,消防水泵及联动设备的启动、信号反馈 4)管网:查看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查看管网组件的设置;测试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管道充水时间 5)喷头:查看喷头设置场所、规格、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时间指数;查看喷头安装间距,喷头与楼板、墙、梁等障碍物的距离 6)水泵接合器:查看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及进水管位置,测试充水情况 7)系统功能检查系统测试记录;测试压力开关动作、雨淋阀动作功能;测试消防水泵远程手动、压力开关连锁启动功能;测试干式系统加速器动作情况;测试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启动情况 | 1.系统供水水源查验系统用水的水量、水质;查验市政供水的进水管数量、管径、供水能力。2.消防水泵:查看消防水泵数量、规格、型号、吸水方式;查看吸水管、出水管及其上阀门的规格、型号、开启状态;查看消防水泵启动控制装置、控制柜的防护等级;测试水泵启停、水锤消防设施后的压力;测试主备电源切换、主备泵启动及故障切换功能。3.报警阀组:查看设置位置、数量及组件、水力警铃设置位置、控制阀开启状态及标识、排水设施;测试水力警铃喷嘴压力及警铃声强、雨淋阀;测试系统流量、压力;查看测试的压力开关动作后,消防水泵及联动设备的启动、信号反馈。4. 管网:查看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查看管网组件的设置;测试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管道充水时间。5.喷头:查看喷头设置场所、规格、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时间指数;查看喷头安装间距,喷头与楼板、墙、梁等障碍物的距离。6.水泵接合器:查看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及进水管位置,测试充水情况。7.系统功能检查系统测试记录;测试压力开关动作、雨淋阀动作功能;测试消防水泵远程手动、压力开关连锁启动功能;测试干式系统加速器动作情况;测试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启动情况。 |
主 要 验 收 点 | 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包括系统形式、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系统功能、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设备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等项目) | 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5.允许消防控制室与弱电系统合用,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 6.消防水泵(喷淋、雨淋、水幕、消火栓)、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 8.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1/2 9.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10.每个防火分区至少设一个手报,从任何位置到最近的手报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手报安装高度,底距地1.3m-1.5m 11.区域显示器每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宾馆饭店应每隔报警区域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应设置在出入口,安装高度底距地1.3m-1.5m 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 13.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宜同时选择两种及以上火灾参数的火灾探测器。火灾初期产生大量烟的场所,应选择线性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管路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或图像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 1.系统设置要求:系统的设置形式。 2.消防控制室:检查消防控制室的设置、设备的配置、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预留接口、外线电话、消控室电源及应急措施。 3.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设备、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传输设备:控制器、引入电缆、电源及接地检查;图形显示装置、传输设备的选型、设置、安装质量、基本功能的检查。 4.布线系统:检查管路和槽盒的选型、系统线路的选型;检查管路和槽盒、电线电缆的安装质量。 5.火灾探测器:探测器设置位置、规格,核对同区域数量;测试其报警功能、抽查其质量证明文件。 6.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火灾显示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装置、火灾显示盘设置位置,规格,核对同区域数量;测试其报警功能,抽查其质量证明文件。 7.消防通信检查消防电话设置位置、数量;测试外线电话、消防电 话、核对其质量证明文件。 8.应急广播及警报装置功能试验,查看设置位置、数量。 9.系统功能检查系统测试记录;测试探测器报警、手动报警功能;测试联动控制功能。 |
主 要 验 收 点 | 13.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包括系统设置、排烟风机、管道、系统功能等项目) | 1.防排烟管道以及一般通风空调管道除特殊说明外,均采用镀锌钢板制作。 1)防排烟系统风管钢板厚度按高压系统选择 2)厨房排油烟管道采用1.5mm厚不锈钢板焊接制作,土建排油烟管井要求内衬1.0mm厚不锈钢板焊接连接 2.有耐火极限要求的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等必须为不燃材料,材料品种、规格、厚度及耐火极限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风管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管可采用管内或管外加固、管壁压制加强筋等形式进行加固,矩形风管加固件宜采用角钢、轻钢型材或钢板折叠;圆形风管加固件宜采用角钢. 2)矩形风管的边长大于630mm,或矩形保温风管边长大于800mm,管段长度大于1250mm;或低压风管单边平面面积大于1.2㎡,中、高压风管大于1.0㎡,均应有加固措施. 3)直咬缝圆形风管直径大于或等于800mm,且管段长度大于1250mm或总表面积大于4㎡时,均应采取加固措施。用于高压系统的螺旋风管,直径大于2000mm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4)中、高压风管的管段长度大于1250mm时,应采用加固框的形式加固。高压风管的单咬口缝,还应采取防止咬口缝胀裂的加固或补强措施 4.对高、中压系统的拼接缝合,接管连接处均需采用密封胶或密封胶带进行密封,以防止渗漏。防烟、排烟系统的风管应以板材连接的密封为主,可辅以密封胶嵌缝或其他方法密封,密封面宜设在风管的正压侧 5.空调、通风管采用角钢法兰连接,法兰间用厚4.0mm的8510密封胶条作垫片,排烟风管或排风兼作排烟的风管用厚为4.0mm石棉胶垫作垫片。排烟及正压送风管必须采用角钢法兰连接 6.风管采用法兰连接时,法兰材料规格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2017)中的要求选用,其螺栓孔的间距不得大于150mm,矩形风管法兰四角处应设有螺孔;板材应采用咬口连接或铆接,除镀锌钢板及含有复合保护层的钢板外,板厚>1.5mm的可以采用焊接;风管接口连接应严密、牢固,垫片厚度不应<3mm,垫片不应凸入管内和法兰外。风管法兰应避开梁和墙的位置 7.风管支吊架参照19K112施工,可在楼板上打膨胀螺栓,较重的配件(防火阀、消声器)需单独设吊点,支吊架要避开风口、阀门、法兰和检查门。支吊架最大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8.所有送回风口除说明外,均采用铝合金制作 9.当风管高度<200mm时,可用单呼调节间,>200mm时,均采用多叶调节间。 10.矩形风管一般应采用由率半径为一个平面边长的内外同心摄形弯管,当采用其他形式的弯苦,且平面长度大于500mm时,应设置弯管导流片 11.空调机组、通风机组进出风口处若设置消声静压箱,法如下: 1.2mm厚使锌铁皮做外壳,内部粘贴51mm厚玻璃裸加玻璃市,再设一层穿孔率为31%、厚度1.5mm穿孔镀锌铁皮,穿孔孔径为?3mm,穿孔板与箱壳同间的间距1.5m、宽30mm、厚5mm的铝合金型材和自攻螺丝连接 12.设计图纸中未标出测量孔位置,由安装单位根据调试要求在适当部位设置,其作法见国家标准图集DK131- B 13.防火阀、排烟附火阀(排烟口),必须符食有关消防产品的规定,并有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手动开启应灵活、关闭可靠严密,驱动装置动作应可靠,在最大工作压力下工作正常 14.边长(直径)大于或等于630mm的防火阀应设独立的支、吊架,水平安装的边长(直径)大于200mm的风阀等部件与非金属风管连接时,应单独设置支、吊架 15.防火阀宜设在穿越防火隔墙的气流上游段,阀门应顺气流方向关闭 16.风管穿越防火墙、楼板、坚井壁所装的防火阀应贴墙、贴楼板或贴坚井壁安装,其间距应小于200mm,否则做防火加强措施,阀门安装位置应有明显标识 17.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的安装位置应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并应固定牢靠,表面平整、不变形,调节灵活;排烟口距可燃物或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18.常闭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的手动开启装置应固定安装在明显可见。影核地面1.3m~1.5m之间便于操作的位置,预埋套管不得有死弯及瘪陷,手动驱动装置操作应灵活 19.设置在高低压配电房内的金属风管应采取防静电播施:在金属风送上焊接导线连接至房间内等电位联结端子板上 20.拌烟兼排风系统的柔性接头,必须用不燃材料制作,应能在280℃的环境下连续工作不小于30min.防排烟系统作为独立系统时,风机与风管应采用直接连接,不应加设柔性短管。柔性接头长淀一聚为150-200mm。设于变形缝的柔性接头其长度比变形缝宽度长150mm,在柔性接头雨过采用73mm宽镀锌钢板锁边。在接头处禁止变径.消防排烟风机及排烟系统上消声器等阀件应能在280℃的环境下连续工作不小于30min 穿墙风管套管级封堵 21.安装完毕的风管必须通过工艺性检测或验证,其强度和严密性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或相关规范要求,并形成监理工程师签证认可的漏光或漏风量松测记录 22.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应采用厚度为2mm的镀锌钢板制作,参国标图集《防排烟系统设备及附件选用及安装》07K103-2中﹣“防火风管说明”章节 23.控烟垂壁的型号、规格、下垂长度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活动挡烟垂壁与建筑结构(柱或墙)面的缝隙不应大于60mm,由两块以上的挡烟垂帝组成的连续性挡烟垂壁,各块之间不应有效隙,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活动挡烟垂璧的手动操作按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m-1.5m之间便于操作、明现可见处 24.排烟窗的型号、规格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可靠,符合有关门窗施工经收规范要求,并应开启、关闭灵活,手动开启机构或按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m-1.5m之间便于操作、明显可见处,自动排烟窗手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并应灵活、可靠 25.风机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出口方向应正确,排烟风机的出口与加压送风机的进口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水平不小于20m,垂直方向不小于6m) 26.防烟、排烟风机应设在混凝土或钢架基础上,且不应设置减振装置,若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共用且需要设置减振装置时,不应使用橡胶减振装置。 27.防防、排烟风机吊装时,支吊架应焊接牢固、安装可靠,其结构形式和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或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28.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分以及通风机直通大气的进、出口,必须装设防护罩(网)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防虫网采用10目金属网格 29.风管与砖、混凝土风道的连接接口,应顺着气流方向插入,并应采取密封措施。风管穿出屋面处应设置防雨装置,且不得参漏 | 1.系统设置、自然通风及自然排烟:根据消防设计文件,查看系统的设置形式; 查验现场自然通风窗与自然排烟窗(口)的设置;查看外窗开启方式,测量开启面积。 2.机械加压送(补)风 查看设置位置、形式、场所内的外窗形式及面积等。 3.机械排烟:查看位置、数量、形式;电动、手动开启和复位。 4.加压送风机:根据消防设计文件,查看设置位置、数量、种类、规格、型号;查看供电情况,测试功能;查看风机进、出风管上阀门的自动开启措施。 5.排烟风机: 根据消防设计文件,查看设置位置和数量、种类、规格、型号;查看供电情况,测试功能。 6.管道 根据消防设计文件,检查管道布置、材质及耐火极限。 7 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口):依据消防设计文件,查看设置位置、型号、数量;测试功能,抽查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并核对其证明文件。 8.系统功能:检查系统测试记录;测试远程直接启动风机;测试风机的联动启动,排烟阀、排烟系统、送风系统的联动功能;必要时,联动测试。 |
主 要 验 收 点 | 14.消防电气(应当包括消防电源、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房、消防配电、用电设施等项目) | 1.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核对电力负荷分级及电源设置 2.自备发电机组:检查发电机布置、规格、型号、功率、仪表、指示灯及开关按钮;现场排烟、通风、防火措施;储油箱油量、油位显示、接地;实测发电机启动和停机、仪表显示 3.其他备用电源:检查 UPS 及 EPS 安装、配线,实测绝缘电阻,切换情况。4消防配电:检查消防用电是否为专用供电回路;检查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及末端切换装置;配电线路敷设及防火封堵情况 5.用电设施 检查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的防火措施 | 1.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核对电力负荷分级及电源设置。 2.自备发电机组:检查发电机布置、规格、型号、功率、仪表、指示灯及开关按钮;现场排烟、通风、防火措施;储油箱油量、油位显示、接地;实测发电机启动和停机、仪表显示。 3.其他备用电源:检查 UPS 及 EPS 安装、配线,实测绝缘电阻,切换情况。 4.消防配电:检查消防用电是否为专用供电回路;检查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及末端切换装置;配电线路敷设及防火封堵情况。 5.用电设施 检查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的防火措施。 |
主 要 验 收 点 | 15.建筑灭火器(应当包括种类、数量、配置、布置等项目) | 1.配置 检查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 2.布置 检查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摆放、使用环境、标识 | 1.配置 检查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 2.布置 检查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摆放、使用环境、标识。 |
16.泡沫灭火系统(应当包括泡沫灭火系统防护区、以及泡沫比例混合、泡沫发生装置等项目) | 泡沫灭火系统防护区和系统选型正确。泡沫液储罐设置位置、规格、型号、泡沫灭火剂种类和数量同设计图纸一致。管道、管件安装正常,能正常启动工作 | 1.泡沫灭火系统防护区:查看保护对象的设置位置、性质、环境温度,核对系统选型。 2.泡沫液储罐查看设置位置、规格、型号;查验泡沫灭火剂种类和数量。 3.泡沫比例混合装置 查看规格、型号、泡沫液混合比。 4.泡沫产生装置 检查规格、型号、安装质量。 5.管道、管件安装查看管道、管件的材质、规格、连接方式、安装位置、坡度、防冻措施。 6.喷头 查看安装位置、安装高度、相关间距及偏差、备用量。 7.泡沫消火栓:查看规格、型号、安装位置及间距;冷喷试验检查。 8.系统模拟灭火功能试验:检查系统测试记录;检查压力信号反馈装置的动作;检查分区控制阀的开启和反馈;检测系统流量、压力;检测水泵及其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启动和反馈;检测主备电源的切换。 | |
17.气体灭火系统的系统功能。 |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选型正确。储存装置间位置正确。灭火剂储存容器和驱动设备的型号、规格、安装质量;检查驱动气瓶和选择阀的机械应急手动操作处的永久标志。管道、管件安装正常,能正常启动工作 | 1.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核查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基本条件;核查防护区安全设施。 2.储存装置间 查看设置位置、通道、应急照明设置;检查安全设施。 3.储存和驱动设备检查灭火剂储存容器和驱动设备的型号、规格、安装质量;检查驱动气瓶和选择阀的机械应急手动操作处的永久标志。 4.管网、喷嘴:检查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布置与连接方式、支吊架的位置及间距、各管段和附件的型号规格等;检查喷嘴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和方向。 5.系统功能检查系统测试记录;检查灭火剂主、备用量切换功能;检查主用、备用电源切换功能;检查自动启动系统功能。 | |
主 要 验 收 点 | 18.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 | ||
一 般 验 收 点 |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1.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应当按照已经消防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消防设计。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重新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的项目进行,一次组织验收。需要分别局部验收的,验收的项目应具有设计的消防功能 |
四、工程竣工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验收类型 | 验收事项 | 合格标准 | 备注(需要 说明事项) |
主 要 验 收 点 | 混凝土结构工程——现浇结构工程外观质量 1.露筋: (1)现象:构件内钢筋未被混凝土包裹而外露。 (2)严重缺陷:纵向受力钢筋有露筋。 (3)一般缺陷:其他钢筋有少量露筋。 |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8.1.2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8.2外观质量标准: 1.主控项目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裂缝或连接部位的严重缺陷及其他影响结果安全的严重缺陷,技术处理方案尚应经设计单位认可。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2.一般项目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一般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 |
混凝土结构工程——现浇结构工程外观质量 2.蜂窝: (1)现象:混凝土表面缺少水泥砂浆而形成石子外露。 (2)严重缺陷: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蜂窝。 (3)一般缺陷:其他部位有少量蜂窝。 | |||
混凝土结构工程——现浇结构工程外观质量 3.孔洞: (1)现象:混凝土中孔穴深度和长度均超过保 护层厚度。 (2)严重缺陷: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孔洞。 (3)一般缺陷:其他部位有少量孔洞。 | |||
混凝土结构工程——现浇结构工程外观质量 4.夹渣: (1)现象:混凝土中夹有杂物且深度超过保护层厚度。 (2)严重缺陷: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夹渣。 (3)一般缺陷:其他部位有少量夹渣。 | |||
主 要 验 收 点 | 混凝土结构工程——现浇结构工程外观质量 5.疏松: (1)现象:混凝土中局部不密实。 (2)严重缺陷: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疏松。 (3)一般缺陷:其他部位有少量疏松。 | ||
混凝土结构工程——现浇结构工程外观质量 6.裂缝: (1)现象:裂缝从混凝土表面延伸至混凝土内部。 (2)严重缺陷: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影响结 果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 (3)一般缺陷:其他部位有少量不影响结果 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 | |||
混凝土结构工程——现浇结构工程外观质量 7.连接部位缺陷: (1)现象: 构件连接处混凝土有缺陷或连接 钢筋、连接件松动。 (2)严重缺陷:连接部位有影响结构传力性 能的缺陷。 (3)一般缺陷:连接部位有基本不影响结构 传力性能的缺陷。 | |||
混凝土结构工程——现浇结构工程外观质量 8.外形缺陷: (1)现象:缺棱掉角、棱角不直、翘曲不平 、飞边凸肋等。 (2)严重缺陷:清水混凝土构件有影响使用 功能或装饰效果的外形缺陷。 (3)一般缺陷:其他混凝土构件有不影响使 用功能的外形缺陷。 | |||
主 要 验 收 点 | 混凝土结构工程——现浇结构工程外观质量 9.外表缺陷: (1)现象:构件表面麻面、掉皮、起砂、沾污等。 (2)严重缺陷:具有重要装饰效果的清水混 凝土构件有外表缺陷。 (3)一般缺陷:其他混凝土构件有不影响使 用功能的外表缺陷。 | ||
10.砌体结构工程——砖砌体工程 | 1.主控项目:砌体灰缝砂浆应密实饱满,砖墙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砖柱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饱满度不得低于90%。 2.一般项目:内外搭砌,上、下错缝;清水墙、窗间墙无通缝;混水墙中不得有长度大于300㎜的通缝,长度200㎜-300㎜的通缝每间不超过3处,且不得位于同一面墙体上;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砖砌体的 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 | 《砌体结构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2、5.3砖砌体工程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 |
11.砌体结构工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 | 1.主控项目:砌体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的砂浆饱满度,按净面积计算不得低于90%。小砌块砌体的芯柱在楼盖处应贯通,不得削 弱芯柱截面尺寸;芯柱混凝土不得漏灌。 2.一般项目:砌体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但不应小于8㎜,也不应大于12㎜。 |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6.2、6.3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 |
12.砌体结构工程——石砌体工程 | 1.主控项目:砌体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应小于80%。 2.一般项目:内外搭砌,上下错缝,拉结石、丁砌石交错设置;毛石墙拉结石每0.7㎡墙面不应少于1块。 |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7.2、7.3石砌体工程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 |
主 要 验 收 点 | 13.砌体结构工程——配筋砌体工程 | 1.主控项目:墙体应砌成马牙槎,马牙槎凹凸尺寸不宜小于60㎜,高度不应超过300㎜,马牙槎应先退后进,对称砌筑;马牙槎尺寸偏差每一构造柱不应超过2处。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拉结钢筋。 2.一般项目:钢筋防护层完好,不应有肉眼可见裂纹、剥落和擦痕等缺陷。网状配筋砖砌体中,钢筋网规格及放置间距应符合设计规定。每一构件钢筋网沿砌体高度位置超过设计规定一皮砖厚不得多于一处。 |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8.2、8.3石砌体工程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
14.砌体结构工程——填充墙砌体工程 | 1.主控项目:每一填充墙与柱的拉结筋的位置超过一皮块体高度的数量不得多于一处。填充墙与承重墙、柱、梁的连接钢筋,当采用化学植筋的连接方式时,应进行实体检测。 2.一般项目:填充墙空心砖砌体水平灰缝饱满度大于等于80%,垂直灰缝不得有透明缝、瞎缝、假缝;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水平和垂直灰缝均应大于等于80%。 |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9.2、9.3填充墙砌体工程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 |
15.钢结构工程——钢结构焊接工程 | 1.主控项目: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等缺陷。一级、二级焊缝不得有表面气孔、夹渣、弧坑裂纹、电弧擦伤等缺陷,且一级焊缝不得有咬边、未焊满、根部收缩等缺陷。 2.一般项目:焊成凹形的角焊缝,焊缝金属与母材间应平缓过渡;加工成凹形的角焊缝,不得在其表面留下切痕。焊缝感观应达到:外形均匀、成型较好,焊道与焊道、焊道与基本金属间过渡较平滑,焊渣和飞溅物基本清除干净。 |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2钢结构焊接工程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 |
16.钢结构工程——紧固件连接工程 | 1.主控项目:连接薄钢板采用的自攻钉、拉铆钉、射钉等其规格尺寸应与被连接钢板相匹配,其间距、边距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一般项目:永久性普通螺栓紧固应牢固、可靠,外露丝扣不应少于2扣。自攻钉、拉铆钉、射钉等与连接钢板应紧固密贴,外观排列整齐。 |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6.2普通紧固件连接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 |
主 要 验 收 点 | 17.钢结构工程——钢构件组装工程 | 1.焊接H型钢的翼缘板拼接缝和腹板拼接缝的间距不应小于200mm。翼缘板拼接长度不应小于2倍板宽;腹板拼接宽度不应小于300mm,长度不应小于600mm。 2.组装顶紧接触面应有75%以上的面积紧贴,桁架结构杆件轴线交点错位的允许偏差不得大于3㎜。 |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8.2、8.3焊接H型钢、组装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
18.钢结构工程——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 | 1.主控项目:运输、堆放和吊装等造成的钢构件变形及涂层脱落,应进行矫正和修补。设计要求顶紧的节点,接触面不应少于70%紧贴,且边缘最大间隙不应大于0.8㎜。 2.一般项目:钢柱等主要构件的中心线及标高基准点等标记应齐全。当钢桁架(或梁)安装在混凝土柱上时,其支座中心对定位轴线的偏差不应大于10mm;当采用大型混凝土屋面板时,钢桁架(或梁)间距的偏差不应大于10mm。 |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0.3安装和校正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 |
19.钢结构工程——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 | 1.主控项目:运输、堆放和吊装等造成的钢构件变形及涂层脱落,应进行矫正和修补。设计要求顶紧的节点,接触面不应少于70%紧贴,且边缘最大间隙不应大于0.8㎜。底层柱柱底轴线对定位轴线偏移允许偏差3㎜,柱子定位轴线允许偏差1㎜。 2.一般项目:钢结构表面应干净,结构主要表面不应有疤痕、泥沙等污垢,钢柱等主要构件的中心线及标高基准点等标记应齐全。当钢构件安装在混凝土柱上时,其支座中心对定位轴线的偏差不应大于10mm;当采用大型混凝土屋面板时,钢梁(或桁架)间距的偏差不应大于10mm。 |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1.3安装和校正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 |
20.钢结构工程——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 | 1.主控项目:钢网架结构支座定位轴线的位置、支座锚栓的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支承垫块的种类、规格、摆放位置和朝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橡胶垫块与刚性垫块之间或不同类型刚性垫块之间不得互换使用。节点中心允许偏差2㎜,焊接球节点与钢管中心允许偏差1㎜。 2.一般项目:钢网架结构安装完成后,其节点及杆件表面应干净,不应有明显的疤痕、泥沙和污垢。螺栓球节点应将所有接缝用油腻子填嵌严密,并应将多余螺孔封口。 |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2.2、12.3支承面顶板和支承垫块、总拼与安装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 |
主 要 验 收 点 | 21.钢结构工程——压型金属板工程 | 1.主控项目:压型金属板成型后,其基板不应有裂纹;有涂层、镀层压型金属板成型后,涂、镀层不应有肉眼可见的裂纹、剥落和擦痕等缺陷。压型金属板、泛水板和包角板等应固定可靠、牢固,防腐涂料涂刷和密封材料敷设应完好。组合楼板中压型钢板与主体结构(梁)的锚固支承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50mm,端部锚固件连接应可靠,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一般项目:压型金属板成型后,表面应干净,不应有明显凹凸和皱褶;压型金属板安装应平整、顺直,板面不应有施工残留物和污物;檐口和墙面下端应呈直线,不应有未经处理的错钻孔洞。 |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3.2、13.3压型金属板制作、压型金属板安装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
22.钢结构工程——钢结构涂装工程 | 钢结构防腐涂料涂装: 1.主控项目:涂装前钢材表面除锈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处理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焊渣、焊疤、灰尘、油污、水和毛刺等。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应为150μm,室内应为125μm,其允许偏差为-25μm,每遍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为一5μm。 2.一般项目:构件表面不应误涂、漏涂,涂层不应脱皮和返锈等;涂层应均匀、无明显皱皮、流坠、针眼和气泡等。当钢结构处在有腐蚀介质 环境或外露且设计有要求时,应进行涂层附着力测试,在检测处范围内,当涂层完整程度达到70%以上时,涂层附着力达到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涂装完成后,构件的标志、标记和编号应清晰完整。 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 1.主控项目: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薄涂型防火涂料涂层表面裂纹宽度不应大于0.5mm,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表面裂纹宽度不应大于1mm。 2.一般项目:防火涂料涂装基层不应有油污、灰尘和泥砂等污垢;防火涂料不应有误涂、漏涂,涂层应闭合无脱层、空鼓、明显凹陷、粉化松散和浮浆等外观缺陷,乳突已剔除。 |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4.2、14.3钢结构防腐涂料涂装、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 |
主 要 验 收 点 | 23.防水与密封工程——卷材防水层 | 1.主控项目:卷材防水层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在檐口、檐沟、水落口、变形缝等位置的防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2.一般项目:卷材的搭接缝应粘结或焊接牢固,密封应严密,不得扭曲、皱折和翘边;收头应与基层粘结,钉压应牢固,密封应严密;铺贴方向应正确。排汽道应纵横贯通,不得堵塞;排汽管 应安装牢固、位置正确、封闭严密。 |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6.2卷材防水层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
24.防水与密封工程——涂膜防水层 | 1.主控项目:涂膜防水层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在檐口、檐沟、水落口、变形缝等位置的防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涂膜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80%。 2.一般项目:涂膜防水层与基层应粘结牢固,表面应平整,涂布应均匀,不得有流淌、皱折、起泡和露胎体等缺陷;收头应用防水涂料多遍涂刷。铺贴胎体 增强材料应平整顺直、排除气泡、与涂料粘结牢固。 |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6.3涂膜防水层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 |
主 要 验 收 点 | 25.防水与密封工程——复合防水层 | 1.主控项目:复合防水层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在檐口、檐沟、水落口、变形缝等位置的防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2.一般项目:卷材与涂膜应粘结牢固,不得有空鼓和分层现象;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6.4复合防水层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
26.防水与密封工程——接缝密封防水 | 1.主控项目:密封材料嵌填应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不得有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 2.一般项目:接缝宽度和密封材料的嵌填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接缝宽度的允许偏差为±10%。嵌填的密封材料表面应平滑,缝边应顺直,应无明显不平和周边污染现象。 |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6.5接缝密封防水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 |
27.细部构造工程——女儿墙和山墙 | 1.主控项目:女儿墙和山墙的防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压顶向内排水坡度不应小于5%,压顶内侧下端应做成鹰嘴或滴水槽;根部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2.一般项目:女儿墙和山墙的泛水高度及附加层铺设应符合设计要求,卷材应满粘,卷材收头应用金属压条钉压固定,并应用密封材料封严;涂膜应直接涂刷至压顶下,涂膜收头应用防水涂料多遍涂刷。 |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8.4女儿墙和山墙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 |
28.细部构造工程——水落口 | 1.主控项目:水落口的防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水落口杯上口应设在沟底的最低处,水落口处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2.一般项目:水落口的数量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水落口杯应安装牢固;水落口周围直径500㎜范围内坡度不应小于5%,水落口周围的附加层铺设应符合设计要求。防水层及附加层伸入水落口杯内不应小于50㎜,并应粘结牢固。 |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8.5水落口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 |
主 要 验 收 点 | 29.细部构造工程——变形缝 | 1.主控项目:变形缝的防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变形缝处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2.一般项目:变形缝的泛水高度及附加层铺设应符合设计要求,防水层应铺贴或涂刷至泛水墙的顶部。等高变形缝顶部宜加扣混凝土或金属盖板。混凝土盖板的接缝应用密封材料封严;金属盖板应铺钉牢固,搭接缝应顺流水方向,并应做好防锈处理。高低跨变形缝在高跨墙面上的防水卷材封盖和金属盖板,应用金属压条钉压固定,并应用密封材料封严。 |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8.6变形缝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
30.细部构造工程——设施基座 | 1.主控项目:设施基座的防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设施基座处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2.一般项目:设施基座与结构层相连时,防水层应包裹设施基座的上部,并应在地脚螺栓周围做密封处理。设施基座直接放置在防水层上时,设施基座下部应增设附加层,必要时应在其上浇筑细石混凝土,其厚度不应小于50mm。需经常维护的设施基座周围和屋面出入口至设施之间的人行道,应铺设块体材料或细石混凝土保护层。 |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8.10设施基座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 |
31.抹灰工程——装饰抹灰工程 | 1.主控项目: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应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落、空鼓和裂缝。 2.一般项目:表面紧密平整、色泽一致,应无掉角、脱皮和起砂等缺陷。装饰抹灰分格条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平整光滑,棱角应整齐。有排水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mm。 |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4.4装饰抹灰工程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 |
主 要 验 收 点 | 32.门窗工程——门窗玻璃安装工程 | 1.主控项目:安装后的玻璃应牢固,不得有裂纹、损伤和松动。镶钉木压条接触玻璃处应与裁口边缘平齐;木压条应互相紧密连接,并应与裁口边缘紧贴,割角应整齐。密封条与玻璃、玻璃槽口的接触应紧密、平整;密封胶与玻璃、玻璃槽口的边缘应粘结牢固、接缝平齐。带密封条的玻璃压条,其密封条应与玻璃贴紧,压条与型材之间应无明显缝隙。 2.一般项目:玻璃表面应洁净,不得有腻子、密封胶和涂料等污渍;中空玻璃内外表面均应洁净,玻璃中空层内不得有灰尘和水蒸气;门窗玻璃不应直接接触型材。腻子及密封胶应填抹饱满、粘结牢固;腻子及密封胶边缘与裁口应平齐;固定玻璃的卡子不应在腻子表面显露。密封条不得卷边、脱槽,密封条接缝应粘接。 |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6.6门窗玻璃安装工程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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