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

《浙江省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二版)》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原清单不再执行。2022年5月26日印发的《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浙消[2022]67号)关于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与第二版《清单》冲突的,以第二版《清单》为准。请各地按照总队关于推行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浙江省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二版)

序号

权力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违则)

法律依据(罚则)

适用条件

1

330*****2000

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仅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场所名称,自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取得许可的。

2.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检查之日起1日主动停止投入使用、营业行为,且自检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取得许可的。

2

330*****4000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在12个月内第一次被检查发现存在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下同),防火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第2项所列以外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属于较轻违法情形,自检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

330*****5000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属于较轻违法情形,自检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

330*****8000

对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损坏、挪用防火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损坏、挪用第2项所列以外消防设施、器材,属于较轻违法情形,自检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5

330*****9000

对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擅自拆除、停用防火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擅自拆除、停用第2项所列以外消防设施、器材,属于较轻违法情形,自检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6

330*****3000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7

330*****0000

对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8

330*****6002

对埋压、圈占、遮挡城市道路以外的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9

330*****0000

对占用防火间距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自检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0

330*****2002

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以外的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11

330*****5000

对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在检查当日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2

330*****0002

对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13

330*****2000

对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14

330*****8000

对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自动消防系统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自检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15

330*****6002

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以外的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

(七)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违反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16

330*****5000

对占用、堵塞、封闭避难层(间)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

(六)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层(间)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违反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17

********9000

对未按规定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18

********8000

对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消防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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